廢棄物輸出許可與輸入許可完整指南:資格、流程、文件與時程一次看懂
廢棄物輸出許可是事業廢棄物跨境清運的第一道門,一般事業廢棄物由所在地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發,有害事業廢棄物還要先取得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同意。本文依認定到結案的順序,逐段說明資格、文件、時程與許可後義務。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嘉義縣市、基隆市、台南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的事業廢棄物輸出入許可與跨境清運統包,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再決定是否委託。
- 服務項目
- 事業廢棄物輸出入許可與跨境清運統包:有害廢棄物輸出許可、一般廢棄物輸出許可、廢棄物輸入許可、過境轉口同意申請、接受國文件公證驗證、實地勘查報告整備、退運復運進口計畫、財務保證與責任保險協調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嘉義縣市、基隆市、台南市(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
- 官方參考
- 廢棄物清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搜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邊境管理
- 法規依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許可與有害廢棄物輸出對象限制)、《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申請人資格、書件、審查期間、許可期限、事後申報與退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不同清理階段的有害屬性判定)、環境部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免辦許可的品項與條件)、環境部公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不得輸入的品項)
- 應備文件
- 廢棄物名稱、代碼、來源與性質說明、接受國或輸出國主管機關同意或不管制證明、對方處理機構登記證明、許可與同意處理契約、申請者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既有檢測報告與運送規劃資料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把一般事業廢棄物出口當成純貿易,沒申請許可就報關,貨在海關被查獲後還得提出清運計畫才能退關出倉。;沿用「事業廢棄物輸出入管理辦法」這類舊名或舊條號送件,被要求補正而拖掉整段審查期間。;接受國同意文件只給外文掃描檔,沒有當地公證、駐外館處驗證與中文譯本,一送就退。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也可填寫官網線上表單,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廢棄物輸出許可是事業把廢棄物送往國外處理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核發的許可文件;反向把國外料源運進國內,對應的是廢棄物輸入許可。不論有害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只要不屬環境部公告的產業用料需求品項,輸入、輸出、過境與轉口都要先取得許可,才能報關裝運。
許多業者第一次接觸這項程序,是國外處理廠已答應收貨、報關行卻說要先補環境許可才卡住。這篇完整指南依認定、申請、審查、許可、逐批申報到結案的順序,把有害與一般兩條軌道的資格、文件、審查重點、時程與許可後義務逐段拆開,讓您清楚每一步找哪個機關、備哪些東西。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承辦全台各縣市廢棄物輸出許可與輸入許可申請,從軌道判定、接受國文件公證驗證到許可後網路申報全程協助。若您手上已有合約、檢測報告或機關公文,加 LINE「偉騰開發」傳資料,我們先回覆免費書面初判,再約時間細談。
廢棄物輸出許可在管什麼?哪些人一定要辦
很多人以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出口只是貿易行為,實際上《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把輸入、輸出、過境與轉口四種行為全部納入許可管制,差別只在有害與一般兩條軌道的把關層級。一般事業廢棄物由所在地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直接核發許可;有害事業廢棄物則要先經環境部同意,由環境保護局受理後核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同意後再由地方核發。唯一例外是環境部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的品項,例如符合公告條件的廢紙、廢鋼或廢單一金屬,但每一項都綁著材質、來源、含量或輸入者資格的條件,不符合就回到一般許可程序;列於禁止輸入公告者則完全不得輸入。要把廢電子零組件、電路板或集塵灰送往國外處理的產源事業、承接跨境清運的甲級清除機構,以及想進口廢馬達、廢電線電纜的再利用機構,都必須辦理。
法規依據與機關分工:地方受理、中央同意、地方核發
搜尋框裡常被打成「事業廢棄物輸出入管理辦法」的那部法規,現行正式名稱是《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自102年9月12日起沿用,送件時引用舊名或舊條號會被要求補正。整套制度的母法是《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辦法則把申請人資格、書件、審查期間、許可期限、事後申報與退運義務逐條寫明;廢棄物在各清理階段究竟屬有害或一般,另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機關分工上,一般軌由所在地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並核發;有害軌同樣由環境保護局受理,但要核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做實質同意,取得資源循環署輸出同意後才回到地方核發許可,這就是雙層審查。環境部另以兩份公告畫出邊界:一份是免辦許可的產業用料需求公告,一份是「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公告。
申請資格自我檢核:輸出入者、國外處理機構與國內再利用機構
資格判定要同時看三個主體,任何一個不符,文件再齊也不會過。第一是申請人身分: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限產源事業或甲級清除機構,輸入限甲級處理機構或持再利用許可者;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由處理機構或持再利用許可者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貿易商或報關業者本身不是適格的申請人,只能協助文件流程。第二是接受國資格: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2項,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輸出對象限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與我國簽有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的國家及環境部公告的國家或地區,國家不在名單上就沒有下一步。第三是對方處理機構:要持有當地許可、能妥善處理並與申請人簽有契約,有害軌還要附申請者五年內親赴該廠的實地勘查報告。
廢棄物輸出入許可流程逐步拆解:認定、申請、審查、許可、申報、結案
整條流程切成六步。第一步是認定: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輸出入境階段的屬性,並比對產業用料需求與禁止輸入兩份公告,決定走一般軌、有害軌或免辦。第二步是申請: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送件,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11條、第12條的清單逐項附齊,外國文件先完成公證驗證。第三步是審查:一般軌由環境保護局書審,必要時向外國查證;有害軌核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同意,兩層期間分開算。第四步是許可:一案只對應一個接受國與一家處理機構,記載事項以許可文件為準。第五步是申報:輸入者提貨三日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局申報,輸出者與接受國處理機構網路申報收受與處理情形。第六步是結案:處理完畢通知環境保護局並副知環境部,首次輸出另整理妥善處理報告,作為再次申請附件。
應備文件清單與取得方式:接受國文件、契約、檢測與退運保證
文件可以分成五組來備。第一組是廢棄物本身:名稱、代碼、來源與性質說明,搭配既有檢測報告;輸入案件要附輸出國認可檢驗機構三年內的主要成分分析報告與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第二組是對方國家的態度:接受國或輸出國主管機關的同意或不管制證明,同意文件原則以紙本為之,掃描檔不算。第三組是對方處理機構:登記證明、當地許可與同意處理契約,有害軌再加上實地勘查報告。第四組是申請人自己: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第五組是退路:退運收回保證書、復運進口計畫,以及復運進口處理與運輸費用的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這組常要與保險公司或銀行來回協調。所有國外文件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8條須經當地公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文附中文譯本;每案廢棄物種類以十項為上限。
審查重點與常見退件原因:兩端合法、出事有退路
審查人員翻卷時只問兩件事:兩端是否合法、出事時廢棄物回得來嗎。兩端合法,指申請人身分符合辦法、對方國家主管機關同意或不管制、對方處理機構持有許可並簽有契約、檢測報告能支持成分與有害屬性、運送路線與應變措施具體。出事有退路,指退運收回保證、復運進口計畫與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齊備,且範圍對得上實際批次。有害軌再多一層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的同意,重點在接受國資格與處理能力。實務上退件多半不是內容錯,而是形式不備:外國文件只附掃描檔而未經公證驗證;同意文件不是紙本;每案廢棄物種類超過十項;首次申請數量超過三百公噸;書件缺漏達二分之一以上會被直接駁回而非補正。最有效的預防法,是把《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11條、第12條的書件清單當成檢核表逐項自核。
時程規劃與可並行事項:兩層工作日分開算
把交期寫進合約前,先把三段時間攤開。第一段是前置準備:外國主管機關同意文件與對方處理機構的許可、契約要在當地公證、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附中文譯本,速度由對方國家決定;有害軌還要安排親赴接受國處理廠實地勘查。第二段是法定審查: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6條,中央與地方的審查期間各為二十個工作日,必要時各得延長十五個工作日,補正與向外國查證期間不計入;有害軌兩層期間要分開加總。第三段是許可後執行:提貨申報、網路申報與結案通知,綁著船期與對方處理進度。可並行的事不少:檢測報告與性質說明在等外國文件時同步完成;退運收回保證、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與處理契約一起談;首次輸出三百公噸的批次與再次申請時點,簽約時就排進出貨節奏。一般軌以月計、有害軌更長,交期據此往回推。
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之後:申報、變更登記與再次申請
許可文件核下來,只代表程序走完一半。輸入端第一個義務是提貨前申報: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輸入者應於提貨三日前向貯存或處理設施所在地的環境保護局申報。輸出端要全程留痕:輸出者與接受國處理機構都要網路申報收受與處理情形,處理完畢後通知環境保護局並副知環境部。變更分兩種:名稱、地址與負責人變更,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種類、數量、接受國或處理機構等其他記載事項改變,就不是變更而是重新申請。再次申請綁著首次成果: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3條,首次許可輸出數量以三百公噸為上限,例外須經環境部同意;再次申請要附首次輸出妥善處理的書面報告,第一批的申報與結案品質直接決定第二批能否放行。許可另有期限,屆期前要預留準備時間。
被稽查、遭拒收或限期改善時怎麼回應
跨境案件的風險,更常出現在國外港口被拒收的那一刻。合法輸出卻遭接受國拒絕時,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7條,原輸出者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申請復運進口,期限不得超過九十日,照送件時寫好的復運進口計畫啟動即可。未經許可就輸出而遭拒絕,除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罰外,同樣要在七日內申請復運進口或轉運並於九十日內完成;被海關查獲的貨,要提出清運計畫經環境保護局同意後退關出倉。收到限期改善或裁處公文,第一步核對事實:許可記載與實際出貨是否一致、申報有沒有漏、外國文件是否補齊;第二步在期限內提出改善計畫與佐證,必要時陳述意見;對處分不服,再循訴願程序救濟。更要留意累犯效果:五年內因違法輸入或輸出被查獲達一定次數,主管機關不得再核發許可,所以每次回應都以保住申請資格為優先。
廢棄物出口代辦與業者自辦的分工建議
分工原則很簡單:貨、錢與對方國家的關係由業者掌握,法規判定與文件鏈組裝交給熟悉核發機關檢核邏輯的人。業者負責提供廢棄物名稱與代碼、預估年量與批次、對方國家與處理機構名稱、既有許可與檢測報告,並主導與國外處理廠的商務談判。搜尋廢棄物出口代辦時,可把受託方的工作核成六塊:軌道判定與申請人、接受國資格核對;外國文件公證、驗證與中文譯本協調;檢測報告、運送應變、退運計畫與財務保證整備;申請文件編製與依核發機關清單自核;通關、運送與提貨申報銜接;許可後網路申報、結案與再次申請時程。報關業者做的是關務申報,與環境許可是兩件事,不能互相取代。交付物至少要有軌道與資格判定書、書件清單與自核紀錄、外國文件公證驗證整套、申請文件全冊與事後申報時程表,日後承辦人員換手也能追溯。
常見情境判斷:廢電路板、集塵灰、廢馬達、廢電線電纜與台日協定
情境一,含金屬印刷電路板廢料送國外處理:貯存與清除階段屬一般,到處理與輸出入境階段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轉為有害,廢電路板出口許可因此走有害軌,接受國要在名單內且附實地勘查報告。情境二,集塵灰輸出許可:先定性再選軌道,首次輸出以三百公噸為上限,全年量要拆批。情境三,再利用廠的廢馬達進口許可與廢電線電纜輸入:先比對產業用料需求公告,符合者免辦,不符者依一般軌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局申請輸入許可。情境四,與日本往來的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入:依巴塞爾公約台日協定優先辦理,輸入時日方越境轉移通知單經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轉交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再由環境保護局通知輸入者申請。情境五,只經過我國港口的廢棄物過境轉口許可,以及被拒收後的廢棄物退運復運進口,同樣受《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管制。
對申請人與業者的意義與下一步:把廢棄物輸出許可當成供應鏈的一環
讀到這裡,可收成三個判斷。第一,先判軌道再談生意:廢電子零組件輸出、集塵灰或電路板送國外處理,屬性在輸出入境階段可能轉為有害,接受國名單與申請人身分跟著變,合約等軌道確定再敲。第二,退路寫在前面:退運收回保證、復運進口計畫與財務保證是核發機關放行的核心,也是被拒收時七日內啟動的依據。第三,把首批當成信用:三百公噸的首次上限、逐批申報與結案通知,決定再次申請能否放行,出貨節奏要跟著走。下一步:整理廢棄物名稱與代碼、預估年量與批次、對方國家與處理機構、既有許可與檢測報告,加 LINE「偉騰開發」傳資料或填官網線上表單,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先回覆免費書面初判與文件鏈清單,廢棄物輸出許可費用依軌道與文件量不同,初判時一併說明,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在途或已遭拒收的急件當日回應。
自我檢查清單
- 先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廢棄物在輸出入境階段的屬性,決定走一般軌或有害軌。
- 比對環境部產業用料需求公告與禁止輸入公告,確認品項是否免辦許可或根本不得輸入。
- 核對申請人身分: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限產源事業或甲級清除機構,輸入限甲級處理機構或持再利用許可者。
- 確認接受國屬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與我國簽有雙邊協定的國家或環境部公告的國家或地區。
- 外國文件完成當地公證與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文附中文譯本,同意文件備妥紙本。
- 退運收回保證書、復運進口計畫與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三件齊備,範圍對得上實際批次。
- 每案廢棄物種類不超過十項、首次申請輸出數量不超過三百公噸,一案只對應一個接受國與一家處理機構。
- 有害軌備妥申請者五年內親赴接受國處理廠的實地勘查報告。
- 送件前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11條、第12條的書件清單逐項自核,避免缺漏達二分之一以上被駁回。
- 許可到手後排定提貨三日前申報、網路申報與結案通知的時點,並保留首次輸出妥善處理的書面報告。
常見錯誤
- 把一般事業廢棄物出口當成純貿易,沒申請許可就報關,貨在海關被查獲後還得提出清運計畫才能退關出倉。
- 沿用「事業廢棄物輸出入管理辦法」這類舊名或舊條號送件,被要求補正而拖掉整段審查期間。
- 接受國同意文件只給外文掃描檔,沒有當地公證、駐外館處驗證與中文譯本,一送就退。
- 合約一次簽下全年出貨量,卻不知道首次申請輸出數量以三百公噸為上限,交期全部延後。
- 把國外處理機構的口頭承諾當成同意處理契約,審查時拿不出對方許可與契約正本。
- 為了省事把太多廢棄物種類塞進同一案,超過十項上限被退回拆案。
- 貨櫃遭接受國拒收後先忙著和客戶爭執責任,錯過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申請復運進口的時點。
- 負責人或地址改了卻沒在三十日內辦變更登記,下一批申報時才發現許可記載與登記不符。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廢棄物輸出許可要多久才會核下來?
一般軌以月計,有害軌更長。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6條,審查期間中央、地方各二十個工作日,必要時各可再延長十五個工作日,補正與向外國查證的日子不算在內;有害軌是環境保護局受理後核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同意再核發,兩層期間要分開加總,再加上外國文件公證驗證的前置作業,交期務必據此回推。
廢棄物出口怎麼申請?要先找環境保護局還是環境部?
一律先向貯存或處理設施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送件,不要直接找環境部。一般事業廢棄物由環境保護局審查後直接核發;有害事業廢棄物由環境保護局受理,核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同意後再由地方核發許可。送件前先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屬性、比對產業用料需求公告,再依辦法的書件清單備齊文件,外國文件先完成公證與駐外館處驗證。
廢棄物輸出許可沒辦就出口會怎樣?
會被處罰,貨也要運回來。未經許可輸出遭接受國拒絕時,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除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罰外,原輸出者仍要在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申請復運進口並於九十日內完成;在海關被查獲的貨,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之1要提出清運計畫經環境保護局同意後退關出倉。五年內被查獲達一定次數,就不得再核發許可。
廢棄物輸出許可找誰辦?報關行可以直接處理嗎?
報關行處理的是關務,環境許可要由適格的申請人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限產源事業或甲級清除機構申請,輸入限甲級處理機構或持再利用許可者。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承辦全台各縣市的軌道判定、外國文件公證驗證協調、申請文件編製與許可後申報,您只需加 LINE「偉騰開發」傳資料,先取得免費書面初判。
廢棄物輸出許可被退件怎麼補?書件缺漏會直接駁回嗎?
先分清楚是補正還是駁回。書件缺漏達二分之一以上,核發機關會直接駁回,必須重新送件;缺漏未達這個比例才會通知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工作日。最常見的補正項目是外國文件未經公證與駐外館處驗證、同意文件不是紙本、缺中文譯本,以及退運收回保證與財務保證範圍對不上批次。補正時依辦法的書件清單重新逐項核一次,避免同一案第二次被退。
哪些廢棄物出口可以不用廢棄物輸出許可?
只有經環境部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的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但書免辦許可。公告品項如符合條件的廢紙、廢鋼、廢單一金屬、廢木材與特定型態的熱塑型廢塑膠,但每一項都附帶材質、來源、含量或輸入者資格的條件,任何一項不符就回到一般許可程序;列於「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公告的品項則完全不得輸入。
從國外進口廢馬達、廢電線電纜當料源,廢棄物輸入許可怎麼辦?
先確認品項是否屬產業用料需求公告,不屬者要辦廢棄物輸入許可。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由處理機構或持再利用許可的機構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附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許可與工廠登記、輸出國認可檢驗機構三年內主要成分分析報告,以及來源、運送、應變、退運與財務保證文件。許可核下後,每批提貨三日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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