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輸出入許可送件實務:書件清單、審查工作日與復運進口
事業廢棄物要出國或進來,先分四種案型:有害或一般、輸出或輸入,決定申請人資格、書件份數與跑幾層機關。有害案件由地方環保局受理、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同意、地方核發,中央與地方審查期間各二十個工作日。本文把十一項與十五項書件、公證驗證、首次三百公噸、效期一年或三年、變更登記、退運復運進口與不得核發的情形寫成送件清單。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把事業廢棄物的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全部綁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文件上,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還要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經環境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才免許可。程序細節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現名自102年9月12日起使用,114年6月10日環境部增訂第25條之1,網路上仍常見的舊名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已經不是現行名稱。
本篇不重講誰要申請與有害分界,那一篇本站已經有;這裡專寫送件端:申請人資格怎麼對應四種案型、輸入十一項與輸出十五項書件各是什麼、國外文件的紙本與公證驟證、每案十項與首次三百公噸的上限、中央與地方各二十個工作日的審查、補正三十日與駁回門檻、許可效期與記載事項變更、抵岸後的提貨申報與聯單、遭退運時七日內申請復運進口的節奏,以及第6條、第14條、第30條、第31條不得核發、撤銷與廢止的清單。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處理過廢印刷電路板與廢電子零組件輸出、廢馬達與廢電線電纜輸入、廢食用油輸出的許可書件整備、接受國同意文件與公證驗證、退運復運進口申請與網路申報,全台各縣市受理。以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與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邊境管理說明頁,把案型、書件、時程、審查重點、後果與退補逐段講清楚。
先分四種案型:有害或一般、輸入或輸出,決定申請人資格與跑幾層機關
送件前先把案子放進四格。有害廢棄物輸入依辦法第4條,申請人限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或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的機構,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同意後由地方核發許可文件,取得後才能在輸出國裝船;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依第5條由處理機構或再利用許可機構向地方申請,地方直接核發,來自船舶本身或港口裝卸作業的廢棄物不適用本辦法。有害廢棄物輸出依第11條由產源事業或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申請,同樣地方受理、中央同意、地方核發,取得後才能報關;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出依第12條由產源事業或廢棄物清除機構向地方申請。過境與轉口依第19條至第23條由輸出國的輸出者在輸出六十日前向中央申請同意;研究用樣品依第37條由事業、處理機構、設備商、學術或研究機構向地方申請,有害者先經中央同意。辦法第2條的有害廢棄物定義比有害事業廢棄物寬,含巴塞爾公約列管的有害性一般廢棄物與輸出國、接受國或過境國國內法認定為有害者。兩種情形不必進這套程序:一是環境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但書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112年11月8日修正版列十五類,含廢木材、單一材質單一型態的熱塑型廢塑膠、限定種類的廢紙、廢鋼、銅鋅鐵鋁錫鈦銀鎂鍺鎳鎢十一種廢單一金屬、廢銅碎片、廢鋅渣、廢鐵渣、廢鎂渣、廢觸媒、廢橡膠、玻璃纖維布切邊料、鋁銅混合廢料、廢矽晶與廢錫渣,各有含量與輸入者資格的附帶條件;二是保稅區與國內課稅區之間的運輸依第3條第3項不算輸入輸出。反向也有兩道門:第38條第4項五種情形禁止輸入,第3條第4項讓一般生活垃圾及其焚化灰渣禁止輸入輸出。
書件怎麼備:輸入十一項、輸出十五項、每案十項與首次三百公噸上限、紙本同意文件與公證驗證
有害廢棄物輸入依第4條備十一項: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輸出國主管機關同意輸出文件或不管制輸出證明、甲級處理機構許可證與再利用許可文件及工廠登記證明、廢棄物來源與性質確認說明、輸出國政府認可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一年內出具的主要成分與有害成分或毒性溶出檢測報告、預計分批起運與輸入的日期數量及國內運送路線貯存處理場所與處理方式、國內運送緊急應變與污染防治措施、退運出口的運送契約與退運出口計畫、退運或代為處理時運輸與處理費用的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附件一切結書、其他指定文件;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依第5條改附輸出國認可檢驗機構三年內的主要成分分析報告,其餘沿用第4條第二項第四款與第六款至第十一款。有害廢棄物輸出依第11條備十五項: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接受國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文件或不管制輸入證明、接受國政府認可處理機構的登記證明及處理與污染防治許可、申請者的公司或商業登記、工廠登記、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甲級清除機構許可證、廢棄物來源與性質說明、委託事業出具的退運收回保證書、主要成分說明與環境部認可檢測機構一年內的有害成分或毒性溶出檢測報告、我國至接受國運送過程及接受國處理機構清理方式說明書、復運進口的運送契約與復運進口計畫、復運進口處理與運輸費用的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運輸及復運進口緊急應變與污染防治措施、與接受國處理機構的同意處理契約、申請者五年內親赴接受國處理廠實地勘查的報告書並切結真實、切結書、其他指定文件;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出依第12條減附。第13條有三個硬限制:一案只對應一個接受國與一家處理機構;首次申請的許可輸出數量上限三百公噸,例外須經中央同意且屬專船載運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或輸出至與我國簽有廢棄物雙邊協定國家;再次申請要附首次輸出妥善處理的書面報告。每案廢棄物種類以十項為上限。國外文件有兩條形式規則:第25條之1要求外國主管機關同意或不予管制證明以紙本為之,由國外主管機關直接出具或副知我國中央者除外;第28條要求國外文件經當地公證後再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外文附驗證或認證的中文譻本,接受國或輸出國已副知我國中央且在效期內者免公認證。
審查怎麼跑:地方受理、中央同意、各二十個工作日、補正三十日、駁回門檻與臺日協定的通知單
第26條第1項把審查期間寫成中央及地方各二十個工作日,必要時各得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有害案件經地方受理、核轉中央同意、再由地方核發,兩層各自起算,不是合計二十個工作日。第26條第3項排除三種期間:申請者補正期間、向相關國家主管機關或業者查證期間、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的可扣除期間;主管機關有疑義時得邀學者專家研商或向相關國家主管機關書面、實地查證,這段時間不算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第27條的補正規則要記三個數字:書件缺漏或錯誤達二分之一以上得逕予駁回;未達者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不得逾三十日,情形特殊得展延最多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同一項目經二次補正仍有缺漏錯誤者得逕予駁回。與日本間的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多一段前置:我國不是巴塞爾公約締約方,94年12月1日依公約與日本簽訂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間關於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辦法第35條要求與我國簽有雙邊、多邊或區域協定的國家優先依協定辦理;輸入時由日本臺灣交流協會將廢棄物越境轉移通知單函送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轉交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再函請地方環保局通知輸入者啟動申請;輸出時由資源循環署把通知單送臺灣日本關係協會函轉日本臺灣交流協會,取得書面答覆後告知環保局進入審查。核發結果可在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的輸出許可同意書查詢與輸入許可同意書查詢頁對照,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邊境管理頁另提供參考手冊與問答。第32條把報關疑義分兩邊:已申請許可者由核發許可的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未申請者是否屬廢棄物由中央認定。
許可到手後:效期一年或三年、八項記載、三十日內變更登記、提貨三日前申報、聯單與境內運送三方式
第7條第3項與第15條第3項把許可效期定為首次申請一年、再次申請三年,四種情形得縮短:輸出國或接受國同意文件效期不足、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擔保期限不足、契約期限不足、主管機關基於管理需要,所以國外同意文件與保險期限決定你拿到幾年。許可文件記載八項:文件字號、廢棄物名稱及代碢、輸入或輸出者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地址、輸出國及輸出者或接受國及處理機構、許可數量、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間、其他指定事項;名稱地址或負責人姓名地址變更依第7條第2項與第15條第2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其他記載事項變更要重新申請。輸入抵岸後依第8條在提貨三日前以書面或網路向貯存、處理設施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口岸、到岸與預定提貨日期、運輸方式、名稱數量與貯存處理場所;第9條要求國內運送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網路申報,處理完畢通知地方並副知中央,並依輸出國規定通知該國。輸出端依第16條由輸出者與接受國處理機構都網路申報,環境部申報格式公告把節奏寫細:輸出者出廠前申報種類、數量、包裝形式、成分,裝船後一日內申報運送機構、報關單號碼、貨櫃號碌、裝船日期等英文資料,接受國提領人收受後一日內申報,接受國處理者完成後一日內申報;境內段列印一式二份聯單,裝船後另列印一式二份英文聯單。第24條的境內運送只有三種方式:自有車輛、租用合法運輸業車輛並於申請時附證照影本敘明車牌且運送時派員監控、委託廢棄物清除機構。第29條讓已取得輸出許可的清除機構在原許可輸出數量百分之三十範圍內把同種類廢棄物的新增委託事業納入原額度。第34條要求包裝及標示依國際公約與國際航運規定,第33條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準用本辦法,第36條讓空運準用。
失敗代價:不得核發的七與六種情形、虛偽文件撤銷、七款廢止、退運三十日、復運進口七日與九十日、第53條
申請前先自查有沒有踩到不得核發的情形。第6條對輸入列七種:過去輸入的廢棄物在回收清除處理過程曾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生活環境;五年內因違法輸入被查獲達一般事業廢棄物五次、有害混合五金廢料三次或其他有害廢棄物一次;二年內輸入許可曾被撤銷;曾將許可文件借予他人;未經同意將輸入廢棄物轉讓他人;曾有應退運出口未辦理;其他經公告者。第14條對輸出列六種,含過去輸出未妥善處理經接受國政府通知、五年內違法輸出查獲次數同上、二年內輸出許可被撤銷、轉借許可、應復運進口未辦理。拿到後也可能失去:第30條對以虛偽文件取得的輸入、輸出、復運進口或轉運許可一律撤銷,虛偽文件含各項書件、公證認證文件或章戳與背離原意的中文翻譯;第31條列七種廢止情形,轉借許可文件、貨品與許可登載不符、未依申請書件辦理致污染環境、遭停工停業處分、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被撤銷或廢止、接受國或輸出國法令變更致成禁止、其他規定。退運有三條時鐘:第10條讓未經許可擅自輸入或已獲許可卻不得進口或未提領者,由收貨人、貨品持有人或運送人在接獲通知起三十日內退運出口;第17條讓合法輸出遭接受國拒絕的原輸出者在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向地方申請復運進口許可並副知中央,或取得第三國同意後申請轉運,有害者先經中央同意,期限不得超過九十日;第18條對未經許可輸出遭拒者除依法處罰外同樣七日內申請、九十日內完成;第18條之1要求未經許可輸出遭海關查獲者提出清運地點或清運計畫經地方同意後辦理退關出倉。罰則在《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或輸出入違規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並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令停工或停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把以虛偽文件取得輸出入許可的污染程度係數定為五,一年內同條款累犯每次加一,上市或上櫃事業涉及事業廢棄物者得加重十倍至二十倍;未經許可輸出入另有刑事責任規定。不服核發機關的處分先在期限內提陳述意見,再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審查端在看什麼與常見退補:同意文件效期、保證期限、勘查報告、退運計畫、接受國法令與廢清書並聯
審查人員翻書件的順序大致固定。先看國外文件:接受國或輸出國同意文件是不是紙本、有沒有公證與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有沒有一併驗證、效期還剩多久,效期短會直接反映在許可縮短。再看錢的保證: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是否涵蓋復運進口或退運的處理與運輸費用、期限是否跨過整個許可期,保證期限不足也是縮短效期的法定理由。第三看處理端:接受國處理機構的登記證明與處理及污染防治許可、同意處理契約、申請者五年內親赴接受國處理廠的實地勘查報告書,報告書要切結真實,被查出不實就是第30條的虛偽文件。第四看數量與種類:每案十項、首次三百公噸、一案一接受國一處理機構。第五看檢測報告的時效與機構資格:有害案件一年內、一般輸入三年內,機構要是輸出國政府或環境部認可者。常見退補多半是形式:用了舊法規名稱與舊條號、中文譯本沒驟證、同意文件只有電子影本、種類超過十項、首次就申請超過三百公噸、把兩家處理機構寫進同一案、退運出口計畫沒寫運送契約。接受國的法令是另一個變數:資源循環署說明頁整理歐盟廢棄物運送規則2024年5月20日生效並對非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禁止輸出有害及其他廢棄物、2027年5月21日起非有害廢棄物輸出原則禁止,中國大陸2021年起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越南2025年起輸入量限處理設施設計容量的百分之八十,泰國禁止電子廢棄物、廢鉛蓄電池與廢塑膠輸入,巴塞爾公約電子廢棄物修正案2025年生效後電子廢棄物不論有害與否均納管;第31條把接受國或輸出國法令變更致成禁止列為廢止事由,送件前先確認對岸還收不收。並聯排程上,產源事業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要把輸出寫進清理方式,清除機構的許可證要涵蓋該種類,輸出後的網路申報與廢清書申報是同一個系統的兩條紀錄,缺一條就對不上。
自我檢查清單
- 先把案子放進四格:有害或一般、輸入或輸出,對應第4條、第5條、第11條、第12條的申請人資格與是否須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同意
- 查廢棄物是否在產業用料需求公告十五類內或禁止輸入公告內,前者免許可、後者不得申請,一般生活垃圾與焚化灰渣禁止輸出入
- 輸入備十一項、有害輸出備十五項書件,國外同意文件要紙本、公證、駐外館處驟證並附驗證的中文譯本
- 一案一接受國一處理機構、種類不超過十項、首次輸出不超過三百公噸,再次申請附首次妥善處理報告
- 抓時程:中央與地方各二十個工作日可各延十五日,補正不逾三十日且不計入審查期,缺漏達二分之一直接駁回
- 許可到手後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變更三十日內登記,輸入提貨三日前申報,輸出出廠前申報並在裝船後一日內補英文資料
- 遭接受國拒絕在七日內申請復運進口或轉運、九十日內完成,退運出口計畫與財務保證要能立刻啟動
常見錯誤
- 把中央與地方審查期間寫成合計二十個工作日——第26條是各二十個工作日,有害案件兩層各自起算
- 首次申請就報三百公噸以上——第13條首次上限三百公噸,例外須經中央同意且屬專船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或雙邊協定國家
- 同意文件只附電子影本或譯本沒驗證——第25條之1要求紙本、第28條要求公證與駐外館處驗證,翻譯背離原意視為虛偽文件依第30條撤銷
- 以為國外拒收就自己找第三國——第17條要在七日內申請復運進口或轉運許可,有害者先經中央同意,九十日內完成
- 許可到手後換負責人沒登記——第7條與第15條要求三十日內變更登記,其他記載事項變更要重新申請
- 寫我國是巴塞爾公約締約國——我國依公約與日本簽雙邊協定,法規以協定國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為輸出對象門檻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廢棄物 輸出 許可 要準備什麼文件 審查多久?
有害廢棄物輸出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1條備十五項書件: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接受國同意輸入或不管制證明、接受國處理機構登記與許可、申請者登記證明或甲級清除機構許可證、來源與性質說明、委託事業退運收回保證書、一年內有害成分或毒性溶出檢測報告、運送與清理方式說明書、復運進口契約與計畫、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緊急應變措施、同意處理契約、五年內親赴接受國處理廠的勘查報告、切結書與指定文件;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出依第12條減附。國外文件要紙本並經公證與駐外館處驗證。審查依第26條中央與地方各二十個工作日、必要時各延十五個工作日,補正期間不計入且不得逾三十日。
廢棄物 輸出 被 退運 拒收 怎麼辦?
合法輸出遭接受國拒絕時,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7條,原輸出者應在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復運進口許可並副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或取得第三國同意後申請轉運,有害廢棄物轉運須先經中央同意,期限不得超過九十日;未經許可輸出遭拒者依第18條除依法處罰外同樣七日內申請、九十日內完成,遭海關查獲者依第18條之1提出清運地點或清運計畫經地方同意後退關出倉。這就是為什麼申請時要附復運進口的運送契約、計畫與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曾有應復運進口未辦理的紀錄,依第14條兩年內不得再核發輸出許可。
哪些 廢棄物 出口 進口 不用 申請許可?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但書讓經環境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免辦輸出入許可,112年11月8日修正的公告列十五類:廢木材、限單一材質單一型態的熱塑型廢塑膠、限定種類的廢紙、廢鋼、銅鋅鐵鋁錫鈦銀鎂鍺鎳鎢十一種廢單一金屬、廢銅碎片、廢鋅渣、廢鐵渣、廢鎂渣、廢觸媒、廢橡膠、玻璃纖維布切邊料、鋁銅混合廢料、廢矽晶與廢錫渣,多數附含量下限、溶出標準或輸入者須為工廠登記業者等條件,通關疑義時主管機關與海關得要求提出證明。相反方向,列於禁止輸入公告者不得申請,一般生活垃圾及其焚化灰渣依辦法第3條第4項禁止輸出入。不在兩份公告內的事業廢棄物一律要許可,有害者另需資源循環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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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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