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水量保護區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開店設廠:兩套法律的禁止行為與替代選址
水庫與取水口周邊有兩種名字相近、法源不同的保護區:自來水法的水質水量保護區與飲用水管理條例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前者由自來水事業申請劃定、違反走刑事罰;後者由縣市擬訂報環境部核定、違反第5條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該行為。落在保護區內,水污法門檻降一半、放流水標準加嚴、污染性工廠直接被禁。本文說清楚兩套規則與選址前的查法。
台灣有幾十處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環境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查詢頁可依縣市查到範圍。這些區域對開店設廠的影響不是「多一張證」,而是「有些事直接不能做」:污染性工廠、工業區開發、營利飼養家畜家禽、高爾夫球場、垃圾掩埋焚化與棄置污染物等,在兩套法律裡都是禁止或限制行為。
兩套法律的分工要先弄清。《自來水法》第11條的水質水量保護區由自來水事業申請主管機關(中央為經濟部水利主管機關)會商劃定,重點在水量涵養與水質,違反第96條「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妨害水量之涵養、流通或染污水質,經制止不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環境部核定公告(跨縣市由環境部訂定),違反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該行為,不遵行者第16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罰金。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處理過水庫集水區、山區溪流上游的旅宿、農產加工與畜牧案件。以下依兩部法律條文、環境部事業分類公告與放流水標準,整理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水污法的門檻與加嚴、與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管制的疊加,以及選址前該查的東西。
自來水法第11條:水質水量保護區的十一款禁止或限制
《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得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下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一、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二、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能力;三、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四、排放之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超過規定標準或總量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標準;五、污染性工廠;六、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或傾倒、施放、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及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七、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及其他營利性飼養家禽家畜;八、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九、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十、核能或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十一、其他經公告足以貽害水質水量之行為。第2項:為居民生活或地方公共建設所必需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12條另規定保護區內既有建築物及土地利用經認定有礙水質水量者,得通知限期拆除、改良或變更使用,損失由自來水事業補償。注意條文用語是「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實際的罰鍰多回到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規,自來水法本身只有第96條的刑事罰。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十二款禁止行為與罰則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第2項列十二款: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新社區之開發(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區不在此限);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達應實施環評規模之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開發;未經同意之河道變更;未經同意之道路及運動場地開發;其他公告禁止之行為。第3項:第1至9款及第12款行為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4項:保護區範圍及取水口一定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環境部核定公告。第5項:公告後既有建築物及土地利用經認定污染水源水質者得通知限期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損失由自來水事業或相關事業補償。罰則:第20條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該行為;經通知禁止而不遵行者依第16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或重傷刑度更重,第19條法人兩罰。
保護區內的水污法連動:門檻降一半、標準加嚴、項目加測
保護區對合法設立的事業有三個直接連動。第一,事業門檻:環境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的多數業別門檻分保護區內、外兩級,區內門檻約為區外一半或更低——例如餐飲業與觀光旅館(含旅館、民宿、泡湯場所)區外每日最大廢水產生量 50 立方公尺、座位 500 人、客房 75 間、湯屋 25 間,區內降為 10 立方公尺、座位 100 人、客房 15 間、湯屋 5 間;洗車場區外 20 立方公尺、區內 10 立方公尺;畜牧業區外養豬 20 頭、區內 10 頭;公告明定保護區內、外之認定以放流口所在位址為準。第二,放流水標準:附表八對排放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者另設氨氮 10、正磷酸鹽 4.0、硼 1.0(毫克/公升)等加嚴限值,區外硼為 5.0。第三,檢測申報: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註五要求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的事業,一般水質項目應增加檢測氨氮及正磷酸鹽。也就是說,保護區內的旅宿與加工廠更容易成為事業、更難達標、要多測項目。
與土地使用管制的疊加:不是環保一關而是三關
保護區的禁止行為是「行為管制」,疊加在原本的土地使用管制之上。都市計畫地區要看分區容許使用,非都市土地要看使用地類別的容許項目,山坡地另有水土保持計畫;保護區公告再疊上一層「即使分區容許,這些行為仍禁止或限制」。實務上最常撞到的是:農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上原本可以申請的加工廠,因屬「污染性工廠」被保護區禁止;山區農地上的營利飼養在區內被禁;集水區內的露營場與旅宿雖非禁止項目,但沖洗式廁所與生活雜排水若未收集處理,依水污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的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公告可依第52條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所以選址評估要三關一起看:土地分區容許、保護區行為管制、水污法事業門檻與放流水標準,任何一關不過就換地點或換業態。
選址前的查法:三個官方來源
第一,環境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查詢頁可依縣市查看已劃定的保護區(例如各縣市水庫、取水口周邊),各縣市環保局也常公告轄內保護區範圍與區里對照表;第二,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以水利主管機關與自來水事業的公告為準,縣市環保局或水利單位網頁多有轉載;第三,放流口或事業位址是否在區內,以座標套疊公告範圍圖確認,因為事業分類公告明定以放流口位址為認定基準。查詢時同時記下保護區名稱、公告機關與日期、範圍圖版本,寫進選址評估報告。偉騰開發興業的土地與廠址評估把保護區列為必查紅旗,查到區內就先評估業態能否調整(例如把飼養改為非營利、把污染性製程移出區外),再談其他程序。
已在區內的既有業者怎麼辦
兩部法律都有「既有建築物及土地利用經認定有礙或污染水源水質者得通知限期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損失由自來水事業或相關事業補償」的條文(自來水法第12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5項),也都有「為居民生活所必需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的例外。既有業者的策略有三:一是確認自己的行為是否真的落入禁止款次(例如非營利的家庭飼養、已納入污水處理的生活雜排水就不在禁止之列);二是以合規設施降低污染風險並取得核准,例如把廢水收集處理至符合保護區加嚴的放流水標準、把廢棄物依廢清法制度清運;三是評估遷移或業態調整並爭取補償程序。無論哪一條,先把保護區公告、土地資料與現況排放整理成書面,再與縣市環保局、水利單位對話,比等到限期公文來了再反應主動得多。
代價與正確順序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從事禁止行為,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0條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不遵行依第16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 6 萬元以下罰金;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染污水質經制止不理,依《自來水法》第96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加上水污法:未取得排放許可即排放依第45條處 6 萬元以上 600 萬元以下並應令停工停業,違反放流水標準(含保護區加嚴值)依第40條處 6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正確順序是選址前先查保護區,再對照土地分區與水污法門檻,確認業態不在禁止款次後,以保護區加嚴標準設計處理設施並取得許可。這是水源保護區內做生意唯一不會被連環處罰的路。
自我檢查清單
- 以環境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查詢頁與縣市公告確認廠址、放流口是否在保護區內,記下保護區名稱、公告機關與日期
- 對照《自來水法》第11條十一款與《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十二款,確認業態是否屬禁止或限制行為
- 以保護區內門檻重新判定是否為水污法事業(餐飲旅宿、洗車、畜牧、食品等區內門檻低一半以上)
- 處理設施以放流水標準保護區加嚴值(氨氮 10、正磷酸鹽 4.0、硼 1.0)設計,檢測申報加測氨氮與正磷酸鹽
- 同時檢核土地分區容許、山坡地水保與保護區行為管制三關
- 露營場與旅宿的沖洗式廁所及生活雜排水一律收集處理或納管,避開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公告
- 既有業者整理保護區公告、土地資料與排放現況,評估合規改善、業態調整或補償程序
常見錯誤
- 只看土地分區容許就簽約——保護區行為管制疊加在分區之上,污染性工廠與營利飼養在區內直接被禁
- 用區外門檻判定不是水污法事業——保護區內門檻低一半以上,小旅宿與小加工廠在區內就是事業
- 處理設施照全國放流水標準設計——保護區內另有氨氮、正磷酸鹽、硼的加嚴值,試車後才發現達不到
- 把兩種保護區混為一談——自來水法走刑事罰、飲用水管理條例走 1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並禁止行為,公告機關與查詢來源不同
- 露營場或民宿以為不是事業就不管排水——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公告對未收集處理的沖洗式廁所與生活雜排水依第52條處罰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水源保護區 可以開工廠嗎?
要看業態。《自來水法》第11條的水質水量保護區得禁止或限制「污染性工廠」,《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明列「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為禁止行為,違反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該行為。非污染性的小型加工在區內仍可能可行,但要以保護區內門檻判定是否為水污法事業,並以加嚴的放流水標準設計處理設施,且同時通過土地分區容許。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跟 水質水量保護區 有什麼不同?
法源與主管不同。水質水量保護區依《自來水法》第11條由自來水事業申請主管機關(中央為經濟部水利主管機關)會商劃定,違反染污水質經制止不理依第96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由縣市擬訂報環境部核定公告(跨縣市由環境部訂定),違反依第20條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不遵行依第16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環境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查詢頁可查後者範圍。
保護區內 民宿 露營場 廢水 要注意什麼?
兩件事。第一,保護區內餐飲旅宿的水污法事業門檻只有區外的一小部分(每日最大廢水產生量 10 立方公尺、餐飲座位 100 人、客房 15 間、湯屋 5 間或綜合比例達 1),達門檻要辦許可並符合加嚴的放流水標準(氨氮 10、正磷酸鹽 4.0 等);第二,未達門檻者仍受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公告管制,露營場沖洗式廁所與生活雜排水未納管、未集中處理或未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而排放,依第52條處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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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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