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畜牧場登記與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辦指南
宜蘭的畜牧場登記由農業處畜產科承辦,養殖漁業登記證則由公所受理、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審查、縣府核發。兩套縣訂規則各有門:「宜蘭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家畜家禽數量已超過全縣或鄉鎮年度預定生產目標數、位在都市計畫或風景區內、距離非自有住宅、商店、廠房、機關、學校 100 公尺範圍內,或經公所認定有影響環境衛生之虞者不得新設,既有場可繼續經營但不得改建;「宜蘭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讓登記證效期以土地或水源文件最短者為準、最長不逾 5 年,續營於屆滿前 3 個月內重新申請。廚餘養豬在宜蘭已全面禁止。
宜蘭是北部畜牧密度最高的縣之一:112 年 11 月畜牧場登記豬 86 家、57,599 頭,主要在礁溪、員山、壯圍;雞 83 家、2,423,355 隻,集中員山、礁溪;鴨 40 家、145,507 隻在礁溪、三星;羊 5 家 928 頭與鹿 4 家 292 頭在冬山。這個密度讓縣府在民國 92 年就公布「宜蘭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把年度預定生產目標數、都市計畫與風景區、100 公尺距離與公所的環境衛生認定寫成四道不得新設的門;114 年 11 月縣府又宣布全縣全面禁止廚餘養豬,中央解禁後仍維持,列管的 10 場廚餘養豬場約 7,200 頭要轉用飼料。
《畜牧法》第4條規定飼養家畜、家禽達農業部指定規模就要申請畜牧場登記,公告門檻是牛 40 頭、馬 20 頭、鹿 40 頭、羊 100 頭、豬 20 頭、兔 400 隻,家禽一律 500 隻以上,員山鄉公所的申辦頁把這張表直接印在畜牧場登記說明裡。養殖端則是內陸與沿海並存:全縣 7 處養殖漁業專區合計 1,467 公頃,登記證向魚塭所在地公所送件、經海洋及漁業發展所審查後由縣府核發,五結鄉公所處理 21 天。
本文按宜蘭的動線拆解畜牧場登記的三階段(畜牧設施容許、建場、勘查發證)、新設場自治條例的四道門、變更與歇業停業、罰鍰與廢止,再講養殖漁業登記證的用地、水源、效期與撤銷,最後把畜產科、公所農經課、海洋及漁業發展所、環保局水污染防治科的分工排成一張表。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處理畜牧案時一律先量 100 公尺距離、查年度預定生產目標,再送容許。
規模與身分先判:達規模才要登記、負責人資格三選一、土地 80% 與建照、廢污設備
《畜牧法》第3條定義家畜為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農業部指定的動物,家禽為雞、鴨、鵝、火雞及其他指定動物;第4條規定飼養達農業部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在同一圍籬(牆)內飼養同一種類者合併計算。農業部公告的規模是牛 40 頭以上、馬 20 頭以上、鹿 40 頭以上、羊 100 頭以上、豬 20 頭以上、兔 400 隻以上,家禽 500 隻以上;同一場所飼養二種以上者依比例換算合計判斷,雞、鴨、鵝、火雞沒有各別門檻,宜蘭農業處的畜產管理頁也註明未達法定飼養頭數的畜牧場免予登記、實際飼養頭數不得超過登記飼養頭數。第5條的四要件: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三擇一(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的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並持結業證明;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公所證明);土地屬依法可供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有建築物者依法領有建築執照;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符合法令標準,或取得環保主管機關同意由代處理業者處理的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廢污並經環保機關認可;主要畜牧設施符合「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家禽場依該標準第4條應設非開放式禽舍,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場內家禽、排遺無法掉入。宜蘭畜產科另職掌全縣養雞場雞糞處理查核,雞糞的去處在登記時就要寫進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第一階段畜牧設施容許與新設場自治條例:四道不得新設的門、公所送件縣府核定
畜牧場登記的起點是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宜蘭把農業設施容許委任公所受理,同申請人或同筆土地前後申請面積合併計算在 330 平方公尺以下由公所核發,其餘送縣府,畜牧設施的容許與從來使用認定由農業處畜產科承辦;《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要求畜牧設施的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宜蘭縣訂審查要點另要求設施設置於自臨路地界線起算縱深 40% 範圍內、建築基礎填土不超過道路中心高程。新設場在這一關要同時過「宜蘭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民國 92 年公布)第 3 條的四道門:依縣農情調查家畜、家禽數量已超過全縣或各鄉(鎮、市)年度預定生產目標數者不得新設;位在都市計畫或風景區範圍內者不得新設;距離非自有住宅、商店、廠房、機關、學校 100 公尺範圍內者不得新設;經鄉(鎮、市)公所認定有影響環境衛生之虞者不得新設。公布前歷年農情調查列有案的畜牧場可繼續經營但不得改建。第 4 條要求新設場併同申辦畜牧場登記,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公所初審後報縣府核定;自治條例全文 6 條沒有罰則,但門檻本身就是核定與否的依據。員山鄉公所的申辦頁列出畜牧場登記文件各 3 份:容許使用申請書及登記書表、負責人資格證明、三個月內地籍圖與土地登記謄本、經營計畫書、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位置配置圖、環保機關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公所 7 日內轉送縣府。
第二、三階段:容許後 1 年內建場、完工後 3 個月內報勘、縣府 1 個月內會同環保勘查發證、登記證載六項
依《畜牧法》第6條,申請畜牧場登記要填具申請書、檢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向縣府申請;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後 1 年內完成建場(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建場完成後 3 個月內報請勘查,縣府應於收件後 1 個月內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合格者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並副知農業部與中央環保主管機關。《畜牧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申請登記文件各二份:負責人與主要管理人員的身分證明及資格證明、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區加附分區證明)、經營計畫書、位置圖及配置圖、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環保機關認定無須提出者免附);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附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使用證明,共有土地要有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書。第5條規定報勘時附登記申請核准文件影本,以及場內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的畜禽舍、管理室、飼料調配室、畜禽產品處理室等設施的建築執照影本,依法免建照者改附容許使用證明;容許(農業機關)與建照(建管機關)是兩條線,缺一張登記就發不下來。登記證書依《畜牧法》第7條載明場名、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場址、場地面積、主要畜牧設施、飼養種類及規模六項;分場達規模者依施行細則第7條另行登記。全國法規資料庫查不到名為「畜牧場登記規則」的法規,登記程序就寫在畜牧法與施行細則裡。宜蘭的畜牧動力用電證明由畜產科認定,員山鄉公所收件(申請書 1 份、證明 2 份、設備明細清單 2 份、建物使用執照影本 2 份)7 日內轉送縣府。
登記之後:變更 1 個月、擴大規模準用登記、歇業停業復業、罰鍰與廢止、廚餘養豬禁令與水污管制
《畜牧法》第8條規定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後 1 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因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家畜家禽種類者,準用第6條重新走容許、建場、勘查,宜蘭的既有場還多一條自治條例的「不得改建」限制。第8條之1規範歇業、停業、復業:歇業於事實發生後 1 個月內提出歇業報告書並附登記證書申請廢止登記;停業 6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於 1 個月內提出停業報告書備查,復業亦同;停業超過 1 年或主要畜牧設施已遷移者視同歇業,未依限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登記;停業期滿無法復業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一次、最長 1 年。《畜牧法》第七章的罰則:第39條第1項對達規模未取得登記證書、已登記場未設置或不符廢污設備與主要設施標準、未依第8條第2項擴大規模、未依第43條第2項辦理畜禽飼養登記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其中廢污設備、擴大規模與飼養登記三款按次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登記並註銷證書;第41條對歇業、停業或變更未依規定申請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第23條讓農業部得指定種類辦理產銷調節,暫停受理登記或擴大規模以一年為限,公告前已取得容許者不受限。宜蘭兩條在地管制要記進計畫:一是 114 年 11 月起全縣全面禁止廚餘養豬,中央解禁後仍維持,全縣 84 場養豬場中列管的 10 場廚餘養豬場約 7,200 頭要輔導改用飼料;二是環保局水污染防治科分機 808 承辦畜牧廢水管制及許可審查,流域污染源分析寫著蘭陽溪以畜牧業及土石加工業為主、得子口溪以畜牧業及水泥業為主、冬山河以食品製造業及畜牧業為主,畜牧廢水許可是登記後每年都會被稽查的項目。
養殖漁業登記證:公所送件、海洋及漁業發展所審查、縣府核發,用地、水源、五年效期與撤銷
《漁業法》第69條第1項把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的登記及管理規則交給縣市訂定,宜蘭的版本是民國 99 年公布的「宜蘭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 5 條的受理窗口是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文件齊全後轉送縣漁業管理所(現為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審查,合格者由縣府核發登記證;應備申請書 2 份、土地登記謄本(非自有附使用同意書或租借契約、公有附公有養魚池租借契約)、地籍圖謄本、位置與配置略圖、身分證影本、土地及用水證明(海水須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合法用水證明、淡水須水權狀等)、超過規定面積的建築物使用執照;文件不全通知 1 個月內補正、逾期駁回,准駁於受理日起 1 個月內作成。第 6 條登記證效期以土地或水源文件最短者為準、最長不逾 5 年,續營於屆滿前 3 個月內重新申請;第 7 條變更 30 日內申請;第 13 條違規經限期改正未改依《漁業法》第65條處罰鍰;第 14 條的撤銷登記證情形包含用水來源經水利單位認定與原登記不符且限期未改、擅自變更使用用途。養殖用地的容許先於登記:宜蘭委任要點讓養殖設施未滿 5,000 平方公尺由公所核發、以上送縣府;海洋及漁業發展所的養殖業務表單頁備有陸上漁塭養殖漁業登記申請書、水產養殖用電證明申請書、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農業用地從來作養殖設施使用申請書、養殖漁業生產區海水公共給水設施引水證明申請書,鰻寮另依「宜蘭縣鰻寮設置及管理辦法」附保證金切結書。五結鄉公所農經課受理養殖漁業登記證,公所初審後轉送縣府核發,處理 21 天,水產養殖用電證明也由公所轉請縣府核發。《漁業法》第七章找不到以「未登記經營陸上魚塭」為要件的處罰條文,最接近的是第65條「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未登記的實際後果是拿不到登記證,放養申報、天然災害救助、低利融資與用水用電優惠都接不上。
在地事實對申請人的意義:礁溪員山的豬雞、冬山的羊鹿、7 處養殖專區、蘭陽溪流域的水污管制
112 年 11 月的登記數字:豬 86 家、57,599 頭(礁溪、員山、壯圍);雞 83 家、2,423,355 隻(員山、礁溪);鴨 40 家、145,507 隻(礁溪、三星);羊 5 家、928 頭(冬山);鹿 4 家、292 頭(冬山)。養殖漁業專區 7 處合計 1,467 公頃:下埔 165、大塭 245、竹安 65、壯圍 529、常興 146、朝陽 237、新水 80 公頃;漁港 11 處。對申請人的意義有四。第一,礁溪、員山、壯圍的豬雞密度已高,自治條例的「年度預定生產目標數」門在這些鄉鎮最容易關上,新設前先向畜產科問當年度的農情調查與目標數;100 公尺距離要用地籍圖量到非自有住宅、商店、廠房、機關、學校,員山與礁溪的聚落密集區幾乎找不到合格地點。第二,冬山的羊與鹿是宜蘭特色,羊 100 頭、鹿 40 頭的登記門檻很快就到,草食動物場同樣受自治條例約束。第三,養殖以壯圍、大塭、朝陽等專區為主,專區內的魚塭用地與海水引水證明相對齊備,專區外的小塭要自己備水權狀或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壯圍 529 公頃是最大的一區,登記證效期跟著土地與水源文件跑,租約短的塭要提早換證。第四,環保配套是宜蘭畜牧的常態:蘭陽溪、得子口溪、冬山河三條流域的污染源都列著畜牧業,水污染防治科按鄉鎮分機管制與許可,廚餘養豬已全面禁止,畜牧糞尿沼液沼渣的農地肥分使用專頁在縣府未查得,要走中央資源。
在地窗口與申辦動線:公所農經課、畜產科、海洋及漁業發展所、環保局水污染防治科、建管
宜蘭畜牧與養殖的動線排五站。第一站選址與量距:用地籍圖量新設場到非自有住宅、商店、廠房、機關、學校的距離是否在 100 公尺範圍外,確認不在都市計畫或風景區內,向畜產科查全縣與鄉鎮的年度預定生產目標數,算畜牧設施用地是否在場區 80% 以內,並依縱深 40% 與填土高程規則配置。第二站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農經課(例如員山鄉公所農經課,總機 03-9231991,分機 302、306;五結鄉公所農經課,總機 03-9501115):畜牧設施容許與畜牧場登記文件各 3 份在公所送件,公所初審後 7 日內轉送縣府;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請書 2 份也在公所送件,公所初審後轉送。第三站宜蘭縣政府農業處畜產科(宜蘭市縣政北路一號,電話 03-9251000 轉 1530 至 1541):畜牧場登記、畜牧設施容許及從來使用、畜牧動力用電、雞糞處理查核、畜牧天然災害查報都在這一科,登記證勘查於收件後 1 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辦理。第四站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宜蘭市中山路一段 755 號,電話 03-9252257,專線 03-9314377):養殖漁業登記審查、放養申報、鰻寮、水產養殖用電證明與海水引水證明,海洋及養殖資源股承辦養殖漁業管理與漁業糾紛調處。第五站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水污染防治科(五結鄉利工二路 100 號,總機 03-9907755):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核准、畜牧廢水許可與登記勘查會同;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的畜禽舍另向建管機關申請建照。順序是量距與目標數先、容許次之、建照與環保並行、最後勘查發證,任何一站的文件過期都要回頭重辦。
自我檢查清單
- 飼養規模已對照農業部公告:牛 40、馬 20、鹿 40、羊 100、豬 20 頭、兔 400 隻、家禽 500 隻以上就要登記,多種混養已依比例換算。
-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符合《畜牧法》第5條三擇一資格,二年現場經驗者已取得公所證明。
- 新設場已確認不在都市計畫或風景區內、距非自有住宅、商店、廠房、機關、學校 100 公尺以上、鄉鎮年度預定生產目標數未超過,並先向公所確認無影響環境衛生之虞。
-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已送環保局水污染防治科審查核准,雞糞或豬糞尿的去處寫進計畫,廢污處理設備、代處理證明或還原土地三選一已備妥,不使用廚餘養豬。
- 畜牧設施容許與登記文件各 3 份已向公所送件,配置符合縱深 40% 與填土高程規則,取得容許後 1 年內建場、3 個月內報勘的時程已排好。
- 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的畜禽舍已向建管機關申請建照,免建照者備妥容許使用證明。
- 養殖魚塭已備妥土地文件、水權狀或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與超過規定面積建物的使用執照,知道登記證效期以文件最短者為準、最長 5 年、屆滿前 3 個月重新申請。
常見錯誤
- 先蓋畜舍再問距離——宜蘭新設畜牧場自治條例要求距非自有住宅、商店、廠房、機關、學校 100 公尺以上,且不得位在都市計畫或風景區內。
- 沒查年度預定生產目標數——礁溪、員山、壯圍的豬雞數量若已超過全縣或鄉鎮的年度目標,依自治條例不得新設,容許送了也不會核定。
- 既有場想改建擴大——自治條例讓公布前有案的畜牧場繼續經營但不得改建,擴大規模依《畜牧法》第8條也要重走容許、建場與勘查。
- 還用廚餘養豬——宜蘭 114 年 11 月起全面禁止廚餘養豬,中央解禁後仍維持,要改用飼料並留意縣府的轉型輔導。
- 拿到容許就放著——《畜牧法》第6條要求 1 年內完成建場、建場後 3 個月內報請勘查,逾期要申請延長或重來。
- 養殖登記證按五年放著——宜蘭的登記證效期以土地或水源文件最短者為準、最長不逾 5 年,租約或用水證明先到期證就先失效,續營要在屆滿前 3 個月內重新申請。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宜蘭 養豬 幾頭要登記 新設豬場 要離住家多遠
依農業部公告,豬 20 頭以上就達《畜牧法》第4條的登記規模(牛 40、馬 20、鹿 40、羊 100 頭、兔 400 隻、家禽 500 隻以上),使用共同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內的飼養要合併計算。宜蘭新設畜牧場依「宜蘭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有四種不得新設的情形:家畜家禽數量已超過全縣或鄉鎮年度預定生產目標數、位在都市計畫或風景區範圍內、距離非自有住宅、商店、廠房、機關、學校 100 公尺範圍內、經公所認定有影響環境衛生之虞;公布前有案的既有場可繼續經營但不得改建。宜蘭另自 114 年 11 月起全面禁止廚餘養豬。
宜蘭 畜牧場登記 流程 要多久 去哪裡辦
三階段。第一階段畜牧設施容許: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農經課送件(員山鄉公所要求文件各 3 份,含容許使用申請書及登記書表、負責人資格證明、三個月內謄本、經營計畫書、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位置配置圖、環保機關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公所初審後 7 日內轉送縣府農業處畜產科(03-9251000 轉 1530 至 1541)。第二階段依《畜牧法》第6條在取得容許後 1 年內完成建場,密閉式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的畜禽舍要向建管機關申請建照。第三階段建場完成後 3 個月內報請勘查,縣府應於收件後 1 個月內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合格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載明場名、負責人、場址、面積、主要設施與飼養種類規模六項。
宜蘭 壯圍 魚塭 養殖登記證 去哪裡辦 效期幾年
依「宜蘭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 5 條,向魚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送件(申請書 2 份、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位置與配置略圖、身分證影本、土地及用水證明,海水須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合法用水證明、淡水須水權狀,超過規定面積的建築物附使用執照),公所初審後轉送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03-9252257)審查,合格由縣府核發登記證,五結鄉公所處理 21 天;文件不全通知 1 個月內補正,准駁於受理日起 1 個月內作成。登記證效期以土地或水源文件最短者為準、最長不逾 5 年,續營要在屆滿前 3 個月內重新申請,變更 30 日內申請;壯圍養殖漁業專區 529 公頃是全縣最大的一區,養殖用地的容許先於登記,未滿 5,000 平方公尺由公所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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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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