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農地種電與農電共生申請:容許與在地規範
雲林是全國漁電共生優先區位與不利農業經營區最集中的縣,也是唯一訂有「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並在容許審查要點裡寫死綠能二階段程序的縣。本文依雲林的縣審查要點、自治條例、三則漁電共生公告與農業處分科窗口,講清農地種電在雲林怎麼申請、誰審、要等多久。
雲林農地光電的規則有兩層。中央層是《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至第30條與第32條、第33條,加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對變更編定的二公頃限制;縣層是「雲林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與民國111年3月2日公布的「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多數縣市只有中央層,雲林兩層都要過。
區位是雲林的優勢也是陷阱。經濟部與農業部先後公告臺西鄉、口湖鄉與四湖鄉的漁電共生優先區位,農業部公告的嚴重地層下陷不利農業經營區也集中在臺西、四湖、口湖;但公告面積裡有大片涉及海岸管理法的陸域緩衝區,要待內政部認定後縣府才受理。地號差一個路口,能走的條文與時程就完全不同。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雲林沿海魚塭與溫室的光電案時,最常先做的是把地號對到三則公告清冊與縣審查要點的二階段規則,再回頭談方案。本文依這個順序寫:先分型態與區位,再走縣審查要點的程序,接著看自治條例的硬要求、三條線的時鐘與失敗代價,最後是在地窗口與產業事實。
三種型態在雲林:屋頂型、漁電區位、不利農業經營區
屋頂型的法源是第28條:附表所列的農業設施,只要不影響原本用途並且維持農業經營,就能在屋頂附屬綠能,申請時要附農業經營實績證明,縣府查核確有經營事實且與原核定計畫相符才發同意書;溫室屋頂的綠能面積以屋頂40%為限,網室、防風(寒)設施和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一律不得附屬。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依第29條,限專案計畫範圍或經環社檢核後會同公告的漁電共生區位:民國109年12月31日公告「彰化縣及雲林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總面積787.08公頃,雲林部分為臺西鄉部分地區679.12公頃,全面積涉及海岸管理法區域;110年11月11日公告口湖鄉及四湖鄉區位803.79公頃,其中涉海岸管理法陸域緩衝區515.87公頃;111年11月21日再新增彰化、雲林、嘉義、高雄、屏東五縣市合計387.67公頃。免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依第30條,限嚴重地層下陷不利農業經營區、污染場址與列管坑洞國有農地,總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業用地70%;104年8月14日公告的18區1,253公頃中,雲林占臺西鄉五區、四湖鄉二區、口湖鄉六區,107年3月修正時把口湖鄉數區與養殖漁業生產區重疊的土地劃出。地號不在這些區位,就只剩屋頂型與變更編定。
縣審查要點的程序:公所初審、縣府核發、附屬綠能二階段
「雲林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農業設施容許全部案件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送件;第五點規定綠能設施及溫室屋頂一併施作太陽光電者,一律由公所初審後送縣府審查核發,公所不能自行核定。第十點寫死附屬綠能的二階段:農業設施先完成並有二年以上農業經營事實後,才能申請附屬綠能;畜牧設施屋頂綠能另附六個月以上禽畜買賣證明;申請時應附台灣電力公司併聯審查意見書。這代表在雲林「新蓋溫室同時裝光電」的方案不成立,農業經營要先跑滿二年。縣府端分科:農業處農地利用科(總機05-5522508)管農業設施、農地違規、農舍、農用證明與農地變更;畜牧場附屬綠能同意許可在畜產科(05-5522518);漁電共生案場審核在漁業科(05-5522534),協辦查核另有專線(05-5523637)。公所另受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水產養殖設施用電證明,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由公所勘查後轉報縣府核發,畜牧設施容許則送公所初審符合後報縣府核准。
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地面型與水面型的硬要求
自治條例第三條授權縣府派員稽查並要求提供資料,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四條對地面型列九項要求:配合等高線地形地景、景觀改善、植栽復原以原生物種為主、電纜管線避免高架、減少不必要燈光、設置解說牌等;水面型應優先選定非位於重要濕地範圍的滯(蓄)洪池,設施總面積不超過滯(蓄)洪池滿水位面積百分之五十,採浮力型及高效率類型,不得妨礙進出水口,錨定不得影響結構安全,材質耐腐蝕、耐紫外線、高抗風壓,緊急狀況可快速拆除。第五條要求竣工後落實安全防護,維護作業不得使用清潔劑,電磁場曝露依中央環保主管機關規定;第六條對使用清潔劑者處設置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七條規定違反環保法規者依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廢棄物清理法裁罰,違反第五條第二款者得依相關容許規定撤銷許可。這部自治條例的主管機關是縣府,由建設處系統執行;縣府另依「雲林縣政府綠能推動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設單一窗口,召集人為縣長、執行秘書由建設處處長兼任,受理諮詢並協助排除行政障礙。農地案件因此同時面對農業處(容許)、建設處(建管與自治條例)與能源主管機關三個系統。
變更編定與審查層級:二公頃門檻在雲林怎麼用
要點第七點之一:非都市土地農牧、林業、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的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例外僅零星夾雜農地與109年7月31日前經台電核准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計畫列管的專案區域。第六點:特定農業區不同意變更;第七點:養殖漁業生產區不同意變更,但書第六款留給優先推動漁電區位內共同升壓站及儲能設備用地。第十三點:屬中央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縣府受理查核後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委辦縣府審議者,109年8月1日後受理的太陽光電案件也要經縣農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同意;第九點要求至少一點五公尺隔離綠帶。雲林的變更編定窗口在農業處農地利用科(農業用地使用變更業務),變更回饋金依「雲林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納入縣農業發展基金,用於農地利用管理、產業輔導、天然災害救助與農業保險。變更編定案的時程與成功率遠不如容許使用,只在達規模且不在特定農業區、養殖漁業生產區的土地上才值得評估。
三條線的時鐘與失敗代價
農業線:容許辦法第32條第3項要求取得容許的綠能設施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展延不超過六個月,屆期得廢止;須建照者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一次;第32條第7項要求縣府核發同意書時併同配置圖副知能源主管機關。第33條:未依核定計畫使用者限期改善至多三個月、展延一次不超過三個月,屆期廢止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含綠能者一併通知能源主管機關。漁電案場另受第29條之1約束:經營計畫要敘明產銷履歷驗證期程或配置監控設備定期上傳,114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同意者三年內完成,屆期未完成廢止。建管線: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屋頂面起算4.5公尺以下或地面4.5公尺以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9公尺以下)免雜項執照,設置前檢附同意備案文件與簽證表送建管備查。能源線: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2條,設置情形與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不符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得廢止,廢止前得限期改善並暫停計算躉購期間;第24條同一設置者同一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土地線: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處罰鍰並得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處罰並勒令拆除。稅務:非結合農業設施的地面型部分課地價稅,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不得認定農用,連動《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0條。對處分不服,依法先陳述意見,再提起訴願。
在地事實對申請人的意義
雲林農業產值連續七年全國第一,縣府新聞稿載113年總產值達948億元,其中農業產值約460億元,是最大糧倉與蔬果生產重鎮;115年大蒜種植面積5,294.02公頃,主要產區四湖、元長、東勢、虎尾與土庫;第一期作落花生約4,481公頃。這代表雲林多數農地是高強度生產的耕地,第33條的「農業事實維持」在雲林不是紙上要求:光電板下的地一旦停耕,農地利用科的違規輔導改善與稅務抽查(專線05-5522486)會跟上。溫網室補助有地區差別,「雲林縣政府農業溫網室設施及相關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麥寮鄉、臺西鄉補助百分之四十,其他鄉鎮市補助三分之一;領補助蓋的溫室要走屋頂型,還是要過二年農業經營事實與40%上限。漁業科職掌含養殖漁業污染防治及地層下陷相關業務,沿海魚塭的漁電案件會同時被看養殖登記、放養申報與地層下陷區位。縣府112至114年輔導51處智慧農業示範案場並編列智慧農業補助,這類設施若日後附屬綠能,同樣受二階段規則約束。雲林農民最該記住的一句話是:在雲林,農業經營實績是綠能的門票,不是附帶條件。
在地窗口與申請動線一覽
第一步查區位:對照農業部農業綠能發展資訊網彙整的三則漁電共生區位公告與不利農業經營區公告,確認地號是否在臺西、口湖、四湖的區位內,並確認是否落在涉海岸管理法的陸域緩衝區(需待內政部認定後縣府才受理)。第二步查設施:溫室或畜禽舍是否已有容許同意書、農業經營事實是否滿二年、畜牧設施是否有六個月以上禽畜買賣證明,並向台電取得併聯審查意見書。第三步送件:全部容許案件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送件,公所初審後送縣府農業處,農作設施由農地利用科、畜牧設施由畜產科、漁電共生案場由漁業科審核;農地利用科依鄉鎮分區有不同承辦電話,送件前先確認分區。第四步平行推進:拿到同意書後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向縣府建設處辦免雜照備查或雜項執照,地面型與水面型同時檢視自治條例第四條的配置要求;縣府綠能推動專案辦公室可作單一窗口諮詢。第五步維持:設施持續農用、漁電案場依期程完成產銷履歷或監控上傳、配置與副知能源主管機關的配置圖一致,才能避開第33條與管理辦法第22條的廢止鏈。
自我檢查清單
- 查區位:地號是否在臺西、口湖、四湖漁電共生優先區位或不利農業經營區;是否落在涉海岸管理法陸域緩衝區;是否特定農業區或養殖漁業生產區。
- 屋頂型二階段:農業設施完成並有二年以上農業經營事實才能申請附屬綠能;畜牧設施另附六個月以上禽畜買賣證明;附台電併聯審查意見書。
- 溫室屋頂綠能不超過屋頂面積40%;網室、防風寒設施與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不得附屬。
- 送件:全部容許案件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送件,綠能案由公所初審後送縣府審查核發;確認農地利用科的鄉鎮分區承辦。
- 漁電案場:經營計畫寫明產銷履歷驗證期程或監控設備上傳;既有案場在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完成。
- 自治條例:地面型九項配置要求、水面型不超過滿水位面積百分之五十、維護不得用清潔劑、配合縣府稽查。
- 時鐘:容許後六個月內同意備案;免雜照備查或雜項執照;設備登記與併聯;全程維持農業使用與配置圖一致。
常見錯誤
- 新蓋溫室想同時裝光電——雲林縣審查要點第十點要求農業設施完成並有二年以上農業經營事實後才能申請附屬綠能,方案直接不受理。
- 只看漁電區位總面積不看緩衝區——臺西區位全面積涉海岸管理法,口湖四湖區位有515.87公頃陸域緩衝區,未經內政部認定前縣府不受理,時程可能長期停擺。
- 以為不利農業經營區還是104年的範圍——107年3月修正已把口湖鄉數區與養殖漁業生產區重疊的土地劃出,要對最新公告清冊。
- 把地面型當純農業案件——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有配置要求,第三條可稽查,第六條對維護使用清潔劑處罰鍰,建設處系統會介入。
- 光電板下停耕——第33條限期改善至多三個月加展延三個月後廢止,能源端依管理辦法第22條廢止、第24條同場址二年不得再申請,農地利用科的違規輔導與稅務抽查同步啟動。
- 用變更編定繞過容許——未達二公頃不同意,特定農業區與養殖漁業生產區一律不同意,還要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時程與成功率遠不如容許使用。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雲林 溫室 屋頂 種電 要 先 種 幾年
依「雲林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十點,附屬綠能採二階段:農業設施先完成並有二年以上農業經營事實,才能申請附屬綠能;畜牧設施屋頂綠能另附六個月以上禽畜買賣證明,申請時附台電併聯審查意見書。中央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另限溫室屋頂綠能不超過屋頂面積40%,網室與防風寒設施不得附屬。案件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送件,由公所初審後送縣府農業處審查核發。
雲林 漁電共生 區位 在 哪 幾個 鄉鎮
經濟部與農業部三則公告:民國109年12月31日公告臺西鄉部分地區679.12公頃(全面積涉及海岸管理法區域);110年11月11日公告口湖鄉及四湖鄉803.79公頃,其中涉海岸管理法陸域緩衝區515.87公頃;111年11月21日新增彰化、雲林、嘉義、高雄、屏東五縣市合計387.67公頃。涉海岸管理法的區域要等相關可行性規劃報告經內政部認定後,縣府才受理容許使用、同意備案與籌設許可。區位內案場依第29條辦理,經營計畫依第29條之1敘明產銷履歷驗證期程或配置監控設備;漁業科漁電共生案場審核專線05-5522534。
雲林 農地 光電 自治條例 有 什麼 規定
「雲林縣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民國111年3月2日公布,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第三條縣府得派員稽查並要求提供資料;第四條地面型要配合等高線地形地景、景觀改善、植栽復原以原生物種為主、電纜管線避免高架、減少不必要燈光、設置解說牌等九項,水面型優先選非重要濕地範圍的滯(蓄)洪池,總面積不超過滿水位面積百分之五十;第五條竣工後落實安全防護、維護不得使用清潔劑;第六條違者處設置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七條違反環保法規者依各該法裁罰,並得依容許規定撤銷許可。農地案件因此同時受農業處容許審查與這部自治條例約束。
雲林農地光電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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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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