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休閒農場籌設許可與登記證申辦全流程
雲林的休閒農場走《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的三階段:籌設同意、設施容許或興辦事業計畫、許可登記證,面積未滿 10 公頃者籌設同意與登記證的核發農業部得委辦縣府,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農業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全場 90%、原則不小於 1 公頃,全場坐落休閒農業區內或通過有機驗證者可以 0.5 公頃;籌設期限最長四年,住宿餐飲加工展示四類設施另有 1 公頃或 2 公頃的面積門檻與 40% 的設施合計上限。雲林的休閒農業窗口在農業處農業團體輔導科(05-5522541),農業部旅遊資訊資料集裡雲林縣有 4 筆休閒農業區,古坑咖啡茶區與雜糧產區是最常見的申請場域。
雲林要開休閒農場,先把三個階段排清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民國 113 年 7 月 3 日修正)第15條規定場域須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取得籌設同意後應於期限內興建完成並取得設施合法文件,再依第30條申請許可登記證;第19條規定籌設申請書與經營計畫書向農業部提出、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申請面積未滿 10 公頃者核發籌設同意文件的事項農業部得委辦縣府辦理,10 公頃以上或縣府自行申請籌設者由縣府初審附意見轉農業部;第30條同樣把未滿 10 公頃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的核發委辦縣府。雲林多數農場落在 10 公頃以下,實際對口是雲林縣政府農業處。
面積門檻在第17條:農業用地面積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 90%,農業用地原則不得小於 1 公頃,但全場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離島,或場內農產品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或屬友善環境耕作者可以 0.5 公頃;土地以整筆申請、至少一條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以上道路、毗鄰完整不夾雜袋地,露營場場域、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雲林的休閒農業輔導管理承辦在農業處農業團體輔導科(05-5522541),該科職掌包含辦理休閒農漁園區計畫研提執行與輔導休閒農業推廣;斗六市公所農經課有課員承辦休閒農業與農村再生業務(分機 1404)。
本文依三階段拆解經營者資格、面積與土地要件、22 款設施與四類設施的門檻、40% 合計上限、籌設期限與展延、登記證與停復歇業,再把雲林的窗口、休閒農業區筆數、農業首都品牌與食農教育要點串進來。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處理雲林休閒農場案時會先算 90% 與 1 公頃,再排籌設、容許與登記證的四年時程。
第一階段籌設同意:經營者資格、10 公頃委辦線、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公證土地同意
第16條的經營者資格: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企業機構須有最近半年以上農業經營實績;場內有農舍者,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的所有權人;第18條規定名稱不得與其他休閒農場相同。第一階段依第19條填具籌設申請書並附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向農業部申請,面積未滿 10 公頃者農業部得委辦縣府核發籌設同意文件,10 公頃以上或縣府自行申請籌設者由縣府初審附意見轉農業部審查。經營計畫書依第20條應載籌設申請書影本、經營者身分或法人登記文件、土地使用清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單獨所有者免)、都市及國家公園土地分區證明、現況分析(農林漁牧項目、面積、經營實績、現有設施合法證明)、發展規劃(體驗服務規劃、收益分析、與在地農業合作)、周邊效益;非公有土地的使用同意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雲林的對口是農業處農業團體輔導科,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農業合作社輔導總窗口、青年農民輔導同一位承辦(05-5522541),科長電話 05-5522536、一般電話 05-5328948。第35條規定可補正者書面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受理;駁回的五種情形是經營計畫書顯不合理或設施必要性顯不相當、妨礙灌排或道路通行、不符《農業發展條例》或本辦法、涉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土地使用管制、經其他機關審查不符法令;辦法未規定審查日數。
面積與土地要件:90% 農業用地、1 公頃或 0.5 公頃、整筆申請、聯外道路、袋地與 8 公尺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7條,農業用地面積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 90%,農業用地原則不得小於 1 公頃,但全場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離島地區,或場內生產農產品通過有機(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證或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友善環境耕作者,可以 0.5 公頃。土地須以整筆面積申請、至少一條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以上道路、毗鄰完整且不夾雜袋地;場內有寬度 6 公尺以下水路或道路通過且設安全設施者視為完整,不同地號土地連接長度超過 8 公尺者視為毗鄰,休閒農業區內的申請土地得分散二處、每處逾 0.1 公頃;已核准籌設或取證農場的土地不得再併入其他農場,露營場場域、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雲林的休閒農業區官方全名單目前未查得,農業部「全國休閒農業區旅遊資訊」資料集於 2026 年 9 月 11 日下載計 115 筆,依縣市欄計數雲林縣 4 筆,全國 114 年公告劃定休閒農業區 109 區,兩個數字口徑不同不能互換;區內 0.5 公頃的門檻只對全場都在區內的農場生效,場址是否在區內要向農業團體輔導科確認。雲林 20 鄉鎮市中斗六市、古坑鄉及林內鄉靠近山地,古坑的咖啡茶特作在農務發展科(05-5522485)有專責承辦,山區農場要同時看第23條的山坡地門檻。
第二階段設施:21 條 22 款、四類設施的 1 公頃與 2 公頃門檻、40% 合計、10.5 公尺、營位歸體驗設施
第21條列出 22 款休閒農業設施:第1款至第4款是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第5款至第11款是門票收費設施、警衛設施、涼亭(棚)設施、眺望設施、衛生設施、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設施;第12款至第22款是安全防護設施、平面停車場、標示解說設施、休閒步道、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農路、景觀設施、農特產品調理設施、農特產品零售設施、其他休閒農業設施。露營不是獨立項目,營位是第10款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113 年 7 月 3 日修正前已核准的露營設施要在申請登記證或變更經營計畫書時改列。第22條限制設施用地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與林業用地(另排除森林區)、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林業用地只能設第1款至第4款、第7款至第9款、第10款附屬營位及第12款至第17款,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地不得設置。住宿、餐飲、加工廠、展示中心這四類設施的面積門檻依第23條:全場坐落休閒農業區內者非山坡地 1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1 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其他區域非山坡地 2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2 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同時含山坡地與非山坡地者以山坡地基準計算,同時含都市與非都市土地者以非都市土地基準計算。第24條的三個上限是高度 10.5 公尺、非農業用地加農舍與設施合計不超過農場總面積 40%,樓地板未逾 200 平方公尺的農糧產品加工室與未逾總面積 5% 的無障礙步道不列入計算;住宿設施供不特定人住宿者須取得相關用途建築執照並於取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供特定人者僅限員工單身宿舍且不超過住宿設施用地總面積 5%。四類設施依第25條以農場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達 2 公頃以上應辦分區變更)並繳交回饋金,總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 15% 並以 2 公頃為限(總面積超過 200 公頃者 5 公頃);第5款至第22款設施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辦理容許,第26條允許與籌設併送,第26條之1允許取證後四類設施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已容許的第5款至第11款與第20款、第21款設施申請屋頂型綠能並附農業經營實績。
第三階段登記證:四年籌設期、展延二年二次、分期登記證、30 條初審勘驗、六種廢止籌設
第27條的籌設期限: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起至取得許可登記證最長四年,且不得逾土地使用同意文件的效期,土地皆為公有者籌設期間為四年;土地使用同意效期不足四年而籌設中重新取得者得申請換發籌設同意文件,原期限加換發期限合計不得逾四年。展延限涉及興辦事業計畫、屆期未取證且有正當理由者,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經縣府轉請農業部核准,每次二年、以二次為限,因政府公共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不可抗力者得申請第三次;第28條容許分期興建,分期核發的許可登記證效期至籌設期限屆滿。第29條的六種廢止籌設同意情形:經營者自行申請、未持續取得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未在籌設期限內完成籌設並取證、取證前擅以休閒農場名義經營而有《農業發展條例》第70條情事、未依經營計畫書籌設經第二次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其他不符設置要件,並連帶廢止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書與已核發的分期登記證。第三階段依第30條在籌設期限內依核准計畫建設完成並取得各設施合法文件後,填具申請書附土地資料(清冊、最近三個月內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分區證明)與各項設施合法使用證明,報縣府初審與勘驗,轉農業部審查核發,未滿 10 公頃的核發得委辦縣府;非自有土地應於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取得最新同意文件報農業部備查。第31條規定登記證載明名稱、經營者、場址、經營項目、全場總面積及地段地號、核准設施項目及面積、核准文號與證號;現行全場許可登記證未訂固定效期,「登記證五年要展延」是民國 107 年以前的舊制,但土地同意文件到期仍要重新取得。
取證之後:登記營業納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停業一年、復業 30 日前、歇業一個月內、變更二年
第32條規定取證後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發展觀光條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辦理登記、營業與納稅,並依所在地方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第33條的停業最長一年、有正當理由者於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申請展延一次一年,停業前須經縣府轉農業部核准並繳交登記證;復業應於復業日三十日前申請,經初審勘驗轉農業部同意後核發;未依規定報准停業或停業期滿未申請復業者廢止登記證;歇業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報請辦理並繳證,由農業部廢止。第34條的變更:名稱、經營者、場址、經營項目、全場總面積或地段地號、土地資料、設施項目及面積異動,須事前附變更前後對照表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縣府初審、農業部核准,變更期限最長二年,涉興辦事業計畫者得於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延二年一次。第36條規定縣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違規責令限期改善,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使用;第37條規定未經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經營計畫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71條辦理並限期改正,二次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經營範圍與經營計畫書不符、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未能持續等情節重大者報農業部廢止登記證。不服處分的救濟途徑依法是先陳述意見、再提起訴願。雲林的休閒農場另可搭「農業首都品牌戶認證管理要點」與「雲林良品標示使用作業要點」的縣品牌,以及「雲林縣政府食農教育場域優化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要點」(食農教育承辦 05-5522545),這些是取證後的加分項,不是取證的條件。
在地事實對申請人的意義:農業產值七連霸、古坑咖啡茶、雜糧產區、農業發展基金的休閒輔導用途
雲林縣農業產值連續 7 年位居全國第一,113 年總產值達 948 億元,其中農業產值約 460 億元;115 年大蒜種植面積 5,294.02 公頃、第一期作落花生約 4,481 公頃、一期作大豆 66.61 公頃,主要外銷品項有結球萵苣、鳳梨、柳橙、葡萄柚、臺灣鯛、蝴蝶蘭;縣府 115 年 3 月的新聞稿提到降雨創新低衝擊古坑茶區並啟動勘查與救助評估。對休閒農場申請人的意義有四。第一,雲林多數農場是平原上的雜糧、蔬菜與果樹場,第17條的 1 公頃與 90% 農業用地容易達成,難的是第23條四類設施的 2 公頃門檻,未達 2 公頃的場只能做第5款至第22款的容許設施,餐飲住宿要另找路。第二,古坑鄉靠山,山坡地的都市土地要 2 公頃、非都市土地要 10 公頃才能設四類設施,咖啡與茶的體驗設施先用第10款農業體驗設施與第20款農特產品調理設施承接;同時含山坡地與非山坡地者以山坡地基準計算,場址切割要先算。第三,「雲林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把休閒農業產業輔導列為基金用途,縣府的輔導資源有法源,但補助不等於許可。第四,雲林的休閒農場家數官方數字目前未查得,市場競爭的判斷要靠農業團體輔導科與農業易遊網的名錄,籌設前先查名稱是否重複。
雲林的窗口與動線:農業團體輔導科、公所農經課、容許線的農地利用科、四年時程表
雲林申請人的動線排四步。第一步場址體檢:算農業用地是否達全場 90%、是否達 1 公頃(區內或有機 0.5 公頃)、是否整筆且毗鄰完整、聯外道路是否直接連接鄉級以上道路、有無農舍與露營場,並向農業團體輔導科(05-5522541)確認是否在休閒農業區內。第二步籌設:備妥一式六份經營計畫書與公證的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未滿 10 公頃者由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斗六市雲林路二段 515 號,電話 05-5522470)依委辦核發籌設同意文件,10 公頃以上由縣府初審轉農業部。第三步設施:第5款至第22款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辦理容許,雲林的容許案件依縣要點一律先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送件一式三份,農地利用科(總機 05-5522508)負責縣府這一線;四類設施走興辦事業計畫與變更編定;有建照需求者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第四步取證:籌設期限四年內完成建設並取得設施合法文件,報縣府初審勘驗,未滿 10 公頃者由縣府核發許可登記證;取證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理營業登記與納稅,非自有土地在同意文件到期前三個月重新取得。公所端可先問斗六市公所農經課(05-5332000,休閒農業與農村再生承辦分機 1404)這一類的承辦,其他 19 個公所的農業單位名稱略有不同。
自我檢查清單
- 農業用地占全場 90% 以上、不小於 1 公頃(全場在休閒農業區內或有機驗證者 0.5 公頃),整筆申請、毗鄰完整、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以上道路。
- 經營者資格符合第16條,農業企業機構有最近半年以上農業經營實績;場內有農舍者經營者為農舍與坐落用地所有權人;名稱未與其他農場重複。
- 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為最近三個月內核發,非公有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已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 住宿、餐飲、加工廠、展示中心已對第23條的 1 公頃或 2 公頃門檻,山坡地與非山坡地混合者以山坡地基準計算;設施合計不超過 40%、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
- 第5款至第22款設施已排入容許申請(雲林一律先向公所送件一式三份),營位列為農業體驗設施附屬營位;四類設施走興辦事業計畫與變更編定並算入回饋金。
- 籌設期限四年已排時程,展延限涉興辦事業計畫且於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涵蓋籌設期。
- 取證後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理登記與納稅;停業、復業、歇業與變更的期限已列入營運手冊。
常見錯誤
- 以為所有休閒農場都送農業部——未滿 10 公頃者籌設同意與登記證的核發農業部得委辦縣府,雲林的對口是農業處農業團體輔導科。
- 把露營場當休閒農場申請——露營場場域、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不得申請,營位只能是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
- 2 公頃以下的場規劃餐廳與民宿——第23條要求非山坡地 2 公頃以上(區內 1 公頃),未達門檻只能設第5款至第22款設施。
- 古坑山區場用平地基準算門檻——同時含山坡地與非山坡地者以山坡地基準計算,山坡地非都市土地要 10 公頃。
- 籌設四年到了才想展延——展延限涉及興辦事業計畫且有正當理由,須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經縣府轉請農業部核准,每次二年以二次為限。
- 取證後名稱或設施變了沒申請——變更須事前附對照表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經營範圍與計畫書不符屬情節重大得廢止登記證。
官方參考資料
常見問題
雲林 休閒農場 申請 要多大 找誰 幾份文件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7條,農業用地面積占全場 90% 以上、原則不小於 1 公頃,全場坐落休閒農業區內、離島或通過有機驗證、友善環境耕作者可以 0.5 公頃,土地整筆申請、毗鄰完整、至少一條聯外道路直接連接鄉級以上道路。第19條規定籌設申請書與經營計畫書一式六份,面積未滿 10 公頃者籌設同意文件的核發農業部得委辦縣府,雲林的窗口是農業處農業團體輔導科(05-5522541);10 公頃以上由縣府初審轉農業部。土地非單獨所有者要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使用同意文件,謄本為最近三個月內核發。
雲林 休閒農場 可以蓋餐廳 民宿 嗎 有什麼限制
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展示中心是第21條第1款至第4款設施,第23條的門檻是全場在休閒農業區內者非山坡地 1 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 1 公頃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其他區域非山坡地 2 公頃、山坡地都市土地 2 公頃或非都市土地 10 公頃以上,混合者以山坡地與非都市土地基準計算。這四類設施依第25條以農場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並辦理變更編定與回饋金,總面積不超過農業用地 15% 且以 2 公頃為限;高度不超過 10.5 公尺,非農業用地加農舍與設施合計不超過總面積 40%。住宿供不特定人者須取得相關用途建照並於取證後取得旅館業登記證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員工宿舍不超過住宿設施用地 5%。
雲林 休閒農場 籌設 幾年內要完成 逾期怎麼辦
第27條規定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起至取得許可登記證最長四年,且不得逾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土地皆為公有者籌設期間四年。逾期前的救法只有一條:涉及興辦事業計畫、屆期未取證且有正當理由者,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經縣府轉請農業部核准展延,每次二年、以二次為限,因政府公共建設經認定屬不可抗力者得申請第三次;第28條允許分期興建,分期登記證效期至籌設期限屆滿。沒有展延而逾期,第29條規定廢止籌設同意並連帶廢止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書與分期登記證,取證前擅以休閒農場名義經營也是廢止事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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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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