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土資場設置實務:土石方流向、選址檢核與環保水保配套
雲林土資場只有六家、填埋量為零,主管單位是縣府水利處而非工務單位。本文拆解《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的初審複審動線、選址禁區、相鄰縣市收土限制,以及麥寮、臺西、水林非法回填稽查對地主的影響。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雲林縣、嘉義縣市、彰化縣(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的土資場設置與土方資源管理,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再決定是否委託。
- 服務項目
- 土資場設置與土方資源管理:土資場設置許可、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申請、收容處理計畫書、土資場擴充變更、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申報、土資場水保計畫、土資場環保設施、暫置場合法化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雲林縣、嘉義縣市、彰化縣(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
- 官方參考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查詢、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登錄 PDF)、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雲林聯合稽查小組捍衛鄉土 拒絕不明非法土方來雲林
- 法規依據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各縣市土石方自治法規、《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法》(達門檻之開發行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用地相容與變更)、空污、水污、廢清等環保法規(營運期義務)
- 應備文件
- 土地謄本、地籍圖與使用分區資料、預定收容規模與土方來源構想、聯外道路與運輸動線現況、既有許可與查核紀錄(既有場)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把送件窗口當成工務或建管單位;沒套疊河川區域線與三百公尺敏感距離就簽地;初審過了才開始找水保與環評團隊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電話 0965-855-538。
雲林的土方去化和別的縣市長得不一樣:登錄在案的土資場只有六家,散在褒忠、斗六、麥寮、林內、四湖,填埋量掛零,全縣走的是加工再利用路線。想在雲林設土資場、擴充或把暫置場轉正的人,第一件事不是找地,而是弄懂縣府水利處怎麼審。
《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全文四十八條,把主管窗口、選址禁區、初審複審、五年使用期限與收土範圍都寫進條文,一百零九年修正後放寬了展延次數與相鄰縣市收土。本文把這部條例拆成申請人看得懂的動線,並對照雲林環保局近年針對非法回填的稽查實錄。
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帶隊,承辦土資場、砂石與環保許可的統包業務,熟悉水利處、環保局與農業處在同一件土資場案裡各自會問什麼。雲林案我們從地籍套疊、分局區分布到收土帳目設計一次規劃,讓初勘與複審一次到位。
雲林縣土資場主管窗口:水利處主辦,環保與農業單位分頭把關
雲林縣土資場設置許可的法源是《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明定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主管單位為縣府水利處,而不是工務或建管單位,送件前要先認清窗口。處理計畫審查與流向查核則依工程性質分流:公共工程由各該主辦機關負責,非公共工程的建築工程由縣府建築主管單位負責,民間非建築工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負責。土資場申請進入初審時,水利處會會同環保、地政、農業、城鄉發展、水利、建設、水土保持等單位辦理第一階段初勘,多個局處的意見會同時進場。非法回填與廢土石方堆置的稽查則落在雲林縣環境保護局,農地填土改良另須向縣府農業處申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登錄的雲林縣條例為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修正版。
雲林土資場六家、填埋量為零:加工再利用才是在地去化主軸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登錄的雲林縣收容處理場所共七家:土資場六家分布在褒忠鄉、斗六市、麥寮鄉、林內鄉與四湖鄉,以加工型或加工型兼轉運型為主,四湖鄉一家為轉運型,全數由私人團體設置;另有麥寮鄉一家砂石場登錄為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全縣填埋量為零,代表雲林的土方去化走的是加工再利用而非掩埋回填。《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要求土資場原則依六個分局區平均分配,每一分局區至少一場,若有尚無土資場的分局區,就是新設案最有說服力的選址理由。另一條在地脈絡是河川疏濬:第四河川分署濁水溪疏濬土石在莿桐鄉、林內鄉提貨,砂石場沿濁水溪南岸堤防外聚集,收容計畫要交代與這些既有料源的分工。
雲林土資場設置採初審、複審兩階段:初審認可後六個月內備齊複審文件
雲林縣新設土資場採兩階段審查。《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規定主管單位初審時會同環保、地政、農業、城鄉發展、水利、建設、水土保持等單位辦理第一階段初勘,申請人須在初審認可後六個月內提送第二階段複審資料,複審在不含環境影響評估與水土保持審查的三個月內核准後發給設置許可。初審通過只是入場券,六個月內若湊不齊水保、環保與用地文件,初勘就白跑一趟。設置文件的核心是設施配置與處理計畫:同條例要求入口標示牌、場所周圍三公尺以上隔離空地、出入口清洗設施與處理污水的沉澱池、防飛散與導排水設施,以及監控資訊與紀錄設備;處理計畫並須載明運送時間、路線與作業方式,載具須合法並具 GPS 衛星定位。
雲林土資場選址禁區:八公尺道路、三百公尺距離與河川區域線
《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與第19條把選址門檻寫得很具體:出入道路寬度不得少於八公尺,與社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文教設施的水平距離不得少於三百公尺;地質不良或有滑動崩塌之虞的地區、重要水庫集水區與河川區域內、自來水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與取水體一千公尺範圍內,一律不得設置。濁水溪、北港溪沿岸看似有地,河川區域線一劃就出局。非都市土地核准設置土資場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7條興辦事業計畫應包括再利用計畫,使用完成後據以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山坡地案件先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為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雲林沿海鄉鎮用地另備妥是否位屬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的說明。
雲林土方流向兩道限制:相鄰縣市收土範圍與月報帳目
雲林對土方流向有兩道在地限制。第一是地域:《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3條規定出土與收土範圍以本縣及相鄰縣市為限,外縣市遭天災時才例外;收了不該收的外縣市土方,罰鍰新臺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並按次處罰,必要時勒令停業一到三個月。第二是帳目:每月收容總量超過核定量而未說明或說明不實,停止收土一到三個月並罰一萬元至三萬元;監控設備故障逾期未修會被減少核准容量,日處理量與報表不符同樣停止收土。處理計畫載明的路線與具 GPS 衛星定位的載具,是稽查對帳的基準。路線還要避開鄉鎮公所公告的禁行路段,例如崙背鄉部分產業道路禁行總重十五公噸以上砂石車、土庫鎮雲104線部分路段禁行總重二十五公噸以上砂石車含空車。
雲林非法回填稽查:麥寮、臺西、水林熱區與地主的堆置責任
環保局與檢察、警察機關組成的聯合稽查小組鎖定麥寮、臺西、水林等傾倒熱區,一波就查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十四件並查扣機具車輛。土地被倒土方,地主一樣有責任:《雲林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禁止堆置廢土石方,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並限期改善,裁處順序先使用人、再管理人與所有人,稽查裁罰已委辦鄉鎮市公所。農地填土改良要先向縣府農業處申請,不是先填再說。暫置場或被棄置的土地要轉正,先釐清土方性質:屬營建剩餘土石方者循土資場設置或既有砂石場收受加工的程序處理,夾雜廢棄物者依《廢棄物清理法》清運,另有刑事責任規定。收到裁處或限期改善通知,先在期限內陳述意見,不服再提起訴願,並同步改善以避免按次處罰。
在地事實對申請人、地主與業者的意義:先定位、再簽地、帳目隨時可查
想新設的申請人:雲林合法土資場僅六家、填埋量為零,新案要以加工型或轉運型定位,並以分局區分布與相鄰縣市收土需求做為設置必要性的論據。持有既存砂石場的業者:走雲林縣自治條例的既有場所收受加工路線,備妥十二份文件向縣府申請,比另設新場快得多。地主:麥寮、臺西、水林是聯合稽查熱區,沿海農地要填土改良,先問農業處而不是先找土方;被倒土時使用人與所有人都在裁罰順序上,證據保全與陳述意見要同步。營運中的場:使用期限最長五年、屆期前三個月申請展延、每次不超過三年,展延審查會回看月報與監控紀錄,濁水溪沿岸場所在空品不良季節還要配合環保局加強灑水與覆蓋。簽地前先做一份雲林專用的選址與許可路徑檢核,比事後補救便宜得多。
自我檢查清單
- 先向雲林縣政府水利處確認案件屬新設土資場、既有砂石場收受加工,或暫置場轉正,三種路線的窗口與文件份數不同。
- 套疊雲林縣自治條例的選址禁區:河川區域、重要水庫集水區、水源保護區一千公尺範圍、與學校醫院社區三百公尺距離、八公尺出入道路。
- 查明用地所屬分局區是否已有土資場,把分局區分布寫進申請書當選址理由。
- 初審認可後六個月內備妥複審資料,環評與水保審查時間另計,要提前併行送件。
- 處理計畫寫清楚運送路線與 GPS 載具,並比對崙背鄉、土庫鎮等鄉鎮公所的砂石車禁行公告。
- 收土來源只限雲林與相鄰縣市,每張進場憑證要能對到出土工程與當月報表數量。
- 使用期限最長五年,屆期前三個月提出展延,先自查歷年查核缺失與監控設備紀錄。
常見錯誤
- 把送件窗口當成工務或建管單位——雲林的主管單位是縣府水利處,文件退回重送,初勘日期整個往後推。
- 沒套疊河川區域線與三百公尺敏感距離就簽地——濁水溪、北港溪沿岸用地被雲林縣自治條例的禁區條文擋下,訂金與規劃費全部沉沒。
- 初審過了才開始找水保與環評團隊——六個月複審期限內交不出第二階段資料,前段初勘全部白做。
- 收了非相鄰縣市運來的土方——違反雲林縣收土範圍規定,罰鍰三萬到十萬元並按次處罰,嚴重時停業一到三個月。
- 月報數量與現場堆置量對不上——被認定說明不實,停止收土一到三個月,客戶合約全面斷鏈。
- 農地填土先填再補申請——被雲林環檢警聯合稽查小組認定非法回填,使用人與地主一起挨罰,還要共同承擔復原責任。
官方參考資料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查詢
- 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登錄 PDF)
-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雲林聯合稽查小組捍衛鄉土 拒絕不明非法土方來雲林
常見問題
雲林 土資場 設置 許可 要 找 哪個 單位
依《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主管單位是雲林縣政府水利處,不是工務或建管單位。初審階段水利處會會同環保、地政、農業、城鄉發展、水利、建設、水土保持等單位辦理初勘;土石方處理計畫的審查與流向查核,則依工程屬公共工程、建築工程或民間非建築工程,分別由主辦機關、建築主管單位或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負責。
雲林 土資場 可以 收 外縣市 的 土方 嗎
《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3條規定出土與收土範圍以雲林縣及相鄰縣市為限,只有外縣市遭天災等不可抗力而有收受必要時例外,一百零九年修正前更只限本縣。收了非相鄰縣市的土方,土資場、承包廠商或起造人都可能被罰新臺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並按次處罰,必要時勒令停業一到三個月,環保局也會主動攔查外縣市砂石車。
雲林 農地 被 倒 廢土 地主 會 被 罰 嗎
會。《雲林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禁止在公私有土地堆置廢土石方,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並限期改善,裁處順序先找使用人,再找管理人與所有人,鄉鎮市公所受委辦可直接稽查裁罰。夾雜廢棄物者另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並有刑事責任規定。發現被倒土先撥公害陳情專線 0800-556003 通報並保留證據,再談復原與轉正。
雲林土資場先初判
手上有雲林的地想設土資場,或暫置場、砂石場想轉正收方,先把地號、使用分區與預定收容規模傳給我們。加 LINE 傳資料或撥 0965-855-538,偉騰先幫你核對水利處的選址禁區與分局區分布,把簽地風險攤在桌上再談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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