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代辦:訴願・陳述意見・訴願書撰擬・訴願期限
定義:訴願是人民對行政處分不服,於 30 日內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的救濟程序。
訴願代辦怎麼選?不服處分,別只是繳錢,用對程序爭回來。
環保裁罰、不予許可、限期改善或拆除處分等行政處分,可循陳述意見與訴願救濟。本所以審查端視角主導陳述意見書與訴願書的爭點設計、事證整理與程序代理,並同步管理停止執行申請與限期改善,結合專業事實與程序論述完整推進。本所不承辦訴訟事件。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訴願與陳述意見救濟代辦,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訴願與陳述意見救濟代辦:
- 訴願書撰擬
- 訴願程序代理
- 陳述意見書撰擬
- 停止執行申請
- 訴願補充理由書
- 訴願言詞陳述申請
- 裁罰救濟整合
- 訴願再審申請評估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等(陳述意見)
- 《訴願法》(訴願期間、代理與停止執行)
- 《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一行為不二罰)
- 各該作用法(空污、水污、廢清、工輔法等)裁罰規定
- 應備文件
- 處分書
- 裁罰書或不予許可
- 限期改善通知
- 採樣
- 檢測
- 稽查紀錄等專業事證
- 與違規事實有關的時間點與佐證
- 已提出的陳述或既有回應(若有)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收到處分書擱著不處理;急著繳清罰鍰以為就此了事;訴願書只寫「處分不公」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收到裁罰、不予許可或限期改善處分,第一件事是分流:
- 裁處尚未作成的,依《行政程序法》提出陳述意見;
- 處分已送達的,自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 訴願期間有急迫情形的,另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
三個動作的期限、爭點與攻防對象都不同,走錯或走慢,救濟的門就一扇扇關上。
最貴的錯誤是「先繳錢了事」或乾脆不理。繳納罰鍰不等於爭議終結,但 30 日訴願期間一過,處分即告確定,再有理也難以翻案;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更得按次處罰,罰單會一張接一張進門。救濟的勝負繫於期限管理與爭點具體性,不在誰的態度強硬。
偉騰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主持,用審查端視角回頭拆解處分:採樣程序有無瑕疵、事實認定是否站得住、裁量有無逾越濫用、比例原則守住沒有。陳述意見與訴願由本所主導撰擬與代理(依《訴願法》第 33 條,具該事件專業知識者可受任為訴願代理人),並持續供應專業事證。本所不承辦訴訟事件,訴願決定作成後若仍有爭執,會明確告知您程序已到本所業務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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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期限是第一道生死線:訴願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逾期即失權,實體再有理也無從審查。收到公文先確認送達日期、回推可用天數,這一步算錯,後面全盤皆輸。
- 陳述意見別白白放棄:裁處前依《行政程序法》提出陳述意見,是唯一能在處分作成前影響結果的機會:金額、改善期限甚至是否裁罰都還有空間。放棄等於讓機關單方認定事實,事後再爭,費力得多。
- 用審查端邏輯拆處分:機關作成處分靠三樣東西:稽查紀錄、採樣數據、裁量基準。救濟就從這三處下手——採樣有無代表性、程序是否合規、裁量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前臺東縣環保局長最清楚這套內部邏輯怎麼運作。
- 訴願不等於停止執行:提起訴願原則上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罰鍰照催、拆除照排;有急迫情形須另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救濟與風險控管必須並行:一邊爭是非,一邊守住現狀不再惡化。
- 事證整理決定火力配置:陳述意見與訴願由本所主導,並同步整理採樣、檢測、地籍等專業事證,讓程序主張踩在扎實的事實基礎上;訴願書的每一項指摘都對得到卷內資料,才是訴願機關願意審的書狀。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作成裁罰、不予許可或限期改善處分的原處分機關,以及受理訴願的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該管訴願審議委員會。 |
|---|---|
| 法規依據 | 《訴願法》第4條、第14條、第56條、第58條、第85條、第93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至第105條;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 誰要辦 | 收到環保、建管、工廠等行政裁罰者,申請遭不予許可或被限期改善、拆除者,以及認為處分違法或不當、想在期限內爭取的當事人。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陳述意見依通知送原處分機關;訴願書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該管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停止執行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申請。 |
| 審查期限 | 訴願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受理機關自收受訴願書次日起三個月內決定,得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 |
| 有效期與展延 | 提起訴願原則上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急迫情形須另申請停止執行;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得按次處罰,可評估限期改善展延與罰鍰分期繳納申請。 |
| 應備文件 | 處分書、裁罰書或不予許可、限期改善通知全頁,送達日期佐證(信封或簽收紀錄),採樣、檢測、稽查紀錄等專業事證,已提出的陳述或回應。 |
| 規費依據 | 訴願法未規定審理規費;閱覽、抄錄、影印訴願卷宗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計收;代理費依委任契約。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訴願書只寫「處分不公」未具體指明違法或不當並附證據、逾 30 日期間才提起、未保存稽查與採樣當下的紀錄與照片、限期改善通知放著不動。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裁處前先提陳述意見,是處分作成前唯一能影響結果的機會,未被採納不影響訴願權利;訴願決定後的後續法律爭訟程序不在本所承辦範圍。 |
| 偉騰承辦範圍 | 核對送達日與救濟期限、以審查端視角拆解採樣程序與裁量爭點、陳述意見書與訴願書撰擬及訴願代理、停止執行申請書撰擬、改善與風險管理並行。 |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訴願法 | 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4條、第16條、第18條、第32條、第33條、第49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62條、第65條、第77條、第85條、第93條、第95條 | 對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或申請案件逾期不作為,得提起訴願;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向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書法定欄位;不合程式二十日內補正;決定三個月內、得延長一次二個月;提起訴願不停止執行,得申請停止執行。 |
| 行政程序法 | 第102條、第104條、第105條 | 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通知書載明原因事實、法規依據、提出期限與不提出之效果;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逾期視為放棄。 |
|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第2條、第3條 | 訴願人、參加人或代理人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攝影訴願卷宗或重製文書,依本標準附表收費。 |
訴願期限表:什麼時候起算、怎麼算、逾期怎麼補救
| 情形 | 期限或計算方式 | 法源 |
|---|---|---|
| 一般處分 |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 |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 |
| 利害關係人 | 自知悉時起算三十日;但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 訴願法第14條第2項 |
| 提起日認定 | 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誤向其他機關提起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日 | 訴願法第14條第3項、第4項 |
| 在途期間 | 訴願人不在受理機關所在地住居者,扣除在途期間(依行政院訂定之辦法) | 訴願法第16條 |
| 先表示不服再補書 | 期限內向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視為已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 訴願法第57條 |
| 申請案件逾期不作為 | 法令未規定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未作為,得提起訴願 | 訴願法第2條 |
| 訴願書不合程式 | 受理機關通知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受理 | 訴願法第62條、第77條第1款 |
| 決定期限 | 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決定,必要時延長一次、最長不逾二個月;補送或補正者自補送、補正之次日起算 | 訴願法第85條 |
資料來源:訴願法第2條、第14條、第16條、第57條、第62條、第77條、第85條 law.moj.gov.tw
訴願書必備欄位表(訴願法第56條)
| 欄位 | 要寫什麼 | 常見錯誤 | 法源 |
|---|---|---|---|
| 訴願人 |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法人或團體寫名稱、事務所及代表人資料 | 漏寫代表人、地址與送達地不一致 | 第56條第1項第1款 |
| 訴願代理人 | 有委任者寫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並附委任書 | 未附委任書 | 第56條第1項第2款;第32條 |
| 原行政處分機關 | 作成處分的機關全名 | 誤寫上級機關或所屬單位 | 第56條第1項第3款 |
| 訴願請求事項 | 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的具體範圍 | 只寫「請求重新審查」未具體 | 第56條第1項第4款 |
|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 說明處分違法或不當之處,對應法規與事證 | 只寫處分不公、未指出違法或不當之處 | 第56條第1項第5款 |
| 收受或知悉處分之年月日 | 送達日或公告期滿日,作為期限起算依據 | 未保留信封或簽收紀錄 | 第56條第1項第6款 |
| 受理訴願機關 | 依第4條管轄規定寫明 | 寫錯管轄機關(仍以收受日視為提起日) | 第56條第1項第7款;第4條 |
| 證據 | 文書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 只列名稱未附影本 | 第56條第1項第8款 |
| 年月日與簽章 | 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未簽章 | 第56條第1項第9款 |
| 原處分書影本 | 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申請案不作為者附原申請書影本及收受證明 | 未附處分書 | 第56條第2項、第3項 |
資料來源:訴願法第4條、第32條、第56條 law.moj.gov.tw appeal.ey.gov.tw
訴願管轄機關對照表(訴願法第4條)
| 不服哪個機關的處分 | 向誰提起訴願 | 法源 |
|---|---|---|
| 鄉(鎮、市)公所 | 縣(市)政府 | 第4條第1款 |
| 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如環境保護局、地政事務所) | 縣(市)政府 | 第4條第2款 |
| 縣(市)政府 | 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 第4條第3款 |
| 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 | 直轄市政府 | 第4條第4款 |
| 直轄市政府 | 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 第4條第5款 |
| 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 | 各該部、會、行、處、局、署 | 第4條第6款 |
| 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 | 主管院 | 第4條第7款 |
| 中央各院 | 原院 | 第4條第8款 |
資料來源:訴願法第4條 law.moj.gov.tw
訴願流程時間軸與常見不受理事由
| 節點 | 內容 | 法源 |
|---|---|---|
| 處分前:陳述意見 | 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處分前應通知陳述意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逾期視為放棄 |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第104條、第105條 |
| 提起 | 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管轄機關提起 | 訴願法第14條、第58條第1項 |
| 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 認訴願有理由得自行撤銷或變更並陳報;否則附答辯書及關係文件送管轄機關,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 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至第4項 |
| 補正 | 訴願書不合程式可補正者,二十日內補正 | 訴願法第62條 |
| 言詞辯論、閱卷 | 得申請到場言詞辯論;得請求閱覽、抄錄、影印卷內文書(依收費標準) | 訴願法第65條、第49條 |
| 停止執行 | 提起訴願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情況急迫者,得申請停止執行 | 訴願法第93條 |
| 決定 | 收受訴願書次日起三個月內,得延長一次不逾二個月;決定確定後拘束各關係機關 | 訴願法第85條、第95條 |
| 不受理事由 | 逾期、不合程式未補正、訴願人不適格、處分已不存在、對已決定事件重提、非行政處分等 | 訴願法第77條 |
資料來源:訴願法第14條、第49條、第58條、第62條、第65條、第77條、第85條、第93條、第95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法規條文:訴願法 全文(第4條管轄、第14條三十日、第56條訴願書、第85條決定期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行政程序法 全文(第102條至第105條陳述意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收費標準: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全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申請書表: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文書範例(訴願書、補充理由書、委任書等格式)(行政院)
- 官方說明: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申請(行政院)
- 查詢系統: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進度查詢(行政院)
- 查詢系統: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決定查詢(行政院)
- 申辦入口:行政院電子訴願文書服務平台(行政院)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訴願法未規定提起訴願須繳審理費;閱覽、抄錄、影印訴願卷宗或請求繕本,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計收;本所陳述意見書、訴願書撰擬與訴願代理、停止執行申請之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案件複雜度以書面報價。
審查端觀點
- 行政救濟以期限、爭點具體性與舉證為核心;裁量是否逾越、比例原則與事實認定,常是可爭執之處。
- 由具審查端經驗者主導爭點與事證,在陳述意見與訴願階段就把主張寫到位,是有效救濟的關鍵。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收到處分書擱著不處理——訴願期間自送達次日起算僅 30 日,拖過即告確定,再有理也救不回
- 急著繳清罰鍰以為就此了事——繳納不等於爭議終結,卻常讓人錯過期限內救濟,白白認賠
- 訴願書只寫「處分不公」——未具體指明違法或不當之處並附證據,訴願機關無從審查,駁回收場
- 限期改善通知放著不動——屆期未完成得按次處罰,救濟還沒有結果,新罰單已一張張進門
- 未保存稽查、採樣當下的紀錄與照片——事後爭執事實認定拿不出反證,主張淪為各說各話
常見痛點
- 罰單金額大到吃掉整季利潤,繳下去不甘心,不繳又怕被加重處理
- 公文裡一堆法條看不懂,只知道期限好像快到了,不知道第一步該做什麼
- 覺得採樣那天根本不能代表平常的狀況,卻不知道怎麼證明給機關看
- 被要求限期改善,工程還沒做完,聽說到期沒過又要再罰一次
- 有人說訴願沒用,可是我連陳述意見都沒提過,不知道順序對不對
交付項目
- 救濟階段與期限確認、權利保全
- 原處分爭點分析(程序/事實/裁量)
- 陳述意見書與訴願書撰擬、訴願代理
- 停止執行申請與改善並行的風險管理方案
建議準備文件
- 處分書、裁罰書或不予許可、限期改善通知
- 採樣、檢測、稽查紀錄等專業事證
- 與違規事實有關的時間點與佐證
- 已提出的陳述或既有回應(若有)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等(陳述意見)
- 《訴願法》(訴願期間、代理與停止執行)
- 《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一行為不二罰)
- 各該作用法(空污、水污、廢清、工輔法等)裁罰規定
細項業務全覽
- 訴願書撰擬
- 訴願程序代理
- 陳述意見書撰擬
- 停止執行申請
- 訴願補充理由書
- 訴願言詞陳述申請
- 裁罰救濟整合
- 訴願再審申請評估
- 限期改善展延申請
- 罰鍰分期繳納申請
- 處分執行風險管理
- 行政和解方案協調
官方參考資料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訴願代辦
- 新北訴願代辦
- 桃園訴願代辦
- 新竹訴願代辦
- 苗栗訴願代辦
- 台中訴願代辦
- 彰化訴願代辦
- 南投訴願代辦
- 雲林訴願代辦
- 嘉義訴願代辦
- 台南訴願代辦
- 高雄訴願代辦
- 屏東訴願代辦
- 宜蘭訴願代辦
- 基隆訴願代辦
- 花蓮訴願代辦
- 台東訴願代辦
- 澎湖金馬訴願代辦
常見問題
我收到的是限期改善通知,不是罰單,也能救濟嗎?
能。限期改善通知多屬行政處分,期限訂得不合理、事實認定有錯,都可以爭執;更要緊的是屆期未完成得按次處罰,風險會隨時間疊加。請把通知書帶來,本所先確認處分性質與救濟期限,再規劃爭執與改善並行的做法。
訴願一定要委任特定專業人士嗎?
可以。依《訴願法》第 33 條,具有該訴願事件專業知識者可受任為訴願代理人,陳述意見與訴願階段由本所主導撰擬與代理,並持續提供採樣、檢測等專業事證支援。誠實框定:本所為顧問與地政士事務所,不承辦訴訟事件;訴願決定作成後若仍需司法途徑,會明確告知您程序已到本所的業務邊界。
整套救濟程序走完要多久?
定性地說:陳述意見在裁處前的短期內見真章,訴願以月為單位計。正因戰線不短,第一步的期限保全與爭點設定最關鍵——方向對了,每個階段都在累積;方向錯了,每一關都在重來。實際進度依受理機關與案情繁簡而定。
委託你們處理訴願,費用怎麼算?
費用在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原因是救濟案的工作量落差極大:爭點多寡、事證整理深度、是否併辦停止執行申請,成本結構完全不同,公版報價對您並不負責。初步評估後,本所會先說明階段與工作範圍,您再決定是否委任。
訴願期間罰鍰要先繳嗎?會不會被移送執行?
提起訴願原則上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機關仍可能催繳或移送;有急迫情形可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是否先繳、如何兼顧改善與救濟,要看處分內容與您能承受的風險,本所會把每個選項的後果攤開,由您做最後決定。
我自己寫的陳述意見沒被採納,還有機會嗎?
有。陳述意見未被採納不影響訴願權利,機關在處分書寫下的理由,反而成為訴願攻擊的靶。本所會檢視您先前的主張哪裡沒打中要害——常見是漏掉採樣程序、裁量基準這類審查端在意的爭點——重新布局後再進訴願。
訴願可以代理嗎,代理人能替我做哪些事?
可以。《訴願法》允許委任代理人提起與進行訴願,不以特定專業資格為限;代理範圍涵蓋訴願書與補充理由書撰擬、言詞陳述申請、停止執行申請書撰擬,以及與受理訴願機關的程序往返。
本所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主持,用審查端視角回頭拆解處分的採樣程序、事實認定與裁量,主導撰擬與代理,並同步整理採樣、檢測、地籍等專業事證;訴願決定作成後若仍有爭執,會明確告知你程序已到本所的業務邊界。
訴願要跟誰提,直接找開罰單的機關有用嗎?
訴願要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不是回頭找開單的承辦人爭執;受理機關依作成處分的機關層級而定,處分書上通常會載明救濟方式。依《訴願法》,訴願要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逾期即失權;有急迫情形的停止執行,則可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申請。
實務上先確認送達日期、回推可用天數,再把訴願書送對窗口。本所收到處分書全頁與送達佐證後,先核期限、再抓爭點,救濟期限在即的急件當日回覆行動方案。
訴願可以自己寫嗎,訴願書撰擬要注意什麼?
法規不強制委託,可以自己寫,但訴願書只寫「處分不公」而未具體指明違法或不當之處並附證據,訴願機關無從審查,多以駁回收場。有效的訴願書要對準機關作成處分的三樣東西:稽查紀錄、採樣數據、裁量基準,逐項爭執採樣有無代表性、程序是否合規、裁量有無違反比例原則,每一項指摘都要對得到卷內資料。本所以審查端視角設計爭點、整理專業事證後撰擬訴願書並代理程序,讓主張踩在扎實的事實基礎上。
訴願的成功率高嗎,什麼因素決定結果?
沒有一個可以套用到個案的統一成功率,勝負繫於期限管理與爭點具體性,不在誰的態度強硬。
訴願機關審的是處分有沒有違法或不當:採樣程序有無瑕疵、事實認定站不站得住、裁量有無逾越濫用、比例原則守住沒有;訴願書寫得具體、附得出證據,才是訴願機關願意審的書狀,只喊冤的多半駁回。
本所會先出具原處分的爭點分析,把程序、事實、裁量三個層面可爭執之處與風險誠實攤開,再由你決定是否進入訴願。
訴願有哪些種類,和陳述意見、停止執行怎麼分?
救濟不是只有一種動作,要先分流。
裁處尚未作成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提出陳述意見,是唯一能在處分作成前影響結果的機會;處分已送達的,依《訴願法》自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必要時再補提訴願補充理由書;提起訴願原則上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有急迫情形要另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
三個動作的期限、爭點與攻防對象都不同,走錯或走慢,門就一扇扇關上。本所先確認案件落在哪個階段,再決定書狀組合。
訴願期限怎麼算,從收到公文哪一天開始起算?
訴願期限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算 30 日,這是第一道生死線。依《訴願法》逾期即失權,處分即告確定,實體再有理也無從審查;繳納罰鍰不等於爭議終結,卻常讓人錯過期限內的救濟。
收到公文第一件事是確認送達日期、回推可用天數,信封或簽收紀錄要留好,這一步算錯,後面全盤皆輸。把處分書全頁與送達日期佐證傳給本所,我們先核期限、再抓爭點,救濟期限在即的急件當日回覆行動方案。
訴願要繳費嗎?
訴願法沒有規定提起訴願要繳審理費,訴願書送到原處分機關或受理機關不需繳費。會產生費用的是依訴願法第49條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這部分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附表計收。
委任代理人的費用則依委任契約。偉騰的訴願書撰擬與代理服務於書面初判後以書面報價。
訴願多久會有結果?
依訴願法第85條,受理訴願機關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訴願人;若曾依第57條補送訴願書或依第62條補正,期間從補送、補正之次日起算。
決定前還會經過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與答辯(第58條),並可申請言詞辯論(第65條)。訴願進度可在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網站查詢。
訴願代理人可以是誰?
訴願法第32條允許委任代理人,每一訴願人委任不得超過三人;第33條列出得為代理人的五類人,包含依法令取得與該訴願事件有關代理資格者、具有該訴願事件專業知識者、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代理者,以及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其中後三類受理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
委任應附委任書並在訴願書載明代理人資料(第56條第1項第2款)。偉騰以案件專業知識與業務關係承接環保、土地與工廠處分之訴願代理。
訴願期間是如何計算的?
起算點是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期間三十日(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但處分達到後逾三年不得提起(第2項)。
是否逾期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誤送其他機關者以該機關收受日為提起日(第3項、第4項);住居地不在受理機關所在地者可扣除在途期間(第16條)。來不及寫完訴願書時,可先在期限內表示不服,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第57條)。
訴願先行程序有哪些?
訴願法第1條但書規定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也就是某些處分要先走該作用法的先行程序:例如稅捐處分先申請復查、政府採購先提異議、土地徵收補償價額先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並由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地價先申請復議等;不服先行程序結果,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收到處分後第一步是看處分書上的救濟教示,確認要先走哪一種程序與期限。偉騰初判時會先核對處分類型與先行程序。
訴願書要如何寄送?
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也就是寄給開處分的機關;原處分機關會先重新審查,認為有理由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否則附答辯書送管轄機關。
以掛號寄送並保留收執,期限以機關收受日為準(第14條第3項);若誤寄其他機關,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日。行政院所屬機關案件也可透過行政院電子訴願文書服務平台遞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