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上的光電,先分清楚走哪一條路,再談容許與併聯
農業用地要設置太陽光電,法規給的不是一扇門而是三扇:農業設施附屬屋頂型綠能、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專案與漁電共生區位、以及不利農業經營區與污染場址等免結合農業經營的區位。走錯門,容許不會過,過了也守不住。偉騰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從區位判讀、經營計畫到能源端同意備案的期限管理,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八章每一道門檻先算清楚。
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的法源集中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八章:《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把綠能設施界定為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並要求設置必須符合結合農業經營、減緩嚴重地層下陷或避免受污染農地生產影響食安三個條件之一;第28條是附屬於既有農業設施的屋頂型綠能,第29條是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綠能,第30條則是免結合農業經營的三類特定區位。三條路的申請人資格、審查重點與面積上限完全不同,第一步就是判斷自己的土地與設施到底能走哪一條。
多數人卡關的原因是把「變更使用」和「容許使用」混為一談。農業部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之一明定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者不同意變更,特定農業區與養殖漁業生產區更是不論面積一律不同意變更;但這指的是變更編定這條路,不是農地一切光電都被禁止。屋頂型附屬綠能、漁電共生區位與不利農業經營區位仍依容許辦法申請,土地維持農業用地身分,這才是農民與地主真正可以走的門。
偉騰把農地種電當成一個跨機關的期限工程來管:容許使用由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或受委辦的公所核發,雜項執照或免雜照備查由建築主管機關受理,同意備案與設備登記由能源主管機關與台電接手。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的團隊會先用地籍圖、公告區位圖與既有設施容許資料把區位判讀做完,再依附表計算屋頂面積比例或設施總面積上限,把經營計畫寫到審查人員看得見農業事實,並把每一個六個月期限排進時程表,讓案場不會在跨機關交接時失效。
服務重點
- 三條路徑,三種門檻:附屬屋頂型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申請時要檢附農業經營實績證明,經縣市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計畫才核發同意書,溫室屋頂綠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40%,網室、防風防寒設施與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不得附屬綠能。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依第29條,只限專案計畫範圍或經環社檢核會同公告的漁電共生區位。免結合農業經營的依第30條,只限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的農業用地、污染控制或整治場址與污染管制區、以及列管的盜濫採土石坑洞國有農業用地,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業用地面積70%。
- 漁電共生案場的養殖事實要能被看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之1要求水產養殖設施屋頂型綠能與漁電地面型綠能的經營計畫必須敘明養殖水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期程,或配置監控設備定期上傳;民國114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同意的案場,要在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屆期未完成者廢止許可。這條規定把「有沒有真的在養」從抽查時的口頭說明變成可查驗的紀錄,經營計畫要在送件前就把履歷或監控的配置寫進去。
- 拿到容許之後,時鐘就開始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規定綠能設施取得容許後,應於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不得超過六個月,屆期未申請同意備案或未申請展延,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須申請建築執照者也要在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展延以一次為限。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書時會併同綠能設施配置圖副知能源主管機關,三個機關手上都有同一張圖,任何一條線延誤都會被看見。
- 廢止是連鎖反應,不是單一處分: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未依核定計畫使用者先被通知限期改善,期間至多三個月並得展延一次不超過三個月,屆期仍未改善即廢止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處理,含綠能設施者一併通知能源主管機關。接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2條可以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第24條更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者,同一設置者於同一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同意備案。土地端的拆除與恢復原狀則回到《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都市計畫法》第79條處理。農業機關不會直接命令拆光電板,但它的一張廢止函會啟動三個機關的後續程序。
- 田賦、農用證明與農保都跟著路徑走:縣市政府的官方問答已把稅務邏輯講清楚:與農業設施結合、取得合法容許的屋頂型綠能,設施底下仍作農業使用,符合課徵田賦的條件;直接架設在地面而未與農業設施結合的綠能設施,該部分面積因非作農業使用而須課徵地價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全文沒有綠能專條,經容許的綠能設施是以農業設施身分依第4條檢附容許使用同意書認定,未依核定用途使用或超過核准面積者依第5條不得認定,連帶影響《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的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0條的農地免稅。走哪一條路,直接決定地主的稅單與農保資格能不能守住。
常見痛點
- 光電業者說農地可以做,公所說不能變更,兩邊講的其實是不同的路,地主聽不出差別
- 溫室屋頂裝了光電才被通知面積比例超過,容許要重辦、能源端同意備案也卡住
- 容許同意書拿到後忙著找系統商,六個月過了才發現要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
- 漁電案場被抽查時拿不出養殖紀錄,農業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銀行與躉購合約同時緊張
- 祖傳農地出租種電後,稅單從田賦變地價稅,農保資格也被農會重新審查
交付項目
- 農地種電路徑判讀書面(可走的門、不能走的門與理由)
-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含綠能設施配置圖)
- 農業經營計畫書與農業事實佐證卷
- 容許、建管、能源三條線期限總表
- 查核應對與復原檢核表
建議準備文件
- 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
- 既有農業設施的容許使用同意書、建築執照或免建照證明
- 農業經營實績證明(產銷紀錄、養殖放養紀錄或銷售憑證)
- 非自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
- 光電系統商提供的配置規劃圖與容量資料
法規依據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至第30條(綠能設施定義、三條件、附屬屋頂型、結合農業經營地面型、免結合農業經營三類區位與70%上限)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之1、第32條、第33條(漁電養殖事實佐證、六個月同意備案期限、限期改善與廢止連動)
-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之一、第十三點(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太陽光電案件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2條、第24條(同意備案與設備登記的撤銷廢止、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第7條(屋頂與地面高度4.5公尺以下免雜項執照的備查程序)
- 《區域計畫法》第21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的罰鍰、限期拆除與恢復原狀)
細項業務全覽
- 農業設施附屬屋頂型綠能容許
- 溫室屋頂光電面積比例試算
- 畜禽舍屋頂光電容許申請
- 漁電共生區位容許申請
- 不利農業經營區位地面型光電容許
- 污染場址與管制區綠能容許
- 農業經營計畫與實績證明整備
- 產銷履歷或監控設備配置規劃
- 免雜項執照備查與雜照銜接
- 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備案期限管理
- 容許限期改善應對
- 容許廢止後復原與重辦評估
全台在地辦理
常見問題
農地可以種電嗎?2公頃以下是不是完全不行?
要分路徑看。農業部《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之一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這封的是「變更編定」這條路。土地維持農業用地身分、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八章申請容許的三條路仍然開著:既有農業設施的附屬屋頂型綠能、專案計畫或漁電共生區位內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綠能、以及公告不利農業經營區與污染場址等免結合農業經營的區位。先判讀土地屬於哪一種,才知道該送哪一種申請、上限在哪。
溫室屋頂可以裝多少光電?畜禽舍呢?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允許附表所定各類農業設施在不影響設施用途並結合農業經營的前提下申請屋頂型綠能,但附表對個別設施有上限與排除:溫室屋頂綠能不得超過屋頂面積40%,網室、防風防寒設施與防疫型簡易養殖設施不得附屬綠能。畜禽舍、資材室等其他設施依各自的申請基準辦理。申請時必須檢附農業經營實績證明,縣市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計畫才會核發同意書,所以設施本身先要是合法容許且真的在用。
容許同意書拿到了,接下來要在多久內做什麼?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給的是六個月:綠能設施應於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法令申請同意備案,趕不上可以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但展延不得超過六個月;屆期沒申請同意備案也沒申請展延,原核定機關得廢止許可。若設施依建築法令須申請建築執照,同樣要在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展延以一次為限。屋頂或地面高度在4.5公尺以下者,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辦理免雜項執照的備查。三條線要同時排進時程。
漁電共生的養殖事實要怎麼證明?舊案場也要補嗎?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之1要求水產養殖設施屋頂型綠能與漁電地面型綠能的經營計畫,要敘明養殖水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期程,或配置監控設備定期上傳。民國114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同意的案場,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屆期未完成者廢止其許可。也就是說新案場送件時就要寫進計畫,舊案場則有補課期限,兩種都不能只靠抽查時的口頭說明。
農地種電的容許統包費用怎麼算?
費用依土地區位、走哪一條路徑、既有設施容許狀態、是否涉及漁電共生的履歷或監控配置與能源端銜接的深度而不同,我們在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第一次諮詢請先提供地號、既有設施的容許文件與光電業者的初步規劃,我們會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告訴您這塊地能走哪一扇門、上限在哪、哪些期限最危險,再談是否委託。
被通知限期改善或廢止容許,會有什麼後果?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規定未依核定計畫使用者,原核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期間至多三個月、得展延一次不超過三個月;屆期未改善即廢止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處理,含綠能設施者一併通知能源主管機關。能源端接著可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2條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且依第24條同一設置者於同一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土地端則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都市計畫法》第79條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得按次處罰。救濟上可在期限內陳述意見與提起訴願,但最有效的做法是在限期改善期間就把農業事實與核定計畫的落差補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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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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