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許可代辦:空氣污染許可・操作許可證・固定污染源
定義:固定污染源許可是公告列管的固定污染源在設置前與操作前,向環保局分別取得的兩張許可證。
有煙、有味、有粉塵,先確認你需要哪張空污許可。
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親自把關。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空污費申報、異味與粉塵改善,以及空污裁罰的陳述意見與救濟。以審查端視角,把您的排放源納入合法管理。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空氣污染防制許可申請,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空氣污染防制許可申請:
- 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
-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
- 操作許可異動展延
- 空污費季報申報
- 揮發性有機物申報
- 煙道檢測申報安排
- 防制設備功能查核
- 燃料使用申報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 固定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公告
- 《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處輕重之審酌)
- 應備文件
- 工廠登記或營業資料
- 製程與設備說明
- 污染源(鍋爐、烤漆房、研磨區等)位置與規格
- 既有防制設備照片與清單(如有)
- 空污稽查
- 檢舉或裁處公文(如有)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認定小廠免辦許可;設備先裝、許可後補;被檢舉異味先觀望不回應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煙囪、烤漆房、鍋爐要合法運轉,靠的是兩張接力的許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符合條件的固定污染源須先取得設置許可,設備完成後再取得操作許可,並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定期申報空污費。
判斷起點只有一個問題——您的製程是否屬列管範圍;列管與否,決定整套義務的開關。
最容易失守的直覺是「小廠不用辦」。列管看的是製程與規模條件,不是公司大小——烤漆、噴塗、研磨、鍋爐、餐飲油煙與畜牧異味都可能落入列管;而異味與粉塵案件多由檢舉觸發,稽查來得毫無預警。漏了任何一階段許可,即使設備齊全,也可能被認定未經許可操作,裁罰之外還拖住工廠登記的推進。
偉騰的打法是把三件事對齊:污染源列管判定、防制設備選型(集塵、洗滌、活性碳吸附、靜電處理)、許可階段申請,規劃成同一條時程線。把關的是前臺東縣環保局長——稽查與裁罰曾是他主管的日常業務;被檢舉或被裁罰時,我們知道答辯該站在哪些事實上、改善承諾怎麼寫較能被採信。
LINE 諮詢
把空污許可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列管與否是第一道分水嶺:同樣是噴塗製程,規模條件不同,義務差一整套。先比對製程與規模是否落入固定污染源列管範圍,再決定走設置許可、操作許可,或暫無許可義務但仍須管好排放行為。這一步判錯,要嘛白辦、要嘛漏辦。
- 兩階段順序不可逆:原則是先設置、後操作:設置許可核准後才安裝設備,完工後申請操作許可才能正式運轉。設備先裝好再回頭補設置許可,就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程序倒走」,輕則補正重審,重則被認定未經許可操作。
- 稽查員進門先看什麼:稽查的固定動線:許可證內容對現場設備、防制設備運轉狀態對維護紀錄、原物料用量對申報資料。三組對照有任何一組對不上就是缺失。平時把操作參數與維護紀錄留好,稽查當天的作業狀態說得清楚,答辯就有事實可站。
- 異味案輸贏在改善可行性:異味、粉塵檢舉案的裁處關鍵,常不在單次測值,而在改善的誠意與可行性:集塵、洗滌、活性碳、靜電處理的選型是否對症、期程是否具體。陳述意見階段附上設備規劃與時程,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審酌,爭取改善期限的機會實際存在。
- 空污費是隱形地雷:列管固定污染源須依排放量定期申報空污費,漏報、短報除補繳外還可能另生裁罰,且申報資料會回頭與許可內容、原物料用量交叉比對。把空污費申報納入季度例行管理,並確保數字與許可證內容一致,才不會自相矛盾。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為環境部;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與操作許可由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審查並核發。 |
|---|---|
| 法規依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0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規費收費標準。 |
| 誰要辦 | 有鍋爐、烤漆、噴塗、研磨等列管製程的工廠,餐飲油煙或畜牧異味被檢舉的事業,以及申請工廠登記時被要求補空污文件者;列管看製程與規模。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向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送件;設置許可核准後才可安裝設備,完工後再申請操作許可,兩階段順序不可逆。 |
| 審查期限 | 形式審查7日、繳費後實質審查35日(必要時延15日);補正3次為限;試車不逾100日;製證14日(管理辦法第31、45、20、34條)。 |
| 有效期與展延 | 許可證效期5年,屆滿前3至6個月申請展延,展延效期3至5年(空污法第30條);達第4條變更門檻須申請變更,異動30日、換發60日內辦理。 |
| 應備文件 | 工廠登記或營業資料、製程與設備說明、污染源(鍋爐、烤漆房、研磨區)位置與規格、既有防制設備照片與清單;操作許可另附檢測數據佐證。 |
| 規費依據 | 審查費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證書費依第5條;空污費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每季申報,費率依環境部公告。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許可申請書格式見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管理辦法頁附件;許可現況查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平台;空污費依收費辦法第3條以網路傳輸向中央申報。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有列管製程卻未辦許可、許可證內容與現場設備不符、設備先裝再補設置許可的程序倒走、操作許可缺檢測數據佐證、申報用量與許可內容交叉比對不一致。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前置:污染源列管判定、工廠登記的環保會辦;後續:操作許可核發後的空污費申報、煙道檢測申報、燃料使用申報,以及製程變更時的許可異動與展延。 |
| 偉騰承辦範圍 | 從污染源列管與許可階段初判、防制設備方向建議、設置與操作許可備件送件、補正回覆,到許可證取得與申報建置;稽查裁罰另代擬陳述意見與訴願。 |
辦理流程與時程
- 污染源列管與階段初判
- 設置 / 操作許可申請
- 改善設備與空污費申報
- 裁罰救濟與許可異動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第24條、第30條 | 指定公告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前取得設置許可證,設置後取得操作許可證;效期 5 年,屆滿前 3 至 6 個月申請展延,展延 3 至 5 年。 |
|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4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45條 | 變更之定義、異動 30 日、換發 60 日;形式審查 7 日、實質審查 35 日;試車不逾 100 日;檢測報告 15 日審完;製證 14 日;補正 3 次為限。 |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 第3條、第5條、第10條、第14條、第17條 | 固定污染源每季自行計算,於 4、7、10 月及次年 1 月底前繳納並網路申報;營建工程開工前申報;結算不足 90 日內補繳;得追溯 5 年重新核定。 |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 第2條、第3條、第5條 | 申請審查項目依附表繳審查費,數項申請分開計算合併繳費;通知後 7 日內繳納;核發、換發、補發許可證繳證書費(金額見條文)。 |
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到操作許可的法定時程
| 程序 | 法定期限 | 法源 |
|---|---|---|
| 形式審查與繳費 | 審核機關收到網路申請及書面資料後 7 日內完成完整性審查,並通知於 7 日內繳納審查費 |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實質審查 | 完成繳費翌日起 35 日內完成審查、諮詢及通知結果;必要時延長 15 日,第一類固定污染源得延長 30 日 | 同辦法第 31 條 |
| 補正 | 總補正次數以 3 次為限;總補正日數依情形不得超過 14 日、90 日或 30 日,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 同辦法第 45 條 |
| 試車 | 接到試車通知者依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核准試車期限不得超過 100 日,屆滿前 15 日內提送排放檢測報告;展延不超過 2 次 | 同辦法第 20 條 |
| 排放檢測 | 接到檢測通知後 60 日內依核定計畫完成檢測並提送報告;審核機關於收到報告後 15 日內審查完成,必要時延長 10 日 | 同辦法第 20 條、第 33 條 |
| 證書製作與領證 | 審查符合規定後 14 日內完成證書製作,通知 14 日內繳納證書費及領取許可證;領操作許可證須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文件 | 同辦法第 34 條 |
| 換發、補發 | 許可證毀損、滅失或基本資料改變,於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申請;審核機關 14 日內完成審查及製證 | 同辦法第 29 條 |
資料來源: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29 條、第 31 條、第 33 條、第 34 條、第 45 條 law.moj.gov.tw
空污許可證效期、展延、變更與異動
| 事項 | 規定 | 法源 |
|---|---|---|
| 有效期間 | 設置許可證、操作許可證效期 5 年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0 條第 1 項 |
| 展延 | 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申請;核准展延效期 3 年以上 5 年以下;效期內違規情節重大經處分確定、設置操作未達 5 年、位於總量管制區者,每次展延得縮減至未滿 3 年;展延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者於屆滿前駁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0 條 |
| 「變更」的定義 | 設備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改變,致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任一污染物年排放量推估較許可增加達 20% 且 5 公噸以上;或氮氧化物增 5 公噸、硫氧化物 10 公噸、揮發性有機物 5 公噸、粒狀物 10 公噸以上 | 同辦法第 4 條 |
| 未達變更之「異動」 | 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程序重新申請(推估未增加排放量者得不重新檢測);改用低污染原料燃料、拆除或停用污染設施、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效率者,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申請;未涉功能、防制效率及排放量改變之操作條件異動報請備查 | 同辦法第 27 條 |
| 基本資料改變 | 負責人、地址等基本資料改變或許可證毀損滅失,於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申請換發或補發 | 同辦法第 29 條 |
資料來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0 條 law.moj.gov.tw 4 條、第 27 條、第 29 條 law.moj.gov.tw
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時程與計算依據(費率見環境部公告)
| 項目 | 規定 | 法源 |
|---|---|---|
| 固定污染源季報 | 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每季排放種類、排放量與操作紀錄按公告費率自行計算,於每年 4 月、7 月、10 月及次年 1 月底前,先繳納至指定代收專戶再以網路申報前一季費額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3 條 |
| 排放量計算順序 | 一、符合規定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資料;二、經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三、符合規定之檢測結果或中央公告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四、其他經認可方式 | 同辦法第 10 條 |
| 營建工程空污費 | 營建業主於開工前檢具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等資料及自行計算費額向縣市環保局申報,核定後依第 6 條期限繳納 | 同辦法第 5 條 |
| 結算 | 主管機關審查核算後通知;結算不足者限期 90 日內補繳差額;溢繳者充抵後期或申請退還;歇業或設備拆除者於事實發生 30 日內辦理結算停徵 | 同辦法第 14 條 |
| 追溯核定 | 未依規定計算排放量、設施故障未計算、未依期限提報資料或資料不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追溯 5 年內排放量重新核定費額 | 同辦法第 17 條 |
資料來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3 條、第 5 條、第 10 條、第 14 條、第 17 條 law.moj.gov.tw
空污許可法定費用出處(不列金額)
| 費用 | 法源 | 官方連結 |
|---|---|---|
| 設置、操作、燃料使用許可證申請、變更、異動、展延審查費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及附表;通知後 7 日內繳納(第 3 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13 |
| 許可證證書費(核發、換發、補發) | 同標準第 5 條 | 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15357 |
| 空氣污染防制費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費率依環境部公告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27 |
| 排放檢測費 | 委託環境檢測機構依實際項目計價,非法定規費 | https://air.moenv.gov.tw/envtopics/StationarySource_2.aspx |
資料來源: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申請書表: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含附表與申請書格式下載)(環境部)
- 法規條文: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環境部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環境部)
- 收費標準:環境部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環境部)
- 收費標準: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收費標準:環境部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環境部)
- 法規條文: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收費標準:環境部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環境部)
- 查詢系統:環境部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平台(許可證查詢)(環境部)
- 官方說明:環境部 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 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推動(環境部)
- 官方說明: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申請、變更及異動流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申辦入口:我的E政府 申辦服務:臺中市政府環保局 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申辦入口:臺中市政府服務 e 櫃檯 營建工程空污費線上申報系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固定污染源許可管制計畫(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固定污染源管理(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空氣污染防制網 固定污染源專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高雄市 營建工程空污費計算方式與工程類別分類方式(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查詢系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線上空污費試算表(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被指定公告的固定污染源應申請哪些許可證、多久時間內應辦理(問答)(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業務宣導專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申請書表: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末期)申繳申請 檔案下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空污費網路申報系統在哪、如何利用網路申報(問答)(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許可申請審查作業標準作業流程圖(PDF)(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法定規費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審查費第 2 條、證書費第 5 條)繳給縣市環保局,取得許可後另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每季申報空污費;排放檢測、試車與防制設備工程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污染源數量與許可階段報價。
審查端觀點
- 空污管理的核心是「污染源、防制設備、許可文件」三者一致。審查端最常見的問題是有列管製程卻未辦許可,或設備與許可內容不符。
- 先確認污染源是否列管、應走哪一階段許可,再規劃設備與申請時程,能避免重複退件。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認定小廠免辦許可——中小型列管製程照樣開罰,還連帶卡住工廠登記文件
- 設備先裝、許可後補——程序倒走被認定未經許可操作,補救成本高於一開始就辦對
- 被檢舉異味先觀望不回應——錯過陳述意見期限,改善期限與從輕空間同步消失
- 空污費長期漏報短報——補繳加裁罰一次到帳,申報紀錄還成為後續稽查的重點對象
- 防制設備裝了卻不留維護紀錄——稽查時無法證明正常運轉,設備投資換不到答辯效果
常見痛點
- 隔壁一直檢舉我們的味道,環保局來了好幾次,我連問題出在哪都說不清。
- 鍋爐用了十年才聽說要操作許可,不知道現在補辦會不會先被罰。
- 每家顧問推的設備都不同,我分不出誰在解決問題、誰在賣機器。
- 工廠登記進到環保會辦被退回,補件清單一長串,完全不知從何補起。
交付項目
- 污染源列管與許可階段判讀報告
- 設置 / 操作許可申請文件
- 改善設備規格與時程建議
- (如有裁罰)陳述意見書與救濟文件
建議準備文件
- 工廠登記或營業資料、製程與設備說明
- 污染源(鍋爐、烤漆房、研磨區等)位置與規格
- 既有防制設備照片與清單(如有)
- 空污稽查、檢舉或裁處公文(如有)
法規依據
- 《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 固定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公告
- 《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處輕重之審酌)
細項業務全覽
- 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
-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
- 操作許可異動展延
- 空污費季報申報
- 揮發性有機物申報
- 煙道檢測申報安排
- 防制設備功能查核
- 燃料使用申報
- 生煤許可證評估
- 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 空污減量差額交易評估
- 固定源撤銷復權
- 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查詢
-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連線
官方參考資料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空污許可代辦
- 新北空污許可代辦
- 桃園空污許可代辦
- 新竹空污許可代辦
- 苗栗空污許可代辦
- 台中空污許可代辦
- 彰化空污許可代辦
- 南投空污許可代辦
- 雲林空污許可代辦
- 嘉義空污許可代辦
- 台南空污許可代辦
- 高雄空污許可代辦
- 屏東空污許可代辦
- 宜蘭空污許可代辦
- 基隆空污許可代辦
- 花蓮空污許可代辦
- 台東空污許可代辦
- 澎湖金馬空污許可代辦
常見問題
我們只有一台小鍋爐和一間烤漆房,需要辦到兩張許可嗎?
取決於製程與規模是否落入列管條件,鍋爐與烤漆正是最常見的列管候選。若屬列管,設置與操作許可為兩階段接力;既存設備的補辦路徑與新設案不同,須依現況判定從哪一階段切入。請提供設備規格與位置資料,本所先判列管與否,再排申請順序。
油煙和異味到底算不算空氣污染?罰則從哪來?
算。餐飲油煙、畜牧異味與工業異味都是《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的對象,實務上多由檢舉引動稽查。是否成案看稽查結果與改善情形——這正是異味案件的攻防重點:作業狀態說明、防制設備選型與改善期程,影響拿到改善期限還是直接裁處。
已經被開罰一次了,會不會影響之後的許可申請?
裁罰紀錄不必然封死申請,但會提高審查強度:機關核件時會調閱違規紀錄,檢視改善是否完成。正確做法是把裁罰案的改善結果做實——設備到位、紀錄齊全——再推進許可申請,讓違規紀錄變成「已改善」的證明。本所把救濟、改善、申請三件事排成一條線處理。
設置加操作兩張許可,前後要跑多少流程?
主流程五步:列管判定、設置許可申請、設備安裝與試車、操作許可申請(含檢測數據佐證)、核發後的申報建置。時間主要取決於設備工程與檢測排程,而非書面作業——需要煙道檢測者,檢測機構的檔期常是關鍵路徑。本所開案即給分階段時程,把檢測先卡位。
整套辦下來的費用,可以先給個區間嗎?
無法給區間,費用於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原因是變數太多:污染源數量、需否增設防制設備、有無裁罰救濟並行,投入差距數倍,貿然給區間對您是誤導。本所先免費判讀列管與許可階段,說明承接範圍後再談費用,法定規費依公告計。
生煤或特殊燃料的使用,也歸這套管嗎?
歸。燃料使用申報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一環,生煤使用另有許可證管制,燃料種類與用量會和許可內容、空污費申報交叉比對。
想更換燃料降低排放者,變更前要先辦許可異動,避免「改善反而違規」的窘境。本所可先就您的燃料結構做合規盤點。
申請空污許可要先準備哪些文件與資料?
核心資料分四類:工廠登記或營業資料與製程、設備說明;鍋爐、烤漆房、研磨區等污染源的位置與規格;既有防制設備的照片與清單;曾收到的稽查、檢舉或裁處公文。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設置許可審的是製程與防制設備規劃,操作許可則要有設備完工與檢測數據佐證,需要煙道檢測者要先卡檢測機構檔期。偉騰收到資料後先出列管與許可階段判讀報告,再代為整理送件與補正,直到空污許可核發。
空污許可申請最常見的退件與補正原因是什麼?
最常見的有三種:有列管製程卻漏辦其中一階段許可;設備先安裝、再回頭補設置許可的程序倒走;許可證內容與現場設備、防制設備維護紀錄、原物料用量申報三組資料對不上。
審查端看的是污染源、防制設備、許可文件三者一致,任何一組不符就會被要求補正,嚴重時會被認定未經許可操作。接到補正通知後,先比對通知事項與現場實況,把設備規格、維護紀錄與申報數字校正一致再回件;偉騰可代為研擬補正說明並追蹤到空污許可核定。
固定污染源許可要送哪個機關、線上系統叫什麼?
空污許可的設置與操作兩階段,由事業所在地的縣市環境保護局受理與核發,中央主管機關是環境部。申請書件與後續的空污費季報、燃料使用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申報,都在環境部的固定污染源資訊管理系統線上作業,法規原文可到環境部法規查詢系統確認。實務上先確認污染源是否列管、應走哪一階段,再進系統建檔送件;偉騰可代為建置帳號、送件與補正追蹤,直到許可核發。
空污操作許可證到期沒展延,繼續運轉會怎樣?
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而未完成展延,之後的運轉就沒有有效許可可依,有被認定為未經許可操作而裁罰的風險,也會連帶拖住工廠登記等程序。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展延要在有效期限屆滿前提出;若製程、設備或燃料同時有變動,要先辦許可異動再展延,避免許可內容與現場不符。偉騰的作法是把空污許可效期、空污費季報與煙道檢測排程放進同一份行事曆,到期前主動提醒並代為送件展延,不留空窗。
沒辦空污許可,工廠登記會被環保會辦退回嗎?
會,這是實務上很常見的退回原因。
工廠登記在環保會辦階段會檢視有列管製程的事業是否已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缺件就退回並開出補件清單;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列管製程未取得許可即運轉,除了裁罰風險,工廠登記的推進也會一直被空污文件卡住。
建議先做污染源列管與許可階段判讀,確認要補的是設置、操作或兩張都要,再依序申請並同步建立空污費申報;偉騰從書面初判開始接手送件、補正到核發,讓工廠登記能接續往下走。
如何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固定污染源依設置許可證內容設置或變更完成後,公私場所應檢具符合本法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縣市環保局申請操作許可證。
程序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形式審查 7 日、繳費後實質審查 35 日(第 31 條);審核機關通知試車者依試車計畫書在核准期限(不超過 100 日)內完成試車,屆滿前 15 日內提送排放檢測報告,通知檢測者於 60 日內完成檢測(第 20 條);檢測報告 15 日內審查(第 33 條),符合規定後 14 日內製證並繳證書費領證(第 34 條)。
領證時須檢具工廠登記等目的事業核准文件。
固定污染源設置需要許可嗎?
要看是否落入中央主管機關的指定公告。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公私場所具有經環境部指定公告的固定污染源(如鍋爐、噴塗、表面塗裝、印刷、電鍍等特定製程與規模),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縣市環保局申請並取得設置許可證,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設置完成後再依第 2 項取得操作許可證才能運轉。
未列入公告的小型污染源不必辦許可,但仍受排放標準與相關管制規範拘束。新北市環保局問答頁整理了被公告的固定污染源應申請哪些許可證與辦理時限,偉騰書面初判會先比對公告批次。
如何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審查?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0 條,設置與操作許可證效期 5 年,期滿仍須使用者應在「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向縣市環保局提出展延申請,經核准展延的效期為 3 年以上 5 年以下;效期內違規情節重大經處分確定、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未達 5 年或位於總量管制區者,每次展延得縮減至未滿 3 年。
展延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者,審核機關應於屆滿前駁回;展延文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 30 日(管理辦法第 45 條)。偉騰替客戶建立到期前 6 個月的展延日曆,避免逾期重送全套文件。
空氣污染許可證的負責人地址變更後,應該如何申請換發?
負責人、地址等基本資料改變屬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換發事由:公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變更後的工廠登記或公司登記文件),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逾期經通知者應於通知翌日起 10 日內辦理。
已取得操作許可證者免再申請設置許可證換發。審核機關受理後 14 日內完成審查及證書製作,通知 14 日內繳納證書費領取新證。這類換發不涉及第 4 條的「變更」,不需重新檢測。
空污費是如何計算的?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3 條,固定污染源空污費由公私場所依每季排放的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量及操作紀錄,按環境部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7 條公告的費率自行計算。
排放量的計算依據有法定順序(第 10 條):一、符合規定的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資料;二、經認可的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三、符合規定的檢測結果或中央公告的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四、其他經認可方式。
費率本頁不列,請以環境部公告為準;新北市環保局提供線上空污費試算表。申報後主管機關會審查核算,不足者限期 90 日內補繳(第 14 條)。
空汙費由誰申報?
分兩類。
固定污染源: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3 條,由固定污染源的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在每年 4 月、7 月、10 月及次年 1 月底前,先將前一季費額繳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再以網路傳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報經同意者才可書面申報。
營建工程:依第 5 條由營建業主於開工前檢具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等資料及自行計算的費額,向工程所在地縣市環保局申報,經核定後依第 6 條期限繳納;未申報經查獲已施工者,工期起算日依法認定。
固定污染源的規費是多少?
空污許可的法定規費有兩種,金額本頁不列、以官方收費標準頁為準。
一是審查費: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申請設置、操作、燃料使用許可證及其變更、異動、展延等審查項目,依附表所列費額繳納,同時提出數項申請者分開計算合併繳費,審核機關通知後 7 日內繳納(第 3 條)。
二是證書費: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時依第 5 條繳納。規費由公私場所繳給縣市環保局,與代辦服務費是兩筆;另有取得許可後每季申報的空氣污染防制費與委託檢測費。
如何查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
環境部「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平台」提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資料查詢,可依縣市、公私場所名稱或管制編號查到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的核發狀態、許可內容與效期;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3 項並規定縣市環保局在核發許可證前,應將申請資料登載於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及表示意見。
查不到時先確認公私場所登記名稱與管制編號,或許可證是否仍在審查中。偉騰在書面初判時會核對許可現況、到期日與變更異動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