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登記代辦:營造公司設立・土木包工業申請・營造業升等
定義:營造業登記是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經許可並完成公司登記後,領取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的程序。
接案規模的天花板,是你的營造業登記等級。
土木包工業、丙等到甲等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每個等級對應不同的資本額、專任工程人員與承攬上限。偉騰統籌設立登記、升等規劃與專任人員配置,讓接案能力跟上事業野心,全台受理。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營造業登記與升等,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營造業登記與升等:
- 營造業登記證書
- 土木包工業登記
- 丙級營造業設立
- 營造業升等申請
- 專任工程人員異動
- 營造業評鑑準備
- 承攬限額試算
- 營造業變更登記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營造業法》
-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營造業評鑑辦法》
- 《技師法》
- 《政府採購法》(投標資格相關)
- 應備文件
- 創業目標與預期案源型態
- 資本規模與股東結構
- 既有工程業績清冊(升等案)
- 現有人員證照清單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用土木包工業的牌承接超過限額的工程;專任技師離職沒在期限內補人;業績文件等升等送件前才翻箱倒櫃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營造業登記證書決定您能接多大的案:從土木包工業到甲等綜合營造業,每一級的資本額、專任工程人員與業績門檻在《營造業法》體系明文規定,承攬造價限額就是營業額的法定天花板。偉騰把案件分成三型——新設選級、既有升等、專業營造業登記,各走各的路徑與時間表。
危險的想法是「先借牌接案,做大再設自己的公司」:借牌施作的工程款債權在法律上極其脆弱,工安事件的刑事與民事責任沿實際施作關係追人,出借者與借用者一起被罰。另一個隱形殺手是專任工程人員異動——技師離職未在法定期限內補足,登記證書可能被廢止,投標資格連帶受影響。
偉騰把營造業的制度需求做成年度工程:新設案從等級選擇、資本規劃到專任工程人員媒合一次到位;升等案提前盤點業績證明與人員缺口,依《營造業評鑑辦法》把評鑑成績經營成投標資產。創辦人以前臺東縣環保局長的歷練,最懂審查者怎麼交叉查核專任性與業績——同一套眼光,先替您把文件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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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等級用目標案源回推:土木包工業門檻親民但承攬限額小、營業區域綁登記地周邊;綜合營造業入場成本高、換來全國接案與更高限額。用未來三年想接的工程規模回推該辦哪一級,辦錯級別的重辦成本遠高於一開始多想一步。
- 專任不是掛名的同義詞:主管機關已把技師執業資料、勞保投保單位與工地報表交叉比對,掛名專任的操作空間逐年歸零。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營造業,異動要在法定期限內補足,缺口期間曝險的是整張登記證書。
- 業績證明要平時累積:升等的兩塊拼圖是符合規定的工程業績與對應到位的專任人員;完工證明、合約與結算文件平時就建檔,送件前才整理常因文件散亂多耗一段補正時間。把升等當年度專案布局,時程才壓得住。
- 借牌的帳遲早要算:借牌施作省下設立成本,卻把工程款請求權、工安責任與刑事風險全架在別人的牌上;出借方同樣面臨罰鍰與停業處分。依《營造業法》查核趨嚴的此刻,規模穩定的包商設自己的牌才是正解。
- 評鑑成績是投標資產:營造業評鑑結果影響投標競爭位置,依《營造業評鑑辦法》辦理的評鑑可以提前準備——制度文件、人員配置與業績紀錄的完整性平時就要經營。把評鑑當成常態管理而非送件前的臨時應付,等級加上成績才是完整的投標資產。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造業由中央法規統一規範;登記、升等、變更與複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務或建設單位受理。 |
|---|---|
| 法規依據 | 《營造業法》、《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營造業評鑑辦法》、《技師法》;投標資格另涉《政府採購法》。 |
| 誰要辦 | 工班師傅欲成立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的創業者、承攬規模到頂需升等的既有營造業者,以及需辦專業營造業登記的特定工程專業團隊。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向公司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辦登記證書、升等、變更與複查;土木包工業營業區域綁登記地周邊,綜合營造業可全國接案。 |
| 審查期限 | 營造業法未定審查日數(未公告者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為2個月);領許可後6個月內辦公司登記,再6個月內申請登記領證(第14、15條)。 |
| 有效期與展延 | 登記證書每滿5年應複查,於期限屆滿3個月前60日內提出(第17條);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應15日內備查、3個月內另聘(第40條)。 |
| 應備文件 | 創業目標與預期案源型態、資本規模與股東結構、現有人員證照清單(含專任工程人員資格);升等案另附完工證明、合約與結算等工程業績清冊。 |
| 規費依據 | 登記證書、升等、變更與複查規費依《營造業法》、《營造業法施行細則》與規費收費標準計收;評鑑依《營造業評鑑辦法》辦理。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申請登記函、填寫須知與複查書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臺北市建管處、新北市工務局頁);淨值與承攬總額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申報。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專任工程人員資格或專任性不符,如兼任其他營造業、勞保投保單位對不上;業績證明的完工證明與合約結算文件不齊;資本額與申請等級不符。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前置為公司設立與專任工程人員聘任;取得登記證書後承攬不得逾造價限額,遷址與人員異動須辦變更,另有評鑑與複查,處分不服得陳述意見與訴願。 |
| 偉騰承辦範圍 | 以目標案源回推等級並出具路徑規劃書;公司設立、專任工程人員媒合與登記證書送件補正;升等業績盤點送件、評鑑輔導、變更與複查到取得文件。 |
辦理流程與時程
- 等級規劃:目標案源回推等級選擇,資本與人員缺口盤點。
- 設立登記:公司設立、專任人員聘任與登記證書申請。
- 升等布局:業績累積策略與文件整理,升等送件統籌。
- 評鑑加值:評鑑輔導與投標資格優化,制度成為競爭力。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營造業法 | 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23條、第28條、第34條、第40條、第43條 | 分綜合(甲乙丙)、專業、土木包工業三類;先許可、6個月內公司登記、再6個月內登記領證;每5年複查,承攬不得逾限額。 |
|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2條、第14條、第18條、第20條 | 定各等級資本額、工程經驗證明文件、複查應附文件、升等業績以承攬工程手冊完工總價採計、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規模。 |
|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 第2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 | 各等級承攬造價限額與工程規模(高度、開挖深度、跨距);一年內承攬總額不得逾淨值20倍,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申報淨值。 |
| 營造業評鑑辦法 | 第5條 | 評鑑結果分第一級至第三級並核發評鑑證書,證書有效期限3年,同一年度內不得重複申請評鑑。 |
| 行政程序法 | 第51條 | 機關未公告處理期間者,處理期間為2個月,得於原期間限度內延長一次。 |
營造業三類五等對照表(土木包工業、丙等、乙等、甲等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
| 類別等級 | 許可登記機關 | 專任工程人員或負責人資格 | 資本額 | 承攬造價限額與工程規模 | 營業區域與升等 | 法源 |
|---|---|---|---|---|---|---|
| 土木包工業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負責人具3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免置專任工程人員 | 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定金額 | 限額依認定辦法第2條;橋樑柱跨距5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開挖深度與擋土牆高度由縣市擬訂報中央核定 | 登記地及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無升等制度 | 營造業法第3、10、11條;施行細則第5、6條;認定辦法第2條 |
| 丙等綜合營造業 |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5條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 | 置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技師或建築師1人以上,具2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並修習一定學分;技師須加入所在地技師公會 | 依施行細則第4條所定金額 | 限額依認定辦法第4條;建築物高度21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橋樑柱跨距15公尺以下 | 全國;升乙等須3年業績、5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第7條所定金額並經評鑑2年列第一級 | 營造業法第3、5、7條;施行細則第3、4條;認定辦法第4條 |
| 乙等綜合營造業 | 同上 | 同上 | 依施行細則第4條所定金額 | 限額依認定辦法第4條;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9公尺以下、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下 | 全國;升甲等須3年業績、5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第7條所定金額並經評鑑3年列第一級 | 營造業法第7條;施行細則第4條;認定辦法第4條 |
| 甲等綜合營造業 | 同上 | 同上 | 依施行細則第4條所定金額 | 限額為資本額之10倍,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 全國;為最高等級 | 營造業法第7條;施行細則第4條;認定辦法第4條 |
| 專業營造業 | 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縣市受理) | 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 | 依各專業工程項目分別規定;登記二項以上以金額較高者為準 | 限額為資本額之10倍,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 全國;登記項目為鋼構、擋土支撐及土方、基礎、模板、預拌混凝土、營建鑽探、地下管線、帷幕牆、庭園景觀、環境保護、防水等 | 營造業法第8、9條;認定辦法第5條 |
資料來源:營造業法第3、5、7、8、9、10、11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營造業設立流程與法定期限
| 階段 | 內容 | 法定期限 | 法源 |
|---|---|---|---|
| 申請營造業許可 | 檢附申請書、資本額證明文件、發起人或合夥人資料、營業計畫,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於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提出 | 營造業法第13條;施行細則第8條 |
| 公司或商業登記 | 領得許可證件後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 | 6個月內;有正當理由得延期一次不逾3個月,逾期廢止許可 | 營造業法第14條 |
| 登記領證 | 檢附申請書、原許可證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及資格證明,申請登記並領取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 | 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6個月內,逾期廢止許可 | 營造業法第15條 |
| 加入公會 | 加入營造業公會始得營業,公會不得拒絕 | 營業前 | 營造業法第4條 |
| 變更登記 | 申請書應記載事項變更時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登記證書 | 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 | 營造業法第16條 |
| 承攬工程手冊 | 開工時登記並由定作人簽章;竣工後送工程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註記 | 手冊記載事項變動後2個月內申請變更 | 營造業法第19條、第42條 |
| 專任工程人員異動 | 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報請備查並另聘 | 15日內報請備查;3個月內另聘 | 營造業法第40條;施行細則第20條 |
| 淨值與承攬總額申報 | 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縣市申報 | 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 | 認定辦法第7條 |
| 複查與抽查 | 每滿5年申請複查,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抽查 | 期限屆滿3個月前60日內提出;不合規定者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個月內補正 | 營造業法第17條、第18條;施行細則第12條 |
資料來源:營造業法第4、13、14、15、16、17、18、19、40、42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營造業人員配置與專任性規則
| 人員 | 資格與規定 | 法源 |
|---|---|---|
| 專任工程人員(綜合營造業) | 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於取得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具2年以上營繕工程測量、規劃、設計、監造、施工或專案管理經驗;技師須加入營造業所在地技師公會 | 營造業法第7條;施行細則第3條;學分數認定要點 |
| 專任性 | 應為繼續性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 | 營造業法第34條 |
| 負責人 | 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 營造業法第28條 |
| 工地主任 | 承攬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上、地下室開挖10公尺以上、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上或達細則所定金額之工程應置工地主任;須領有中央核發之工地主任執業證,每逾4年再取得回訓證明 | 營造業法第30條、第31條;施行細則第18條 |
| 技術士 | 承攬工程之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一定種類、比率或人數之技術士 | 營造業法第33條 |
|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 負責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依法應辦理之工作 | 營造業法第36條 |
| 丙等逐案簽證 | 符合第66條第4項規定者,得委託未設事務所之建築師或技師逐案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每次受託後向工程所在地縣市報備登錄 | 營造業法第66條;委託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
資料來源:營造業法第7、28、30、31、33、34、36、66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glrs.moi.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法規條文:營造業法 全文(三類分級、許可與登記程序、專任工程人員、承攬限額、複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各等級資本額、工程經驗證明、複查文件、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規模)(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收費標準: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許可、登記、升等、複查、變更之審查費與證照費依據)(內政部)
- 法規條文:營造業評鑑辦法(評鑑分級、評鑑證書效期)(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專任工程人員學分要件)(內政部)
- 官方說明:內政部 「營造業法」第 25 條之自行施工定義及相關事宜(內政部)
- 申請書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營造業登記管理(綜合、專業、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與填寫須知、複查書表、淨值申報、常見問答)(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官方說明: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綜合營造業申請各項登記應檢附之書件說明(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政府規費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計收,含許可與變更許可審查費、登記與晉升等級與複查審查費、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證照費、淨值申報審查費,評鑑另依營造業評鑑辦法繳納評鑑費與證書費;專任工程人員聘任、公會入會、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等第三方費用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等級路徑與人員媒合需求書面報價,三者分列。
審查端觀點
- 營造業管理的核心邏輯是「用制度篩選施工能力」:資本額擔保財務、專任人員擔保技術、業績擔保經驗——三項證明的真實性查核,比申請人想像的深入得多。
- 主管機關對人員專任性的查核已制度化:技師執業資料、勞保投保單位與工地報表交叉比對,掛名專任的操作空間逐年歸零。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用土木包工業的牌承接超過限額的工程——罰鍰之外,業主解約與追償接踵而來
- 專任技師離職沒在期限內補人——登記證書遭廢止,投標資格與在手工程連帶受影響
- 業績文件等升等送件前才翻箱倒櫃——完工證明湊不齊,升等時程整整延後一輪
- 長年借牌施作,身家押在別人牌上——工程款糾紛時債權主張處處受阻,求償無門
- 遷址、負責人異動不辦變更登記——登記資料兜不上,評鑑與投標資格連帶受影響
常見痛點
- 工班帶了這麼多年,想自己開公司卻不知道從哪一級辦起
- 案子明明接得到,就是卡在牌的等級不夠只能眼睜睜讓掉
- 專任技師一直聘不到人,登記證書像懸在頭上的刀
- 升等條件每一條都看得懂,湊起來卻不知道差在哪
- 一直用朋友的牌接案,夜裡想到工程款就睡不安穩
交付項目
- 等級路徑規劃書
- 營造業登記證書
- 升等核准文件
- 評鑑輔導報告
建議準備文件
- 創業目標與預期案源型態
- 資本規模與股東結構
- 既有工程業績清冊(升等案)
- 現有人員證照清單
法規依據
- 《營造業法》
-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 《營造業評鑑辦法》
- 《技師法》
- 《政府採購法》(投標資格相關)
細項業務全覽
- 營造業登記證書
- 土木包工業登記
- 丙級營造業設立
- 營造業升等申請
- 專任工程人員異動
- 營造業評鑑準備
- 承攬限額試算
- 營造業變更登記
- 工程業績證明整理
- 專業營造業登記
- 營造業複查展延
- 借牌風險健檢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營造業登記代辦
- 新北營造業登記代辦
- 桃園營造業登記代辦
- 新竹營造業登記代辦
- 苗栗營造業登記代辦
- 台中營造業登記代辦
- 彰化營造業登記代辦
- 南投營造業登記代辦
- 雲林營造業登記代辦
- 嘉義營造業登記代辦
- 台南營造業登記代辦
- 高雄營造業登記代辦
- 屏東營造業登記代辦
- 宜蘭營造業登記代辦
- 基隆營造業登記代辦
- 花蓮營造業登記代辦
- 台東營造業登記代辦
- 澎湖金馬營造業登記代辦
常見問題
我只有一個小工班,也適合辦營造業登記嗎?
適合,而且通常從土木包工業起步:設立門檻親民、程序單純,先取得合法接案身分與投標資格,營業區域與承攬限額的限制再用升等解決。本所會用您手上的案源型態回推,若目標工程已超出土木包工業的框架,直接評估綜合營造業,免走回頭路。
想從丙等一路升到甲等,中間可以跳級嗎?
原則上走逐級累積的路:每一級都要求符合規定的工程業績與專任工程人員到位,依《營造業法》與《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審核,業績證明是查核重點。體質好的公司一級的升等常見一年上下;業績文件平時建檔、人員提前媒合,就是最有效的加速器。
設立一間綜合營造業公司大概要跑多久?
時程由三個變數決定:資本到位速度、專任工程人員聘任進度、與登記文件的齊備度——程序本身有標準流程,人與文件才是變數。專任人員已有人選的案件走得最快;還在找人的,媒合期就是主要等待。本所把聘任與登記文件平行推進,縮短空窗。
聘不到專任技師,登記會不會被廢掉?
專任工程人員出缺要在法定期限內補足,逾期未補會影響登記證書效力,主管機關並用技師執業資料與勞保投保單位交叉查核專任性。缺口期間先啟動媒合、備妥聘任文件,必要時同步向主管機關說明補正進度。本所的媒合網絡與異動申報服務,就是為這個時刻準備的。
委託偉騰辦登記或升等,收費標準是什麼?
沒有公版價目:新設與升等的工作量取決於等級、人員媒合深度與業績文件的整理量,兩個案子可以差很多,所以費用一律於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政府規費依公告計收。先把現況資料傳來,我們免費初判缺口,報價時您已經知道錢花在哪。
公司要從外縣市遷過來,登記要重辦嗎?
不用重辦,走變更登記:營造業由中央法規統一規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受理,遷址屬變更程序,但各地審查文件習慣略有差異,文件版本要跟著調整。本所全台受理,遷址、負責人與專任人員異動可以一案併辦,避免多頭往返。
一直借朋友的營造牌接案,一定要自己辦營造業登記嗎?
要,而且愈早愈好。
借牌施作省下的是設立成本,押上的卻是整個事業:工程款請求權架在別人的牌上,糾紛時債權主張處處受阻;工安事件的責任沿實際施作關係追人;依《營造業法》,出借與借用雙方都會被處罰鍰,出借方還面臨停業處分,主管機關用技師執業資料、勞保投保單位與工地報表交叉查核,借牌被查出的機率只會愈來愈高。
本所先做借牌風險健檢,再用您的案源型態回推該辦土木包工業還是綜合營造業,把設立、專任人員與登記證書一次排進時程。
土木包工業與綜合營造業差在哪,承攬限額與營業區域有什麼不同?
差在三件事:門檻、承攬限額、營業區域。
土木包工業設立門檻親民、程序單純,但承攬造價限額小,營業區域綁在登記地周邊,用它的牌承接超過限額的工程會被罰鍰;綜合營造業依《營造業法》分丙、乙、甲等,資本額、專任工程人員與業績門檻逐級提高,入場成本高,換來的是全國接案與更高的承攬限額,限額就是營業額的法定天花板。
選級要用未來想接的工程規模回推,辦錯級別重辦成本更高。本所先做承攬限額試算與等級路徑規劃,再決定營造業登記從哪一級起步。
營造業登記要向哪個機關申請,是縣市政府還是中央?
向公司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送件。
營造業的等級、資本額、專任工程人員與承攬限額由《營造業法》與《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全國統一規定,登記證書的申請、變更與複查則由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受理,所以規定一樣,但各地要求的文件版本與審查習慣略有差異,跨縣市遷址時要跟著調整。
專任工程人員的資格另依《技師法》體系認定,投標資格則連動《政府採購法》。本所全台受理,先依登記地整理文件版本,再把設立登記、專任人員聘任與變更登記平行推進。
營造業升等送件最常因為什麼原因被退件或補正?
最常見的是業績證明湊不齊:完工證明、合約與結算文件散落在不同工地與年度,送件前才翻箱倒櫃,補正一輪時程就整整延後。其次是專任工程人員沒有對應到位,或人員異動後登記資料還沒更新,主管機關用技師執業資料與勞保投保單位交叉比對;遷址、負責人異動沒辦變更登記,登記資料兜不上也會被退回。
依《營造業法》與《營造業法施行細則》審核,業績與人員必須同時到位。本所把升等當年度專案,平時就替您建檔業績、提前媒合人員,送件前先自查一遍。
新設丙等營造業要準備哪些文件,要先有專任工程人員嗎?
要,專任工程人員是綜合營造業登記的必備條件。
依《營造業法》,審查端要看的是三項證明:資本額證明財務、專任工程人員的證照與聘任文件證明技術、業績證明經驗,新設丙等營造業以前兩項為主;送件前還要先完成公司設立,把資本、股東結構與負責人資料備齊。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營造業,聘任後主管機關會用技師執業資料與勞保投保單位核對專任性,掛名行不通。本所把公司設立、專任人員媒合與登記證書申請平行推進,人選還沒確定時先啟動媒合,縮短空窗。
營造業分哪三類?
營造業法第6條把營造業分為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三類。
綜合營造業是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的廠商,再分甲、乙、丙三等(第3條、第7條);專業營造業從事鋼構、擋土支撐及土方、基礎、模板、預拌混凝土、營建鑽探、地下管線、帷幕牆、庭園景觀、環境保護、防水等公告專業工程項目(第8條);土木包工業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負責人須有3年以上施工經驗且免置專任工程人員(第3條、第10條、第11條)。
三類都必須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公會才能營業(第4條)。
營造業的等級有哪些?
等級只存在於綜合營造業,分甲、乙、丙三等;專業營造業與土木包工業不分等(營造業法第6條、第7條)。
三等的資本額門檻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4條分別規定,專任工程人員資格相同;差別在承攬造價限額與工程規模:丙等限承攬建築物高度21公尺以下、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橋樑柱跨距15公尺以下,乙等為36公尺、9公尺、25公尺以下,甲等限額為資本額10倍且規模不受限制(認定辦法第4條)。
升等不能跳級:丙升乙須有3年業績、5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第7條所定金額並經評鑑2年列為第一級;乙升甲須3年業績、5年內竣工累計達所定金額並經評鑑3年列為第一級(第7條)。升等業績以承攬工程手冊記載之完工總價採計(施行細則第14條)。
工程行需要營業登記嗎?
要,而且要分清「營業登記」與「營造業登記」是兩件事。任何工程行都要先依商業登記法或公司法辦妥登記並辦稅籍登記,這是一般營業登記。
但只要承攬營繕工程,即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就必須是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公會的營造業,否則不得營業(營造業法第3條、第4條);小型工程行最常走的路是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須有3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資本額達施行細則第6條所定金額,營業區域限登記地及毗鄰縣市(第10條、第11條)。
使用他人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會被處罰並廢止許可(第54條)。只做室內裝修不動結構者,則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室內裝修業登記,可參考偉騰室內裝修業登記服務頁。
新北市營業登記去哪裡辦?
看您辦的是哪一種登記。公司登記與商業登記屬一般營業登記,新北市由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受理,也可用經濟部公司與商業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送件。
若是營造業登記,新北市的受理單位是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綜合營造業各項登記應檢附書件說明公告於工務局網站,載明許可、登記、變更負責人、增資減資、跨縣市遷址等案件的送件順序,例如變更地址、負責人或資本額應先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妥變更,再向工務局申請營造業變更登記;跨縣市遷入者向移入地主管機關申辦並副知移出地。
營造業法第16條規定登記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
營造業變更需要辦理哪些登記?
依營造業法有四種變更義務。
一、登記事項變更:名稱、地址、負責人、類別業務項目、專任工程人員、組織性質、資本額等申請書應記載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登記證書(第15條、第16條);變更程序終結前得由主管機關開立證明,依原等級參與投標(施行細則第11條)。
二、承攬工程手冊:獎懲、工程記載、異動等事項變動時,2個月內申請變更(第19條)。三、專任工程人員異動:離職或不能執行業務時15日內報請備查,3個月內另聘,期間有繼續施工工程者委由符合資格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第40條、施行細則第20條)。
四、停業、復業與歇業:送繳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註記或辦理廢止登記(第20條)。先辦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再辦營造業變更。
營造業需要哪些證照?
分公司層級與人員層級。
公司層級有三張:營造業許可證件(營造業法第13條)、營造業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第15條),以及營造業公會會員資格(第4條);綜合營造業另可申請評鑑證書,評鑑分三級、證書有效期限3年(第43條、評鑑辦法第5條),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第三級者承攬(第44條)。
人員層級:綜合營造業須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的專任工程人員(第7條);承攬達一定規模之工程須置領有中央核發執業證的工地主任,每逾4年須回訓(第30條、第31條);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須置技術士(第33條)。
土木包工業由負責人負責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之工作,不另置人員(第36條)。
營造業規費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依營造業法第70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補發及變更營造業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時,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與工本費,收費基準訂在「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許可與變更許可審查費、晉升等級與登記與複查審查費(按甲、乙、丙等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分列)、變更登記事項審查費、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之證照費與工本費、淨值申報審查費、工地主任執業證證照費,以及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簽證之報備登錄審查費,各項金額請直接查閱該標準法規頁。
評鑑另依營造業評鑑辦法第2條繳納評鑑費與證書費。這些政府規費由申請人實付,與本所服務費分列。
丙級營造多少錢?
丙等綜合營造業的「錢」有三層,法規只規定前兩層。
第一層是資本額:依營造業法第7條須達一定金額以上,金額訂在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4條,且依第6條之1現金、不動產、機具設備等出資合計應占資本額9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以實收資本額計(第12條)。
第二層是規費:許可審查費、登記審查費、登記證書與承攬工程手冊證照費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計收。第三層是人事與服務成本:專任工程人員(技師或建築師)薪資、公會入會費、承攬工程手冊建置與每年淨值申報所需之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認定辦法第7條)。偉騰依目標案源回推等級並出具路徑規劃書後,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書面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