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過了以後每一次變更,都有一條對的軌道
已通過環評的開發案要變更內容,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須經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分成備查、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與重新環評四軌,逾三年未動工另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帶隊,判軌、撰擬、答詢到承諾更新一手包辦,全台各縣市受理。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規定已通過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應否重新環評由施行細則認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把變更分成四軌:第36條第2項七種情形只須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例如非環保設施局部調整位置、規模降低、提升環保設施效率;第37條原則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對環境影響輕微等五種情形得改附變更內容對照表,兩者都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第38條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涉及保護區或綠帶緩衝區、降低環保設施處理等級或效率、有加重影響之虞者,應就變更部分重新環評。
時間也是一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取得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者,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審查完成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第16條之2開發許可文件遭廢止者審查結論失效。第37條之1規定差異分析報告要有本次及歷次變更與原通過內容的比較、變更無第38條情形的具體說明、變更後對環境影響的差異分析與環保對策的檢討修正,變更內容對照表則載開發行為現況與變更後對環境影響的說明。
偉騰的做法是變更拆項判軌:把每一項變更逐一對照第36條至第38條各款,決定整體送審軌道與文件種類;報告依第37條之1的應記載事項撰寫,承諾事項同步重對位;送件順序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再轉送環保局或環境部,依施行細則第13條在會議七日前完成資料公開,會中由技術顧問答詢;核准後更新承諾事項納入第18條的追蹤監督。開發許可、興辦計畫變更與環評變更三線並聯排程,才不會互相等待。
服務重點
- 先拆項再判軌:同一次變更常混合三種性質:非環保設施局部調整位置與規模降低屬第36條備查事項;環保設施調整位置或功能但不涉及改變承受水體或處理等級效率、產能不變或提升未達百分之十且污染總量未增加、監測計畫變更屬第37條可用對照表的情形;產能擴增百分之十以上、涉及保護區綠帶、降低處理效率屬第38條重新環評。拆開判定後,整體依最重的一軌送審。
- 對照表不等於備查:變更內容對照表與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都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只有第36條第2項的七種情形才是備查。實務常見的誤解是「對照表比較簡單所以只要備查」,結果變更施作後被認定未經核准變更;依第16條核准前仍應按原核准內容執行。
- 審查端問三個問題:審查委員固定會問:為何不是重新環評、變更後對環境的影響差異在哪裡、原承諾事項怎麼調整。第37條之1要求報告載明變更內容無第38條各款情形的具體說明與歷次變更累積比較,累積擴增達百分之十以上同樣觸及第38條;把這三個答案寫進報告本文,而不是等會議上補,是一次過審的關鍵。
- 三年期限是隱形的第二份報告:依第16條之1取得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須先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並完成審查才能動工;變更審查若拖過三年期限,就會多出一份報告。判軌時同步標記開發許可日期與三年期限,變更核准後立即安排動工文件,是常被忽略的時程護欄。
- 承諾事項要跟著變更走:原審查結論與說明書載明的承諾在配置或製程變更後可能位置與方式都不適用,依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依第18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主管機關監督。變更報告中把失效的承諾改寫成新位置與新方式並標示維持不變的項目,核准後以更新版承諾作為追蹤基準,才不會在監督查核時被認定承諾被稀釋。
常見痛點
- 工廠要換新製程設備,設計顧問說備查就好,投資方怕被要求重新環評
- 園區配置要調整,不知道環差報告和對照表差在哪
- 環評通過好幾年還沒動工,聽說要再送一份報告
- 上次變更審查會被委員問到承諾事項答不出來
- 開發許可、興辦計畫和環評變更三邊都要改,不知道先送哪一個
交付項目
- 變更拆項判軌對照表
- 對照表、差異分析報告或環現差報告全冊
- 承諾事項重對位表與更新版監測計畫
- 審查會議答詢資料與資料公開文件
- 追蹤監督銜接清單與時程護欄表
建議準備文件
- 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與審查結論
- 開發許可文件與核發日期
- 擬變更內容、圖說與產能或規模數據
- 歷次變更核准文件
- 既有環境監測與追蹤查核紀錄
法規依據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第16條之1、第16條之2(變更核准、逾三年環現差、審查結論失效)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第18條(承諾執行與追蹤監督)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備查、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重新環評)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7條之1(三種文件應記載事項)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3條(主管機關分工、資訊公開時程)
細項業務全覽
- 變更拆項判軌
- 備查文件函送
- 變更內容對照表
-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
- 重新環評範圍評估
- 承諾事項重對位
- 環境監測計畫更新
- 送件順序統籌
- 資料公開與會議答詢
- 審查結論追蹤銜接
- 開發許可與興辦計畫並聯
全台在地辦理
常見問題
環評通過的案子改設施位置,要送審嗎?
看改的是什麼。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開發基地內非環境保護設施局部調整位置只須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環境保護設施調整位置或功能若不涉及改變承受水體或處理等級效率,依第37條可用變更內容對照表經兩機關核准;若改變承受水體或處理效率,就要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拆項判定後依最重的一軌送審。
環差分析要多久?流程是什麼?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先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再轉送主管機關核准;依施行細則第13條開會資訊與書件於會議七日前公布、會議紀錄三十日內公布、審查結論公告後七日內公布。實務上從判軌、撰寫到審查結論公告以數個月計,報告品質決定會議次數;逾三年未動工者另加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的審查時間。
我的變更適用哪一軌?
依第36條第2項備查的七種情形是非環保設施局部調整位置、災害復原、法規容許誤差內變更、依法規修正執行檢驗監測方法、原基地內產能或規模降低、提升環保設施等級或效率、其他經認定不涉環保事項;第37條對照表的五種情形是環保設施調整不涉承受水體與處理效率、設備改變或汰舊換新產能不變或提升未達百分之十且污染總量未增加、監測計畫變更、因規模降低或法令修正致不符環評門檻、其他經認定影響輕微;其餘提差異分析報告,第38條各款則重新環評。
沒有送審就變更會怎樣?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違反者依本法罰則處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命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依第17條開發單位應切實執行審查結論,未依承諾執行另有罰則。實務上更大的代價是變更被要求回到重新環評,時程以年計。
環差分析代辦費用怎麼算?
了解變更項目、原環評書件內容、是否觸及第38條紅線與開發許可時程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只需判軌並撰擬變更內容對照表,跟含環境調查、差異分析報告、環現差報告與多次審查會議的全程統籌,投入差距很大;環境監測與調查的檢測費用由檢測機構依實際項目報價,初判時會把整體項目列給您。
環評通過很久都沒動工,現在要開發還要補什麼?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者,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審查完成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若開發許可文件已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依第16條之2原審查結論失效,須重新走環評程序。把變更審查與動工日期排在同一張時程表上,就能避免因逾三年而多出這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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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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