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專責人員代辦:專責與申報・定期申報・廢水專責
定義:環保專責人員是領有許可的事業依法設置、負責環保設施操作與申報的合格人員。
證照掛在牆上,申報跑在期限前。
拿到環保許可只是開始:專責人員要設置到位、水污空污廢棄物要定期檢測申報、室內空品公告場所要維護管理——這些「持續性義務」才是多數裁罰的來源。偉騰提供專責設置規劃與全年申報代辦,把期限管理外包給專業。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環保專責人員與定期申報,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環保專責人員與定期申報:
- 環保專責人員設置報備
- 甲級乙級專責代訓對接
- 專責人員異動報備
- 定期檢測申報代辦
- 環保許可證管理
- 申報行事曆代管
- 水污空污廢棄物申報
- 環保文件檔案管理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水污染防治
- 空氣污染防制
- 廢棄物清理之定期檢測申報規定
-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相關辦法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及公告場所相關規定
- 各許可證載明之監測
- 紀錄與申報附款
- 《環境教育法》(機關場所之環境教育義務,協同提醒)
- 應備文件
- 各類環保許可證影本
- 既有申報紀錄與帳號資訊
- 專責人員名單與證書
- 廠區或場所基本資料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許可到手就當結案,申報長期空白;專責人員離職數月無人接手報備;檢測報告有做卻忘了上傳申報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許可到手不等於合規落地:水污檢測申報、空污排放量與空污費申報、廢棄物網路申報與聯單、專責人員報備,按月按季按年散落在不同系統,各有期限與格式。這項服務把零散義務收攏成一張年度環保行事曆,每個期限有人盯、到期前主動作業,漏報從源頭堵住。
別把「沒被開罰」讀成「都有做對」。申報審查的重點已從有沒有報,轉向報得對不對——申報數據與檢測報告、操作紀錄的一致性,是近年退補與裁罰的主因;專責人員從缺或找人代簽,稽查翻簽名頻率與筆跡即中。持續性義務的破口,常在許可展延時一次爆發。
偉騰先做義務總盤點:全部許可、列管級別、公告場所身分逐項清查,產出年度行事曆與缺口清單,再進入申報代辦與專責配置。創辦人以前臺東縣環保局長的歷練,用審查端的尺核對每筆申報與紀錄的一致性;室內空品公告場所的三件套,也收在同一套年度服務裡。
LINE 諮詢
把環保專責人員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代辦範圍由清單說了算:合作第一步是義務總盤點:把水污、空污、廢棄物與室內空品的申報、檢測、報備義務列成清單與年度行事曆,逐項確認由誰執行。範圍白紙黑字,才不會出現「以為對方有做」的空窗。
- 專責空窗期就是裁罰期:廢水、空污、廢棄物專責人員依列管類別與規模分級設置並報備,離職未補、代簽代管都是稽查即中的缺失。異動報備的節奏要有人管,備援方案要在人還沒走之前就先定好。
- 報得對比報得勤重要:審查端比對申報數據、檢測報告與操作紀錄三者的一致性,對不上就是退補與裁罰的起點;專責查核連簽名頻率與筆跡都翻。申報前的內部對帳,是這項服務每一期的日常動作。
- 漏報的複利效應很兇:單次逾期是裁罰,連續漏報是加重,長期空白還會在許可展延時一次引爆。立即補報、主動說明、附內控改善,是止損的標準三步;已收公文者,在期限內處理陳述意見。
- 公告場所是新入列名單:《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公告場所逐批擴大,醫療機構、商場、車站、圖書館等類別入列後,維護管理計畫、專責人員、定期檢驗申報三件套就位才算合規。先查有沒有入列、何時生效,再排建置時程。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為環境部;專責人員設置報備與異動、檢測申報、室內空品公告場所稽查裁罰,由事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 |
|---|---|
| 法規依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空污與廢水專責設置管理辦法、《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專責訓練管理辦法。 |
| 誰要辦 | 領有水污、空污、廢棄物許可的事業,商場、醫療機構、車站、圖書館等室內空品公告場所,以及專責人員離職開天窗或多廠區需統一代管的集團。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專責人員設置與異動報備、檢測申報向核發許可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報備與申報散落於不同系統,按月、按季、按年期限各異。 |
| 審查期限 | 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15日內報備、代理不逾3個月;到職訓練6個月內完成;空污費每季、水污費每半年、廢棄物依公告頻率網路申報。 |
| 有效期與展延 | 合格證書無效期但每2年須完成6小時在職訓練(訓練管理辦法第23條);連續3年未設置者到職6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第22條),否則設置核定廢止。 |
| 應備文件 | 全部環保許可證影本、既有申報紀錄與各系統帳號現況、專責人員名單與證書、廠區或場所基本資料;室內空品公告場所另附維護管理計畫與檢驗紀錄。 |
| 規費依據 | 證書核發、換發、補發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3條;訓練費依國家環境研究院公告;申報本身不收規費,環保費另依各收費辦法。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訓練報名與開班查環保訓練管理系統;空污費用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廢棄物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水污申報依縣市環保局系統。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申報數字抄前期、與檢測報告及操作紀錄不一致,檢測有做卻未上傳申報,專責人員離職數月未補報備或代簽,公告場所不知已入列致三件套全漏。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前置:環保許可取得、列管級別與公告場所身分確認、義務總盤點與年度行事曆;後續:逐期檢測申報與聯單、專責異動報備、年度合規總結與許可展延。 |
| 偉騰承辦範圍 | 義務總盤點與年度行事曆、專責設置判定與報備異動、水污空污廢棄物檢測申報代辦、室內空品維護管理計畫與檢驗申報、逾期補救與陳述意見、訴願。 |
辦理流程與時程
- 義務總盤點:全部許可與列管狀態彙整,產出義務清單與年度行事曆。
- 專責到位:設置判定、人員報備、異動與備援機制建立。
- 申報代辦:各系統檢測申報到期前完成,證明文件歸檔。
- 年度總結:合規總結報告,缺口改善與次年度行事曆滾動更新。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第34條 | 經中央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者另設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 |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21條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其設置與資格、訓練依中央主管機關辦法。 |
|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3條、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5條 | 專責人員分甲、乙級並專職常駐;應設 1 名以上代理人;離職 15 日內報備、代理不超過 3 個月;3 年未設置者 6 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 |
|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9條 | 依附表一許可核准廢水量規模設甲、乙級專責;員工 50 人以下負責人得兼任;應設代理人;離職 15 日內報備、代理不超過 3 個月。 |
|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 第2條、第3條、第5條、第7條、第8條 | 設施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須訓練合格並常駐;離職或異動 15 日內書面報備;3 年未設置者 6 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應參加在職訓練。 |
|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第21條、第22條、第23條 | 訓練合格後 3 個月內申請證書;連續 3 年未設置者到職 6 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設置後每 2 年在職訓練至少 6 小時(政策法規類不少於 3 小時)。 |
|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 第3條 |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紙本合格證書應繳規費(金額見條文)。 |
三線環保專責人員設置規則對照
| 項目 |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 | 廢(污)水處理專責 |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 |
|---|---|---|---|
| 法源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4 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水污染防治法第 21 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42 條;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
| 誰要設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第 34 條);設置等級依公告事項辦理(設置辦法第 3 條) | 依附表一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原廢水含附表二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或違規情事之條件(設置辦法第 3 條)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42 條公告或管理辦法規定之事業、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機構等設施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 |
| 級別 | 甲級、乙級;專責單位至少甲級 2 人、乙級 1 人(第 3 條) | 甲級、乙級(第 2 條);專責單位員額依第 4 條 | 類別與等級依各該公告或管理辦法(第 2 條) |
| 專職與常駐 | 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內常駐並專職;負責人得兼任乙級(第 5 條) | 常駐(第 15 條);員工 50 人以下負責人得兼任(第 7 條) | 工作時間內常駐設施機構,未能常駐應備請假紀錄(第 3 條) |
| 代理人 | 應同時設 1 名以上代理人,應設專責單位或負責人兼任者至少 2 名;代理人須具同級以上訓練資格(第 7 條) | 應同時設 1 名以上代理人,應設專責單位或負責人兼任者至少 2 名(第 9 條) | 離職時依機構類型指定代理人並報備(見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5 條) |
| 離職或異動 | 由代理人代理並於 15 日內書面報備;代理不超過 3 個月,期滿前 15 日內完成同級以上人員核定設置;專責人員本人 30 日內報備(第 9 條) | 由代理人代理並於 15 日內報備;代理不超過 3 個月;專責人員本人 30 日內報備(第 19 條) | 專業技術人員應於離職或異動日起 15 日內書面報備,機構已報備者免(第 5 條) |
| 到職訓練 | 取得證書後連續 3 年以上未設置者,到職翌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屆滿後 15 日內報備(第 15 條) | 依訓練管理辦法第 22 條 | 連續 3 年以上未設置者到職 6 個月內完成,屆滿 15 日內報備(第 7 條) |
資料來源: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9 條、第 15 條 law.moj.gov.tw)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7 條、第 9 條、第 19 條 law.moj.gov.tw 2 條、第 3 條、第 5 條、第 7 條 law.moj.gov.tw
證照訓練、證書與在職訓練(回訓)規則
| 項目 | 規定 | 法源 |
|---|---|---|
| 訓練報名 | 依類別與級別具備第 3 條至第 13 條資格,向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環保訓練管理系統報名 |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3 條至第 15 條 |
| 測驗與及格 | 各科目 100 分為滿分、60 分及格;缺課逾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退訓 | 同辦法第 17 條、第 18 條 |
| 證書申請 | 訓練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 3 個月內申請核發合格證書,逾期且課程變更者須補正訓練 | 同辦法第 21 條 |
| 到職訓練 | 取得證書後連續 3 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者,到職翌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 | 同辦法第 22 條 |
| 在職訓練(回訓) | 經設置或登記者每 2 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 6 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不得少於 3 小時;中央得調訓,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同辦法第 23 條 |
| 證書撤銷、廢止 | 詐欺取得等情形撤銷;執行業務違法等情形廢止;撤銷或廢止後 3 年內不得再參加該項訓練 | 同辦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 |
| 證書費 | 核發、換發或補發紙本合格證書依收費標準繳納 |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第 3 條 |
資料來源: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record.moenv.gov.tw
定期申報行事曆:頻率與系統
| 申報項目 | 頻率與期限 | 系統 | 法源 |
|---|---|---|---|
| 空氣污染防制費與排放量 | 每季,於 4 月、7 月、10 月及次年 1 月底前先繳後報 | 環境部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3 條 |
| 水污染防治定期檢測申報 |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及許可證載頻率,申報製程水量、處理設施操作與放流水檢測結果 | 依縣市環保局公告系統;許可與申報資料查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3 條、第 81 條 |
| 水污染防治費 | 每年 1 月 31 日前申報前一年下半年、7 月 31 日前申報當年上半年 | 依中央規定格式網路申報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4 條 |
| 事業廢棄物產出與清理流向 | 依中央公告之格式、項目、頻率以網路傳輸申報 |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專責人員異動報備 | 離職或異動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代理期間不超過 3 個月 | 向縣市環保局書面報備 | 空污設置辦法第 9 條;廢水設置辦法第 19 條;廢棄物技術人員辦法第 5 條 |
資料來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3 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14 條 law.moj.gov.tw 31 條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法規條文: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附表一設置規模及條件)(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申請書表: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含附表下載)(環境部)
- 收費標準: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收費標準: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環境部)
- 申辦入口: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環保訓練管理系統(證照訓練開班資訊)(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 申辦入口: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環保訓練管理系統(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 官方說明: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模範專責人員(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 官方說明: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專責人員離職時是否可申請代理人員代理(問答)(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申辦入口:環境部 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廢棄物網路申報)(環境部)
- 申辦入口:環境部 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環境部)
- 查詢系統:環境部 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許可、申報資料查詢(環境部)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專責人員證照訓練費依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公告、合格證書核發換補發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繳納;各線定期申報涉及的檢測由環境檢測機構依實際項目計價,空污費、水污費依收費辦法按排放量申報;本所年度代管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許可張數、申報期數與廠區數報價。
審查端觀點
- 專責人員的查核看兩件事:證書的有效性,以及「實際執行職務」的痕跡——操作紀錄的簽名頻率與筆跡,稽查員都會翻。
- 申報審查的重點已從「有沒有報」轉向「報得對不對」:申報數據與檢測報告、操作紀錄的一致性,是近年退補與裁罰的主因。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許可到手就當結案,申報長期空白——展延審查一次翻舊帳,證照差點續不下去
- 專責人員離職數月無人接手報備——稽查點名即中,空窗期的每一天都是風險
- 檢測報告有做卻忘了上傳申報——形同未申報,檢測費白花還換來一張罰單
- 申報數字抄前期、沒對操作紀錄——一致性比對露餡,案件從補正變成裁罰
- 商場不知道自己已列室內空品公告場所——三件套全漏,查核時義務一次補不完
常見痛點
- 申報系統好幾套,帳號密碼跟期限只存在離職同事腦裡
- 專責人員一直聘不到人,證照缺口讓我天天提心吊膽
- 被罰了才知道漏報,聽說再犯還會加重,更不敢大意
- 集團好幾個廠區,老闆問合規狀態,我拿不出一張總表
交付項目
- 年度環保行事曆與義務清單
- 各項申報完成證明檔案
- 專責報備與異動文件
- 年度合規總結報告
建議準備文件
- 各類環保許可證影本
- 既有申報紀錄與帳號資訊
- 專責人員名單與證書
- 廠區或場所基本資料
法規依據
- 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之定期檢測申報規定
-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相關辦法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及公告場所相關規定
- 各許可證載明之監測、紀錄與申報附款
- 《環境教育法》(機關場所之環境教育義務,協同提醒)
細項業務全覽
- 環保專責人員設置報備
- 甲級乙級專責代訓對接
- 專責人員異動報備
- 定期檢測申報代辦
- 環保許可證管理
- 申報行事曆代管
- 水污空污廢棄物申報
- 環保文件檔案管理
- 稽查陪同應對
- 環保法規更新追蹤
- 多廠環保代管
- 環保管理制度建置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新北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桃園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新竹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苗栗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台中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彰化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南投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雲林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嘉義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台南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高雄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屏東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宜蘭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基隆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花蓮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台東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 澎湖金馬環保專責人員代辦
常見問題
公司就一張水污許可,還需要整年的代管服務嗎?
看義務密度,不看公司大小:一張水污許可背後,就有定期檢測申報、專責人員設置與操作紀錄等持續義務,漏一項就是一條缺失。單一許可的事業可以只委託對應項目,先做義務總盤點,清單攤開後,要整年代管還是單項代辦,您自己就有答案。
專責人員到底要設幾個、什麼級別?
由列管類別與規模決定:廢水看水污列管等級、空污看級別、廢棄物達規模另有要求,級別分甲級、乙級等。把全部許可證影本給本所,一次判定該設什麼、幾級、幾人,並把報備與異動的節奏一起排進年度行事曆。
申報漏了一期,現在該做什麼?
三步止損:立即補報、主動書面說明原因、附上內控改善措施爭取從輕;已收到裁罰公文者,在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最忌諱繼續擺爛——連續漏報的加重效果,加上展延時被翻舊帳,代價遠高於正面處理這一期。
導入年度代管,多久能上軌道?
分兩段:義務總盤點與行事曆建置,取決於許可張數與既有紀錄的完整度,是前期最花工的一段;之後的申報代辦照行事曆到期前作業,愈跑愈順。有逾期在身的案件,先處理補救、再回頭建制度,順序不倒置。
年度代管的費用是固定一包嗎?
不是公版一包。本所在完成義務總盤點後個別說明,網站不公開價格——因為費用取決於義務清單的長度:許可張數、申報頻率、檢測項目、廠區數各案不同,清單確定,範圍與分工才有意義,報價也才誠實。
檢測是你們做,還是另外找檢測公司?
檢測由合格檢測機構執行,本所負責排程、規格確認、報告核對與上傳申報——把「檢測有做」變成「申報有效」的那段路。分工清楚,數據責任明確,稽查時每份報告都對得上操作紀錄。
多個廠區可以只簽一份代管嗎?
可以,而且建議這麼做:集團多廠區最大的風險是各廠自報、標準不一,合規狀態沒有人看得到全貌。統一行事曆、統一表單與查核頻率,再產出年度合規總結報告,管理層一張表掌握全部廠區。
環保專責人員離職了,空窗期間會被罰嗎?
會,專責空窗期就是裁罰期。
廢水、空污、廢棄物專責人員依列管類別與規模分級設置並報備,離職未補、找人代簽或由他人代管,都是稽查點名即中的缺失;查核看兩件事,證書是否有效,以及實際執行職務的痕跡,操作紀錄的簽名頻率與筆跡稽查員都會翻。
正確做法是在人還沒走之前就定好備援,異動報備的節奏要有人管。本所可先判定該設什麼級別、幾人,對接甲級、乙級專責代訓,並把報備與異動排進年度環保行事曆。
委託環保申報代辦,要先提供哪些資料?
請備齊四樣:全部環保許可證影本、既有申報紀錄與系統帳號現況、環保專責人員名單與證書、廠區或場所基本資料。
代辦範圍由清單說了算,第一步是義務總盤點,把水污、空污、廢棄物與室內空品的定期申報、檢測、報備義務逐項列成清單與年度環保行事曆,白紙黑字確認由誰執行,才不會出現「以為對方有做」的空窗。
申報期限迫在眼前的急件,偉騰會先搶救當期,再回頭建整年制度。
定期檢測申報最常被退補或裁罰的原因是什麼?
報得對不對,比報得勤不勤重要。
審查端會比對申報數據、檢測報告與操作紀錄三者的一致性,對不上就是退補與裁罰的起點;常見破口是申報數字抄前期沒對操作紀錄、檢測報告有做卻忘了上傳申報而形同未申報,以及環保專責人員從缺卻由他人代簽。
這項服務每一期的日常動作就是申報前的內部對帳:由合格檢測機構出報告,本所負責排程、規格確認、報告核對與上傳,讓每份報告都對得上操作紀錄。
怎麼知道我的商場是不是室內空品公告場所?
要查公告名單與生效日,不能憑感覺。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公告場所逐批擴大,醫療機構、商場、車站、圖書館等類別陸續入列,入列後維護管理計畫、專責人員、定期檢驗申報三件套就位才算合規;常見錯誤是商場不知道自己已列公告場所,三件套全漏,查核時義務一次補不完。
本所會先確認貴場所有沒有入列、何時生效,再排建置時程,並把室內空品專責人員報備與定期申報收進同一套年度環保行事曆代管。
水污、空污、廢棄物的定期申報一年要報幾次?
沒有統一答案,頻率由許可證載明的監測、紀錄與申報附款和列管級別決定。水污檢測申報、空污排放量與空污費申報、廢棄物網路申報與聯單、專責人員報備,按月、按季、按年散落在不同系統,各有期限與格式,帳號密碼與期限常只存在離職同事腦裡。
偉騰的做法是先做義務總盤點,把全部許可與列管狀態彙整成一張年度環保行事曆,每個期限到期前主動作業並歸檔完成證明,年底再出合規總結報告,滾動更新次年度行事曆。
環保專責人員離職了怎麼辦?
三線規則一致:先由已核定設置的代理人代理,並在離職或異動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以書面報請縣市環保局備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 3 個月,代理期滿前 15 日內要完成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合格專責人員的核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設置辦法第 9 條、廢(污)水處理專責設置辦法第 19 條)。
離職的專責人員本人也要在 30 日內書面報備;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則於離職或異動日起 15 日內報備(管理辦法第 5 條)。這就是為什麼一開始就要依第 7 條、第 9 條設好 1 名以上代理人,否則空窗期間即屬未依法設置。
環保專責人員可以兼任其他工作嗎?
原則不行。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的專責(任)人員,也不得從事與污染防制(治)無關的工作;廢(污)水處理專責也有常駐規定(設置辦法第 15 條)。
例外是負責人:具資格的固定污染源許可證負責人得兼任乙級空污專責人員(第 5 條但書),員工 50 人以下事業的負責人得兼任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廢水設置辦法第 7 條)。同一處所的空污與廢水專責單位得合併設置(空污設置辦法第 4 條)。
空污專責人員幾年 回訓?
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23 條,經設置或登記為環保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 2 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 6 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 3 小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故不能參加要在報到日前書面申請延訓。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是「到職訓練」:取得合格證書後連續 3 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者,到職翌日起 6 個月內要完成到職訓練(第 22 條;空污設置辦法第 15 條),公私場所並應於屆滿後 15 日內報備,否則設置核定會被廢止。
訓練課程的開班時間與報名方式,可到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的環保訓練管理系統查詢。
廢棄物專責人員應該如何設置?
廢棄物線的專責稱為「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
依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 2 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至第 5 項及第 42 條所定的事業、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與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應設置經環境部或其委託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類別、等級與人數依各該公告或管理辦法(例如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的清除、處理技術員級別)。
人員應於工作時間內常駐(第 3 條),離職或異動 15 日內報備(第 5 條),連續 3 年未設置者到職 6 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第 7 條),並參加在職訓練(第 8 條)。
廢水專責人員的代理人需要具備什麼資格?
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9 條,事業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同時設置 1 名以上代理人;依規定應設專責單位,或由負責人兼任專責人員者,至少要 2 名代理人。
代理人必須「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訓練資格」,也就是要符合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對該級別的學經歷報名資格,不一定要已持有證書;代理人更動時要向縣市環保局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專責人員離職時由代理人代理不超過 3 個月,並於 15 日內報備(第 19 條)。
請問環保專責人員需要具備哪些資格?
資格分兩層。
第一層是訓練資格: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3 條至第 13 條,各類別與級別(甲級、乙級空污與廢水專責,甲、乙、丙級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毒化物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室內空品維護管理專責等)各有學歷、科系或工作經驗門檻,符合者向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環保訓練管理系統報名,測驗 60 分及格、缺課逾四分之一退訓。
第二層是證書:訓練合格後 3 個月內申請合格證書(第 21 條),之後每 2 年完成 6 小時在職訓練(第 23 條),連續 3 年未設置者到職 6 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第 22 條)。
廢棄物專責人員多久回訓?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辦理的在職訓練,設施機構不得妨礙或禁止;訓練週期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23 條:每 2 年至少 6 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不得少於 3 小時。
另依管理辦法第 7 條,到職前連續 3 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者,應於到職翌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設施機構於期滿 15 日內檢具證明報備,未完成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置。開班與報名在環保訓練管理系統辦理,證書換補發依證書費收費標準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