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遷廠代辦:工廠搬遷登記・遷廠環保許可・工廠遷址
定義:工廠遷廠是舊廠址辦歇業與許可廢止、新廠址重新辦登記與環保許可的雙軌程序。
搬一座工廠,最貴的不是搬運,是空窗。
工廠遷廠是兩座工廠的程序疊在同一條時間軸:舊廠址的歇業申報、環保許可廢止與土地收尾,新廠址的用地確認、建照使照、環保許可與重新登記。本所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把退場與設立排成一張零空窗的時程表,讓生產線停最少的天數。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工廠遷廠與證照搬家統包,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工廠遷廠與證照搬家統包:
- 遷廠可行性評估
- 非低污染輔導期限管理
- 新址用地分區體檢
- 新址使照用途核對
- 新址水污空污許可
- 新址廢清書申請
- 新址工廠登記送件
- 舊址歇業申報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工廠管理輔導法》(遷址重新登記、歇業申報、非低污染工廠輔導期限)、《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新址是否達應辦登記門檻)、低污染認定基準(經濟部公告;判定能否原地納管或必須遷廠)、《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新址許可申請與舊址許可廢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指定事業停業前之土壤檢測義務)
- 應備文件
- 現行工廠登記與環保許可文件
- 舊址土地建物謄本與租約
- 新址候選地地號或廠房使照
- 設備清冊與電力容量資料
- 縣府輔導或限期公文(如有)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把遷廠當變更地址送件;設備先搬、許可後補;舊址停工不申報歇業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寫得很直接:工廠遷移廠址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也就是說,遷廠在法律上不是「變更地址」,而是在新址從頭走一次設廠程序——土地分區、建照使照、環保許可、消防檢查,最後才是登記。把它當成搬家處理,是遷廠案最常見、也最貴的誤判。
農地上被認定非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要在輔導期限內轉型、遷廠或關廠,遷廠是其中最能保住生產線的一條路;製程含電鍍、酸洗、陽極處理者依低污染認定基準走不了特登,也只剩遷廠與轉型兩個選項。
這類案子的時間壓力來自輔導期限,不是來自搬家進度。
偉騰把遷廠拆成兩條同時進行的線:
- 新址線從用地體檢、建物取證、環保許可到工廠登記;
- 舊址線從歇業申報、許可廢止、廢棄物清運到土地污染狀況確認。
兩線交會處就是生產線停機的日期,我們的工作是把這個日期壓到最短。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在地團隊親臨兩端現場。
LINE 諮詢
把工廠遷廠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遷址等於重新設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遷移廠址應重新辦理設立許可或登記;遷址後未重新登記即製造加工,依第30條令停工並限期登記,屆期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新址的登記核准日,就是新址可以開機的日期。
- 環保許可不跟著搬:水污染防治許可、空污設置與操作許可、廢清書都綁廠址與設施,新址要重新申請,舊址要辦廢止或變更。設置許可審查與試車需要時間,遷廠案的環保線必須比搬運提早啟動,否則設備到位卻不能開機。
- 舊址要退得乾淨:舊廠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申報歇業,避免被以停工超過一年視同歇業逕為廢止登記;廢棄物與化學品依《廢棄物清理法》合法清運留存聯單;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指定事業者另有土壤檢測義務。土地要出售或出租,這些文件就是議價籌碼。
- 特登廠不能搬,只能重來:特定工廠登記綁定原廠址與登記內容,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9不得變更事業主體、增加面積或轉供他人設廠;搬到新址等於放棄特登身分,在新址依一般程序重新設廠。遷廠前先算清楚:舊址特登要保留自用還是註銷,兩種選擇的義務鏈完全不同。
- 審查端看的是兩地一致:新址主管機關會比對舊址登記資料、產業類別與主要產品是否延續,環保機關會核對舊址許可廢止與新址申請的設施清單是否對得上。兩地文件講不同故事,補正就會來回。我們用同一份設備清冊餵兩端所有申請。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工廠管理輔導法》由經濟部主管;新址的設立許可與登記由新址主管機關審查,水污、空污與廢棄物許可由環保機關核發。 |
|---|---|
| 法規依據 |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20條、第28條之1,另涉低污染認定基準、《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與《廢棄物清理法》。 |
| 誰要辦 | 被認定非低污染而須在輔導期限內遷離農地的既有工廠、訂單成長要換更大廠房的登記工廠,以及租約到期或遭徵收而必須搬遷的業者。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新址工廠設立許可與登記向新址主管機關送件;水污、空污許可與廢清書向環保機關申請;舊址歇業申報與許可廢止回舊址所在地辦理。 |
| 審查期限 | 新址空污設置許可與試車、水污許可審查各有法定審查期間,須在設備進場前啟動;各程序天數依現行規定,於書面初判時確認。 |
| 有效期與展延 | 新址空污與水污許可證效期5年,屆滿前依法定期間申請展延;舊址停工逾1年視同歇業,未申報者登記得被逕為廢止。 |
| 應備文件 | 現行工廠登記與環保許可文件、舊址土地建物謄本與租約、新址候選地地號或廠房使用執照、設備清冊與電力容量資料、縣府輔導或限期公文(如有)。 |
| 規費依據 | 設立許可與登記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與規費收費標準;環保許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與規費收費標準。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登記與許可申請所用系統依受理機關現行規定,於書面初判時確認;低污染認定基準全文見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條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把遷廠當變更地址送件、設備先搬許可後補、舊址停工未申報歇業、新址使用執照用途非工廠或違反分區、兩地設備清冊數字不一致而反覆補正。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前置:新址須為都市計畫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或依法編定工業區,使照用途為工廠並先取環保許可;後續:舊址許可廢止、清運聯單與土壤檢測。 |
| 偉騰承辦範圍 | 遷廠可行性初判與雙軌時程表、新址用地使照體檢、環保許可先期申請、登記送件與補正,並統籌舊址歇業、許可廢止、清運與土壤檢測到土地收尾。 |
辦理流程與時程
- 遷廠可行性初判
- 新址用地與使照體檢
- 新址許可先期申請
- 新址登記送件
- 舊址歇業與廢止
- 土地收尾與交接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工廠管理輔導法 | 第9條、第16條、第20條、第28條之1 | 設廠用地限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等;遷移廠址應重新辦理設立許可或登記;舊廠歇業應申報,停工逾1年視同歇業;非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由縣市訂輔導期限轉型、遷廠或關廠。 |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第8條、第9條 | 公告事業用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備查;公告事業於設立登記、變更經營者、變更用地範圍或歇業前應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送審。 |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第24條、第30條 | 指定固定污染源於新址設置前須取得設置許可證、設置後取得操作許可證;許可證效期5年,屆滿前3至6個月申請展延。 |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 | 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先送審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廢水須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許可效期5年,期滿前依規定期間申請展延。 |
| 廢棄物清理法 | 第31條 | 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後始得營運,清理事項變更時亦應辦理。 |
遷廠證照搬家檢核表:能否移轉、新址如何申請、舊址如何結案
| 證照 | 能否隨廠移轉 | 新址程序 | 舊址結案 | 法源 |
|---|---|---|---|---|
| 工廠登記 | 不能,廠址為登記事項 | 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用地須為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等可設廠土地 | 申報歇業,未申報者主管機關得逕為廢止 |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9條、第16條、第20條 |
|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 | 不能 | 新址設置前取得設置許可證,設置完成後取得操作許可證;效期5年 | 申請廢止舊址許可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0條 |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排放許可 | 不能 | 設立或變更前送審水措計畫,排放前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效期5年 | 申請廢止或變更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至第15條 |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不能 | 達公告規模者於新址營運前送審核准 | 變更或廢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
|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 | 屬義務而非證照 | 公告事業於新址設立登記前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送審 | 歇業前送審;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提供資料備查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第9條 |
| 使用執照與消防檢修申報 | 不能 | 新址建物用途須可作工廠,不符者變更使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 依建物現況辦理 | 建築法第73條;消防法第9條 |
資料來源:工廠管理輔導法第9條、第16條、第20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申辦入口: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工廠登記、遷廠重新登記)(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 申辦入口: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廠登記與轉型、關廠或遷廠輔導)(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申辦入口: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廠登記申辦)(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法規條文:低污染認定基準(經濟部法規)(經濟部)
- 法規條文:工廠管理輔導法 全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全文(第8條、第9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收費標準: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新址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舊址歇業之法定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繳納,環保許可依環境部收費標準;土壤污染評估調查、環工技師簽證與新址工程由第三方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統包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證照數量與新舊址縣市報價。
審查端觀點
- 新址主管機關審查遷入工廠時,會把它當一件全新的設廠案看:土地是否為都市計畫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或依法編定之工業區(《工廠管理輔導法》第9條),廠房使用執照用途是否為工廠,設備電力容量與廠房面積是否對應申請的產業類別與主要產品。舊址的登記資料是參考,不是免審的理由。
- 環保機關看兩件事:舊址許可有沒有依程序廢止或變更、新址許可的設施清單與製程是否與工廠登記申請一致。兩份文件描述同一批設備卻數字不同,是補正循環的主要來源;舊址廢棄物與化學品沒有合法清運紀錄,則會在土地移轉或後續稽查時被追溯。審查端要的是一條講得通的搬遷敘事。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把遷廠當變更地址送件——遷址須重新辦理登記,送錯程序等於白跑一趟且新址不得製造加工
- 設備先搬、許可後補——新址環保設置許可未取得就安裝操作,觸發空污水污罰則與停工
- 舊址停工不申報歇業——停工超過一年被視同歇業逕為廢止登記,想回頭出租廠房也失去身分
- 新址廠房只看租金不看使照——使用執照用途非工廠或違反分區,登記被駁回而租約已簽
- 舊址廢棄物與化學品交給搬家公司——無合法清運聯單,土地移轉時被要求先清理甚至列管調查
常見痛點
- 縣府通知我是非低污染,要在期限內遷廠,但不知道從找地還是找環保開始
- 新廠房租約已簽,才發現使照用途是倉儲,工廠登記送不進去
- 訂單不能停,兩邊生產線怎麼交接才不會被罰未登記製造
- 舊廠地想賣掉,買方要求土壤檢測與廢棄物清運證明,手上一張都沒有
- 特登廠想搬去工業區,怕搬了特登就沒了,不搬又擠不下產能
交付項目
- 遷廠雙軌時程表
- 新址設廠可行性報告
- 新址登記與許可文件一套
- 舊址退場文件包(歇業、廢止、聯單)
- 土地收尾與移轉前檢核報告
建議準備文件
- 現行工廠登記與環保許可文件
- 舊址土地建物謄本與租約
- 新址候選地地號或廠房使照
- 設備清冊與電力容量資料
- 縣府輔導或限期公文(如有)
法規依據
- 《工廠管理輔導法》(遷址重新登記、歇業申報、非低污染工廠輔導期限)
-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新址是否達應辦登記門檻)
- 低污染認定基準(經濟部公告;判定能否原地納管或必須遷廠)
- 《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新址許可申請與舊址許可廢止)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指定事業停業前之土壤檢測義務)
- 《建築法》(新址使用執照用途與變更使用)
細項業務全覽
- 遷廠可行性評估
- 非低污染輔導期限管理
- 新址用地分區體檢
- 新址使照用途核對
- 新址水污空污許可
- 新址廢清書申請
- 新址工廠登記送件
- 舊址歇業申報
- 舊址許可廢止
- 舊址廢棄物清運聯單
- 舊址土壤檢測統籌
- 兩地交接停機規劃
官方參考資料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工廠遷廠代辦
- 新北工廠遷廠代辦
- 桃園工廠遷廠代辦
- 新竹工廠遷廠代辦
- 苗栗工廠遷廠代辦
- 台中工廠遷廠代辦
- 彰化工廠遷廠代辦
- 南投工廠遷廠代辦
- 雲林工廠遷廠代辦
- 嘉義工廠遷廠代辦
- 台南工廠遷廠代辦
- 高雄工廠遷廠代辦
- 屏東工廠遷廠代辦
- 宜蘭工廠遷廠代辦
- 基隆工廠遷廠代辦
- 花蓮工廠遷廠代辦
- 台東工廠遷廠代辦
- 澎湖金馬工廠遷廠代辦
常見問題
遷廠統包的費用怎麼估?
遷廠案的工項由三件事決定:新址是否已有合法廠房、環保許可有幾張要重辦、舊址是否需土壤檢測與清運。本所在看過現行登記與許可文件、新舊址資料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第一次書面初判免費,會先畫出雙軌時程與工項清單,讓你知道錢與時間各花在哪。
遷廠從決定到新址開機要多久?
時間由環保線決定,不是搬運線。新址若涉及空污設置許可與試車、水污許可審查,這些程序有各自的法定審查期間,必須在設備進場前啟動;建物若要變更使用另加工程期。
多數案子的節奏是:先取新址許可與登記核准,再排搬遷與停機,把空窗壓在最短。初判時給分階段時程表。
我被認定非低污染,一定要遷廠嗎?有沒有別的路?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非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在輔導期限內有三條路:轉型、遷廠、關廠。轉型是把非低污染製程(例如電鍍、酸洗、陽極處理)外包或拆除後重新認定;遷廠是整廠移到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關廠則處理退場。三條路的成本結構完全不同,我們會用你的製程與訂單結構試算後給建議。
先搬過去開工,登記慢慢補可以嗎?
不行。
遷址未重新登記即製造加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0條會被令停工並限期完成登記,屆期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不遵行按次連續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至停工為止;環保端未取得許可就操作另有各法罰則與停工風險。
正確順序是新址許可與登記先到位,再排搬遷日。
特登工廠可以搬到工業區嗎?搬了特登會怎樣?
特定工廠登記綁定原廠址,搬到新址就是在新址依一般程序重新設廠,特登不會跟著走。舊址特登要決定去向:出租給他人設廠不被允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9禁止轉供他人設廠),可選擇繼續自用低污染生產、或申請歇業註銷。兩種安排影響雙金義務與土地處分,遷廠前一併規劃。
舊廠地要賣,買方要土壤檢測和清運證明,一定要做嗎?
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指定事業者,停業或土地移轉前有土壤檢測義務;即使不屬指定事業,買方多半要求檢測報告與廢棄物清運聯單作為議價依據。舊址退場文件包(歇業申報、許可廢止、清運聯單、檢測報告)做得完整,土地才賣得出好價,也不會在移轉後被追究。
工廠遷址只辦變更地址就好,還是要重新登記?
要重新登記,遷址在法律上不是變更地址。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工廠遷移廠址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也就是在新址從頭走一次設廠程序:土地分區、建照使照、環保許可、消防檢查,最後才是登記;把工廠遷廠當搬家送變更地址,等於送錯程序白跑一趟,新址在登記核准前也不得製造加工。
本所先做遷廠可行性初判,把新址線與舊址線排成一張雙軌時程表,新址的登記核准日就是可以開機的日期,搬遷與停機日都倒推回去安排。
工廠遷廠評估要先準備哪些文件?
五樣資料就能啟動:現行工廠登記與環保許可文件、舊址土地建物謄本與租約、新址候選地的地號或廠房使照、設備清冊與電力容量,以及縣府輔導或限期公文(如有)。
設備清冊最關鍵,新址主管機關會比對舊址登記的產業類別與主要產品是否延續,環保機關會核對舊址許可廢止與新址申請的設施清單是否對得上,兩地文件講不同故事,補正就會來回,所以本所用同一份設備清冊餵兩端申請。
加 LINE 傳資料後,本所回覆處理順序與雙軌時程草案,收到限期公文者優先處理。
新廠房租約簽了才發現使照是倉儲,工廠登記還能過嗎?
不能直接過,要先處理建物與土地條件。
新址主管機關把遷入工廠當一件全新的設廠案審查:土地須為都市計畫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或依法編定之工業區(《工廠管理輔導法》第9條),廠房使用執照用途須為工廠,設備電力容量與廠房面積要對應申請的產業類別與主要產品;使照用途是倉儲,就得先依《建築法》辦理變更使用,能不能變更取決於分區與建物條件。
工廠遷址最貴的錯誤就是只看租金不看使照,本所建議簽約前先做新址用地與使照體檢,出具新址設廠可行性報告。
遷廠環保許可可以直接轉到新址嗎?
不能,環保許可不跟著搬。
水污染防治許可、空污設置與操作許可、廢清書都綁定廠址與設施,新址要依《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與《廢棄物清理法》重新申請,舊址則要辦理廢止或變更;設置許可審查與試車需要時間,環保線必須比搬運線提早啟動,否則設備到位卻不能開機,未取得許可就安裝操作另有罰則與停工風險。
環保機關會核對舊址許可廢止與新址申請的設施清單是否一致,本所把新址許可先期申請與舊址廢止排進同一張時程表,用同一份設備清冊送兩端。
舊廠址停工後一直不申報歇業,會有什麼影響?
停工超過一年會被視同歇業,逕為廢止登記。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舊廠址應申報歇業,不申報而停工超過一年,主管機關得視同歇業逕為廢止工廠登記,想回頭出租舊廠房也失去身分;舊址的廢棄物與化學品要依《廢棄物清理法》合法清運並留存聯單,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指定事業者另有土壤檢測義務,缺紀錄會在土地移轉或稽查時被追溯。
工廠遷廠的舊址線由本所統籌歇業申報、許可廢止、清運聯單與土壤檢測,交付舊址退場文件包,也是土地出售或出租的議價籌碼。
工廠遷廠的流程是什麼,第一步先做哪件事?
第一步是遷廠可行性初判,不是找搬家公司。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遷移廠址應重新辦理設立許可或登記,流程等於重辦一座工廠:可行性初判、新址用地與使用執照體檢、新址環保許可先期申請、新址工廠登記送件、舊址歇業申報與許可廢止、舊址土地收尾與交接。
新址線與舊址線同時進行,兩線交會的日子就是生產線停機日;環保線要比搬運提早啟動,登記核准日才是新址可以開機的日期。加 LINE 傳現行登記、許可與新址資料,由偉騰書面初判並排出雙軌時程表。
搬走後,舊址的工廠登記可以轉讓給接手的人嗎?
不能,工廠登記綁事業主體與廠址,不是可交割的資產。工廠遷廠後舊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申報歇業,登記隨之結束;接手的人要以自己名義依新設廠程序在該址申請登記,要件全部重審,環保許可也要重新申請。
特定工廠登記更嚴,依同法第28條之9不得變更事業主體或轉供他人設廠,舊址特登只能自用或註銷。出租或出售舊廠時,備齊歇業申報、許可廢止與清運聯單,才是對接手者有用的文件。加 LINE 傳舊址登記與租售規劃,由偉騰書面初判退場方式。
遷廠時順便換公司名或主要產品,登記要怎麼辦?
新址登記直接依新內容登載,舊址依原登記資料辦歇業。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工廠遷址是重新辦理設立許可或登記,新址主管機關把它當全新設廠案審查,事業主體、產業類別、主要產品、設備電力容量與廠房面積都依新址現況登載。
兩地文件要一致:審查端會比對舊址登記與新址申請是否延續,環保機關也會核對舊址許可廢止與新址設施清單,主要產品或製程改變時環保許可的種類可能跟著變。加 LINE 傳現行登記與變更計畫,由偉騰書面初判。
工廠遷廠可以跨縣市嗎,主管機關會換嗎?
可以,主管機關會換成新址所在地的機關。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遷移廠址要重新辦理登記,新址的工廠登記向新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空污許可與廢清書也向新址的環保機關重新申請;舊址的歇業申報與許可廢止則留在原機關辦理。
同一批設備的文件在兩邊要一致,否則補正會在兩地來回。化學品與廢棄物要依《廢棄物清理法》合法清運並留存聯單,不能交給搬家公司載走。加 LINE 傳兩地資料,由偉騰書面初判並統籌兩地送件。
遷廠新址一定要在工業區嗎,農地或丁建可以嗎?
農地不行,丁種建築用地與工業區可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9條,設廠土地須為都市計畫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或依法編定的工業區,新址主管機關審查遷入工廠時第一個核對的就是分區,其次是廠房使用執照用途是否為工廠。
農業用地上新設工廠沒有登記路徑,特定工廠登記只適用既有未登記工廠,電鍍、酸洗等非低污染製程更走不了。工廠遷廠找地時,先做新址用地與使用執照體檢再簽約。加 LINE 傳候選地地號或廠房使用執照,由偉騰書面初判。
訂單不能停,新舊兩廠可以同時生產一陣子嗎?
可以,前提是新址已取得登記與環保許可,舊址尚未歇業。同一事業可同時擁有兩座登記工廠,交接期兩地都合法;等新址產線穩定,再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對舊址申報歇業,並辦許可廢止。
不能反過來:新址登記核准前製造加工,依第30條會被令停工並限期登記,屆期處罰鍰且得按次處罰;舊址停工超過一年不申報則被視同歇業逕為廢止登記。工廠遷廠的交接停機規劃,就是把並行期排進合法區間。加 LINE 傳兩地登記與許可現況,由偉騰書面初判交接日。
工廠變更登記的流程是什麼?
遷廠不是「變更登記」而是「重新登記」: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只有負責人、廠名、主要產品、面積等登記事項改變才走同條第2項的變更登記。
所以遷廠的順序是:先確認新址用地可設廠(第9條)與使用執照用途,再依新址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環保許可在新址重新申請,舊址則申報歇業(第20條)。若您問的是廠址不變的變更登記,流程與文件請看偉騰的工廠變更登記專頁。書面初判時我們會先判定您的案子屬於哪一種。
辦理工廠變更登記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遷廠新址重新登記的文件核心與新設相同:工廠登記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新址土地登記謄本與使用執照或使照用途證明、廠房配置圖與設備清冊、電力容量與熱能資料,屬環保指定事業者另附空污、水污、廢棄物許可或計畫核准文件,公告事業並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資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舊址則備歇業申報書與許可廢止申請。
若只是廠址不變的變更登記,依變更事由檢附原工廠登記證明、變更後之公司登記或負責人身分文件、變更後產品與設備清冊等,各縣市經發局公告的應檢附書面資料略有差異。偉騰會依新舊址所在縣市各出一份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