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漁業登記代辦:養殖漁業許可・魚塭合法化・魚塭申請
定義:養殖漁業登記是陸上魚塭經營者依縣市規則,備齊土地與用水證明向公所申請、由縣市政府核發登記證的程序。
魚塭的水裡,游著三套法規:土地、水權、漁業權。
陸上魚塭要養殖漁業登記與土地容許,抽地下水要水權,出海帶客要娛樂漁業執照——漁業是典型的多許可交織產業。偉騰把土地、水、漁業三條線一次整理,讓您的養殖與海上事業合法穩固,全台受理。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漁業與養殖事業許可,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漁業與養殖事業許可:
- 養殖漁業登記證
- 陸上魚塭容許使用
- 養殖放養申報
- 室內養殖場設置
- 循環水養殖規劃
- 娛樂漁業執照
- 海釣船營業登記
- 漁船筏檢查安排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漁業法》
- 《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 《水利法》
-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應備文件
- 魚塭地號與土地謄本
- 水井現況(位置、深度、用途)
- 養殖品項與放養規模
- 既有登記證或漁船資料(如有)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承接老魚塭只點交池子;農牧用地直接開挖魚塭;農用水井拿來養高密度魚蝦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魚塭合法化的座標只有三個:土地端的使用容許、水源端的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漁業端的養殖漁業登記證——三證分屬不同機關,缺一就接不上補助、救助與產銷履歷。偉騰用「一張魚塭健檢表」開場:地籍、水井、登記現況一次盤點,先排定補證順序,再動第一步。
最大的風險是把歷史共業當成現狀安全:「先養再說」年代留下的無容許魚塭、無水權水井、過期登記證,平時相安無事,天災救助、綠能設施、收購契約一來就全數到期。地層下陷管制區更殘酷——水權總量只減不增,合法化窗口一旦錯過,下一步常常就是封填名單。
偉騰把三線程序交錯排程:農牧用地先辦農業設施容許、水源走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最後接養殖漁業登記證,順序錯一步就互相卡死。室內養殖場的建物與環保配套,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領軍同步把關;想轉型海釣與賞鯨的船主,娛樂漁業執照、船舶檢查與責任保險一次辦齊。
LINE 諮詢
把養殖漁業登記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順序錯了,三證互相卡死:土地容許、水權、登記證分屬農政、水利、漁業三個機關,登記證以前兩證為底;先送後面的件,只會收到互等的補正。健檢表先定順序——地籍先驗、水源次之、登記收尾,程序才會單向前進。
- 補助與救助只認證不認人:天災救助、養殖設施補助、放養申報、產銷履歷與保險投保,全部以養殖漁業登記證為前提;養得再好,缺證就進不了正規通路與救助名單。證照平時補齊,等要用時才辦一定來不及。
- 管制區水井是倒數計時:地層下陷管制區的水權總量只減不增,新申請幾乎沒有空間;既有水井的合法化窗口一旦錯過,往往進入封填名單。水源是養殖場最常被低估的風險,海水與循環水的技術轉型要提前布局。
- 衛星圖對地籍,擴池現形:查核端的座標是遙測圖資對地籍資料:魚塭範圍與登記內容的落差一眼可辨,擴池、加蓋未申報的部分在圖層比對下全數現形。申報資料與現場一致,是通過查核最省力的方式。
- 載客出海先辦照再開航:漁船兼營海釣、賞鯨要取得娛樂漁業執照,船舶通過檢查、投保責任保險,載客人數與作業海域都有規範;私接釣客一旦出事,民刑事責任極重。轉型的第一步永遠是把執照與保險辦齊。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漁業事務由農業部漁業署主政;養殖漁業登記證與娛樂漁業執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水權由水利主管機關受理。 |
|---|---|
| 法規依據 | 《漁業法》第69條授權各縣市自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桃園、臺南、高雄、屏東、彰化各有規定);設施容許依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 誰要辦 | 經營或承接魚塭、種苗場的養殖業者;規劃室內循環水、白蝦石斑養殖場的投資團隊;想跨入海釣船、賞鯨等娛樂漁業的船主;申請救助前須補證者。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向魚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處或農業局送件;土地容許、水權登記、養殖漁業登記證分屬農政、水利、漁業三線,登記證以前兩證為底。 |
| 審查期限 | 縣市規則未定審查日數:公所勘查後轉報縣市政府核發;臺南市安定區公所公告隨到隨辦;文件不齊者由公所通知限期補正或駁回(高雄市流程圖)。 |
| 有效期與展延 | 登記證效期依縣市規則:桃園5年、彰化最長5年、臺南、高雄、屏東最長10年;期滿前3個月申請換發,養殖漁業人變更須重新申請。 |
| 應備文件 | 魚塭地號與土地謄本、水井現況(位置、深度、用途)、養殖品項與放養規模、既有登記證或漁船資料(如有);娛樂漁業另備船舶檢查與責任保險文件。 |
| 規費依據 | 依《漁業法》、《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與規費收費標準;水權登記規費依《水利法》與規費收費標準。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申請書向魚塭所在地公所索取或下載(臺南安定區、彰化農業處有 docx/odt);放養申報書附於農業部放養申報要點;水權書表見水權資訊網。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農牧用地未辦農業設施容許即開挖魚塭、水井用水量超出登記範圍、擴池加蓋未申報與衛星圖資比對不符、送件順序倒置遭互等補正、登記證過期且現況已變。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前置: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後續:登記證核發後的放養申報、產銷履歷對接與養殖保險投保,娛樂漁業另需船舶檢查與責任保險。 |
| 偉騰承辦範圍 | 從魚塭三證健檢、補證排序、土地容許與水權備件送件、養殖漁業登記證新辦或換發、補正回覆,到娛樂漁業執照取得;違規裁罰另代擬陳述意見與訴願。 |
辦理流程與時程
- 三證健檢:地籍、水井、登記現況總盤點,書面判讀補證路徑。
- 土地容許:魚塭與養殖設施的容許申請,違規使用先行矯正。
- 水源合法化: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管制區另闢技術轉型方案。
- 登記接軌:登記證核發,放養申報、履歷與補助資格接上軌道。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漁業法 | 第3條、第15條、第41條、第49條、第65條、第69條 |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由各直轄市、縣(市)自訂規則;水域養殖屬區劃漁業權;娛樂漁業須申領執照,經營期間最長5年。 |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第5條、第9條 | 依法應登記而未登記者不予現金救助;持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者自114年起不受水源法令限制;災前須完成放養申報。 |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第20條、第21條 | 水產養殖設施分室外生產、室內生產、管理、初級加工集貨等類,細目依附表四;經營計畫應敘明用水來源與廢污水處理。 |
|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第2條、第8條、第10條 | 娛樂漁業執照申請應附船員證照、責任險與傷害險契約、船舶檢查文件;執照記載活動項目、乘客定額與有效期間。 |
| 水利法 | 第27條、第46條 | 水權之取得、移轉、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抽汲地下水等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 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 | 第2條、第3條 | 陸上養殖抽水、排水、打氣、循環水等設備用電,領有養殖漁業執照者屬農業動力用電,得向售電業申辦電費減免。 |
養殖漁業登記條件表(依桃園、臺南、高雄、屏東、彰化五縣市規則整理)
| 條件項目 | 內容 | 受理與審查 | 依據 |
|---|---|---|---|
| 土地 | 非都市土地養殖用地;或工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之農牧用地、乙種與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准作養殖使用;從來使用;都市土地依分區管制申准;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限經核准之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臺南另含室外生產設施) | 鄉(鎮、市、區)公所勘查後轉報縣市政府核發;高雄市向海洋局申請,得委託區公所 | 桃園規則第3條;臺南規則第4條;高雄自治條例第4條;屏東規則第3條;彰化規則第5條 |
| 水源 | 取得水權狀、水利主管機關核發之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桃園、彰化列為登記要件;高雄於取得登記證後違反水利法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廢止) | 水權向水利主管機關登記;地下水井另受地下水管制 | 桃園規則第3條第2項;彰化規則第5條;高雄自治條例第5條第4項;水利法第27條、第46條 |
| 應備文件 | 申請書、身分證明、最近3個月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租約(公有土地附養魚池租賃契約)、養殖場位置及配置略圖、共同經營切結書、非養殖用地者附容許使用同意或從來使用證明 | 文件一式2份(臺南安定區、彰化);高雄同一區同一申請人限領1張 | 桃園規則第4條;臺南規則第5條;彰化規則第6條;高雄海洋局申請應注意事項 |
| 登記證效期 | 桃園5年;彰化最長5年;臺南依所附土地使用文件最短效期核定、最長10年;高雄不逾10年;屏東最長10年;期滿前3個月申請換發 | 縣市政府核發新證 | 桃園規則第5條;彰化規則第7條;臺南規則第6條;高雄自治條例第6條;屏東規則第5條 |
| 變更與歇業 | 養殖漁業人變更應重新申請;登記事項變更向公所提出轉報;終止經營30日內申請歇業並繳回登記證 | 公所轉報縣市政府 | 桃園規則第6條至第9條;高雄自治條例第7條至第10條 |
| 撤銷或廢止 | 土地使用與登記不符、違反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法令經處分、未具合法使用土地權利者,得撤銷或廢止登記證 | 縣市政府 | 高雄自治條例第13條;彰化規則第15條 |
資料來源:桃園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law.tycg.gov.tw law01.tainan.gov.tw outlaw.kcg.gov.tw ptlaw.pthg.gov.tw lawsearch.chcg.gov.tw
養殖漁業的三種型態與應取得的證照
| 型態 | 法律定位 | 需要的證照或文件 | 法源 |
|---|---|---|---|
| 陸上魚塭養殖(室外池、室內循環水) | 在陸地圍築、挖築或建構室內養殖池,由各直轄市、縣(市)依漁業法授權訂定規則管理 |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非養殖用地另需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水權狀或合法用水證明 | 漁業法第69條;各縣市規則;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 |
| 海面或內水面水域養殖(箱網、牡蠣、文蛤等) | 區劃一定水域經營養殖,屬區劃漁業權;或於專用漁業權漁場入漁 | 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入漁權證明;放養申報使用海上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 | 漁業法第15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第6點 |
| 娛樂漁業(海釣船、賞鯨、觀賞生態) | 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 | 娛樂漁業執照,核准經營期間最長5年,屆滿前3個月申請換照;責任保險與乘客傷害保險 | 漁業法第41條、第41條之2;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8條、第10條 |
| 養殖漁業生產區 | 縣市於環境適合發展養殖或現有魚塭集中區域規劃設置 | 依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辦理 | 漁業法第69條第2項;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 |
資料來源:漁業法第15條、第41條、第69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a.gov.tw
登記證與放養申報連動的權益
| 權益 | 條件與時點 | 法源 |
|---|---|---|
|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 | 依法應登記者須已登記;災害發生前完成當季放養申報;持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者自114年1月1日以後之災害不受水源法令限制;公所憑最近一次有效放養申報書受理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放養申報要點第9點 |
| 放養申報 | 申報人為登記證負責人、魚塭經營承租人或區劃漁業權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向公所申報;新領登記證者取得後1個月內申報;換證期間公所先予受理 | 放養申報要點第3點、第4點 |
| 農業動力用電電費減免 | 領有養殖漁業執照者的抽水、排水、打氣、溫室加溫、循環水等設備用電;彰化縣由公所憑登記證與水權文件核發水產養殖用電證明 | 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第2條、第3條;彰化縣水產養殖用電證明書核發作業辦法第4條 |
| 水產養殖管理設施容許 | 具核准之室外或室內生產設施者,得申請管理室(每0.5公頃養殖面積30平方公尺,最大120平方公尺)、飼料調配及儲藏室、電力室、轉運操作處理場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附表四 |
資料來源: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 law.moj.gov.tw law.moa.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法規條文:漁業法 全文(第 69 條授權各直轄市、縣(市)訂定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 41 條娛樂漁業執照)(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桃園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土地與水源要件、應備文件、效期 5 年)(桃園市政府)
- 法規條文:臺南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向區公所送件、效期依土地文件核定最長 10 年)(臺南市政府)
- 法規條文:高雄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管理自治條例(海洋局主管、效期不逾 10 年、撤銷廢止事由)(高雄市政府)
- 法規條文:屏東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效期最長 10 年、期滿前 3 個月換證)(屏東縣政府)
- 法規條文:彰化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土地與水源雙要件、效期最長 5 年)(彰化縣政府)
- 申請書表:臺南市安定區公所 申辦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作業流程表(申請書 docx、填寫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共同經營切結書下載)(臺南市安定區公所)
- 申請書表:彰化縣政府農業處 養殖漁業登記證之申請及核發(申請資格、應備證件、申請書與土地使用同意書下載)(彰化縣政府農業處)
- 官方說明: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申請案作業流程圖與申請應注意事項(PDF)(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 申請書表: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農業部,附陸上魚塭與海上養殖放養申報書 odt)(農業部)
- 法規條文: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附表四 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規定(PDF,管理室與加工集貨設施面積上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全文(第 5 條登記與放養申報為救助要件)(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農業部漁業署)(農業部漁業署)
- 法規條文:彰化縣水產養殖用電證明書核發作業辦法(憑登記證向公所申請用電證明辦電費減免)(彰化縣政府)
- 申請書表:經濟部水利署 水權資訊網 申請書表(地面水與地下水水權登記申請書)(經濟部水利署)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的核發、換發與變更規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費法訂定之收費標準計收,水權登記另依水權登記收費標準;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圖說、水權履勘、地籍謄本等第三方費用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三證缺口與土地權屬複雜度書面報價,三者分列。
審查端觀點
- 養殖查核的座標是「衛星圖對地籍」:魚塭範圍與登記資料的落差用遙測一眼可辨,擴池、加蓋未申報的部分,在圖資比對下無所遁形。
- 水利端對管制區水井的態度是「總量只減不增」:新申請幾乎沒有空間,既有井的合法化窗口一旦錯過,下一步往往就是封填名單。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承接老魚塭只點交池子——三證現況沒查,補助救助資格與歷史欠帳一起概括承受
- 農牧用地直接開挖魚塭——未辦農業設施容許被認定違規使用,罰鍰與恢復原狀齊來
- 農用水井拿來養高密度魚蝦——用水量遠超登記範圍,管制區內恐被列入封填
- 擴池加蓋不申報——衛星圖資對地籍一比就現形,查核缺失連動補助與履歷資格
- 漁船私下接海釣客——執照與責任保險全空白,事故發生時民刑事責任一肩扛
常見痛點
- 魚塭是長輩留下的,證照現況連我自己都說不清
- 申請救助被退件才知道缺登記證,損失沒人補
- 聽說水權很難辦,管制區的井不知道保不保得住
- 收購契約要產銷履歷,卡在登記證整批單不敢接
- 船想轉做海釣生意,程序、檢查、保險沒人帶路
交付項目
- 魚塭健檢報告
- 養殖漁業登記證
- 土地容許與水權文件
- 娛樂漁業執照(如適用)
建議準備文件
- 魚塭地號與土地謄本
- 水井現況(位置、深度、用途)
- 養殖品項與放養規模
- 既有登記證或漁船資料(如有)
法規依據
- 《漁業法》
- 《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 《水利法》
-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細項業務全覽
- 養殖漁業登記證
- 陸上魚塭容許使用
- 養殖放養申報
- 室內養殖場設置
- 循環水養殖規劃
- 娛樂漁業執照
- 海釣船營業登記
- 漁船筏檢查安排
- 養殖用水登記
- 魚塭承租轉讓文件
- 水產種苗場登記
- 養殖保險投保銜接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新北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桃園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新竹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苗栗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台中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彰化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南投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雲林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嘉義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台南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高雄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屏東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宜蘭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基隆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花蓮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台東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 澎湖金馬養殖漁業登記代辦
常見問題
老魚塭在農牧用地上養了大半輩子,這種情況還能補證嗎?
能不能補,取決於土地與水源的底子:農牧用地可申請農業設施容許(開挖深度與設施類型有框架),水源走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兩關能過,登記證就是收尾;卡在違規使用或管制區的,先解前兩關再談。
給地號與水井現況,本所用書面健檢說清楚。
登記證過期一陣子了,是換發就好還是得重頭辦?
先比對現況再定案:登記內容與實際養殖範圍、品項一致的,走換發相對單純;有擴池、變更品項或土地水源現況已變的,要先把落差修掉,否則送件反而引來查核對帳。本所先拿地籍與登記資料互核,給您風險最低的那條路。
地層下陷管制區裡的水井,還有機會合法化嗎?
窗口很窄但存在:管制區的新水權核發極嚴,既有水井要把握輔導與登記的窗口辦理,錯過往往就進入封填名單。同步要備第二方案——海水取用與循環水系統的技術轉型評估。把水井位置、深度與用途給本所,判讀完再決定押哪一邊。
三證全部補齊,心理上該抓多久?
定性判斷:土地容許與水源程序是主時程、可部分平行推進,登記證在前兩證落地後收尾,相對快。底子乾淨的魚塭以月計,涉違規矯正或管制區水源的,以更長期程計。本所開案即出補證順序表,每段有里程碑,不讓案子空轉。
健檢加補證的服務費,能先給個數字嗎?
無法先給,也不該先給——每口魚塭的地籍、水源與登記欠帳差異極大,沒看現況就開的數字都是誤導。本所了解案情後以書面個別說明費用結構與付款節點,不公開於網站;法定規費依機關公告計收。先做書面健檢,再談委任範圍。
補完證之後,放養申報跟保險也能接著處理嗎?
能。登記證核發後,放養申報、產銷履歷對接與養殖保險投保銜接是本所的收尾服務——這些正是收購契約與救助資格的日常門票。娛樂漁業端的船舶檢查安排與責任保險同樣可統籌,一個窗口把整條產業鏈的文件排齊。
沒有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請天災救助或補助會怎樣?
要辦,沒有登記證會直接卡住補助與救助。
依《漁業法》與《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陸上魚塭要取得養殖漁業登記證;天災救助、養殖設施補助、放養申報、產銷履歷與養殖保險投保,全部以登記證為前提,養得再好也進不了正規通路與救助名單。
登記證又以土地容許與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為底,缺任何一張都會互相卡住。我們會先用書面健檢盤點地籍、水井與登記現況,排定補證順序後再送件,不要等到申請救助被退件才補。
魚塭合法化的三張證分別找哪個機關,要先辦哪一張?
三張證分屬三個機關,順序是土地、水源、登記。
土地端的魚塭與養殖設施容許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向農政機關申請;水源端的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依《水利法》向水利機關辦理;漁業端的養殖漁業登記證依《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向漁業主管機關申請,且登記證以前兩證為底,先送後面的件只會收到互相等待的補正。
所以正確做法是地籍先驗、水源次之、登記收尾。我們開案就出補證順序表,把三線程序交錯排程,讓每一段都能單向前進。
魚塭申請三證健檢,第一次諮詢要準備哪些資料?
第一步不是填申請書,而是備齊健檢資料。
請提供魚塭地號與土地登記謄本、水井現況(位置、深度、用途)、養殖品項與放養規模,既有的養殖漁業登記證或漁船資料有就一併附上;我們用這些資料把地籍、水源與登記現況互核,判讀土地容許、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登記證三條線各缺什麼,寫成魚塭健檢報告與補證順序表。
之後各機關的申請書件由我們整備,分別向農政、水利與漁業機關送件。天災救助或限期公文這類有時效的案件,會以急件優先開案。
魚塭擴池沒更新養殖漁業登記,查核會被發現嗎?
會,查核端就是用衛星圖對地籍。
養殖查核以遙測圖資比對地籍與登記資料,魚塭範圍與登記內容的落差一眼可辨,擴池、加蓋而未申報的部分在圖層比對下全數現形;查核缺失會連動補助、天災救助與產銷履歷資格,登記證換發時也會被要求先把落差修掉。
所以申報資料與現場一致,是通過查核最省力的方式。我們會先拿地籍與登記資料互核,有擴池或變更品項的先辦土地容許並更正登記內容,再送換發,避免送件反而引來對帳。
用農用水井抽地下水養魚,還要另外辦養殖水權嗎?
要看用途與用水量是否還在登記範圍內。
魚塭水源要依《水利法》取得水權或辦理臨時用水登記,農用水井拿來養高密度魚蝦,用水量往往遠超原本登記的範圍,位在地層下陷管制區的更可能被列入封填名單;而管制區的水權總量只減不增,新申請幾乎沒有空間。
所以水井現況(位置、深度、用途)是健檢必查項目,水源合法化排在土地容許之後、登記證之前。我們會判讀該走水權還是臨時用水登記,管制區另闢海水取用或循環水的技術轉型方案。
養殖登記證有什麼好處?
登記證是多數農漁政權益的門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依法應登記而未登記者不予現金救助與補助;持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者,自114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天然災害申請救助時不再受水源法令限制。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第3點以登記證負責人為申報人,災後公所憑最近一次有效放養申報書受理救助。
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第2條把領有養殖漁業執照者的抽水、打氣、循環水等設備用電列為農業動力用電,可向售電業申辦電費減免。申請水產養殖管理設施(管理室、飼料室、電力室)的容許使用,也以具核准的生產設施為前提。
養殖漁業有哪些分類?
從管理法規看有三類。一是陸上魚塭養殖:在陸地圍築、挖築或建構室內養殖池,依漁業法第69條由各直轄市、縣(市)訂定登記及管理規則,取得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二是水域養殖:在海面或內水面區劃一定水域經營,屬漁業法第15條的區劃漁業權或專用漁業權入漁,箱網、牡蠣、文蛤等以海上養殖申報書辦放養申報。
三是娛樂漁業:依漁業法第41條提供漁船供娛樂採捕或觀光,須申領娛樂漁業執照。設施面向另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分為室外生產、室內生產、管理、初級加工集貨、箱網牡蠣管理等類。
魚塭地可以蓋房子嗎?
不能蓋住宅,但可以申請與養殖直接相關的農業設施。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1條附表四,具核准的室外或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者,得申請水產養殖管理設施:管理室每0.5公頃養殖面積得使用30平方公尺、最大興建面積120平方公尺並得附設衛生設備,另有飼料調配及儲藏室、電力室、轉運及操作處理場等細目,各有面積上限;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內附屬的管理空間合計不得超過該設施建築面積25%。
這些設施須先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有建築物者依各縣市規則仍應符合建築法;住宅或與養殖無關的建物不在容許項目內。
如何申請養殖漁業登記證?
程序由公所初審、縣市政府核發。
以桃園市規則第4條與臺南市規則第5條為例,向魚塭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書,檢附土地登記謄本(非自有者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租約,公有土地附養魚池租賃契約)、身分證明、養殖場位置與配置略圖、符合土地使用規定的證明(非養殖用地附容許使用同意)、共同經營切結書;桃園與彰化另要求水權狀或合法用水證明。
公所派員勘查後轉報縣市政府核發登記證,高雄市由海洋局複審並得會同勘查。臺南市安定區公所公告本項隨到隨辦、文件一式2份。效期屆滿前3個月要申請換發,逾期依漁業法第65條處理。
養殖漁業放養量要如何申報?
依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申報人為登記證負責人、魚塭經營承租人或區劃漁業權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可委託漁民團體代辦;新領登記證者於取得後1個月內申報。
陸上養殖應附放養申報書一式4份、登記證影本、水權狀等水源證明(縣市登記要件未列水權者免附)、承租者附租約與負責人同意書;自115年起新放養者附進苗證明或單據、在池蓄養者附聲明書。公所審核後15日內彙送縣市政府備查並抽查,資料不符者7日內更正。災害發生後公所憑最近一次有效申報書受理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