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過了之後,還有一份十年的減量作業
應實施環評且增加溫室氣體排放的開發行為,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要在營運日前提出增量抵換計畫,每年抵換增量的百分之十、連續十年。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帶隊,從增量對帳、來源盤點、計畫送審到十年執行追蹤全程接手,全台各縣市受理。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規定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抵換確有困難者得申請經核可後改繳納代金。一定規模由《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2條界定:應實施環評且涉及增加排放量的工廠設立(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園區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或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高樓建築開發;通過環評後變更須重新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亦適用。
辦法第4條把節奏定死:抵換比率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執行十年,每年超過百分之十者可提前完成。第5條的來源有四類:自願減量專案額度、抵換專案額度、九十九年九月十日以後的先期專案額度,以及在開發範圍外執行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車、高效率空調與照明、電動農機、高效率增氧設備等依附錄計算的減量效益;後者依第11條要先送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完成後六十日內送成果報告核發並存入帳戶。
時點是最容易失守的一環:依第6條應於環評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申請,營運日是開發範圍內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日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發給日;第13條主管機關九十日內審查、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第8條自營運日起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執行報告。偉騰把這些日期倒推成一張時程表,並用增量對帳確保抵換計畫的數字與環評書件一致。
服務重點
- 適用判定看兩件事:依辦法第2條,第一看開發行為是否屬四類且應實施環評並增加排放量:工廠設立要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園區、火力或汽電共生機組(天然氣或每部機組二點五萬瓩以下除外)與高樓建築沒有噸數門檻;第二看變更案是否須重新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辦法施行前已通過環評的案件,後續變更達規模者同樣適用。
- 增量數字要對得上環評:排放增量以開發範圍內每年原(物)料、燃料、外購電力或蒸汽用量推估,採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或其他經環境部認可的方法,且要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載明的溫室氣體內容一致。審查端第一個核對的就是這個基準數,對不上就退回重算,抵換比率再正確也沒用。
- 來源要有主力與備援:自願減量專案額度供給有限,把它當唯一來源的計畫常在執行年卡住。辦法第5條第4款允許在開發範圍外執行汰換老舊汽機車、高效率空調與照明、電動農機、高效率增氧設備等措施取得減量效益,依第11條先送取得計畫、完成後六十日內送成果報告核發並開立帳戶;額度與減量效益組合,才能撐過十年。
- 審查端看可執行性:依第7條申請文件要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環評書件溫室氣體內容與增量抵換計畫,計畫載明開發內容與期程、排放源與用量、增量推估、抵換比率與期程、每年完成日與抵換來源。主管機關依第13條九十日內完成形式與實質審查,可聘專家協助,重點是來源是否確定、期程是否可行、有無重複計算。
- 十年執行才是本體:依第8條自營運日起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執行報告,附各款來源類型、帳戶核撥狀況與抵換數量佐證;租戶進駐、產能變動時依第9條檢具修正內容經核准後執行。辦法第14條列有視為未依第24條抵換的情形,一旦成立就回到《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的處罰。抵換是持續十年的義務,不是送件核定就結束。
常見痛點
- 環評通過快兩年了,最近才聽到營運前要送一份增量抵換計畫
- 顧問說去買碳權就好,但市場上根本買不到十年的量
- 園區沒有排放量門檻也要抵換,我們一直以為只有大工廠才要
- 使用執照下個月就要核發,抵換計畫連增量數字都還沒算
- 第一年執行報告要交了,誰來算、算什麼、附什麼佐證都不知道
交付項目
- 適用判定書與時程倒推表
- 增量對帳表(環評書件與抵換基準數)
- 來源三層盤點與十年配置表
- 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成果報告與抵換計畫全冊
- 年度執行報告追蹤儀表
建議準備文件
- 環評審查結論與說明書或評估書溫室氣體章節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文件
- 開發內容、期程與分期規劃
- 原(物)料、燃料、外購電力或蒸汽用量資料
- 預定營運日(首張操作許可證或使用執照時程)
法規依據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至第27條(增量抵換、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用途)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第57條(未依規定抵換之處罰與改善期限)
-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適用開發行為、比率年限、抵換來源、申請時點、審查與執行報告)
-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減量額度取得)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主管機關分工準用)
細項業務全覽
- 開發行為適用判定
- 變更案增量百分之十判定
- 增量推估與環評對帳
- 抵換來源盤點
- 十年配置規劃
- 減量效益取得計畫
- 減量效益成果報告
- 減量效益帳戶開立
- 增量抵換計畫送審
- 年度執行報告
- 計畫修正申請
- 代金申請評估
全台在地辦理
常見問題
我的開發案要不要做增量抵換?
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2條看兩件事:一是開發行為是否屬應實施環評且涉及增加排放量的四類:工廠設立且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園區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或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天然氣或每部機組二點五萬瓩以下除外)、高樓建築開發;二是通過環評後的變更是否須重新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施行前就已通過環評的舊案,之後的變更一旦達到這個規模,同樣要進入抵換程序。
增量抵換什麼時候送?要做多久?
依辦法第6條於環評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營運日指開發範圍內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之日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發給之日;第13條主管機關九十日內審查,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核定後依第4條每年抵換增量的百分之十、連續執行十年,每年超過百分之十者期程得少於十年;自營運日起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執行報告。
抵換來源只能買減量額度嗎?
不是。依辦法第5條可用自願減量專案額度、抵換專案額度、九十九年九月十日以後先期專案額度,以及在開發範圍外執行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車、高效率空調、高效率照明與發光二極體集魚燈、電動農機、高效率增氧設備等依附錄一至附錄六計算的減量效益;減量效益依第11條要先送取得計畫審查通過再執行,完成後六十日內送成果報告核發並存入帳戶。
沒有依規定抵換會怎樣?
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未依第24條第1項抵換溫室氣體增量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未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辦法第14條另列三種視為未抵換的情形。第57條規定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最長九十日,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可申請重新核定。常見誤寫的二十萬元至二百萬元是第47條明知不實盤查登錄與第48條規避檢查的額度,不是抵換罰則。
增量抵換代辦費用怎麼算?
了解開發類型、增量規模、環評書件內容與可用的抵換來源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只需編製抵換計畫與每年執行報告,跟要另外規劃開發範圍外汰換措施、送減量效益取得計畫並開立帳戶,投入差距很大;減量額度的取得成本與代金屬另一筆支出,我們會在初判時把整體項目與十年現金流方向列給您。
增量抵換和碳費、盤查登錄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三件事,是三條線。增量抵換依第24條針對新設或變更達規模的開發行為,是環評配套;盤查登錄依第21條針對環境部公告排放源,每年登錄查驗;碳費依第28條針對公告的直接與間接排放源徵收。依第26條減量額度可用於增量抵換也可扣除碳費計算的排放量,但同一批額度不能重複使用。我們在增量抵換服務內會同步標示您是否觸及另外兩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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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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