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排申請代辦:搭排與灌溉用水・搭排同意・廢水排入灌溉溝
定義:搭排申請是把非農田排水排入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前,依農田水利法第14條向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所屬管理處申請許可的程序。
廢水想借灌溉溝渠一段路?先拿到農水署的點頭。
工廠與畜牧場的放流水要排入灌溉排水路,得申請搭排同意;農地要用圳水灌溉,用水申請與水利小組的規矩一樣都不能少。偉騰把搭排申請、水質承諾與灌溉用水的程序一次統籌,全台受理。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農田水利搭排與灌溉用水,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農田水利搭排與灌溉用水:
- 搭排同意申請
- 搭排費用試算
- 搭排展延變更
- 灌溉排水路排放銜接
- 農田水利設施使用申請
- 圳路加蓋申請
- 水利小組協調
- 灌溉用水申請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農田水利法》
-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服務管理相關規章》
- 應備文件
- 廠區位置與放流口示意
- 水污許可與放流水質數據
- 排放量與營運概況
- 土地與水路相對位置圖資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環保許可核了就直接排放;沒查水路權屬就備件送件;水質未達灌溉標準硬送件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放流水想借灌排水路一段,程序上只有一條路:取得搭排同意。我們接案先做兩層分流——查水路管理權屬,確認是農田水利署轄下灌排還是區域排水、市區排水,機關就此定調;再分角色,工廠與畜牧場走搭排申請,農戶走灌溉用水與圳路程序,各有各的文件戰場。
最危險的直覺是「水污許可核了就能排」——搭排同意是另一個機關、另一套標準的獨立門檻,漏辦就是無照借道,停排處分一來,產線跟著停。更硬的現實在水質:灌排的終點是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部分項目比放流水標準更嚴,體質差一截的廠,先談設施升級再談送件。
偉騰的做法是把水質當核心、文件當載體:先用位置圖資查證水路身分,再拿近期水質報告逐項對表,可行的直接送件,差距明確的先算設施升級的成本效益。水質判讀由創辦人——前臺東縣環保局長謝清泉——親自把關,核准後的檢測行事曆與費用、展延管理,我們替您排進廠務例行。
LINE 諮詢
把搭排申請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水路身分決定整場賽局:判斷機關是第一步:農田水利署轄下灌排、區域排水、市區排水,申請路徑與審查邏輯完全不同。位置圖資查證權屬做在最前面,判斷錯機關,文件做得再好都是重來。
- 搭排與水污許可缺一不可:水污染防治許可管排放行為合法,搭排同意管借道灌排水路的資格——兩案並行規劃、水質數據共用、標準各自對表,是實務最穩的走法;只辦其一就排放,等於無照借道。
- 審查天平上是農民收成:審查者背後站著整個灌區的用水人,對水質風險容忍度趨近於零——申請書的修辭沒有分量,水質承諾、檢測配套與異常應變機制寫得多具體,決定審查對您的信任額度。
- 核准只是義務的起點:定期檢測、搭排費用繳納、異常通報是長期承諾,斷線就面臨廢止——下游農民就是最敏銳的監測網,異色異味幾乎當天有人反映。把義務排進廠務行事曆,資格才保得住。
- 畜牧廢水先想資源化:氨氮與有機物是畜牧搭排最嚴的關卡,沼液沼渣資源化利用往往是更划算的替代路——把廢水變肥料再談殘餘量搭排,成本與法規兩頭都佔優。兩條路先並列評估再投資。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中央為農業部,灌溉排水路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主管;同一條溝若屬區域排水或市區排水,主管機關不同,申請路徑與審查邏輯也完全不同。 |
|---|---|
| 法規依據 | 《農田水利法》、《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排放行為另受《水污染防治法》管制,搭排同意與水污許可缺一不可。 |
| 誰要辦 | 放流水需借道灌溉排水路的工廠與畜牧場、要申請灌溉用水或處理供水爭議的農戶,以及開發案涉及圳路遷移、加蓋或農田水利設施使用的業主。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向水路所在地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所屬管理處及工作站提出;送件前先以位置圖資查證水路管理權屬,屬區域排水或市區排水者改向其主管機關申請。 |
| 審查期限 | 管理辦法未定審查日數,未公告處理期間者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為二個月;流程為文件審查、會勘、核發許可;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管理辦法第12條)。 |
| 有效期與展延 | 一般家戶或農舍搭排許可最長二十年,其他申請人最長五年,且不得超過土地使用同意期限;屆滿前二至六個月申請展延(管理辦法第14、15條)。 |
| 應備文件 | 申請書、身分或法人證明、土地使用同意文件、計畫書(目的、應變措施、工程圖說、排放水量、水質檢測報告、切結書、照片)(第10、11條)。 |
| 規費依據 | 依農田水利法第22條收取許可規費,費額依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附件計算;排入縣市管區域排水另依排水管理辦法第37條繳使用費。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搭排許可、展延、變更、廢止申請書由各管理處網頁下載(屏東、嘉南);排入市管排水用縣市水利局書表(臺南水利局 odt);屏東縣可線上申辦。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未查水路權屬送錯機關整案退回、放流水質未達《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硬送件、只有水污許可就排放被認定無照借道、水質承諾與異常應變機制空泛。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前置:水路權屬查證、水污染防治許可與水質對表、畜牧案先評估沼液沼渣資源化;後續:定期水質檢測、搭排費用繳納、異常通報、展延與變更。 |
| 偉騰承辦範圍 | 從水路權屬查證、搭排可行性評估、水質對表與設施升級建議、送件、會勘與補正對應,到取得搭排同意並建立檢測繳費行事曆;灌溉用水申請一併承辦。 |
辦理流程與時程
- 身分確認:水路管理權屬查證,申請路徑與機關定調。
- 水質對表:灌溉標準逐項比對,設施升級成本效益評估。
- 申請核准:搭排文件送件,承諾與應變配套審查對應。
- 義務維運:檢測行事曆、費用與展延的長期管理。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農田水利法 | 第5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22條、第29條 |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未經許可不得排放非農田排水,灌溉專用渠道原則禁止;排放水質須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許可收取規費。 |
|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5條 | 搭排應附申請書、計畫書、土地使用同意;家戶農舍許可最長二十年、其他五年;屆滿前二至六個月展延;水質不符者停止排放。 |
| 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 第2條、第4條 | 搭排、兼作使用、銜接設施、引取灌溉用水之許可規費依附件計算;農業設施或農舍六公尺以下橋涵等情形免繳。 |
| 排水管理辦法 | 第2條、第32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 | 排水分農田、市區、事業、區域及其他五類;排放廢污水於區域排水須符合放流水標準;使用公有土地繳使用費、規費與保證金。 |
| 水利法 | 第42條、第46條、第78條之1、第78條之3 | 河川區域與排水設施範圍內排注廢污水應經許可;鑿井等水利建造物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家用及牲畜飲料等免水權登記。 |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7條、第14條 |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先向縣市主管機關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 第32條、第48條 | 放流水排入灌排渠道者申請許可展延應附管理機關同意文件;管理機關提出異議一個月內未補正,得廢止排放許可。 |
| 地下水管制辦法 | 第2條、第4條、第5條 | 地下水管制區分第一級、第二級公告;管制區內鑿井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辦理,並限於自來水未到達地區家用等法定情形。 |
排入哪條水路,就向誰申請:搭排四分流表
| 排入的水路 | 受理機關與申請名稱 | 法源 | 水質與文件要求 | 書表與入口 |
|---|---|---|---|---|
| 農田灌溉排水路(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所屬管理處或工作站;申請許可排放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非農田排水(搭排);灌溉專用渠道原則禁止 | 農田水利法第14條;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10條至第14條、第25條 | 水質應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附表一管制項目限值;下游具引灌需求者不得超出附表二品質項目限值;下游無引灌需求者符合放流水標準;計畫書附排放水量、水質檢測報告及切結書 | 屏東管理處搭排申請書 https://www.iaptu.nat.gov.tw/service/Articles?a=15220;嘉南管理處 https://www.iacna.nat.gov.tw/service/Articles?a=15918 |
| 直轄市、縣(市)管區域排水與其他排水(含水利建造物) | 縣市政府水利局處;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許可(搭排水申請);臺南市由水利局水利行政科受理 | 水利法第78條之3、第78條之4;排水管理辦法第2條、第32條、第35條、第37條 | 廢污水應符合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的放流水標準及加嚴項目限值,並附同意排放或免申請證明文件;使用公有土地繳使用費、規費與保證金 |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搭排水申請書件 https://wrb1.tainan.gov.tw/News_Content_Table.aspx?n=5250&s=39264;屏東縣水利建造物申請 https://onestop.pthg.gov.tw/eservice/statistics?itemId=84 |
| 道路側溝 | 鄉(鎮、市、區)公所或工務局;省道側溝向交通部公路局所屬工務段;臺南市原臺南縣區向區公所、其餘六區向工務局 | 依道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搭排受理單位說明) | 以道路排水容量與銜接方式為審查重點;排入者仍須自行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放流水標準 |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頁面所列工務局道路側溝搭排水申請書 |
| 中央管河川、中央管區域排水 | 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許可 | 水利法第78條之1第2款(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應經許可)、第78條之3;排水管理辦法第8條(中央管區域排水得委辦縣市) | 排注廢污水屬許可行為,未經許可即屬違規;須先取得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 |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常見問答 https://wr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0900&s=1470431 |
|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任何地面水體(前置) | 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2條、第48條 | 放流水排入灌排使用渠道者,申請與展延須附管理機關同意文件;管理機關異議一個月內未補正得廢止許可,搭排同意與水污許可缺一不可 | 見本所水污染防治許可服務頁 /services/water-pollution-permit/ |
資料來源:農田水利法第14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wrb1.tainan.gov.tw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搭排許可:申請文件、審查重點與不予許可事由
| 項目 | 內容 | 條文 |
|---|---|---|
| 應備文件 | 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或法人設立登記證明;計畫書;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土地屬申請人所有或主管機關管理者免附);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10條 |
| 計畫書應記載 | 申請目的與依據、土地座落、影響設施管理維護的應變措施、涉及工程的設計圖說、排放水量、水質檢測報告及切結書、現場照片 | 第11條 |
| 補正 | 無法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 第12條 |
| 不予許可事由 | 有危害人體健康、農業產業或生物安全之虞;水質不符灌溉水質基準值或有影響之虞;妨礙灌溉排水功能;增加管理維護成本;妨礙灌溉制度或水資源調度;未符合土地或建築管制法規 | 第13條 |
| 受理單位 | 各項申請得逕向農田水利設施所在地的管理處或農田水利署提出;許可、展延、變更、廢止等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第25條 |
| 三種水質門檻 | 許可搭排者水質應符合附表一管制項目限值;下游具引灌需求的渠道不得超出附表二品質項目限值;下游不具引灌需求的渠道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 第20條 |
| 水質不符的處置 | 主管機關立即通知停止排放並限期改善,副知環保機關;停止排放期間一般家戶及農舍不超過三十日,其他搭排者不超過六十日;不符放流水標準者函知環保機關依法處理 | 第21條 |
| 稽查 |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檢驗一次灌溉水質,並得辦理搭排水質稽查,受稽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19條 |
資料來源: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114年9月9日修正)第10條至第13條、第19條至第21條、第25條 law.moj.gov.tw
搭排許可的有效期間、展延、變更與廢止
| 事項 | 規定 | 條文 |
|---|---|---|
| 有效期間 | 不得超過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期限;兼作使用、銜接設施及一般家戶或農舍搭排最長二十年;其他申請人搭排、變更或拆除設施、引取灌溉用水最長五年 |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14條 |
| 展延 | 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提出展延申請書,附現況說明書與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準用補正、不予許可與許可規定 | 第15條 |
| 變更 | 許可內容變更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變更;涉及搭排時間、地點、水量或有妨礙灌溉排水功能之虞者應事先申請 | 第17條 |
| 廢止 | 有不予許可事由、排放超過許可時間地點水量、一年內二次以上規避稽查、一年內二次通知限期改善仍不符水質、經通知停止排放未配合等情形得廢止;情節輕微者先限期改善;廢止後併令限期恢復原狀 | 第18條 |
| 罰則 | 未經許可擅自排放非農田排水或許可排放水質不符者處罰鍰(金額見條文),得限期改善並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廢止許可 | 農田水利法第29條 |
| 規費 | 搭排等許可使用行為收取規費,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費額依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附件計算 | 農田水利法第22條;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 |
資料來源: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法規條文:農田水利法 全文(第 14 條非農田排水須許可、第 12 條兼作使用、第 13 條銜接設施、第 22 條規費)(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全文(搭排申請文件、不予許可事由、有效期間、展延、廢止、灌溉水質基準值附表一、附表二)(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收費標準: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搭排、兼作使用、銜接設施、引水規費依據)(農業部)
- 法規條文:排水管理辦法 全文(排水五分類、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排放廢污水、使用費與規費)(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官方說明: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服務窗口(十七個管理處與工作站)(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 查詢系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灌溉水質資訊專區(各管理處灌溉水質檢測)(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 查詢系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農田水利設施範圲公告(查水路是否屬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 官方說明: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 搭排申請(申請流程與書表總覽)(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
- 申請書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 搭排許可、展延申請書下載(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
- 申請書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搭排申請(申請許可排放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非農田排水申請書)(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
- 申請書表: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搭排水申請書件(市管區域排水、其他排水搭排申請書 odt;建造階段搭排申請書;受理單位分流說明)(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 申辦入口:屏東縣便民服務整合申辦平台 使用屏東縣政府水利建造物申請(水利處)(屏東縣政府)
- 官方說明: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常見問答:河川區域內哪些是許可行為、哪些是禁止行為(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 法規條文:水利法第 78 條之 3(排水設施範圍內排注廢污水非經許可不得為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政府規費依農田水利法第22條,搭排、兼作使用、銜接設施等許可使用行為的規費依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附件計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排入縣市管區域排水者另依排水管理辦法第37條繳使用費、規費與保證金;第三方費用含水質檢測報告、放流水處理設施改善與工程圖說,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完成水路權屬與水質對表後,依排入水路類型、是否併辦水污染防治許可與補正風險書面報價。
審查端觀點
- 搭排審查的天平上放著農民的收成:審查者背後站著整個灌區的用水人,對水質風險的容忍度天然趨近於零——理解這一點,就理解為什麼承諾與應變機制比申請書的修辭重要。
- 灌排水路的稽查有群眾基礎:下游農民就是最敏銳的監測網,異色異味的排放幾乎當天就有人反映——搭排戶的水質自律,是在整個灌區的注視下進行的。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環保許可核了就直接排放——搭排同意漏辦,被認定無照借道,停排處分讓產線跟著熄火
- 沒查水路權屬就備件送件——機關搞錯整案退回,會勘與文件全部重跑一輪
- 水質未達灌溉標準硬送件——補正循環空轉,審查紀錄還留下不良印象
- 核准後檢測與繳費斷線——搭排資格遭廢止,重新申請比第一次更難
- 買農地沒查灌溉用水權益——接手後無水可用,作物與投資計畫一起乾涸
常見痛點
- 廠房外那條溝到底能不能排,問了幾個人講法都不一樣
- 環保許可都辦好了,才聽說還要什麼搭排同意,心裡發毛
- 水質報告攤在桌上,卻看不懂離灌溉標準還差多遠
- 下游農民三天兩頭來反映水色,怕哪天直接被檢舉停排
- 圳水輪不到我的田,找工作站講不出個所以然
交付項目
- 搭排可行性評估報告
- 搭排同意文件
- 檢測與義務管理行事曆
- 用水權益處理紀錄
建議準備文件
- 廠區位置與放流口示意
- 水污許可與放流水質數據
- 排放量與營運概況
- 土地與水路相對位置圖資
法規依據
- 《農田水利法》
-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灌溉用水水質標準》
-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服務管理相關規章》
細項業務全覽
- 搭排同意申請
- 搭排費用試算
- 搭排展延變更
- 灌溉排水路排放銜接
- 農田水利設施使用申請
- 圳路加蓋申請
- 水利小組協調
- 灌溉用水申請
- 掌水工協調
- 畜牧廢水搭排評估
- 工廠放流水搭排
- 灌排水路遷移協調
- 搭排水質檢測規劃
- 農田水利設施兼作使用許可
- 銜接設施施設許可
- 搭排許可與水質基準檢核
- 重劃區農路使用申請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搭排申請代辦
- 新北搭排申請代辦
- 桃園搭排申請代辦
- 新竹搭排申請代辦
- 苗栗搭排申請代辦
- 台中搭排申請代辦
- 彰化搭排申請代辦
- 南投搭排申請代辦
- 雲林搭排申請代辦
- 嘉義搭排申請代辦
- 台南搭排申請代辦
- 高雄搭排申請代辦
- 屏東搭排申請代辦
- 宜蘭搭排申請代辦
- 基隆搭排申請代辦
- 花蓮搭排申請代辦
- 台東搭排申請代辦
- 澎湖金馬搭排申請代辦
常見問題
我的畜牧場廢水處理有達標,這樣申請搭排會過嗎?
有空間,但要過兩道檢核:一是水質逐項對照《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氨氮與有機物是畜牧案最嚴的關卡;二是評估沼液沼渣資源化是否更划算——把廢水變肥料常比借道排放省。拿近期水質報告來,本所先對表再告訴您走哪條路。
怎麼分辨門口的水路歸誰管?
看管理權屬不看外觀:同樣一條溝,可能是農田水利署轄下的灌排水路,也可能是區域排水或市區排水,對應的申請機關與標準完全不同。用地籍位置圖與水路圖資雙重比對即可查證,這是搭排案的第一步,本所可先幫您查。
搭排同意從送件到核准要抓多久?
以案件體質定節奏:水質達標、文件一次到位的案子走完會勘與審查的法定流程即可;水質有差距的,時間多花在設施改善而不是公文往返。實務上最省時的做法是送件前把對表做完——補正循環才是時程的最大變數。
代辦搭排的費用怎麼算?會不會很貴?
服務費在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搭排案的工作量取決於水質差距、機關別與是否涉及設施升級,同樣叫搭排,難度可以差好幾倍,公版報價對雙方都不精準。搭排費用等法定規費依公告計收,我們會在報告中列明。
農地買賣前需要先查灌溉用水嗎?
要,而且要當成產權調查的一環:圳路供水的順序、用水的申請狀態、水利小組的實務運作,都會決定這塊田接手後有沒有水可用。簽約前用地號請工作站與圖資確認一次,比成交後才發現無水可用便宜太多。
開發案動到灌排水路,該找誰談?
對口是農田水利署所屬管理處與工作站:水路遷移、加蓋、設施使用各有申請程序,還牽動下游用水人的權益協調。開發時程要把這段程序排進去——水路協調卡住,整地與建照的節奏會被連帶拖住。本所可代為統籌談判與文件。
搭排申請費用是多少,是繳給農田水利署嗎?
搭排費用屬法定規費,由農田水利署所屬管理處依公告計收,申請人自付,本網站不列金額。它與代辦服務費是兩筆錢:服務費看水質差距、機關別與是否涉及處理設施升級,同樣叫搭排申請,工作量可以差好幾倍,公版報價對雙方都不精準。本所收到廠區位置、水污許可與近期水質數據後先做書面初判,再連同應繳規費項目一併給書面報價。
如何申請水路搭排,流程分哪幾步?
搭排申請分四步走。
第一步查水路管理權屬,確認是農田水利署轄下灌排、區域排水還是市區排水,機關由此定調;第二步把近期放流水質逐項對照《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有差距先談處理設施升級;第三步備齊廠區位置與放流口示意、水污許可與放流水質數據、排放量與營運概況、土地與水路相對位置圖資送件,配合會勘與審查;第四步核准後排定定期檢測、搭排費用繳納與異常通報。
本所從查權屬到核准後的義務行事曆一次統籌。
搭排需要哪些許可,有水污許可就夠了嗎?
不夠。放流水要借道灌排水路,至少要同時有兩張文件:依《水污染防治法》取得的水污染防治許可,管的是排放行為合法;向農田水利署所屬管理處取得的搭排同意,管的是借道灌排水路的資格。
兩者是不同機關、不同標準的獨立門檻,只辦其一就排放等於無照借道,停排處分一來產線跟著停。實務最穩的走法是兩案並行規劃、水質數據共用、標準各自對表。本所可把水污許可與搭排申請合併排程送件。
哪些情況可以免申請水權,搭排也算嗎?
搭排不是水權問題。水權管的是取用水源,《水利法》對免辦水權登記的情形有明文列舉,是否符合要逐項比對;搭排管的是把放流水排入灌溉排水路,只要借道就要向農田水利署所屬管理處取得搭排同意,沒有免辦空間。
農戶引圳水灌溉走的是灌溉用水申請與水利小組程序,也不是水權登記。您先說清楚是要取水還是排水,本所就能判定該走搭排申請、灌溉用水申請還是水權程序,並代為備件送件。
排進一般排水溝和排進灌溉溝,申請有何不同?
差在管理機關與審查標準。
灌溉溝屬農田水利署轄下的灌排水路,終點是農田,排放前要取得搭排同意,水質要逐項對照《灌溉用水水質標準》,部分項目比放流水標準更嚴;一般排水溝多屬區域排水或市區排水,向各自的排水管理機關申請,申請路徑與審查邏輯不同,但無論排進哪一種,水污染防治許可都不能少。
同一條溝外觀看不出身分,送錯機關整案退回、會勘重跑。本所先用地籍與水路圖資查證權屬,再決定走搭排申請還是其他排水程序。
搭排同意核准後要守哪些義務,會被廢止嗎?
會。核准只是義務的起點:定期檢測水質、按期繳納搭排費用、排放異常時通報,是搭排同意附帶的長期承諾,任何一項斷線都可能被廢止,而廢止後重新提出搭排申請,會比第一次更難。
灌排水路的稽查有群眾基礎,下游農民就是最敏銳的監測網,異色異味幾乎當天就有人反映。有效期限到期前要辦展延,排放條件變動要辦變更。本所把檢測、繳費與展延排成廠務行事曆,替您在期限前提醒並送件。
搭排是什麼意思?
搭排是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13條使用的簡稱,指申請許可把非農田的排水排放到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的灌溉或排水渠道。農田水利法第14條規定,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未經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許可不得擅自排放非農田排水,灌溉專用渠道原則禁止;有需求者應檢附計畫書申請許可,排放水質須符合公告的灌溉水質基準值。
實務上工廠、畜牧場、住宅、農舍的放流水若要借道圳路,都要先取得搭排許可;排入縣市管區域排水或道路側溝,則分別向縣市水利局處或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臺南市政府水利局的搭排受理單位說明即以排入水路類型分流。
如何查詢水路搭排?
先查水路歸誰管,再查搭排許可狀態。
農田水利法第5條規定農田水利設施範圍由主管機關劃設並公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網站的農田水利設施範圲頁面與各管理處網頁可核對門前溝渠是否屬農田水利設施;不屬者可能是縣市管區域排水、其他排水或道路側溝,臺南市政府水利局的搭排水申請書件頁面列出各類水路的受理單位。
既有搭排許可的效期、水量與變更紀錄,向核發許可的管理處或工作站查詢;水質資料可參考農田水利署灌溉水質資訊專區。偉騰接案第一步就是用位置圖資做權屬查證,避免送錯機關整案退回。
農地鑿井要如何申請?
鑿井屬水利法第46條所定抽汲地下水的水利建造物,建造前應備具計畫圖樣及說明書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未經核准擅行施工者得令其更改或拆除;地下水管制辦法第4條規定管制區內鑿井依同條辦理,第5條並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區可鑿井引水的情形限於自來水系統未到達地區的家用及公共給水、養殖漁業生產區公共管線水源等法定事由。
取用地下水另須依水利法辦理水權登記,只有家用及牲畜飲料、簡易方法引水等第42條情形免登記。
農地灌溉用井多數不符免登記要件,程序詳見本所水權登記服務頁 /services/water-rights-permit/;灌溉用水若在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也可依農田水利法第16條申請引取灌溉用水。
排到道路側溝算搭排嗎?
在農田水利法的定義下不算,因為第14條的搭排是指排放到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的渠道,道路側溝不在其中;但排入道路側溝仍要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的搭排受理單位說明列出:排入市管區域排水或其他排水向水利局申請、排入農田灌溉排水向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申請、排入道路側溝向區公所或工務局申請、排入省道側溝向交通部公路局所屬工務段申請。
無論排入哪一種水路,事業廢污水都要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符合第7條放流水標準;新建住宅、農舍、工廠在建造階段,建管單位也會要求先取得搭排許可或同意。
搭排同意有效多久,到期沒展延會怎樣?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許可有效期間不得超過土地使用同意文件的期限,一般家戶或農舍申請搭排最長二十年,工廠、畜牧場等其他申請人最長五年。第15條規定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提出展延申請書,附現況說明書與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逾期就要重新申請並重新審查水質。
第18條列出廢止許可的情形,包括排放超過許可的時間、地點或水量、一年內二次以上規避稽查、一年內經二次通知限期改善水質仍不符、經通知停止排放而未配合;廢止後主管機關會併令限期恢復原狀。
偉騰為委託人建立檢測與展延行事曆,就是為了避免許可空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