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代辦:行政救濟整合・處分不服怎麼辦・環保裁罰不服
定義:行政救濟是對行政處分不服時,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復查或訴願,爭取撤銷或變更處分的程序。
收到處分、遇到土地爭議,用對的行政程序把權益守住。
環保裁罰、不予許可、限期改善等處分,以及土地界址、共有與契約爭議,各有法定的行政程序與期限。本所以前臺東縣環保局長的審查端視角,統籌爭點、事證與文件——裁處前的陳述意見、處分後的訴願由本所撰擬與代理,土地爭議走鑑界、調處與協議,契約與登記文件一站整備。本所為顧問與地政士事務所,不承辦訴訟事件。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行政救濟與不動產文件整合服務,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行政救濟與不動產文件整合服務:
- 行政救濟整合評估
- 陳述意見書撰擬
- 訴願書撰擬與代理
- 行政程序瑕疵檢視
- 停止執行申請
- 國家賠償協議申請
- 聽證程序陪同
- 法規函釋查詢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行政處分)
- 《訴願法》(訴願程序與代理)
-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 第 34 條之 2(多數決、不動產糾紛調處)
- 《地政士法》第 16 條(地政士業務範圍)
- 應備文件
- 收到的處分書
- 裁罰書或通知公文
- 相關土地
- 產權
- 契約或環保資料
- 與案件有關的事證
- 往來紀錄與時間點
- 已採取的回應或既有文件(若有)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處分書收下先擱著想再看看;急著繳清罰款當作結案;書狀寫滿情緒與冤屈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救濟是一場與期限的賽跑,起跑前先分流:
- 裁處前,依《行政程序法》提出陳述意見;
- 處分送達後,自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 土地界址與共有爭議,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複丈,再走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或協議。
這三條路都是行政程序,也都是本所依法能承辦的範圍——依《訴願法》第 33 條,具有該訴願事件專業知識者可受任為訴願代理人,地政士法則把鑑界、調處代理與契約撰擬列為地政士業務。
案卷裡最常見的死因不是論述輸人,是兩件更平凡的事:
- 一是期限失守——訴願 30 日、陳述意見依通知書載明的期限,逾期即失權;
- 二是專業事實空洞——採樣代表性、地籍界址、產權瑕疵這類爭點核心,只懂程序的寫不深、只懂技術的不會主張,兩邊都到位的案件才有勝面。
偉騰的打法是「事證我來、程序我辦」:創辦人身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資歷與法律研究所背景,先以審查端視角把事實、證據與程序瑕疵整理成打得出去的爭點;陳述意見與訴願由本所執行,土地爭議由地政士主導鑑界、調處與協議,契約與登記文件同步整備。
誠實框定一句:本所不承辦訴訟事件,行政程序走完仍要走司法途徑時,會明確告知您程序已到本所業務邊界。
LINE 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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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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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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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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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重點
- 期限是第一個生死線:訴願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陳述意見依通知書載明的期限提出——本所受理的第一個動作是核對送達日與救濟階段,先保全期限再展開爭點,順序反過來就可能全盤失權。
- 爭點要具體到可審查:「處分不合理」不是爭點,「採樣位置欠缺代表性」「裁量漏未審酌重要事實」才是——訴願機關只回應具體指摘,本所把違法或不當的主張落到程序、事實、證據三個層次,每一項都能對到卷內資料。
- 專業事實決定論述高度:環保案的採樣與稽查程序、土地案的地籍測量與產權沿革,往往就是勝負手——本所以地政與環保專業整理技術事證,寫進陳述意見書與訴願書,補上純程序書狀最常見的證據缺口。
- 土地爭議先走行政程序:界址爭議先鑑界、再鑑界,仍不服向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共有土地用協議分割或《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多數決處理——多數土地爭議在這三道行政程序就能收掉,本所地政士全程代理並辦到登記完竣。
- 用作成處分的人的眼睛讀處分:機關作成裁罰有內部的證據要求與程序步驟,哪一步容易被省略、哪類證據常有瑕疵,主持過機關的人最清楚——本所以前臺東縣環保局長的審查端經驗回頭檢視處分作成過程,把可攻的缺口找出來。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陳述意見向作成處分的原處分機關提出;訴願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該管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土地爭議由各縣市政府與所屬地政事務所受理。 |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訴願法》(訴願程序與代理)、《土地法》第 34 條之 1、第 34 條之 2、《地政士法》第 16 條。 |
| 誰要辦 | 收到環保裁罰、不予許可、限期改善等不利處分想在期限內爭取的當事人,以及面臨界址、共有或產權爭議、需契約把關或保全登記的權利人。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訴願書與陳述意見書由本所撰擬並代理提出;鑑界複丈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調處向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 |
| 審查期限 | 陳述意見依通知書期限提出;訴願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訴願決定三個月內、得延長一次二個月;裁處權時效三年。 |
| 有效期與展延 | 提起訴願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得依訴願法第93條申請停止執行;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按次處罰,改善與救濟應並行。 |
| 應備文件 | 收到的處分書、裁罰書或通知公文連同信封,土地、產權、契約或環保資料,與案件有關的事證、往來紀錄與時間點,已採取的回應或既有文件。 |
| 規費依據 | 陳述意見與訴願不涉審理規費;閱覽、抄錄、影印訴願卷宗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代理費依委任契約。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處分書擱著致 30 日訴願期走完、書狀只寫處分不公未具體指摘違法或不當、急繳罰款當結案而限期改善仍在跑、未鑑界就先圍籬拆除。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提起訴願原則上不停止原處分執行,急迫時另申請停止執行;土地爭議依序鑑界、再鑑界、調處,成立後協議登記;後續法律爭訟程序不在本所承辦範圍。 |
| 偉騰承辦範圍 | 核對送達日與救濟期限、爭點與事證整理、陳述意見書與訴願書撰擬及訴願代理、鑑界與調處代理、契約與預告登記、抵押權登記文件整備至登記完竣。 |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行政程序法 | 第92條、第102條、第104條、第105條、第159條、第165條、第174條 | 行政處分指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為;作成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通知載明事實、法規、期限與效果,逾期視為放棄;行政規則為機關內部規範、行政指導不具強制力,均非處分;程序中之決定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
| 訴願法 | 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4條、第57條、第58條、第62條、第77條、第85條、第93條 | 對違法或不當處分或申請案逾期不作為得訴願;三十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先表示不服者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不合程式二十日內補正;逾期、非處分等事由不受理;決定三個月得延二個月;提起訴願不停止執行,得申請停止執行。 |
| 行政罰法 | 第24條、第27條、第42條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裁處權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自行為終了時起算;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機會,但已依行政程序法通知、情況急迫、事實客觀明白等情形除外。 |
收到處分後的時限速查表
| 階段 | 時限或計算 | 法源 |
|---|---|---|
| 裁處前陳述意見 | 依通知書記載之提出期限;不於期間內提出者視為放棄陳述機會 |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第104條、第105條;行政罰法第42條 |
| 提起訴願 |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 | 訴願法第14條 |
| 先表示不服 | 期限內向原處分機關或管轄機關表示不服視為已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 訴願法第57條 |
| 申請案逾期不作為 | 法令未規定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未作為得提起訴願 | 訴願法第2條 |
| 訴願書補正 | 受理機關通知後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受理 | 訴願法第62條、第77條 |
| 停止執行申請 | 提起訴願不停止執行;得隨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申請,宜與訴願書一併提出 | 訴願法第93條 |
| 訴願決定 | 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得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 | 訴願法第85條 |
| 裁處權時效 |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自違反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結果發生在後者自結果發生時起算 | 行政罰法第27條 |
資料來源: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第104條、第105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行政程序內救濟路徑:從處分前到訴願決定
| 節點 | 內容 | 法源 |
|---|---|---|
| 一、處分前陳述意見 | 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處分前通知陳述意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 |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至第105條;行政罰法第42條 |
| 二、收到處分書 | 確認是否為行政處分(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為)、送達日、救濟教示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
| 三、提起訴願 | 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管轄機關提起;原處分機關先重新審查,認有理由得自行撤銷或變更 | 訴願法第4條、第58條 |
| 四、必要時申請停止執行 | 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情況急迫者,得申請就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 訴願法第93條 |
| 五、補正、答辯、言詞辯論 | 不合程式者二十日內補正;原處分機關答辯書抄送訴願人;得申請言詞辯論 | 訴願法第58條、第62條、第65條 |
| 六、訴願決定 | 三個月內決定,得延長一次二個月;決定確定後拘束各關係機關 | 訴願法第85條、第95條 |
| 七、其後途徑 | 對訴願決定不服者,由當事人另循法定程序;後續法律爭訟程序不在本所承辦範圍 | 訴願法第1條但書 |
資料來源: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02條至第105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什麼可以訴願、什麼不行:處分類型 × 救濟窗口對照
| 你收到的是 | 性質 | 可用的救濟 | 受理機關 | 法源 |
|---|---|---|---|---|
| 罰鍰、限期改善、停工、撤銷或廢止許可等處分書 | 行政處分 | 裁處前陳述意見;三十日內訴願;必要時申請停止執行 | 陳述意見送原處分機關(環境部或各縣市環境保護局等);訴願依訴願法第4條向上級機關或該管訴願審議委員會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02條;訴願法第4條、第14條、第93條 |
| 申請許可、登記或補助逾期未獲回應 | 應作為而不作為 | 得提起訴願(法令未定期間者以二個月為準) | 同上 | 訴願法第2條 |
| 公告限制、一般性管制措施 | 一般處分(相對人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 | 適用行政處分規定,得訴願 | 同上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 |
| 審查過程中的程序性通知、補正通知 | 行政程序中之決定或處置 | 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 隨實體處分之救濟 |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
| 機關內部作業要點、裁量基準 | 行政規則 | 非行政處分,無法單獨訴願;可在對依其作成之處分訴願時一併主張 | 隨處分之救濟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
| 輔導、勸告、建議函 | 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強制力) | 非行政處分,無法訴願;可書面回應或請機關說明依據 | 原機關 |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
資料來源: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02條、第159條、第165條、第174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法規條文:行政程序法 全文(第92條行政處分、第102條至第105條陳述意見、第159條行政規則、第165條行政指導)(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訴願法 全文(第14條期限、第58條提起方式、第77條不受理、第93條停止執行)(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行政罰法 全文(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第27條裁處權時效、第42條陳述意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官方說明: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申請(行政院)
- 申請書表: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文書範例(行政院)
- 查詢系統: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進度查詢(行政院)
- 申辦入口:行政院電子訴願文書服務平台(行政院)
- 申辦入口:新北市政府法制局(訴願審議)(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陳述意見與訴願本身不涉審理規費;閱覽、抄錄、影印訴願卷宗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計收;本所送達日與期限核對、爭點整理、陳述意見書與訴願書撰擬、訴願代理及停止執行申請之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案件複雜度以書面報價。
審查端觀點
- 行政救濟重視期限、爭點具體性與舉證;環保、土地案件更需結合專業事實與程序論述,空泛主張難以成立。
- 由具審查端經驗者統籌爭點與事證,並以鑑界、調處、協議等行政程序優先處理爭議,是在業務邊界內爭取權益的正確路徑。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處分書收下先擱著想再看看——30 日訴願期悄悄走完,連進場資格都沒了
- 急著繳清罰款當作結案——限期改善義務仍在跑,屆期未完成得按次處罰,錢繼續流出
- 書狀寫滿情緒與冤屈——未具體指摘違法或不當之處,受理機關無從回應,程序空轉
- 界址還沒鑑界就先圍籬、拆除——反而成為侵權的一方,爭議從一件變兩件
- 同一爭議陳情、檢舉、訴願多頭並進——版本不一的說法,反成對造攻擊的材料
常見痛點
- 罰單金額不小,可是我連能不能爭、值不值得爭都判斷不了
- 公文上的救濟教示看了三遍,還是不確定期限從哪天起算
- 技術資料一堆,沒有人幫我把它變成機關看得懂的主張
- 界址糾紛拖了好幾年,土地不敢處分也不敢動工
- 怕對方把名下不動產移轉掉,想知道登記端有什麼保全方法
交付項目
- 救濟階段與期限確認、權利保全
- 爭點分析與事證、文件整合
- 陳述意見書與訴願書撰擬、訴願代理
- 鑑界、調處、協議與登記文件整備
建議準備文件
- 收到的處分書、裁罰書或通知公文
- 相關土地、產權、契約或環保資料
- 與案件有關的事證、往來紀錄與時間點
- 已採取的回應或既有文件(若有)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行政處分)
- 《訴願法》(訴願程序與代理)
-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第 34 條之 2(多數決、不動產糾紛調處)
- 《地政士法》第 16 條(地政士業務範圍)
細項業務全覽
- 行政救濟整合評估
- 陳述意見書撰擬
- 訴願書撰擬與代理
- 行政程序瑕疵檢視
- 停止執行申請
- 國家賠償協議申請
- 聽證程序陪同
- 法規函釋查詢
- 救濟期限管理
- 不動產糾紛調處代理
- 鑑界複丈申請
- 預告登記與抵押權登記
官方參考資料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行政救濟代辦
- 新北行政救濟代辦
- 桃園行政救濟代辦
- 新竹行政救濟代辦
- 苗栗行政救濟代辦
- 台中行政救濟代辦
- 彰化行政救濟代辦
- 南投行政救濟代辦
- 雲林行政救濟代辦
- 嘉義行政救濟代辦
- 台南行政救濟代辦
- 高雄行政救濟代辦
- 屏東行政救濟代辦
- 宜蘭行政救濟代辦
- 基隆行政救濟代辦
- 花蓮行政救濟代辦
- 台東行政救濟代辦
- 澎湖金馬行政救濟代辦
常見問題
非法律事務所寫的訴願書有效力嗎?
有。依《訴願法》第 33 條,具有該訴願事件專業知識者可受任為訴願代理人,陳述意見與訴願代理本來就是本所可承辦的範圍。本所的價值在把專業事證與爭點整理到位,讓每一份書狀都有內容可打。
也要誠實框定:本所為顧問與地政士事務所,不承辦訴訟事件;訴願程序走完後若仍需司法途徑,屆時會明確告知您已到本所的業務邊界。
我的案子已經過了訴願期,還有救嗎?
路徑會大幅縮窄,但不必然歸零:送達是否合法、救濟教示記載有無錯誤,都可能影響期間的起算與計算,要核對公文與送達事證才能判斷——把處分書、信封與收受紀錄一併帶來,本所先確認期限狀態再談下一步,實際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
訴願走一趟通常要多久?
訴願機關作成決定的時間依案件量與爭點複雜度而異,定性地說是以月為單位的程序。對當事人真正要緊的是兩件事:提起訴願原則上不停止原處分執行,必要時要另向受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限期改善義務仍在跑,救濟與改善要並行,本所會把時間軸與行動清單排在同一張表。
這種案子的委任費用怎麼估?
依救濟階段、爭點數量與事證整理的工作量,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救濟案的深度差距極大,公版報價不是高估單純案件、就是低估複雜案件;本所會把陳述意見、訴願與文件整備各階段的工作範圍一次講清楚,您再決定是否委任。
界址、產權這類土地糾紛,你們做哪一段?
本所負責爭議的專業底盤與行政程序: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複丈與再鑑界、整理地籍與產權沿革事證、代理向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主持協議分割與多數決處分的協商,成立後一路辦到登記完竣。
多數界址與共有爭議在這幾道程序就能解決;本所不承辦訴訟事件。
怕對方把不動產移轉掉,登記端有什麼保全方法?
登記端的工具主要有兩種:預告登記——登記後未經權利人同意,移轉或設定辦不下去,適合借名、買賣履約與家族資產保全;抵押權設定——把債權登記成謄本上的他項權利,順位優先於後來的普通債權。
本所地政士代辦這兩類登記與後續塗銷、變更;至於保全程序不在本所業務範圍。
收到處分後要怎麼申請行政救濟?
先分清救濟階段再動作。
裁處前收到的是陳述意見通知,依行政程序法在通知書載明的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處分書送達後,依訴願法自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土地界址與共有爭議則不走訴願,而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複丈,再申請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或協議。
請把處分書連同信封、相關事證與時間點一次傳來,本所第一個動作是核對送達日與救濟期限,先保全權利再展開爭點分析。
行政救濟跟陳情、檢舉有什麼不同?
行政救濟是對機關的裁罰、不予許可、限期改善等處分或不利決定,依法定行政程序在期限內表達不服、請求重新審酌的管道,主要是裁處前依行政程序法提出陳述意見,以及處分後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土地界址與共有爭議則另有鑑界、調處與協議這條路。
陳情與檢舉不是法定救濟程序,不能取代期限內的陳述意見或訴願,同一爭議若陳情、檢舉、訴願多頭並進,版本不一的說法反而成為對造攻擊的材料。本所受理時先判斷案件處在哪個階段,再把主張集中在一份具體的書狀。
環保裁罰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可以,而且要分兩個時點動作。裁處前依行政程序法提出陳述意見,把採樣代表性、稽查程序等技術爭點寫進去;裁處後依訴願法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要注意提起訴願原則上不停止原處分執行,必要時要另向受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限期改善義務也不因救濟而暫停,屆期未完成得按次處罰,急著繳清罰款同樣不等於結案。本所以審查端經驗回頭檢視處分作成過程,找出證據與程序的缺口,把救濟與改善排在同一張時間表並行。
行政救濟有哪些方法和類型?
依階段與案型分成幾條路。
裁處前是行政程序法的陳述意見,處分後是訴願法的訴願,兩者可搭配停止執行申請;土地界址與共有爭議不走訴願,而是鑑界複丈、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再以協議分割或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多數決處理,成立後辦理登記;登記端另有預告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等債權保全工具。
這些都是行政程序,也都在本所依訴願法與地政士法第 16 條可代理承辦的範圍,受理後先做整合評估,決定走哪一條路。
訴願被不受理或駁回,行政救濟還能怎麼走?
先看不受理的理由是什麼。
最常見的是逾越 30 日訴願期,這時要核對處分書送達是否合法、救濟教示有無記載錯誤,因為兩者都可能影響期間的起算與計算;其次是主張空泛、未具體指摘違法或不當之處,受理機關無從回應,程序空轉。
這些都要拿處分書、信封與收受紀錄逐一核對才能判斷。訴願決定作成後若仍不服,後續程序已超出行政程序範圍,本所會明確告知已到業務邊界,並把已整理的事證與文件完整交付,不讓前面的工作白費。
行政救濟的期限從哪一天開始算?
訴願期限是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不是從公文上的發文日起算;陳述意見則依通知書載明的期限提出,兩者逾期即失權。送達日以實際收受為準,所以處分書要連同信封、收件紀錄一起保留,救濟教示如有記載錯誤,也可能影響期間的計算。本所受理的第一個動作就是核對送達日與救濟階段,把期限鎖住之後才展開爭點與事證整理,順序反過來可能全盤失權;期限緊迫的急件,當日回覆行動清單。
什麼是行政救濟?
指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為不服時,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
在行政程序內有兩個主要工具:處分作成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至第105條提出陳述意見,以及處分作成後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於三十日內提起訴願;提起訴願不停止執行,急迫時可依第93條申請停止執行。
偉騰承辦陳述意見書、訴願書撰擬與訴願代理,訴願決定後的法律爭訟程序不在本所承辦範圍。
不服行政罰則可以如何救濟?
三個時點:一、裁處前,行政罰法第42條與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要求機關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這是影響裁罰結果的第一次機會;二、收到裁處書後,依訴願法第14條自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並可依第93條申請停止執行;三、檢查裁處是否逾行政罰法第27條的三年裁處權時效,以及是否違反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
限期改善的處分要同時處理改善事項,避免按次處罰。
行政指導可以救濟嗎?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把行政指導定義為機關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它不是行政處分,因此不能直接提起訴願。收到指導函時可以書面回應說明立場並請機關敘明法令依據;若機關之後據以作成罰鍰、限期改善等行政處分,再依訴願法對該處分提起訴願。
行政規則可以救濟嗎?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行政規則,是上級對下級、長官對屬官為規範內部秩序與運作所訂、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例如作業要點、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它本身不是行政處分,無法單獨訴願;但機關依該規則作成的個案處分若違法或不當,可在對該處分提起訴願時一併指摘規則適用的問題。
如果訴願不被受理,我該如何提起救濟?
先看不受理的事由。
訴願法第77條列出的情形中,訴願書不合程式者受理機關依第62條會先通知二十日內補正,補正即可續行;逾三十日法定期間、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處分已不存在、重行提起等事由則無法在訴願程序內補救。
收到不受理決定後,是否另循法定程序由當事人決定,該部分不在本所承辦範圍;偉騰的做法是在提起前先核對送達日、管轄機關與訴願書法定欄位,避免程序不受理。
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流程是什麼?
依序是:處分前收到陳述意見通知時,於期限內提出事實與法律上陳述(行政程序法第104條、第105條);收到處分書後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法第4條規定的管轄機關提起(第14條、第58條);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未自行撤銷者附答辯書送管轄機關;受理機關通知補正、得申請言詞辯論;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得延長一次二個月(第85條)。
期間可依第93條申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