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申請代辦:休閒農場籌設・休閒農場登記證・農場合法化
定義:休閒農場申請是具農林漁牧生產事實的場域,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取得籌設同意、完成設施合法化後領取許可登記證的程序。
把農場變樂園,先把許可證辦成。
休閒農場是農地商業化的天花板路徑:體驗、餐飲、住宿都能合法上桌——代價是籌設審查的全套考驗。偉騰統籌土地檢核、經營計畫、農政審查與後續設施許可,從第一張圖到開幕剪綵一條龍。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休閒農場籌設與登記,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休閒農場籌設與登記:
- 休閒農場籌設同意
- 休閒農場登記證
- 休閒農業區劃定申請
- 農場體驗設施容許
- 休閒農場住宿設施申請
- 休閒農場餐飲設施
- 農場經營計畫撰擬
- 休閒農場變更經營計畫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農業發展條例》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建築法》(休閒農場設施之建管程序)
- 《水土保持法》(山坡地範圍之場域)
- 應備文件
- 土地清冊
- 謄本與使用分區資料
- 農業經營現況(作物、產銷紀錄)
- 休閒服務構想與投資規模
- 既有設施現況照片(如有)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面積不足硬送籌設申請;只顧蓋設施、農業生產空洞化;先蓋後補程序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要在農地上合法端出體驗、餐飲甚至住宿,休閒農場是天花板等級的路徑: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取得籌設同意與許可登記證後,可按核准計畫逐項設置設施——這是露營場或單純農業設施容許都給不了的完整商業拼圖。
偉騰先替您對表業態,確認休閒農場是正解,才啟動籌設長征。
這條路最常見的失敗不是被駁回,而是規劃錯位——用休閒農場的夢想,配露營場的土地與預算。法定最小面積依經營型態有別、農業經營本體要真實可查、經營計畫要過農政審查,設施還要逐項走容許與《建築法》建管;把任何一關當成形式,時程與預算就會一起失守。
偉騰一個窗口管到底:土地清冊整備與條件檢核、經營計畫統籌撰擬、農政送審答詢,接著是住宿餐飲設施的容許與建照、山坡地場域的水保配套,開業後的年度檢查與變更也接續承辦。其中環保與水保這段,正是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創辦的事務所最硬的一塊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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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面積與農業本體是門票:法定最小面積依經營型態有別,設住宿餐飲者門檻較高;多筆土地可合併計算,但有完整連接、同一經營主體等條件。農業生產事實是審查核心——先核面積、先把農業說得清,休閒設施的夢才有地基。
- 計畫書品質決定速度:農業體驗如何扣回生產、遊客動線與設施配置、環境承載怎麼交代——經營計畫是農政審查的主戰場,套範本的版本委員一眼看穿。偉騰以您的作物與產銷紀錄為底重寫敘事,審查答詢由撰稿團隊親自上陣。
- 生產事實定審查基調:審查的靈魂拷問只有一題:拿掉休閒設施,這裡還是不是真實運作的農場?生產事實的佐證強度決定全場基調;每項設施還要對應農業體驗的必要性,純商業設施混進計畫,會拖垮整個案子。
- 籌設同意只是上半場:籌設同意到手後,餐飲住宿等設施仍須逐項辦容許使用與《建築法》建照,位於山坡地的場域再加《水土保持法》程序——核准農場不等於自動可以蓋。設施時程納入總計畫排程,開幕日才守得住。
- 先止血,再轉正:未取得登記就收費經營住宿餐飲,可能同時踩到觀光、建管與土地使用多線違規。正確順序是先停掉高風險態樣,再對表路徑:條件夠的走籌設,規模小的評估農業設施體驗——被檢舉後才動,選項會少一大截。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休閒農場籌設同意與許可登記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處或農業局受理,設施建管與水保另涉建管及水保主管機關。 |
|---|---|
| 法規依據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設施建管依《建築法》,山坡地另依《水土保持法》。 |
| 誰要辦 | 想把農場升級為休閒農場的農民與農企業、規劃食農體驗或農遊景點的投資團隊、籌設卡關或要擴充設施的既有農場,以及未登記就收費經營餐飲住宿者。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籌設申請向縣市政府農業局處送件;未滿10公頃由縣市受農業部委辦核發籌設同意,10公頃以上由縣市初審轉農業部(第19條)。 |
| 審查期限 | 辦法未定審查日數;應補正事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第35條);機關未公告處理期間者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為2個月,得延長一次。 |
| 有效期與展延 | 籌設期限自籌設同意起最長4年,涉興辦事業計畫得展延每次2年、以2次為限(第27條);變更經營計畫期限最長2年(第34條)。 |
| 應備文件 | 土地清冊、謄本與使用分區資料,農業經營現況(作物與產銷紀錄),休閒服務構想與投資規模,設施現況照片;送審核心為經營計畫書,不可套用範本。 |
| 規費依據 |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與規費收費標準;設施容許、建築執照與水土保持計畫另依各該法規與規費收費標準計收,與服務費分列。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休閒農場申設管理與查核作業系統可線上籌設申請、下載表單、查各縣市窗口與法規函釋;經營計畫書一式6份。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面積不足硬送籌設、農業生產空洞化被認定假農場真餐廳、經營計畫套範本、設施缺乏農業體驗附屬性、先蓋後補遭違建查報、低估住宿建管與水保門檻。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前置:業態對表、面積與土地條件檢核、農業生產事實佐證;後續:籌設同意後各設施逐項辦容許使用與建築執照,山坡地加水土保持,登記後年度檢查。 |
| 偉騰承辦範圍 | 從業態對表書面初判,到經營計畫撰擬、籌設同意與登記證送審答詢、補正回覆,再到體驗餐飲住宿設施的容許、建照與水保統籌,及年度檢查與變更輔導。 |
辦理流程與時程
- 業態對表:土地、資本與營運模式對照休閒農場/露營場/設施體驗,確認正解。
- 籌設申請:經營計畫撰擬,土地文件整備,農政跨局處送審與答詢。
- 設施建置:體驗餐飲住宿設施的容許、建照與水保配套逐項到位。
- 登記開業:取得登記證,年度檢查與變更擴充的長期輔導。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7條、第29條、第30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 | 農業用地不小於1公頃且占全場90%以上;籌設期限最長4年;住宿餐飲設施另有面積門檻並須辦變更編定。 |
| 農業發展條例 | 第3條、第63條 | 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其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第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 | 休閒農業設施為農業設施之一種;其容許使用細目、條件與面積比率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辦理。 |
|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 第3條 |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3條核發設置休閒農場之許可應收取費用,與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等項目分別核計。 |
| 水土保持法 | 第12條 | 山坡地或森林區開發遊憩用地、開挖整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定;未核定前不得核發開發許可。 |
休閒農場申請條件速查表
| 項目 | 規定 | 法源(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
| 農業生產事實 | 場域應具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整體農業經營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5款的休閒農業定義 | 第15條 |
| 經營者資格 | 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農業企業機構(最近半年以上農業經營實績)、退輔會所屬農場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場內有農舍者,經營者須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所有權人 | 第16條 |
| 農業用地面積 | 不得小於1公頃,且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90%;全場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離島地區,或場內農產品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或屬友善環境耕作者,不得小於0.5公頃 | 第17條第1項第1款 |
| 土地完整性 | 應以整筆土地面積申請;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夾雜袋地,6公尺以下水路或道路穿越且設有安全設施者視為完整;不同地號連接長度超過8公尺視為毗鄰 | 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 |
| 聯外道路 | 全場至少應有一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之聯外道路 | 第17條第1項第3款 |
| 不得申請的土地 | 露營場場域、集村農舍用地及其配合耕地;已核准籌設或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土地,不得供其他休閒農場併入面積申請 | 第17條第5項、第6項 |
| 名稱 | 不得使用與其他休閒農場相同之名稱 | 第18條 |
| 受理與核發分工 | 填具籌設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一式6份;申請面積未滿10公頃者籌設同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委辦核發,10公頃以上或縣市政府自行申請者由縣市初審後轉農業部審查 | 第19條 |
| 籌設期限 | 自核發籌設同意文件之日起至取得許可登記證止最長4年,且不得逾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效期;涉興辦事業計畫有正當理由者得於屆滿前3個月申請展延,每次2年、以2次為限 | 第27條 |
| 規費 | 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費 | 第15條第3項 |
資料來源: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5條至第19條、第27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休閒農業設施類別、面積門檻與土地程序對照表
| 設施類別 | 設施項目 | 面積或用地門檻 | 土地程序 | 法源(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
| 第一類:住宿、餐飲、加工、展售 | 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 | 全場在休閒農業區內:非山坡地1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1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10公頃以上;休閒農業區外:非山坡地2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都市土地2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10公頃以上 | 非都市土地以全場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向縣市政府辦理變更編定(變更面積達2公頃以上須辦分區變更);都市土地辦理核准使用;變更範圍不得超過場內農業用地15%並以2公頃為限(全場逾200公頃者以5公頃為限),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納回饋金 | 第21條第1款至第4款、第23條、第25條 |
| 第二類:一般休閒農業設施 | 門票收費、警衛、涼亭(棚)、眺望、衛生、農業體驗、生態體驗、安全防護、平面停車場、標示解說、休閒步道、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農路、景觀、農特產品調理、農特產品零售及其他休閒農業設施 | 依休閒農業設施分類別規定(附表)之申請基準與條件 |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辦理容許使用;得於同意籌設後或與籌設併同申請 | 第21條第5款至第22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第5項、第26條 |
| 可設置的土地範圍 | 所有休閒農業設施 | 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河川區以外分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以外分區之林業用地(限部分設施);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國家公園經認定之農業用地 |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 第22條 |
| 全場設施總量 | 非農業用地、農舍及各項設施面積合計 | 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40%,其餘農業用地須供農業、森林、水產、畜牧使用;設施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眺望設施等經核准者除外) | 小型農糧產品加工室(樓地板面積未逾200平方公尺)及符合規定之無障礙休閒步道不列入計算 | 第24條 |
| 住宿設施的額外條件 | 供不特定人住宿之設施 | 應集中設置;員工單身宿舍不得超過住宿設施用地總面積5% | 須依規定取得相關用途建築執照,並於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 | 第24條第1項第1款 |
| 屋頂型綠能 | 取得許可登記證後之休閒農業設施 | 第一類設施得依法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已取得容許之部分第二類設施得申請屋頂型綠能 | 向土地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依容許辦法第4條申請,經營計畫須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結合情形 | 第26條之1 |
資料來源: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至第26條之1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休閒農場兩階段流程與法定期限
| 階段 | 辦理事項 | 法定期限或要件 | 法源(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
| 籌設申請 | 填具籌設申請書,檢附經營計畫書一式6份(經營者資料、土地資料、現況分析與經營實績、發展規劃與設施計畫、周邊效益) | 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除公有土地外應經公證;都市土地與國家公園土地應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第19條、第20條 |
| 補正與駁回 | 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補正;經營計畫書顯不合理、設施與經營必要性顯不相當、妨礙灌排或道路通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駁回 |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 第35條 |
| 籌設期間 | 依核准經營計畫書興建設施並取得各項合法文件;設施容許使用或興辦事業計畫得與籌設併同或於同意籌設後申請;得分期興建 | 自籌設同意起最長4年,涉興辦事業計畫者得展延每次2年、以2次為限 | 第1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 |
| 廢止籌設同意 | 未持續取得土地或設施合法使用權、逾籌設期限未取得登記證、取得登記證前擅自以休閒農場名義經營、未依經營計畫書辦理經二次限期改正仍未改正 | 廢止籌設同意時一併廢止容許使用與興辦事業計畫 | 第29條 |
| 許可登記證 | 填具申請書,檢附土地資料與各項設施合法使用證明,由縣市初審及勘驗後轉農業部核發;分期興建者得核發分期登記證 | 未滿10公頃之登記證核發得委辦縣市政府;分期登記證效期至籌設期限屆滿;非自有土地應於使用同意文件屆滿前3個月重新取得 | 第30條、第31條 |
| 登記後義務 | 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營業稅法、發展觀光條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辦理登記、營業與納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 違規者限期改善,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使用 | 第32條、第36條 |
| 變更、停業與歇業 | 名稱、經營者、場址、經營項目、面積、設施異動須事前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書;停業前報准並繳交登記證 | 變更期限最長2年、得展延一次2年;停業最長1年得展延一次1年;復業應於30日前申請;歇業應於1個月內報請廢止 | 第33條、第34條 |
資料來源: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第20條、第26條至第36條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申辦入口:休閒農場申設管理與查核作業系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申辦入口:休閒農場申設系統 籌設申請(線上送件入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申請書表:休閒農場申設系統 表單下載(籌設申請書、經營計畫書、許可登記證申請書等)(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官方說明:休閒農場申設系統 常見問題(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官方說明:休閒農場申設系統 各縣市聯絡窗口資訊(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法規條文:休閒農場申設系統 法規及函釋查詢(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法規條文: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全文(面積門檻、設施項目、籌設期限、登記證)(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農業發展條例第 63 條(休閒農場設置應報經縣市核轉中央許可)(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全文(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收費標準: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休閒農場許可規費依據)(農業部)
- 官方說明:苗栗縣政府農業處 休閒農場申請說明與常見問題(Q&A)(苗栗縣政府農業處)
- 查詢系統: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查詢系統:山坡地範圍與特定水土保持區查詢(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行動水保服務網)(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法定規費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3條,休閒農場設置許可與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分別核計,涉變更編定者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納回饋金;建築執照設計、水土保持計畫技師簽證、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公證等第三方費用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全場面積、設施類別與是否涉山坡地或變更編定書面報價,三者分列。
審查端觀點
- 休閒農場審查的靈魂拷問:拿掉休閒設施,這裡還是不是一個真實運作的農場?生產事實的佐證強度,決定整場審查的基調。
- 設施計畫審的是「附屬性」:每一項休閒設施都要對應到農業體驗的必要性,純商業設施混進計畫,會拖垮全案。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面積不足硬送籌設申請——第一關就卡死,來回補件耗掉一整年
- 只顧蓋設施、農業生產空洞化——被認定假農場真餐廳,全案審查基調翻黑
- 先蓋後補程序——違建查報上身,拆除處分與籌設審查互相拖累
- 經營計畫直接套用別場範本——委員一眼看穿,答詢節節敗退、會期空轉
- 低估住宿設施的建管與水保門檻——預算與時程雙雙爆表,開幕遙遙無期
常見痛點
- 不確定自家的地夠不夠格辦休閒農場,問誰答案都含糊
- 經營計畫完全不知道從何寫起,送審像在賭運氣
- 籌設核准了,設施許可卻一關卡過一關,開幕一延再延
- 已經在收體驗客人,每天都怕被檢舉一次收掉
交付項目
- 可行性評估與業態對表報告
- 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
- 籌設同意函與登記證
- 設施許可與開業檔案
建議準備文件
- 土地清冊、謄本與使用分區資料
- 農業經營現況(作物、產銷紀錄)
- 休閒服務構想與投資規模
- 既有設施現況照片(如有)
法規依據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農業發展條例》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建築法》(休閒農場設施之建管程序)
- 《水土保持法》(山坡地範圍之場域)
細項業務全覽
- 休閒農場籌設同意
- 休閒農場登記證
- 休閒農業區劃定申請
- 農場體驗設施容許
- 休閒農場住宿設施申請
- 休閒農場餐飲設施
- 農場經營計畫撰擬
- 休閒農場變更經營計畫
- 農遊體驗場域規劃
- 休閒農場年度檢查
- 農場擴充申請
- 田媽媽班申請
- 休閒農業區紅利評估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新北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桃園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新竹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苗栗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台中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彰化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南投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雲林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嘉義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台南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高雄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屏東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宜蘭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基隆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花蓮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台東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 澎湖金馬休閒農場申請代辦
常見問題
地要多大才能辦休閒農場?幾筆地可以合併嗎?
法定最小面積依經營型態有別——設置住宿、餐飲者門檻較高;多筆土地可以合併計算,但須完整連接、符合使用分區條件,並有同一經營主體等要求。把地號清冊傳給本所,先核面積與條件,這一步書面就能完成,不必先花大錢。
我想做的偏餐廳加住宿,農業只是點綴,適合走休閒農場嗎?
先對表再決定:休閒農場的本質是農業經營結合休閒服務,餐飲住宿是附屬設施,審查會逐項檢視設施與農業體驗的必要性關聯。若農業本體薄弱、想做的其實是純餐旅,走旅宿或餐飲路徑反而順——業態對正了,錢才不會投錯方向。
從送件到真正開幕,時間怎麼抓比較實在?
從可行性評估、經營計畫撰擬到取得籌設同意,常見一到兩年;含設施容許、建照、建置到正式登記開業,以二到三年規劃較務實。最大變數是土地條件的乾淨度與計畫品質——前期整備紮實,後段反而快,硬闖捷徑通常繞更遠。
整套委辦的費用,能先透個底嗎?
恕難用數字回答——籌設案工作量取決於土地筆數與條件、要不要住宿餐飲設施、是否位於山坡地,個案差距太大,網站上掛任何價格都會誤導判斷。本所在了解土地與構想後,分階段以書面說明費用結構;規費依機關公告另計。
已經在做採果體驗和簡餐但沒登記,會不會出事?
風險是多線的:未取得登記收費經營餐飲住宿,可能同時觸及觀光、建管與土地使用管制。建議先停掉風險最高的態樣,再對表轉正路徑——符合條件走籌設補正,規模小的評估農業設施體驗。被檢舉後才動,選項會少很多;實際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
農場在山坡地,是不是特別難辦?
難度多一層,但不是不可行:山坡地場域的設施建置多須依《水土保持法》辦理水保程序,坡度與排水條件也會影響設施配置與成本。把水保、容許、建照的順序排對,時程就可控。提供地號,本所把山坡地條件納入同一份檢核一次看完。
休閒農場申請要先備妥哪些文件和資料?
先備齊土地與農業經營兩類資料。
土地部分是土地清冊、謄本與使用分區資料,農業部分是作物與產銷紀錄等經營現況,再加上休閒服務構想、預估投資規模與既有設施現況照片;這些是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請籌設同意所需經營計畫的底稿,也是審查核心「農業生產事實」的佐證來源。
本所收到資料先做業態對表與面積檢核,條件確認後再統籌撰擬經營計畫、整備土地文件,送農政審查並負責答詢。
休閒農場申請的經營計畫,常被退件的原因有哪些?
最常見的是農業本體站不住。
面積不足硬送籌設申請,第一關就卡死;只顧蓋設施、農業生產空洞化,會被認定假農場真餐廳;經營計畫直接套用別場範本,委員一眼看穿、答詢節節敗退;設施缺少與農業體驗的必要性關聯,純商業設施混進計畫也會拖垮全案。
審查的核心提問只有一個:拿掉休閒設施後,這裡是否仍是真實運作的農場。本所以您的作物與產銷紀錄為底重寫計畫敘事,補正後由撰稿團隊親自到場答詢。
休閒農場和露營場、農業設施容許差在哪裡?
差在能合法做到什麼。
休閒農場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取得籌設同意與登記證後,體驗、餐飲、住宿都能按核准計畫逐項設置,是農地商業化最完整的路徑;露營場或單純的農業設施容許只涵蓋各自的設施類型,給不了完整的商業拼圖,但門檻與審查投入也較低。
規模小、只想做體驗的農場,可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評估農業設施體驗路徑。本所先做業態對表,把土地、資本與營運模式對照休閒農場、露營場與設施體驗,確認正解再啟動休閒農場籌設。
拿到休閒農場籌設同意,餐廳和住宿就能直接蓋嗎?
不能。籌設同意只是上半場,餐飲、住宿等設施仍須逐項辦理容許使用,並依《建築法》取得建照,位於山坡地的場域還要先走《水土保持法》程序,核准農場不等於自動可以蓋。
先蓋後補是常見錯誤,違建查報一上身,拆除處分與籌設審查會互相拖累。本所把設施容許、建照與水保配套排進同一份總計畫排程,逐項到位後再申請登記證,開幕日才守得住。
拿到休閒農場登記證後,每年還要做哪些事?
登記證不是終點,還有年度檢查與變更義務。
取得休閒農場登記證後要接受年度檢查,檢視農業經營與設施是否依核准的經營計畫運作;要調整經營內容或設施,須先申請變更經營計畫,擴充場域或增設住宿餐飲設施則要另案申請,並回到容許使用與《建築法》建管程序。
本所提供開業後的長期輔導,年度檢查前先做總體檢,變更與擴充案由同一窗口接續承辦。
農地可以申請休閒農場嗎,流程分幾個階段?
可以,休閒農場是在農業用地上結合農業經營與休閒服務的合法路徑,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辦理。
流程分四階段:業態對表,確認適合走休閒農場籌設而不是露營場或農業設施體驗;籌設申請,撰擬經營計畫、整備土地清冊,向各縣市政府農業處或農業局送件並答詢跨局處審查;取得籌設同意後,體驗、餐飲、住宿設施逐項辦容許使用與《建築法》建照,山坡地再加《水土保持法》程序;最後取得休閒農場登記證開業。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與作物現況,先做書面初判。
申請休閒農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最小面積多少?
條件有四項。
一是面積:《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的法定最小面積依經營型態有別,設住宿、餐飲者門檻較高,多筆土地可合併計算但要完整連接、符合使用分區條件、同一經營主體,具體門檻依現行規定於書面初判時逐項確認;二是真實的農業生產事實,作物與產銷紀錄要查得到;三是經營計畫要過農政審查,每項休閒設施都要對應農業體驗的必要性;四是設施逐項符合容許與《建築法》建管。
把地號清冊與作物現況加 LINE「偉騰開發」傳來,先做休閒農場籌設的書面初判。
休閒農場有哪些補助可以申請?
補助以類型分,多以取得休閒農場登記證或位於劃定的休閒農業區為前提。常見類型有:休閒農業區內的公共設施與環境改善、休閒農場的體驗設施與服務品質提升、農業生產設施如溫網室、冷鏈與省工機械、田媽媽等農村餐飲品牌輔導,以及農村再生計畫的社區資源。
每年由農業部與各縣市政府農業處或農業局依年度計畫公告,項目、資格與額度年年不同,依現行規定於書面初判時逐項確認;未合法登記的農場通常不在補助對象內。加 LINE「偉騰開發」傳農場現況,先做書面初判。
休閒農場可以設置哪些設施?
依核准的經營計畫逐項設置,類型分三大類:農業體驗設施(採果、食農教育、手作體驗)、餐飲設施與住宿設施,附屬營位也可納入計畫。《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審的是附屬性,每項設施都要對應農業體驗的必要性,純商業設施混進計畫會拖垮全案;各類設施的項目清單與面積上限,依現行規定於書面初判時逐項確認。
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後,設施仍須逐項辦容許使用與《建築法》建照,山坡地再加《水土保持法》程序。加 LINE「偉騰開發」傳設施構想,先做書面初判。
休閒農場合法嗎,要有哪些證件才算合法?
休閒農場是《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明定的合法經營型態,但一家農場合法與否要看三件事:有沒有取得籌設同意並換得休閒農場登記證;體驗、餐飲、住宿每項設施有沒有容許使用與《建築法》建照;是否依核准的經營計畫經營。
想確認某一家有沒有登記,可向場址所在的各縣市政府農業處或農業局查詢。沒有登記就收費經營餐飲住宿,可能同時觸及觀光、建管與土地使用管制多線違規。自家農場想轉正,把土地與經營現況加 LINE「偉騰開發」傳來,先做書面初判對表路徑。
申請休閒農場的費用包含哪些項目?
費用分三塊,網站不掛價格。
第一塊是政府規費,籌設、休閒農場登記證、設施容許、建照等各階段依機關公告計收,由申請人自付;第二塊是專業服務費,包含業態對表與可行性評估、經營計畫撰擬、送審答詢、設施容許與建照統籌、水保與環保配套整合;第三塊是設施建置與技師簽證等工程端支出。
費用隨土地筆數與條件、是否設住宿餐飲、是否位於山坡地而變動,個案差距大。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土地清冊與構想,先做書面初判,再分階段給書面報價。
休閒農場怎麼申請?
分兩階段。
第一階段籌設: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9條填具籌設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一式6份,向縣市政府農業局處送件;申請面積未滿10公頃者由縣市政府受農業部委辦核發籌設同意,10公頃以上由縣市初審後轉農業部審查。
經營計畫書內容依第20條,含經營者資料、土地清冊與謄本、公證後的土地使用同意文件、現況分析與農業經營實績、全區規劃與設施計畫、周邊效益。第二階段登記:依第27條在籌設同意起最長4年內完成設施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建築執照、水土保持等合法文件,再依第30條申請許可登記證,由縣市初審勘驗後核發。線上入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休閒農場申設管理與查核作業系統。
休閒農場的最小面積是多少?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7條,設置休閒農場的農業用地不得小於1公頃,且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90%。有三種情形放寬為不得小於0.5公頃: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全場均坐落於離島地區、場內生產的農產品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或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友善環境耕作。
另須以整筆土地提出申請,土地毗鄰完整不得夾雜袋地,並至少有一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的聯外道路。若要設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廠、展售與教育解說中心,第23條另訂較高的面積門檻:休閒農業區外非山坡地須2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非都市土地須10公頃以上。
農地可以蓋休閒農場嗎?
可以,但土地類別與生產事實都有規定。
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2條,可設置休閒農業設施的農業用地限於非都市土地中工業區、河川區以外分區編定的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以外分區的林業用地(限部分設施),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以及國家公園經認定的農業用地;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不得設置。
第15條要求場域具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第24條規定非農業用地、農舍與各項設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全場40%,其餘農地仍須供農業使用。住宿、餐飲等第一類設施依第25條須以興辦事業計畫辦理變更編定並繳納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其他設施依容許辦法辦理容許使用。位於山坡地者另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休閒農場的定義是什麼?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5款定義休閒農業為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並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體驗為目的的農業經營;第6款定義休閒農場為經營休閒農業的場地。
同條例第63條規定休閒農場的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最小面積、申請條件、程序與許可證核發由農業部訂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範。因此休閒農場的核心是農業經營本體,體驗、餐飲、住宿都是附屬設施;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35條明定經營計畫書顯不合理或設施與休閒農業經營必要性顯不相當者,主管機關應駁回。
請問農業設施申請代辦費用是多少?
費用分三塊,不能用一個總價回答。
第一是法定規費: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3條,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與休閒農場設置許可分別核計收費,涉及變更編定者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納回饋金(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5條)。
第二是第三方費用:建築執照的建築師設計、山坡地的水土保持計畫技師簽證、土地使用同意文件公證、地籍與環境敏感區資料調閱,依實際項目計價。第三是代辦服務費:依全場面積、設施類別(是否含住宿餐飲等第一類設施)、是否涉山坡地或變更編定而異。偉騰於免費書面初判確認可行路徑後書面報價,規費憑證逐項列示。
休閒農場的面積限制是多少?
下限與上限都在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下限依第17條:農業用地不得小於1公頃且占全場90%以上,休閒農業區內、離島或有機與友善耕作者放寬為0.5公頃。設施上限依第24條:非農業用地、農舍及各項設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全場總面積40%,設施高度不得超過10.5公尺。
第一類設施(住宿、餐飲、加工、展售)依第25條辦理變更編定的總面積不得超過場內農業用地15%並以2公頃為限,全場超過200公頃者以5公頃為限;變更面積達2公頃以上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第一類設施的用地門檻另依第23條,休閒農業區外非山坡地須2公頃以上,山坡地之非都市土地須10公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