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場環保代辦:養豬場環保・畜牧廢水・畜牧惡臭
定義:畜牧場環保合規是畜牧場糞尿廢水、惡臭與沼液沼渣依水污法與空污法合法處理的整合管理。
畜牧場的糞尿,是負擔還是資源,看你怎麼處理。
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親自把關。養豬、養雞、養牛場的糞尿廢水、惡臭、沼液沼渣與沼氣,常一次檢舉就水污、空污多頭稽查。本所整合畜牧場的全套環保合規,從處理、許可到資源化、救濟一站到位。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畜牧場環保合規整合,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畜牧場環保合規整合:
- 畜牧廢水三段式處理
- 畜牧糞尿資源化申請
- 沼液沼渣施灌計畫
- 畜牧場排放許可
- 異味陳情改善
- 畜牧廢水搭排評估
- 禽畜糞堆肥場合規
- 畜牧場稽查應對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水污染防治法》及畜牧業放流水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異味污染物管制(惡臭)
- 沼液沼渣肥分使用相關作業規範
- 《畜牧法》畜牧場登記相關規定
- 《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處輕重之審酌)
- 應備文件
- 飼養種類
- 規模與糞尿量
- 現有廢水
- 惡臭處理設施
- 周邊可施灌農地與用水情形
- 收到的水污
- 空污稽查或裁處公文(如有)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糞尿只經簡單沉澱就放流;只加裝除臭設備、不動固液分離源頭;沼液沼渣未依作業規範施灌、未留紀錄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糞尿怎麼處理,決定畜牧場是天天挨罰還是多一份收益。本服務把畜牧場的環保合規拆成三個層次:源頭做固液分離與厭氧處理、中段依《水污染防治法》走放流或沼液沼渣施灌兩條出路、末端評估沼氣回收發電,並把《畜牧法》登記與環保許可一起校對。
別把廢水與惡臭當成兩個問題——兩者的根源都是糞尿的厭氧腐敗,只裝除臭設備不動源頭,臭味壓不住,廢水也難以穩定符合畜牧業放流水標準。更常見的風險是處理達標卻沒辦排放許可,或施灌未依作業規範,合規做了一半,稽查來時仍以未經許可論處。
偉騰從盤點下手:清查飼養規模、糞尿量與既有設施,先定放流與施灌的比例組合,再依序辦排放許可或施灌計畫、規劃密閉除臭與沼氣評估。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出身的審查經驗,讓我們知道機關驗場時看哪幾個點,改善方案直接照著查核邏輯設計。
LINE 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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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廢水惡臭要從糞尿一起治:固液分離把固形物先抽走、厭氧處理再削減有機負荷,廢水濃度與惡臭同步下降,後段三段式處理與密閉除臭的負擔都變輕。源頭不動,後端設備做再大也追不上產出。
- 放流與施灌是兩條出路:放流要處理到符合畜牧業放流水標準並取得排放許可;施灌則依沼液沼渣作業規範辦理並留存紀錄。多數場採兩者並行,比例抓對,處理設施規模與農地需求都能收斂。
- 驗場先看紀錄再看設備:審查端到畜牧場,先調施灌紀錄、清運單據與操作日誌,再對照現場設施運轉狀況;紀錄與現場對不上,比單次數值超標更傷信用。把紀錄機制做成日常,是通過複查的關鍵。
- 資源化是合規後的紅利:沼液沼渣依規範還田是肥分、沼氣回收可發電,但前提是水污基礎先站穩——排放或施灌的合法身分沒建立,資源化計畫送件就會被卡。先合規、再談收益,順序不能倒。
- 裁罰輕重有法定審酌空間:《行政罰法》第 18 條要求裁罰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與所得利益,陳述意見時具體提出改善投資與時程,實務上有機會影響裁罰輕重;置之不理,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還會按次處罰。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為環境部;排放許可、稽查與裁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沼液沼渣施灌與畜牧場登記涉農業部及各縣市政府農業處或農業局。 |
|---|---|
| 法規依據 | 《畜牧法》第4、5、6、8條、《畜牧法施行細則》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3至15條及畜牧業放流水標準、《空氣污染防制法》異味管制。 |
| 誰要辦 | 養豬、養雞、養牛等畜牧業者,尤其達列管規模須辦排放許可的場,被檢舉糞尿廢水或惡臭的畜牧場,以及想做沼液沼渣還田或沼氣發電的場區。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排放許可與沼液沼渣施灌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送件;稽查、限期改善與裁罰亦由該局作成,陳述意見於期限內提出,不服可提訴願。 |
| 審查期限 | 畜牧場登記:建場完成3個月內報勘,主管機關收件起1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發證(畜牧法第6條);排放許可依水污審查管理辦法附表八。 |
| 有效期與展延 | 登記證書無效期,變更於1個月內辦理、停業逾1年視為歇業(畜牧法第8條、第8條之1);排放許可證5年,期滿前依水污法第15條展延。 |
| 應備文件 | 飼養種類、規模與糞尿量,現有廢水與惡臭處理設施,周邊可施灌農地與用水情形,水污、空污稽查或裁處公文;驗場另查施灌紀錄、清運單據與操作日誌。 |
| 規費依據 | 依《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與規費收費標準;法定規費依公告計收,與本所服務費分列,不含處理設施與改善工程費用。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畜牧場登記可用農業部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線上申辦並查詢名冊;水污許可書表見環境部審查管理辦法頁;糞尿資源化見全國畜牧糞尿資源化網站。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處理達標卻未申請排放許可、施灌未依作業規範且無紀錄、糞尿只沉澱就放流水質超標、紀錄與現場設施對不上、水污與異味公文分頭回覆前後矛盾。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前置:畜牧場登記與設施容許、糞尿固液分離與厭氧處理;後續:排放許可或施灌計畫、密閉除臭、沼氣發電環保配套、死廢畜禽與堆肥流向合規。 |
| 偉騰承辦範圍 | 從全污染源盤點、糞尿源頭處理規劃,到排放許可申請、施灌計畫與紀錄機制建置、密閉除臭規劃、沼氣可行性評估;水污空污裁罰代擬陳述意見與訴願。 |
辦理流程與時程
- 污染源與稽查盤點
- 糞尿源頭處理
- 排放許可/施灌再利用
- 裁罰救濟與資源化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畜牧法 | 第4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8條之1 | 達中央指定飼養規模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申請人資格、土地與廢污處理設備要件;檢附環保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建場完成 3 個月內報勘、機關 1 個月內會勘發證;變更 1 個月內辦理。 |
| 畜牧法施行細則 | 第4條、第7條 | 登記應檢附資格證明、土地登記與地籍圖謄本、經營計畫書、位置圖與配置圖、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各二份;分場達規模者另行登記。 |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 | 畜牧業列管者設立或變更前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地面水體須取得排放許可證,效期 5 年。 |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 第21條、第22條、第31條 | 飼養規模、處理設施或排放方式變更依 9 類事後 30 日或事前送審辦理;許可效期 5 年、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內展延。 |
畜牧場登記三件事:門檻、要件、文件
| 項目 | 規定 | 法源 |
|---|---|---|
| 登記門檻 | 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同一種類共用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者合併計算規模;分場達規模者另行登記 | 畜牧法第 4 條;施行細則第 7 條 |
| 人員資格 |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相關科系畢業,或受政府畜牧專業訓練 1 個月以上有結業證明,或 2 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公所證明 | 畜牧法第 5 條第 1 款 |
| 土地與建物 | 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用地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 80%;有建築物者應領有建築執照 | 畜牧法第 5 條第 2 款 |
| 廢污處理 | 應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符合法令標準,或取得環保主管機關同意委託代處理之證明 | 畜牧法第 5 條第 3 款 |
| 應檢附文件 | 申請書+資格證明、土地登記與地籍圖謄本(都市土地附分區證明)、經營計畫書、位置圖與配置圖、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經環保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各二份 | 畜牧法第 6 條;施行細則第 4 條 |
| 申辦管道 | 農業部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線上申辦;屏東縣可於便民服務整合申辦平台申辦;其他縣市向農業處或農業局送件 | 農業部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 |
資料來源:畜牧法第 4 條至第 6 條 law.moj.gov.tw 4 條、第 7 條 law.moj.gov.tw aris.moa.gov.tw
畜牧場登記的法定時程
| 事項 | 期限 | 法源 |
|---|---|---|
| 建場 | 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後 1 年內完成建場;有正當理由得報請縣市核准延長 | 畜牧法第 6 條第 2 項 |
| 報請勘查 | 建場完成後 3 個月內報請縣市主管機關勘查 | 同條 |
| 會勘發證 | 主管機關自收件之日起 1 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合格者發給畜牧場登記證書並副知中央 | 同條 |
| 變更登記 | 登記事項變更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申請;擴大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遷建畜舍或變更場址、種類者準用第 6 條 | 畜牧法第 8 條 |
| 歇業、停業、復業 | 歇業於 1 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登記證書報請廢止;停業 6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於 1 個月內報備,復業亦同;停業超過 1 年或主要設施搬遷視為歇業 | 畜牧法第 8 條之 1 |
| 水污許可連動 | 飼養規模、處理設施或排放方式改變,依水污審查管理辦法第 21 條 9 類事項於事實發生翌日起 30 日內事後變更,其餘事前送審;排放許可證效期 5 年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31 條 |
資料來源:畜牧法第 6 條、第 8 條、第 8 條之 1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畜牧糞尿廢水的合法去向
| 路徑 | 內容 | 法源與出處 |
|---|---|---|
| 處理後放流 | 廢水經處理符合畜牧業放流水標準後排放地面水體,須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 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環境部水質保護網畜牧廢水專區 |
|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 厭氧處理後之沼液沼渣依環境部作業規範施灌農地,需有施灌農地與紀錄 | 全國畜牧糞尿資源化網站常見問答 |
| 沼氣發電 | 厭氧發酵產生之沼氣回收發電,沼渣沼液仍依上述路徑處理 | 全國畜牧糞尿資源化網站 |
| 委託處理 | 取得環保主管機關同意委託代處理業處理廢污之證明,得替代自設處理設備 | 畜牧法第 5 條第 3 款 |
| 地方加嚴 | 部分縣市另訂新設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例:雲林縣),新設場須符合距離與設施規定 | 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
資料來源: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 law.moj.gov.tw epafarm.moenv.gov.tw water.moenv.gov.tw law.yunlin.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申辦入口:農業部 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 畜牧場新設線上申辦說明(農業部)
- 查詢系統:農業部 畜牧場(飼養場)查詢(農業部)
- 查詢系統:農業部資料開放平臺 畜牧場資料(農業部)
- 法規條文:畜牧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畜牧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4 條登記應檢附文件)(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官方說明:環境部 全國畜牧糞尿資源化網站(環境部)
- 官方說明:環境部 全國畜牧糞尿資源化網站 常見問答(環境部)
- 官方說明:環境部 水質保護網 畜牧廢水專區(環境部)
- 官方說明:屏東縣政府農業處 畜牧場登記申請要件及流程(問答)(屏東縣政府農業處)
- 申辦入口:屏東縣便民服務整合申辦平台 申辦畜牧場登記(屏東縣政府)
- 官方說明:新竹縣政府農業處 如何申請畜牧場登記(新竹縣政府農業處)
- 申請書表:臺南市學甲區公所 申辦畜牧場登記須具備什麼條件(含書表下載)(臺南市學甲區公所)
- 官方說明: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畜牧污染防治(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 法規條文:雲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雲林縣政府)
- 法規條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畜牧場登記證書費與水污染防治許可審查費依農業與環保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標準繳納;糞尿處理設施、沼氣設備與放流水檢測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全污染源盤點、登記與許可文件送件、施灌紀錄制度建置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飼養規模與處理路徑報價。
審查端觀點
- 畜牧場環保管理的核心,是把糞尿從污染源頭一起治。審查端最常見的問題,是業者廢水、惡臭分頭處理、缺少對應許可,導致一次檢舉多頭挨罰。
- 先從糞尿做固液分離與厭氧處理,同時降低廢水與惡臭,再規劃放流或施灌再利用,能把畜牧場從多頭挨打拉回系統合規。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糞尿只經簡單沉澱就放流——水質超標挨罰,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再按次處罰
- 只加裝除臭設備、不動固液分離源頭——臭味反覆被陳情,改善投資看不到效果
- 沼液沼渣未依作業規範施灌、未留紀錄——資源化被認定為排放污染,反成新案
- 廢水處理達標卻未申請排放許可——設備合格仍屬未經許可排放,照樣裁罰
- 把水污與異味公文交給不同人各自回覆——說法兜不攏,改善承諾自相矛盾,複查更嚴
常見痛點
- 鄰居聞到味道就陳情檢舉,稽查來得一次比一次密
- 放流水驗了幾次都在邊緣,每逢採樣就提心吊膽
- 想做沼氣發電和還田,卻不知道合法程序從哪一步起頭
- 水污和惡臭的公文一起來,場內沒人說得清楚缺哪些文件
- 擴養計畫在即,怕環保這關過不了,設備投資不敢下手
交付項目
- 畜牧場污染源與稽查項目盤點報告
- 廢水處理與排放/施灌方案
- 惡臭密閉除臭改善規劃
- 沼液沼渣再利用與沼氣評估
建議準備文件
- 飼養種類、規模與糞尿量
- 現有廢水、惡臭處理設施
- 周邊可施灌農地與用水情形
- 收到的水污、空污稽查或裁處公文(如有)
法規依據
- 《水污染防治法》及畜牧業放流水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異味污染物管制(惡臭)
- 沼液沼渣肥分使用相關作業規範
- 《畜牧法》畜牧場登記相關規定
- 《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處輕重之審酌)
細項業務全覽
- 畜牧廢水三段式處理
- 畜牧糞尿資源化申請
- 沼液沼渣施灌計畫
- 畜牧場排放許可
- 異味陳情改善
- 畜牧廢水搭排評估
- 禽畜糞堆肥場合規
- 畜牧場稽查應對
- 死廢畜禽處理合規
- 畜牧環保裁罰救濟
- 沼氣發電環保配套
- 畜牧場減臭工程規劃
官方參考資料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畜牧場環保代辦
- 新北畜牧場環保代辦
- 桃園畜牧場環保代辦
- 新竹畜牧場環保代辦
- 苗栗畜牧場環保代辦
- 台中畜牧場環保代辦
- 彰化畜牧場環保代辦
- 南投畜牧場環保代辦
- 雲林畜牧場環保代辦
- 嘉義畜牧場環保代辦
- 台南畜牧場環保代辦
- 高雄畜牧場環保代辦
- 屏東畜牧場環保代辦
- 宜蘭畜牧場環保代辦
- 基隆畜牧場環保代辦
- 花蓮畜牧場環保代辦
- 台東畜牧場環保代辦
- 澎湖金馬畜牧場環保代辦
常見問題
我們是中小型養豬場,這套整合服務會不會太大?
不會,盤點會依規模收斂。中小型場常見的組合是固液分離加簡化處理、以施灌消化多數糞尿水,不必上滿全套設備;重點是出路合法、紀錄完整。本所依飼養規模與糞尿量設計剛好夠用的方案,不做過度工程。
惡臭已經被陳情很多次了,還壓得下來嗎?
壓得下來,但要從源頭治:固液分離與厭氧處理先降腐敗源,畜舍密閉搭配生物濾床收尾氣,兩段一起做才有感。單靠表面除臭噴灑,陳情只會繼續。改善期間同步向環保局提出改善時程,展現可驗證的行動,也有利後續認定。
從盤點到全場合規,大概是什麼節奏?
分三階段走:先止住最急的稽查與期限,再辦許可與施灌計畫文件,最後上改善工程與紀錄機制。每階段的時間受機關審查與工程施作影響,盤點完成時會給您各階段的預估區間,急件另有插隊處理路徑。
整合下來的費用會不會比分開發包貴?
費用於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在網站公開。畜牧場的變數在飼養規模、糞尿量與出路組合,未經盤點給的數字都不可靠;可以確定的是,整合規劃能避免設備重複投資,總支出比零散發包更可控。法定規費依公告計收。
沼氣發電需要另外找廠商嗎?
發電設備由專業技師與廠商執行,本所負責前端的可行性評估與環保配套——糞尿量夠不夠、厭氧設施怎麼銜接、環保文件怎麼補,先把基礎打穩,再帶您對接設備端,避免買了設備才發現前提不成立。
死掉的豬雞怎麼處理才不會出事?
死廢畜禽應循合法管道處理並留存紀錄,不可隨意掩埋或棄置——一旦被查獲,涉及廢棄物與污染的多重責任。本所在全場盤點時,會把死廢畜禽處理與禽畜糞堆肥的合規流向一併納入常規項目,堵住這個常被忽略的缺口。
畜牧廢水處理已經達到放流水標準,還要申請排放許可嗎?
要,處理達標不等於可以排放。依《水污染防治法》,畜牧場放流要同時符合畜牧業放流水標準並取得排放許可,設備合格但沒有許可,稽查時仍以未經許可排放論處,照樣裁罰;被限期改善而屆期未完成,還會按次處罰。本所先書面初判您的放流與施灌比例,再撰擬排放許可申請送件,補正到核定,並把操作日誌與紀錄機制一起建好。
畜牧廢水該放流還是做沼液沼渣施灌?
兩條出路可以並行,關鍵是比例抓對。
放流要處理到符合畜牧業放流水標準並依《水污染防治法》取得排放許可;施灌則依沼液沼渣肥分使用作業規範辦理,並留存施灌紀錄,多數場採兩者並行,比例定了,處理設施規模與所需農地面積才會收斂。
本所盤點飼養規模、糞尿量與周邊可施灌農地後,先書面初判放流與施灌的組合,再依序送件排放許可或施灌計畫,補正到核定。
環保局到畜牧場驗場,會先查哪些紀錄和設備?
先看紀錄,再看設備。畜牧場環保驗場時,審查端會先調施灌紀錄、清運單據與操作日誌,再對照現場固液分離、厭氧處理與除臭設施的運轉狀況;紀錄與現場對不上,比單次數值超標更傷信用,也是複查不過的常見原因。本所在全場盤點時把紀錄機制做成日常表單,驗場前先書面初判缺口,補齊後協助應對稽查,複查有疑義再依程序提出陳述意見。
畜牧場環保裁罰已經收到,陳述意見有機會減輕嗎?
有法定審酌空間,但要拿出具體內容。
《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裁罰應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與所得利益,陳述意見時具體提出固液分離、除臭等改善投資與時程,實務上有機會影響裁罰輕重;反之置之不理,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還會按次處罰。
請在收到水污或空污裁處公文後立刻提供公文與現場照片,本所先書面初判事實與從輕事由,再整合撰擬陳述意見與改善計畫送件,必要時依程序提起訴願。
畜牧廢水和惡臭同時被檢舉,要分開處理嗎?
不要分開,兩者根源都是糞尿的厭氧腐敗。
畜牧廢水受《水污染防治法》管制,惡臭受《空氣污染防制法》異味污染物管制,一次檢舉常引來水污、空污多頭稽查;只裝除臭設備不動源頭,臭味壓不住,廢水也難穩定符合畜牧業放流水標準,而水污與異味公文交給不同人各自回覆,說法兜不攏會讓複查更嚴。
本所把污染源一併盤點,從固液分離與厭氧處理下手,書面初判後統一回覆兩份公文並整合改善計畫,送件補正到核定。
如何申請畜牧場登記?
依畜牧法第 6 條,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向畜牧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施行細則第 4 條列出應附文件各二份: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土地登記與地籍圖謄本(都市土地附分區證明)、經營計畫書、位置圖與配置圖、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程序上先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1 年內完成建場,建場完成 3 個月內報請勘查,主管機關自收件起 1 個月內會同環保機關勘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農業部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提供線上申辦,屏東縣另有便民服務整合申辦平台。
畜牧場登記的規模限制是多少?
畜牧法第 4 條規定「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門檻不寫在法條裡,而是農業部依第 3 條指定家畜、家禽時同時公告各種類的飼養規模(頭數、隻數),豬、牛、雞、鴨等各不相同,以農業部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與最新公告為準。
兩個計算規則要注意:同一種類的家畜或家禽使用共同的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在同一圍籬內者,應合併計算規模(第 4 條第 2 項);分場飼養規模達門檻者要另行申請登記(施行細則第 7 條)。未達規模的飼養戶不須登記,但廢水與異味仍受水污染防治法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
畜牧場變更登記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依畜牧法第 8 條,登記證書所載場名、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場址、場地面積、家畜家禽種類與規模等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填具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連同原登記證書與變更事項的證明文件(例如新負責人資格證明、土地謄本、設施說明)向縣市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家畜家禽種類者,準用第 6 條程序,須重新檢附經環保機關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並辦理勘查。
環保文件要同步:飼養規模或處理設施改變,依水污審查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辦理排放許可變更。
哪裡可以找到畜牧場名冊?
兩個官方來源。
一是農業部畜牧場登記管理系統的「畜牧場(飼養場)查詢」,可依縣市、種類查詢已登記畜牧場的場名、場址與登記規模;二是農業部資料開放平臺的「畜牧場資料」資料集,可下載全國登記畜牧場清冊。
依畜牧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各縣市主管機關每年 1 月 31 日前將上年度核發登記證書及變更登記的畜牧場清冊彙送中央,資料以此更新。若要查某場的環保許可,環境部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可查排放許可與申報紀錄,全國畜牧糞尿資源化網站則有沼液沼渣施灌相關資訊。
申請畜牧場登記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畜牧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各二份:一、負責人與主要管理人員身分證明及畜牧法第 5 條第 1 款資格證明(畜牧獸醫相關科系學歷、1 個月以上畜牧專業訓練結業證明,或 2 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公所證明);二、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區另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三、經營計畫書;四、畜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五、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六、依環保法規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經認定非屬應提者免附)。
另依第 5 條要件備妥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文件、建築執照與廢污處理設備或委託處理證明。新竹縣農業處、學甲區公所網頁有整理版清單與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