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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代辦:工廠噪音・噪音陳情・噪音檢測

定義:噪音管制是依噪音管制區類別與時段標準,管理工廠、工地與營業場所音量的環保制度。

被檢舉噪音,先確認你是不是管制對象。

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親自把關。噪音管制標準比對、工廠與營建噪音改善、陳情與稽查應對,以及噪音裁罰的陳述意見與救濟。把聲音問題從鄰里糾紛變成可處理的合規議題。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噪音管制與陳情處理,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服務項目
噪音管制與陳情處理:
  • 噪音管制標準檢測
  • 噪音陳情應對
  • 易發生噪音設施許可
  • 低頻噪音量測改善
  • 營建工程噪音許可
  • 擴音設施使用許可
  • 噪音改善計畫
  • 振動改善評估
承辦公司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服務範圍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法規依據
  • 《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 《噪音管制標準》
  •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 工廠
  •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相關規定
  • 《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處輕重之審酌)
應備文件
  • 事業或工地位置
  • 周邊環境說明
  • 主要噪音源(機械、設施、工序)說明
  • 既有隔音 / 減振措施與作業時間(如有)
  • 噪音稽查
  • 陳情或裁處公文(如有)
常見退件與誤判
接到檢舉先跟鄰居爭輸贏;不查管制區與時段標準就發包隔音工程;工地夜間趕工心存僥倖
諮詢方式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接到噪音檢舉,第一步不是急著買隔音材料,而是確認三個座標:場所屬哪一類噪音管制區、適用哪個時段的管制標準(日間、晚間、夜間各不同)、噪音源是工廠設施、營建工程還是擴音設施。本所依這三個座標分流案件:未超標的建立佐證、超標的規劃對症改善、已裁罰的進入陳述意見與救濟。

別把噪音案當成純粹的鄰里糾紛去打交情。《噪音管制法》的裁罰看實測值與管制標準的差距,不看誰嗓門大——和鄰居和解不會讓超標的機械變安靜,下一次檢舉稽查照樣成立。

反過來說,實測合規、紀錄完整的事業,面對重複檢舉也站得住腳。把爭議拉回標準與數據,才是真正走得通的解法。

本所的作業順序:判定管制區與適用標準、鎖定主要噪音源與傳音路徑,再對症規劃隔音、減振、消音或作業時段調整,必要時協助辦理易發生噪音設施使用許可。創辦人是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公害陳情與噪音稽查正是地方環保局的日常,量測怎麼做、裁罰怎麼酌、改善期限怎麼給,我們用審查端經驗替您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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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噪音管制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多久回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下一步
  1. 免費書面初判
  2. 約時間細談
  3.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標準隨區隨時段浮動:同一台機器,在不同噪音管制區、不同時段(日間、晚間、夜間)適用的管制值不同,《噪音管制標準》就是一張對照表。規劃改善前先查清楚自己落在哪一格,目標值抓錯,後面的投資全會白費。
  • 先找傳音路徑,再花錢:空氣傳音靠隔音、結構傳音靠減振、排氣噪音靠消音,低頻噪音另有量測與改善的細節。先鎖定噪音源與傳音路徑再發包,才能避免包商裝了一圈材料、實測值卻紋風不動的常見結局。
  • 稽查在意的是量測條件:量測位置、背景音、當下作業狀態,都影響實測值的效力。稽查當日條件若有疑義——背景音明顯偏高、量測時段與常態作業不符——應在陳述意見階段具體提出並附佐證,這是答辯最有力的著力點。
  • 營建工地另有一套規則:營建工程噪音有專屬管制與時段限制,趕工的夜間與例假日作業最容易觸線。開工前把作業時段、機具配置與敦親睦鄰方案排進施工計畫,比開工後邊被陳情邊調整省下可觀的停工成本。
  • 紀錄是重複檢舉的解藥:同一位鄰居反覆陳情,主管機關仍須依程序查處;這時事業自留的改善紀錄、檢測報告與作業時間表,能讓每次稽查快速收斂。把合規狀態文件化,是從被動挨查轉為從容應對的分水嶺。

速查表

主管機關環境部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害陳情受理、噪音稽查量測與裁罰,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辦理。
法規依據《噪音管制法》第6、9、10、21、24條(114年12月26日修正)、《噪音管制標準》第2、4至8、10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誰要辦有機械、產線、空調、發電設施的工廠,營建工地與使用擴音設施的營業場所;使用公告的易發生噪音設施另須申請使用許可。
受理窗口與層級易發生噪音設施與擴音設施使用許可、夜間施工核准與陳述意見,均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提出。
審查期限限期改善上限:工廠90日、娛樂或營業場所30日、營建工程4日、擴音設施10分鐘(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2項);訴願自裁處書達到次日起30日內。
有效期與展延屆期未完成改善得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令停工停業(第24條);改善完成應於期限屆滿前檢具證明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第35條)。
應備文件事業或工地位置與周邊環境說明;主要噪音源(機械、設施、工序)清單;既有隔音減振措施與作業時間;稽查、陳情或裁處公文(如有)。
規費依據依《噪音管制法》與規費收費標準計收;依現行規定,於書面初判時確認。
線上系統或表單噪音陳情用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公害污染陳情網路受理系統;不具持續性生活噪音向警察機關報案;訴願書格式見環境部環保訴願須知。
最常見退件原因未查管制區與時段標準就發包隔音工程,複測仍超標;量測條件疑義未在陳述意見期限內提出;工地夜間趕工踩到時段限制。
前置與後續許可先判定噪音管制區類別與日間、晚間、夜間適用標準;使用公告設施前先取得使用許可;改善後保留檢測報告與作業紀錄以應重複檢舉。
偉騰承辦範圍管制區與適用標準判讀;噪音源與傳音路徑比對、改善方向與時程規劃;許可申請備件送件;陳述意見書與訴願文件撰擬。

辦理流程與時程

  1. 管制區與標準判定
  2. 噪音源比對與改善
  3. 陳情稽查應對
  4. 裁罰救濟
噪音管制辦理流程圖:管制區與標準判定、噪音源比對與改善、陳情稽查應對、裁罰救濟
噪音管制辦理流程圖(共 4 個階段)

法規依據(條號)

法規條號重點
噪音管制法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21條、第24條、第35條工廠、娛樂與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不具持續性聲音由警察處理;限期改善上限工廠 90 日、娛樂營業場所 30 日、營建工程 4 日、擴音設施 10 分鐘。
噪音管制標準第2條、第4條、第10條日間 7 時至 19 時,晚間至 22 時(第一、二類管制區)或 23 時(第三、四類),其餘為夜間;工廠標準值依管制區類別與時段訂定;特定管制區再降 5 分貝。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第104條裁處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通知載明原因事實、法規依據與提出期限。
訴願法第14條訴願應自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

噪音管制時段與工廠(場)管制標準值(噪音管制標準第 2 條、第 4 條)

管制區日間(7 時至 19 時)晚間夜間低頻 20 Hz 至 200 Hz(日/晚/夜)
第一類管制區50 分貝45 分貝(19 時至 22 時)40 分貝(22 時至翌日 7 時)39/39/36 分貝
第二類管制區57 分貝52 分貝(19 時至 22 時)47 分貝(22 時至翌日 7 時)39/39/36 分貝
第三類管制區67 分貝57 分貝(19 時至 23 時)52 分貝(23 時至翌日 7 時)44/44/41 分貝
第四類管制區80 分貝70 分貝(19 時至 23 時)65 分貝(23 時至翌日 7 時)47/47/44 分貝
特定管制區依第 4 條至第 8 條標準值再降低 5 分貝同左同左同左

資料來源:噪音管制標準第 2 條、第 4 條、第 10 條 law.moj.gov.tw

被噪音陳情後的法定時程

階段規定法源
陳情分流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妨害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工廠、娛樂與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超過管制標準者由縣市環保局處理;警察查察知悉屬第 9 條情事應通知環保局噪音管制法第 6 條、第 9 條、第 21 條
稽查量測依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之測量規定於周界量測,管制區交界處不得超過其中任何一區標準值噪音管制標準第 3 條、第 10 條
限期改善上限工廠(場)不得超過 90 日;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 30 日;營建工程不得超過 4 日;擴音設施不得超過 10 分鐘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
屆期未改善得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標準為止;第 10 條許可證設施必要時得廢止許可證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
改善完成認定應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符合標準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噪音管制法第 35 條
救濟裁處前於通知期限內陳述意見;裁處書達到次日起 30 日內訴願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第 104 條;訴願法第 14 條

資料來源:噪音管制法第 6 條、第 9 條、第 21 條、第 24 條、第 35 條 law.moj.gov.tw 3 條、第 10 條 law.moj.gov.tw

易發生噪音設施使用許可證(噪音管制法第 10 條)

項目規定法源
誰要申請指定管制區內之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或其他公私場所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易發生噪音設施之所有人、操作人噪音管制法第 10 條第 1 項
時點設置或操作前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設置或操作同條第 1 項
設施種類與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營建工程或公私場所種類、規模、許可證類別及易發生噪音設施種類同條第 2 項
未取得許可除處罰並限期取得外,應令立即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噪音管制法第 25 條

資料來源:噪音管制法第 10 條、第 25 條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易發生噪音設施使用許可證之規費依噪音管制法第 34 條授權之收費標準繳給縣市環保局,陳情、陳述意見與訴願不涉申請規費;噪音量測由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隔音減振工程由工程廠商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管制區判讀、改善規劃、許可申請與陳述意見書撰擬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噪音源數量與案件階段報價。

審查端觀點

  • 噪音管理的核心是「對照管制區標準,把噪音源降到標準以內」。審查端常見的問題是事業不知道自己是管制對象,或改善不對症。
  • 先確認管制區與標準、找對噪音源與改善方式,再處理陳情與稽查,能把鄰里糾紛轉為可管理的合規議題。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接到檢舉先跟鄰居爭輸贏——噪音源沒處理,稽查照樣上門,關係與案情雙輸
  • 不查管制區與時段標準就發包隔音工程——目標值抓錯,工程做完實測依然超標
  • 工地夜間趕工心存僥倖——踩到營建噪音時段限制,陳情、稽查與裁罰接連而來
  • 錯過陳述意見期限——量測條件的疑義再也沒機會提出,處分照原額確定
  • 被罰後只繳錢不改善——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得按次處罰,成本一路往上疊

常見痛點

  • 環保局來量過兩次了,我到現在還不知道自己到底超標多少。
  • 隔音工程做了、錢也花了,隔壁還是照樣檢舉,我不知道問題出在哪。
  • 工地只要多做一小時就被陳情,工期壓著我,停也不是、趕也不是。
  • 收到超標的公文,限期改善的日期一天天逼近,廠內沒人懂這一塊。
  • 機器一開就有人抗議,我甚至不確定自己算不算管制對象。

交付項目

  • 管制區與適用標準判讀報告
  • 噪音源與改善方向建議
  • 改善時程規劃
  • (如有裁罰)陳述意見書與救濟文件

建議準備文件

  • 事業或工地位置、周邊環境說明
  • 主要噪音源(機械、設施、工序)說明
  • 既有隔音 / 減振措施與作業時間(如有)
  • 噪音稽查、陳情或裁處公文(如有)

法規依據

  • 《噪音管制法》及其施行細則
  • 《噪音管制標準》
  •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 工廠、營建工程噪音管制相關規定
  • 《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處輕重之審酌)

細項業務全覽

  • 噪音管制標準檢測
  • 噪音陳情應對
  • 易發生噪音設施許可
  • 低頻噪音量測改善
  • 營建工程噪音許可
  • 擴音設施使用許可
  • 噪音改善計畫
  • 振動改善評估
  • 深夜營業噪音合規
  • 噪音檢測報告申報
  • 敦親睦鄰溝通方案
  • 噪音裁罰陳述意見
  • 噪音管制區類別查詢
  • 夜間施工噪音核准

官方參考資料

全台在地辦理

常見問題

家庭式小工場只有兩三台機器,也在噪音管制範圍內嗎?

規模小不等於免管。是否受管制,看場所所在的噪音管制區、噪音源類型,以及實測值有沒有逾越該區該時段的管制標準;部分設備屬公告的易發生噪音設施,使用另須許可。請提供場所位置與主要機具清單,本所先判定您適用的管制區類別與標準值,再評估風險高低。

稽查那天隔壁在辦活動,測出來超標算數嗎?

這是量測條件爭點的典型情境。背景音明顯偏高、量測位置或作業狀態與常態不符,都可能影響實測值的效力,應在陳述意見期限內具體指明並附佐證——活動照片、時間紀錄、自主檢測數據都算。能否被採納依個案事實與證據而定,但保持沉默就等於接受那份數據。

噪音改善做到達標,時間上該有什麼心理準備?

分兩段看:管制標準判定與噪音源診斷屬文件與現勘作業,節奏快;改善工程取決於對策類型——調整作業時段幾乎立即生效,隔音減振工程要經設計、施作、複測。已收到限期改善公文的,本所以期限倒推排程,必要時協助申請展期並附進度佐證。

你們的服務費加上隔音工程費,會不會比罰單還貴?

這正是要先診斷的原因:對症的改善常比想像中省——有些案子調整時段與設備配置就達標,有些才需要工程投入。本所服務費依案件複雜度於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工程費在診斷後由您比價發包,我們協助把關規格與必要性。先找對方向,錢才花在刀口上。

罰單已經開下來了,還有什麼救濟手段?

自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可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仍有不服,法律另有後續救濟途徑與期限;本所不承辦訴訟事件,會把卷證整理妥當交由您決定。救濟中可主張量測條件疑義,並援引《行政罰法》第 18 條就裁罰輕重請求審酌,同步推進改善以爭取從輕。實際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但期限一過就沒有下一步。

門市用擴音喇叭做促銷廣播,也會被罰嗎?

會。擴音設施是《噪音管制法》明列的管制對象,使用有時段與音量限制,商業促銷廣播是常見的陳情來源。營業型態固定使用擴音設備的,先確認是否須申請使用許可、適用哪個時段標準——在接到陳情前把這件事辦好,比事後補救主動得多。

怎麼知道自己的工廠噪音落在哪個噪音管制區和時段標準?

要先確定三個座標:所在噪音管制區類別、適用時段、噪音源類型。

依《噪音管制法》,管制區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劃定,《噪音管制標準》則是一張隨管制區與日間、晚間、夜間時段浮動的對照表,同一台機器在不同區、不同時段的管制值不同;改善前沒查清楚自己落在哪一格,目標值抓錯,投資就會白費。

提供事業位置、周邊環境與主要噪音源清單,本所先出管制區與適用標準判讀報告作為書面初判,再據此規劃改善或申請許可。

工廠的機器屬於易發生噪音設施,要先申請使用許可嗎?

要,只要設備落在公告的易發生噪音設施範圍內,使用就要另外取得許可。

《噪音管制法》把工廠設施、營建工程與擴音設施分開管制,公告設施的使用許可與實測值是否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是兩件事,即使機器測起來合規,未經許可使用仍不符規定,接到噪音陳情時稽查照樣會追究。

本所先比對您的機具清單是否屬公告項目、所在管制區與適用時段,書面初判後代辦易發生噪音設施使用許可送件,補正到核定,並把作業時間表與檢測報告一併建檔。

隔音工程做了還是被噪音陳情,問題可能出在哪?

多半是傳音路徑抓錯,材料裝在不對的地方。

噪音改善要先鎖定噪音源與傳音路徑再發包:空氣傳音靠隔音、結構傳音靠減振、排氣噪音靠消音,低頻噪音另有量測與改善細節,若只在牆面加隔音材,結構或排氣傳出去的聲音實測值就會紋風不動;另外也要核對目標值是否對應所在噪音管制區與時段的《噪音管制標準》。

本所先做噪音源比對與管制標準差距的書面初判,再給隔音、減振、消音或作業時段調整的對症方向與改善時程,供您發包並複測。

工地趕工想夜間施工,營建噪音要先申請核准嗎?

要,營建工程噪音有專屬管制與時段限制,夜間與例假日作業最容易觸線。

依《噪音管制法》與營建工程噪音管制規定,超出許可時段施工,噪音陳情、稽查與裁罰會接連而來,工期反而因停工卡住;正確做法是開工前就把作業時段、機具配置與敦親睦鄰方案排進施工計畫,需要夜間作業的區段另行申請核准。

本所先依工地所在噪音管制區與時段標準做書面初判,再撰擬營建噪音許可或夜間施工核准的申請送件,補正到核定,並協助準備給鄰里的合規說明。

同一位鄰居反覆噪音檢舉,工廠該怎麼自保?

把合規狀態文件化,是從被動挨查轉為從容應對的分水嶺。

陳情走環境部公害陳情管道進來,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法》仍須逐案查處,和鄰居爭輸贏不會讓案子消失;真正有用的是事業自留的噪音檢測報告、改善紀錄與作業時間表,實測值在所在噪音管制區該時段的標準以內、紀錄完整,每次稽查就能快速收斂。

本所先書面初判您目前的合規證據缺口,補齊檢測與紀錄機制,必要時協助與鄰里做合規說明,稽查有爭議再依程序提出陳述意見。

噪音超過幾分貝可以檢舉?

沒有全國單一分貝數,要看場所類型、所在噪音管制區類別與時段。

以工廠為例,噪音管制標準第 4 條規定 20 Hz 至 20 kHz 的均能音量:第一類管制區日間 50、晚間 45、夜間 40 分貝;第二類 57、52、47;第三類 67、57、52;第四類 80、70、65 分貝,低頻另有更嚴的標準值;娛樂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依第 5 條至第 7 條,特定管制區再降 5 分貝(第 10 條)。

超過標準的工廠、營業場所、工地、擴音設施可向縣市環保局或環境部公害陳情系統陳情(噪音管制法第 9 條);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聲音則由警察機關處理(第 6 條)。

晚上幾點可以投訴噪音?

陳情沒有時間限制,全天都可以向環保局或公害污染陳情系統提出;差別在適用的標準值。

噪音管制標準第 2 條把時段分三段:日間為各類管制區上午 7 時至晚上 7 時;晚間在第一、二類管制區為晚上 7 時至 10 時,第三、四類為晚上 7 時至 11 時;夜間在第一、二類為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7 時,第三、四類為晚上 11 時至翌日上午 7 時。

夜間標準最嚴,例如第二類管制區工廠日間 57 分貝、夜間 47 分貝(第 4 條)。至於鄰居生活噪音這類不具持續性的聲音,依噪音管制法第 6 條由警察機關處理。

鄰居一直發出噪音怎麼辦?

先分辨聲音類型。

噪音管制法第 6 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住宅裝修敲打、喧鬧、寵物、音響等生活噪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可直接向當地警察局報案,彰化縣警察局的問答頁整理了常見類型與處理原則。

若聲音來自工廠、娛樂或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擴音設施且具持續性,則屬第 9 條範圍,由縣市環保局量測是否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可透過環境部公害污染陳情網路受理系統陳情;警察查察時發現屬第 9 條情事也會依第 21 條通知環保局。

噪音管制幾點至幾點?

噪音管制是全天候的,只是不同時段適用不同標準值。

依噪音管制標準第 2 條:日間為上午 7 時至晚上 7 時;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為晚上 7 時至 10 時、第三、四類為晚上 7 時至 11 時;夜間第一、二類為晚上 10 時至翌日上午 7 時、第三、四類為晚上 11 時至翌日上午 7 時。

管制區類別由各縣市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劃定公告,住宅區多屬第二類、工業區多屬第四類,同一台機器在不同區、不同時段的合規門檻差很多。工廠若被稽查超標,限期改善不得超過 90 日(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

噪音管制的法規依據是什麼?

主法是噪音管制法(114 年 12 月 26 日最新修正):第 9 條規定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等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 10 條規定使用指定易發生噪音設施須先取得許可證;第 24 條規定限期改善上限與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第 6 條、第 21 條規定警察與環保局的分工。

標準值在環境部發布的噪音管制標準(第 2 條時段定義、第 4 條至第 8 條各類場所標準值、第 10 條特定管制區降 5 分貝);管制區劃分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救濟程序則回到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陳述意見與訴願法第 14 條 30 日訴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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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90801410|LINE:加 LINE「偉騰開發」傳資料(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謝清泉 總經理主持)|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全台 22 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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