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結案了,鄰居的怒氣還在,這時候走調處
異味、噪音、廢水與粉塵的鄰里爭議常卡在「合法但擾人」,稽查合規不等於糾紛解決。《公害糾紛處理法》的調處讓事業與居民在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前把改善承諾寫成協議,經法院核定即有法定效力。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帶隊,統籌申請、證據、會議與履行,全台各縣市受理。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條把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等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的情形定義為公害,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的民事糾紛就是公害糾紛。它與環保稽查是兩條軌:稽查處理有沒有違規,調處處理鄰里之間怎麼解。事業沒有違規,糾紛依然可能存在,也依然可以走調處。
依第4條至第8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設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第14條一方當事人得向公害糾紛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委員會申請調處。第26條雙方達成協議即調處成立,第27條協議困難時委員會得作成調處方案並定四十五日以下期間勸導,第28條調處成立後應於七日內送管轄法院審核,經核定後協議即有法定效力,第30條另允許企業與居民訂立經公證的環保協定。調處不成立且屬損害賠償事件者,第33條規定得於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申請裁決,第36條裁決應於三個月內作成、必要時延長三個月。
偉騰從事業方的角度做四件事:兩軌分流,把稽查合規紀錄整理成時間軸並把爭議定性為公害糾紛;申請與證據,編製申請書、污染來源分析、既有與擬新增改善工程、時段管理方案;承諾階梯,把可立即執行的操作管理、有期限的工程改善與監測通報機制分層寫成有驗證方式的條款;履行追蹤,協議送法院核定後建立通報與住戶代表確認機制,必要時再訂經公證的環保協定。訴訟事件不在本所業務範圍,程序走到調處與裁決為止。
服務重點
- 調處不以違規為前提:《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條的公害糾紛是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的民事糾紛,重點在有無損害或危害之虞,不在有無違反環保法規。稽查多次未超標的異味或噪音爭議,正是調處最有價值的場域:把爭點從「有沒有超標」轉成「什麼時候改到什麼程度、誰來確認」。
- 事業自己可以當申請人:第1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得以申請書向公害糾紛之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會議須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兩造同意時得由一名或數名委員進行。主動申請的一方掌握議題設定,能先把改善方案與時程帶進會議,而不是被動回應居民的求償。
- 審查端看的是可執行性:委員多為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最在意協議是否能落地:改善工程有沒有期限、監測與通報由誰執行、未履行時怎麼處理。第27條允許委員會在協議困難時作成調處方案並定四十五日以下期間勸導,期限內未表示不同意者視為成立;把承諾寫成有期限、有驗證方式的條款,是避免走到方案勸導的關鍵。
- 協議要送法院核定才算數:依第28條調處成立後應製作調處書並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日內送請管轄法院審核,法院認未違反法令者迅速核定;第30條核定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爭執,企業與居民另得訂立經公證的環保協定作為長期履行依據。第31條對核定調處書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者,須於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
- 不成立還有裁決這一步:現行法無再調處程序。依第33條調處不成立且屬因公害糾紛所生的損害賠償事件者,當事人得於調處不成立通知送達十四日內向原調處委員會申請裁決轉送環境部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第36條應於申請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延長三個月。裁決只處理損害賠償,停工或改善等非金錢請求不在裁決範圍,所以改善承諾要在調處階段談成。
常見痛點
- 稽查都沒超標,社區還是每週陳情,環保局也說他們只能處理違規
- 居民揚言集體求償,我們不知道有什麼正式管道可以坐下來談
- 改善設備已經花了很多錢,鄰居還是不相信我們有在改
- 調處會議不知道要準備什麼,怕一開口就變成認錯
- 協議簽了之後,夏天一到又有人說臭,不知道協議到底有沒有用
交付項目
- 合規時間軸與兩軌分流說明
- 調處申請書與證據卷
- 承諾階梯方案(操作管理、工程改善、監測通報)
- 協議條款草案與核定送件文件
- 履行追蹤機制與環保協定草案
建議準備文件
- 歷次陳情、稽查與改善紀錄
- 既有環保許可與檢測報告
- 社區或居民提出的要求或函件
- 既有與擬新增改善設備資料
- 廠區配置與周邊住宅位置圖
法規依據
-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條(公害與公害糾紛之定義)
-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4條至第8條、第14條(調處委員會組成與申請)
-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6條至第31條(調處成立、調處方案、法院核定、效力、環保協定)
-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3條至第39條(裁決申請、期限與效力)
-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44條至第48條(緊急紓處小組、督導處理、專責人員引導)
細項業務全覽
- 公害糾紛定性與分軌
- 調處申請書編製
- 證據卷與污染來源分析
- 改善承諾方案設計
- 會前鄰里溝通
- 調處會議出席答詢
- 調處方案因應
- 協議條款設計
- 法院核定送件
- 環保協定公證
- 履行追蹤與通報機制
- 裁決申請因應
全台在地辦理
常見問題
稽查沒超標,鄰居一直陳情,調處有用嗎?
有用,而且正是為這種情形設計。《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條的公害糾紛是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的民事糾紛,不以違規為前提;第14條一方當事人就能向原因或損害發生地的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由學者專家與公正人士組成的委員會協助雙方達成協議。把改善時程與驗證機制寫進協議,比反覆稽查更能讓陳情停止。
調處要多久?流程是什麼?
由當事人向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請書後排定會議,會議須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依第26條雙方達成協議即成立,協議困難時依第27條委員會得作成調處方案並定四十五日以下期間勸導,必要時再延長四十五日;成立後依第28條於七日內送管轄法院審核。實務上多數案件在兩到三次會議內有結果,前置的證據與方案準備決定會議次數。
我這種情況適合申請調處嗎?
只要是異味、噪音、振動、粉塵、廢水、廢棄物等公害引起的鄰里民事爭議,而且您希望用可執行的改善承諾換取長期穩定,就適合;特別是稽查未超標卻陳情不斷、居民提出求償、或即將擴建需要社區支持的情形。若爭議核心是機關的裁處書,走的是陳述意見與訴願,我們會先幫您分軌。
不處理鄰里糾紛會怎樣?
陳情會持續帶來稽查,每一次稽查都是被開單的風險;居民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也可以主動申請調處或在調處不成立後就損害賠償申請裁決,依第39條裁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雙方未有其他行動即視為達成合意,等於由對方設定議題。事業主動申請調處,才能把改善方案與時程帶進會議。
調處服務的費用怎麼算?
了解爭議類型、陳情與稽查歷史、改善工程規模與社區訴求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單純協助申請與一次會議,跟含污染來源分析、工程方案設計、多次會議與環保協定公證的全程統籌,投入差距很大;依第25條鑑定費用由政府先墊付、責任確定後由應負責一方償還,這部分與服務費用分開說明。
偉騰會陪我們走到哪一步?
從稽查合規整理、調處申請、會議準備出席到協議條款、法院核定送件與履行追蹤,以及調處不成立後的裁決申請因應,都由偉騰統籌。訴訟事件不在本所業務範圍,本所為顧問與地政士事務所;程序若超出調處與裁決範圍,我們會明確告知業務邊界,並把卷證與時間軸完整交還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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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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