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資收再利用業・回收業登記・再利用機構許可
定義:資源回收場申請是設置回收場者向環保局辦理回收業登記並取得相關資格的程序。
循環經濟的入口生意:回收場與再利用機構的合法之路。
資源回收業登記、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的補貼資格審查、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的檢核許可——回收與再利用是政策紅利最集中的環保賽道。偉騰統籌選址、登記到補貼資格的整條路,全台受理。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資源回收與再利用業許可,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資源回收與再利用業許可:
- 資源回收業登記
- 回收場選址檢核
- 應回收處理業認證
- 回收基金補貼申請
- 再利用機構檢核
- 個案再利用許可
- 通案再利用登記
- 回收場消防改善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廢棄物清理法》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 《消防法》(堆置場所相關)
- 應備文件
- 營業型態(回收場/處理業/再利用)
- 預定場地地號與現況
- 回收品項與規模構想
- 廢料來源與產品去向(再利用案)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在農地上開回收場;可燃物堆置超量;只做買賣沒辦回收業登記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回收、應回收處理、再利用,是三門證照邏輯完全不同的生意:
- 回收場辦資源回收業登記,分區與消防是生死線;
- 處理廢容器、廢家電、廢資訊物品等公告項目的業者,通過稽核認證才領得到基金補貼;
- 工廠廢料要變原料,走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檢核或許可。
這項服務先判定您在哪一層,再鋪對應的合法路徑。
別把「再利用」當成廢棄物的護身符——假去化真棄置,正是查核火力最集中的態樣。審查端追的是物質流:收進多少、產出多少、產品實際用到哪,去化契約與流向紀錄兜不攏,案件就從循環經濟變成棄置調查;回收場端則有分區、囤積與消防三條紅線,農地開場幾乎沒有活路。
偉騰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謝清泉領軍,把政策紅利辦成經得起查核的現金流:選址階段用分區與消防紅線篩地,回收業登記、稽核認證資格、再利用檢核按層推進,技術文件與去化契約整備到審查標準;既有場站的違規改善、搬遷評估與轉型升級,同樣一案顧到底。
LINE 諮詢
把資源回收場申請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選址是回收場的生死線:回收場被檢舉的三大理由——分區不符、囤積消防、環境衛生——全部能在簽約前預防。以工業或容許分區為主篩地,農地幾乎不可行;把地號先送分區與消防檢核,再談租金與動線,順序不能反。
- 稽核認證是補貼的門票:處理廢容器、廢家電、廢資訊物品等公告項目,通過設備能力與稽核認證審查後,依實際處理量向基金申領補貼;同樣收一批廢容器,有資格與沒資格的利潤結構完全兩回事,認證的取得與維持值得當核心投資。
- 去化真實性是再利用的命脈:再利用產品賣給誰、用在哪,審查端沿著去化契約與流向紀錄追到底。公告項目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的條件辦理,非公告項目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技術可行性與產品出海口先立證,資格才走得遠。
- 三本帳是查核的主戰場:機關比對進料、產出、流向三本帳:收多少、變什麼、去了哪,數字要能互相咬合。進出貨與申報紀錄從開業第一天建檔,帳實相符的場站,實務上換來的是稽查頻率下降的良性循環。
- 舊場站是資產也是未爆彈:已被檢舉或裁罰的場站先分辨病灶:分區不符要及早規劃搬遷或轉型,囤積與消防多數能靠設施改善止血。拖延的代價是環保、消防、建管三路開罰;主動把改善計畫送上機關桌面,處置溫度完全不同。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為環境部,回收基金與稽核認證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主政;回收業登記與場站稽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 |
|---|---|
| 法規依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5、18、39、41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5、7、8、15、19條及各縣市資源回收站管理自治法規。 |
| 誰要辦 | 設回收場者辦資源回收業登記;處理廢容器、廢家電、廢資訊物品等公告項目者須通過稽核認證才能領補貼;工廠廢料變原料者辦再利用檢核或許可。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回收業登記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應回收處理業稽核認證歸中央;再利用依公告項目或個案許可分軌,層級於書面初判時確認。 |
| 審查期限 | 登記、變更、展延應現場勘查者60日內、免勘查者30日內准駁,得延長30日,補正日數不計入(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9條)。 |
| 有效期與展延 | 回收業、處理業登記證效期5年,屆滿前3至6個月申請展延,每次5年(第15條);處理業核准設置效期3年(第9條);項目變更辦變更登記。 |
| 應備文件 | 營業型態(回收場、處理業或再利用)、預定場地地號與現況照片、回收品項與規模構想;再利用案加附廢料來源與產品去向,備妥去化契約與流向紀錄。 |
| 規費依據 | 依《廢棄物清理法》、《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與主管機關公告之規費收費標準;法定規費由申請人另行繳納,金額於書面初判時確認。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登記申請、變更、展延及申報依管理辦法第6條以網路傳輸辦理;申請表附件見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辦法頁;縣市環保局另有作業流程與表單。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農地或分區不符的土地上設場、可燃物堆置超量過不了消防檢視、只做買賣未辦回收業登記、再利用產品沒有實際去化、進料產出流向三本帳兜不攏。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前置:土地使用分區容許、合法建物、消防與環境管理條件檢核;後續:流向申報與三本帳建檔、處理量申報與補貼申領、既有場站改善計畫或搬遷評估。 |
| 偉騰承辦範圍 | 從營業型態初判、選址分區與消防檢核,到回收業登記、稽核認證輔導、再利用檢核許可的備件送件與補正,直到取得核准;並建置流向申報制度。 |
辦理流程與時程
- 選址篩地:分區、消防、鄰避三重檢核,鎖定能長久的場址。
- 登記資格:回收業登記與處理業/再利用資格分軌申請。
- 制度建置:流向紀錄、申報與環境管理制度一次到位。
- 紅利兌現:補貼申領與產品出海口穩定,合規變現金流。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廢棄物清理法 | 第15條、第18條、第39條、第41條 | 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達一定規模應向縣市登記並申報;再利用依第 39 條(115 年修正條文自 117 年 7 月 15 日施行);清除處理業務須第 41 條許可。 |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第2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19條、第25條 | 廢機動車輛回收業、貯存場土地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回收業及處理業應登記;登記證效期 5 年、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展延;審查 60 日或 30 日。 |
資源回收站、回收業、處理業、清除處理機構、再利用:五種身分怎麼分
| 身分 | 適用對象 | 文件與機關 | 法源 |
|---|---|---|---|
| 未達一定規模之資源回收站 | 回收貯存場土地面積未達 1,000 平方公尺、非廢機動車輛回收業者 | 依各縣市自治規定登記(例:臺南市未達一定規模之資源回收站管理辦法),亦得依管理辦法第 25 條申請適用登記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5 條;縣市自治法規 |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 | 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且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 向貯存廠(場)所在地縣市環保局登記,取得登記證始得營業 | 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2 項;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7 條 |
| 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 處理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者(廢容器、廢家電、廢資訊物品等) | 分設置與試運轉兩階段申請登記;核准設置效期 3 年 | 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 |
|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受託清除、處理非應回收之事業廢棄物或一般廢棄物者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取得清除或處理許可證 | 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
|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 事業自行再利用或送再利用機構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及各部會再利用管理辦法;115 年修正之第 39 條至第 39 條之 5 自 117 年 7 月 15 日施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 |
資料來源: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39 條、第 41 條 law.moj.gov.tw 2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8 條、第 25 條 law.moj.gov.tw law01.tainan.gov.tw
回收業、處理業登記的文件、審查與效期
| 事項 | 規定 | 法源 |
|---|---|---|
| 回收業申請文件 | 申請表、設立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免)、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回收項目與最大貯存量、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貯存方法及設施、拆解流程(廢機動車輛)、污染防制(治)措施、廠(場)區配置圖、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停業或歇業後廢棄物清理計畫等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7 條 |
| 處理業申請文件 | 先送設置計畫書(處理項目與最大處理量、處理流程與設備、再生料與衍生廢棄物去向、貯存、處理效能與質量平衡、污染防制措施等)經核准設置後建造,再申請試運轉 | 同辦法第 8 條、第 10 條 |
| 申請方式 | 申請、變更、展延登記及申報依規定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 同辦法第 6 條 |
| 審查期限 | 應現場勘查者 60 日內、未辦現場勘查者 30 日內作成准駁;得延長 30 日;補正日數不計入;處理業登記及展延應現場勘查 | 同辦法第 19 條 |
| 登記證效期 | 回收業、處理業登記證效期 5 年;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 5 年;未依期申請者屆滿日起停止營運或登記證失效 | 同辦法第 15 條 |
| 處理業核准設置效期 | 3 年,屆滿前得申請展延設置 | 同辦法第 9 條 |
| 變更登記 | 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變更及回收(處理)項目、設施等變更應申請變更登記 | 同辦法第 13 條、第 14 條 |
資料來源: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6 條至第 10 條、第 13 條至第 15 條、第 19 條 law.moj.gov.tw
回收場用地合法化檢核
| 項目 | 規定或作法 | 法源與出處 |
|---|---|---|
| 土地合法使用證明 | 回收業與處理業登記均須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2 款、第 8 條第 2 款 |
|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 | 依使用地類別對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附表一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農牧用地原則不容許回收場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 |
| 變更編定 | 不容許者須循興辦事業計畫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例: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8 條、第 30 條;各縣市審查作業要點 |
| 縣市作業規定 | 臺中市環保局公布「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土地合法化及登記作業相關申請規定」;臺南市環保局公布資源回收站辦理登記作業流程 | 臺中市、臺南市環保局網頁 |
資料來源: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8 條 law.moj.gov.tw 6 條、第 28 條、第 30 條 law.moj.gov.tw recycle.epb.taichung.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申請書表: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含申請表附件下載)(環境部)
- 法規條文: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廢棄物清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官方說明: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資源回收網(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官方說明: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資源回收站 辦理登記作業流程(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查詢系統: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資源回收站已核發登記證名單(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規條文:臺南市政府 訂定「臺南市未達一定規模之資源回收站管理辦法」(臺南市政府)
- 官方說明: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土地合法化及登記作業相關申請規定(PDF)(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應回收廢棄物申請(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申辦(請)作業流程(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申請書表: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表單及申辦流程(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規條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附表一 容許使用項目)(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回收業、處理業登記規費依縣市環保局公告之規費標準繳納,涉及變更編定或環評者另有各該法定費用;土地合法化、污染防制設施、消防與試運轉檢測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選址分區檢核、登記文件撰擬與送件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身分別與場地條件報價。
審查端觀點
- 回收再利用的查核焦點是「物質流閉環」:進了多少、出了多少、變成什麼——三本帳對不攏,再漂亮的循環經濟故事都會被當成棄置案調查。
- 地方政府看回收場的眼光是風險管理:火災與環境衛生的歷史紀錄決定這個場站被盯的頻率,管理良好的場反而換來稽查降頻的實質獎勵。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在農地上開回收場——違規使用與囤積雙線裁罰,場站終究躲不過搬遷,前期投入作廢
- 可燃物堆置超量——消防檢查過不了只是前菜,一場火燒掉的是整個事業與多年信譽
- 只做買賣沒辦回收業登記——被認定無照經營回收業,補辦時還背著違規紀錄被從嚴審視
- 再利用產品沒有實際去化——資格廢止、連帶求償,案件直接轉為棄置調查
- 進出貨帳目隨手記——三本帳兜不攏,稽查選案優先上門,補貼資格與認證跟著受累
常見痛點
- 回收場三天兩頭被檢舉,搬也不是、留也不是。
- 聽說補貼很可觀,稽核認證的門卻始終摸不到邊。
- 工廠廢料明明能當原料賣,檢核文件卻無從下手。
- 囤積與消防的公文接連上門,改善期限一天天逼近。
- 想再開第二個場,又怕新址重蹈被檢舉的覆轍。
交付項目
- 選址檢核與路徑報告
- 回收業登記證明
- 處理業資格或再利用核准
- 合規制度文件
建議準備文件
- 營業型態(回收場/處理業/再利用)
- 預定場地地號與現況
- 回收品項與規模構想
- 廢料來源與產品去向(再利用案)
法規依據
- 《廢棄物清理法》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 《消防法》(堆置場所相關)
細項業務全覽
- 資源回收業登記
- 回收場選址檢核
- 應回收處理業認證
- 回收基金補貼申請
- 再利用機構檢核
- 個案再利用許可
- 通案再利用登記
- 回收場消防改善
- 囤積改善計畫
- 流向申報制度
- 回收場搬遷評估
- 再利用產品去化文件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新北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桃園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新竹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苗栗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台中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彰化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南投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雲林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嘉義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台南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高雄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屏東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宜蘭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基隆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花蓮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台東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 澎湖金馬資源回收場申請代辦
常見問題
回收場的土地,什麼樣的才過得了關?
以土地使用分區容許為前提,工業或特定容許分區為主,農地幾乎不可行;之上再疊加合法建物、消防與環境管理條件。同一塊地能不能做、能做到什麼規模,把地號交給本所檢核,三天內給您答案。
應回收的補貼資格,審查都在看什麼?
看兩件事:處理設備的實際能力,以及稽核認證制度下的持續合規。通過審查後依實際處理量向基金申領補貼,之後每一筆處理量都在稽核監督下運作。補貼是這個賽道的核心利潤,合規成本要當投資而非負擔看待。
我的工廠自己產的廢料自己再利用,也要申請嗎?
要看品項與流向:公告項目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的條件與程序辦理,非公告項目要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自行再利用與售予他廠當原料,文件與審查重點也不同。先把廢料成分、產出量與預定用途交給本所判定,再決定製程投資。
找地、辦證到開始收貨,前置期會拖很久嗎?
分層看:選址檢核最快,回收業登記次之;應回收處理業與再利用資格涉及設備查核與技術審查,要用跨季的尺度規劃。最省時的做法是選址與文件雙線並行,本所開案即排整體時程,關鍵路徑先動工。
整套委託下來,費用大概是多少?
回收場、處理業、再利用三層的工作量差異極大,場地條件與品項複雜度又逐案不同,本所因此不公開費用、也不給區間——概數只會誤導您的投資判斷。了解營業型態與場地後,以書面逐項說明費用結構;規費依機關公告另計。
已經被開罰的場,還有救嗎?
多數有解,但要先分類:分區不符的場站及早規劃搬遷或轉型;囤積、消防與環境衛生問題,多能靠設施改善與管理制度止血。主動向機關提出改善計畫與時程,實務上處置態度會明顯不同;拖著不動,罰單會從環保、消防、建管三路一起來。
回收站設立只做買賣、沒辦回收業登記會怎樣?
會被認定無照經營回收業,補辦登記時還背著違規紀錄被從嚴審視。
只做回收物買賣同樣是經營回收業,依《廢棄物清理法》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要先完成資源回收業登記;場址還要同時通過土地使用分區、囤積與消防三條紅線,農地開場幾乎沒有活路。
本所先以地號做分區與消防檢核,確認可行後再辦回收業登記,並從開業第一天建立進出貨與申報紀錄,讓場站經得起查核。
資源回收場申請後稽查最常查的三本帳是什麼?
進料、產出、流向三本帳,也就是收了多少、變成什麼、去了哪裡。機關查核的焦點是物質流閉環,三本帳的數字要能互相咬合,兜不攏時再漂亮的循環經濟故事都會被當成棄置案調查;地方政府另以火災與環境衛生的歷史紀錄決定這個場站被盯的頻率。
進出貨與申報紀錄應從開業第一天建檔,帳實相符的場站實務上會換來稽查頻率下降。本所在資源回收場申請階段就一併建置流向紀錄與申報制度,交付合規制度文件,讓帳目隨時經得起比對。
資源回收場申請第一次諮詢要整理哪四項資料?
四項就夠:營業型態、場地、品項、去向。
第一是營業型態,回收場、應回收處理業或再利用,三者證照邏輯完全不同;第二是預定場地地號與現況照片,用來做分區與消防檢核;第三是回收品項與規模構想;第四是再利用案加附廢料來源與產品去向,供判定走公告項目或個案再利用許可。
本所收件後先出具選址檢核與路徑報告,再分軌辦理回收業登記、處理業資格或再利用檢核;背著改善期限的案件,收件當日排定應對步驟。
再利用機構許可與資源回收業登記差在哪?
差在處理的對象與審查邏輯,兩者是不同層的證照。
資源回收業登記是回收場的入場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辦理,審查重點在土地使用分區、消防與環境衛生;再利用則是工廠廢料變原料的路徑,公告項目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的條件辦理,非公告項目要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審查端沿去化契約與流向紀錄追物質流。
另有應回收處理業一層,公告項目通過稽核認證才領得到基金補貼。本所先判定您在哪一層,再鋪對應的合法路徑。
再利用產品沒有實際去化,會被廢止資格嗎?
會,而且不只廢止。再利用產品沒有實際去化,是查核火力最集中的態樣:審查端沿著去化契約與流向紀錄追到底,產品賣給誰、用在哪對不上,資格會被廢止、連帶求償,案件直接從循環經濟轉為棄置調查。
因此無論是公告項目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辦理,或非公告項目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再利用機構許可要走得遠,技術可行性與產品出海口都得先立證。本所在送件前整備技術文件與去化契約到審查標準,並建置流向申報制度,讓進料、產出、流向三本帳長期咬合。
資源回收場如何申請?
先看規模與土地,再選登記軌。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 條,廢機動車輛回收業,以及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屬「回收業」,應向貯存廠所在地縣市環保局登記(第 4 條、第 5 條),檢附設立證明、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回收項目與最大貯存量、分類壓縮打包與貯存設施、污染防制措施、配置圖、緊急應變計畫等文件(第 7 條),以網路傳輸申請(第 6 條)。
未達規模者依各縣市資源回收站管理規定登記(例如臺南市),也可依第 25 條自願適用辦法登記。審查應現勘者 60 日、免現勘 30 日(第 19 條),登記證效期 5 年(第 15 條)。
請問開立資源回收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7 條,回收業申請登記要備妥: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證明(已辦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免附);二、土地合法使用證明;三、回收項目及最大貯存量說明;四、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說明;五、貯存方法及設施說明;六、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另附拆解作業流程;七、污染防制(治)措施;八、廠(場)區配置圖;九、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十、遷廠、停業、歇業或登記被撤銷廢止後對場區尚未清除廢棄物的清理計畫。
其中土地合法使用最常卡關:非都市土地要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附表一確認容許使用,不容許者須先走變更編定。
資源回收場可以收什麼?
分兩層。
第一層是法定「應回收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經環境部指定公告的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或有害成分、具回收再利用價值者)及指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後產生的廢棄物,例如廢容器、廢家電、廢資訊物品、廢機動車輛、廢輪胎、廢太陽光電板等,由責任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回收業與處理業依第 18 條登記。
第二層是登記證記載的項目: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登記證應載明回收或處理項目,只能收登記證上的項目,要增加項目須依第 13 條辦變更登記。非應回收的事業廢棄物則要走第 41 條清除處理機構許可。
如何申請資源回收場?
四步走。
第一步定身分:貯存廠土地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或屬廢機動車輛回收業者為「回收業」,處理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者為「處理業」,未達規模者依縣市資源回收站規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5 條)。
第二步土地檢核: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證明,非都市土地對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附表一。第三步送件:依第 7 條(回收業)或第 8 條、第 10 條(處理業分設置、試運轉兩階段)備齊文件,以網路傳輸向縣市環保局申請(第 6 條)。第四步審查與領證:現勘者 60 日、免現勘 30 日(第 19 條),登記證效期 5 年、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展延(第 15 條)。
哪些廢棄物可以免上網申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的申報義務來自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2 項:達一定規模的回收、處理業應向縣市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管理辦法第 6 條要求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已登記者依登記項目全部申報,沒有品項上的免申報。
未達第 2 條規模、未依第 25 條自願登記的小型資源回收站,不在管理辦法申報對象內,改依各縣市資源回收站管理規定辦理。至於事業廢棄物,申報義務在第 31 條:只有經環境部公告的指定事業才須網路申報,未被公告的事業不用;而委託清除處理時,受託機構依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1 條申報營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