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告物品賣進市場的人,就是要繳費的人
製造、輸入或販賣環境部公告應回收物品或容器的業者是「責任業者」,要向資源循環署登記、按期申報營業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帶隊,從責任物判定、登記、申報到遭追繳時的資料重整一手包辦,全台各縣市受理。
《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把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的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放在源頭: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的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以及其原料的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都是責任業者,範圍由環境部公告;一百十五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後販賣業者也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另依第16條之1辦理。責任的履行方式不是自己去回收,而是依第16條按營業量、進口量或銷售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進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補貼回收處理體系。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把時程寫得很硬: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之日起二個月內登記,每單月三十日前申報前二個月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費,營業量為零仍要申報,前六期累計應繳費額未達十萬元者得申請改為每年一月三十日前申報一次;輸入業者申報進口量時要同時申報容器材質,申報表、繳費證明與扣抵文件保存五年。容器類的營業量計算基準依身分不同,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以容器購入量加生產量計,空容器製造業者與容器輸入業者以銷售量計,受託製造業者以受託製造量計。
偉騰接案先做兩件事:身分拆帳,把商品分成輸入、自製、委託製造與原料四類,對照公告與辦法第2條定出誰負繳費義務、用什麼量計算;材質歸戶,把進貨或進口單據依容器材質與規格逐筆整理成可對帳的申報底稿。之後才是登記、申報、扣抵與行事曆。被通知追繳的案件,我們用主動補申報把案件停在自行申報,而不是讓主管機關依辦法第15條推估最高量。
服務重點
- 先判責任物與身分:同一家公司可能同時是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容器輸入業者與受託製造業者,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2條各有不同的營業量計算基準,空容器製造業者與受託製造業者要登記申報但不負繳費義務。責任物範圍以環境部公告為準,年度應繳費用在公告門檻以下者得免除登記申報繳費,判定錯一步後面全錯。
- 兩個月與單月三十日:辦法第3條要求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之日起二個月內按責任物項目登記,第6條要求每單月三十日前申報前二個月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費,零營業量也要申報;第4條負責人或設立證明等事項變更於六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這三個期限是稽查最先核對的項目。
- 審查端用資料比對你: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會以海關進口資料、營業稅資料與上下游申報比對責任業者的申報量,辦法第15條授權主管機關在資料不實或帳冊不完整時,以原物料、人員、水電、上下游、同業申報與稅捐資料推估營業量並擇最高量核算。申報底稿能否回推到報單與發票,決定被查核時的結果。
- 扣抵與退費有路可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3項,責任物非於國內棄置或使用後不成為廢棄物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扣減銷售量、進口量或營業量,或申請退費;辦法第11條、第13條、第14條規定扣抵彙總表、銷售發票與退費上限。轉出口、退運與售予容器商品製造業者的量都是常見的扣抵來源,但要有文件。
- 罰則分三種性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未登記、未申報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命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逾期繳費每逾一日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並加計利息,性質不是罰鍰;以不正當方式短報漏報者按費率二倍計算並追繳最近五年應繳費額。三種後果對應三種錯誤。
常見痛點
- 收到資源循環署的通知函,才知道公司三年來都是責任業者
- 進口報單一大疊,沒有一張寫得出容器材質和容積
- 財務問我會不會被推估最高量追繳,我答不出來
- 自有品牌是代工廠生產的,不知道該誰登記誰繳費
- 每兩個月要申報一次,公司沒有人記得這件事
交付項目
- 責任物與身分判定書
- 材質規格歸戶的申報底稿
- 登記與申報紀錄檔
- 扣抵彙總表與證明文件檔
- 雙月申報行事曆與保存規範
建議準備文件
- 主要商品清單與容器材質、容積規格
- 近三年進口報單或進貨銷售資料
- 公司登記證明與負責人身分證明
- 委託製造或受託製造契約(若有)
- 資源循環署通知函或查核公文(若有)
法規依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16條、第16條之1(責任業者範圍、登記、申報與繳費)
- 《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未登記申報罰鍰、滯納金、短漏報二倍費率與追繳)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登記時限、申報週期、查定、扣抵退費、帳冊保存)
- 環境部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責任物項目與業者範圍)
- 環境部公告各類應回收物品與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細項業務全覽
- 責任物項目判定
- 繳費身分判定
- 首次登記
- 變更與廢止登記
- 容器材質規格歸戶
- 雙月營業量申報
- 回收清除處理費繳納
- 年繳資格申請
- 扣抵與退費申請
- 查定量評估
- 追繳查核資料重整
- 陳述意見書撰擬
全台在地辦理
常見問題
我是進口商,也算責任業者嗎?
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公告應回收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的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以及其原料的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都是責任業者;輸入業者依第16條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計算回收清除處理費,並同時申報容器材質。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會比對海關進口資料主動通知,貿易商與電商進口都在範圍內。
登記和申報的期限是什麼?
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之日起二個月內按責任物項目向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申請登記;第6條每單月三十日前申報前二個月的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費,一年六期,營業量為零仍要申報;前六期累計應繳費額未達十萬元者依第9條得申請改為每年一月三十日前申報繳費一次。
我這種自有品牌委託代工的算誰的責任?
容器類依辦法第2條分身分計算:容器商品製造業者(把商品裝進容器販售的品牌方)以容器購入量加容器生產量計費;空容器製造業者與容器輸入業者以容器銷售量計,受託製造業者以受託製造量計,這三種身分要登記申報但不負繳費義務。實務上品牌方是繳費主體,代工廠與容器廠各自登記申報,三方資料要能互相勾稽。
沒登記沒申報會怎樣?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未登記、未申報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命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逾期繳費每逾一日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並加計利息,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由主管機關依法追繳;以不正當方式短報漏報者按費率二倍計算並追繳最近五年應繳費額。主動補登記補申報可以把案件停在自行申報。
代辦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的費用怎麼算?
了解商品品項、身分結構、歷年資料狀況與是否已被通知查核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首次登記加建立申報制度、三年歷史資料重整補申報、被追繳後的陳述意見三種情境投入差距很大,統一牌價會失真;法定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依環境部公告費率繳給基金,與我們的服務費用是兩回事。
被通知追繳,資料不全會被怎麼算?
依辦法第15條,資料不實或帳冊不完整時主管機關得以原物料、人員、水電、設備、生產速率、上下游資料、同業申報量、同業繳費占銷售額比例、相近製程同業製造量與稅捐資料等方法推估,並擇取最高量。應對方式是把進口報單、銷售發票與庫存帳建立對帳關係,讓每一期申報量都能回推到單據,再主動補申報,必要時就推估結果提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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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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