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資場申請代辦:土資場設置・土石方收容場・土方去化
定義:土資場申請是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與縣市自治條例,向縣市政府取得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許可與啟用許可的程序。
土方要有家:土資場設置,一條龍辦到營運。
營建剩餘土石方的收容處理場所(土資場)是營建產業鏈的戰略節點:全台土方去化吃緊,合法土資場一位難求。偉騰統籌土資場的選址檢核、設置申請、水保環保配套與營運管理制度,從申請辦到開門收方。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土資場設置與土方資源管理,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土資場設置與土方資源管理:
- 土資場設置許可
- 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申請
- 收容處理計畫書
- 土資場擴充變更
- 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申報
- 土資場水保計畫
- 土資場環保設施
- 暫置場合法化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各縣市土石方自治法規
-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
- 《環境影響評估法》(達門檻之開發行為)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用地相容與變更)
- 空污
- 水污
- 廢清等環保法規(營運期義務)
- 應備文件
- 土地謄本
- 地籍圖與使用分區資料
- 預定收容規模與土方來源構想
- 聯外道路與運輸動線現況
- 既有許可與查核紀錄(既有場)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沒查分區編定與敏感受體就簽地;低估水保與環評互為前提的排程;只拿設置核准不建營運制度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土方去化是全台營建業的共同瓶頸:合法的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量能長期趕不上需求,一座辦得成的土資場就是產業鏈的戰略節點。偉騰把設場切成三段——選址總檢核、設置申請與配套、營運制度建置,每段各有交付物,「能不能設」在花大錢之前先講清楚。
錯誤的起手式是先簽地、再問能不能設。
土資場的法規骨幹是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加各縣市自治法規,分區編定、水保坡度、聯外道路、敏感受體四關任一不過,後面全部白做;而檢調對土方流向的關注持續升溫,帳目混亂的場與制度完備的場,承受的是兩個世界的風險。
偉騰統籌都計地政、水保、環保、交通的跨局處送審,把互為前提的文件排進同一張總時程表交錯推進;進出場紀錄、流向申報與帳實管理制度,在設置階段就一併設計,不留給稽查補課。創辦人謝清泉是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營運期的環保義務會被怎麼查,設場第一天就按稽查標準建置。
LINE 諮詢
把土資場申請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簽約前先過四關:分區編定相容性、水保坡度、聯外道路等級、與聚落學校水源等敏感受體的距離——四關任一不過即不可設,文件寫得再漂亮也救不回來。買地或簽租約前的書面總檢核,是土資場投資最便宜的一張保單。
- 互為前提,交錯排程:《水土保持法》的水保計畫、達門檻的環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用地相容、交通動線審查——文件互為前提,單線送件必然互等。偉騰以總時程表控管送件順序與圖說版本,把互等空窗壓到最短。
- 制度審查在設置階段:審查端在設置階段就檢視進出場管理制度的設計,不是開場後才補的功課;工務端看收容能力與工程品質,環保端看防災與污染防制,兩端要求得在同一套設計裡同時滿足。制度寫得實,審查走得快。
- 三本帳就是護身符:核准的收容種類數量、進出場逐車紀錄與流向申報、現場實際堆置量——三本帳對齊,配合過磅、影像與憑證管理,每一方土都可回溯。流向調查上門時,這套帳就是清白的證據,也是展延審查的本錢。
- 展延靠平時累積:展延時機關會回頭核對歷年查核缺失與帳實差異,臨到期才處理,許可空窗就是停收斷金流。把年度義務做成行事曆逐季自檢、缺失即時銷案,展延就只是例行公事——場的壽命,由制度撐出來。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主政;土資場設置核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務或建設局處辦理;水保與環評另屬農業部與環境部體系。 |
|---|---|
| 法規依據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各縣市自治法規、《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營運期另受環保法規約束。 |
| 誰要辦 | 想設置土資場、收容場的土地所有人與業者、土方去化成本高漲而自設收容場的營造與開發商,以及既有場要展延、擴充變更或被稽查、限期改善的經營者。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土石方主管單位送設置申請;水土保持計畫、環評、用地變更與交通動線分送各局處會審,文件互為前提須交錯排程。 |
| 審查期限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定初審1個月內由機關首長認可、複審1個月內核准發給設置許可;新北市線上申辦公告土資場申設處理期限54天。 |
| 有效期與展延 | 高雄市自治條例:設置許可效期1年、涉變更編定得延長2年一次;營運期限不逾5年,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展期,每次不逾5年(第35、38條)。 |
| 應備文件 | 土地謄本、地籍圖與使用分區資料、預定收容規模與土方來源構想、聯外道路與運輸動線現況;既有場加附設置許可文件與歷次查核紀錄。 |
| 規費依據 | 依各直轄市、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法規與規費收費標準;水土保持計畫審查費依《水土保持法》,環評與營運期環保許可規費依各該環保法規另計。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新北市政府線上申辦「土資場申設」提供申請表與設置計畫書格式;流向申報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逐月上網申報(處理方案參、一)。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分區編定不相容或鄰近聚落、學校、水源等敏感受體、水保坡度與聯外道路等級不足、水保與環評單線送件互等、進出場管理制度未在設置階段就設計。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前置:用地相容確認或變更編定、水土保持計畫、達門檻之環評、交通動線審查;後續:營運期環保許可、流向申報、年度查核、展延變更與結束計畫。 |
| 偉騰承辦範圍 | 從選址總檢核、設置文件撰擬與跨局處送審、水保與環評統籌,到取得設置核准與收容資格;並建置進出場與流向申報制度、處理展延與缺失銷案。 |
辦理流程與時程
- 選址總檢核:分區編定、水保坡度、聯外道路、敏感受體四關檢核,產出可行性報告。
- 設置申請:設置文件撰擬,水保、環保、交通配套跨局處交錯送審。
- 整備與核准:場地整備工程與設施查驗,取得設置核准與收容資格。
- 營運制度:進出場、流向申報與帳實管理制度建置,年度義務進行事曆。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第15條、第47條 | 土資場等應先就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再辦使用地編定;政府設置之土資場興辦事業計畫應含再利用計畫。 |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第28條 | 土資場位於山坡地達5公頃或堆積10萬立方公尺、特農區農地達5公頃、或面積達10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評。 |
| 水土保持法 | 第12條 | 山坡地堆積土石或開挖整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定,未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開發許可。 |
| 區域計畫法 | 第15條之1、第15條之2 | 為開發利用辦理分區變更,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向縣市政府申請,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 |
土資場設置審查流程與法定時點(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 階段 | 內容 | 時點或要件 | 處理方案出處 |
|---|---|---|---|
| 面積原則 | 收容處理場所申請設置基地面積原則不得少於1公頃,並須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令 | 例外:都會或離島地區經縣市政府同意、公共工程土方交換、窪地整地填高、建築與公共工程自設場所、目的事業處理場所 | 肆、一、(二) |
| 不得設置地區 | 重要水庫集水區、河川行水區域;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定範圍內;主管機關依法劃編應保護、管制或禁止設置者 | 經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勘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 肆、二 |
| 第一階段初審 | 檢附申請書表、土地使用編定文件、設置計畫書圖概要,向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申請,會同相關機關初勘或審查 | 1個月內由該機關首長認可 | 肆、一、(三) |
| 第二階段複審 | 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備妥複審資料,會同有關單位或委員會複勘審查;應實施水保或環評者得組專案小組聯合審查 | 1個月內彙整審查意見送首長核准發給設置許可;應環評者須俟環評審查完成始得發給;經同意得初複審併案 | 肆、一、(三) |
| 用地變更 | 涉都市計畫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專案迅行變更;涉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於核准後加速辦理分區或使用地變更 | 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5條先就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 | 肆、一、(七) |
| 啟用許可 | 縣市政府或工程主辦機關自行審定或組會勘小組,勘驗設置計畫應具備之設施 | 勘驗核准後發給啟用許可,始得經營收容處理土石方 | 肆、一、(四) |
| 應有設施 | 入口標示牌、周圍圍牆或隔離設施與綠帶、出入口清洗設施與沈澱池、防飛散與導水排水設施、遠端監控與紀錄設備、地磅 | 監控影像應能辨識車牌與載運情形,紀錄檔保存至少1年 | 肆、三 |
| 營運管理 | 明定每月最大收容處理量與營運項目;進出場與再利用資料逐案定期報送主管機關,並於次月5日前上網申報;主管機關定期現地抽查並按季報內政部 | 出場前應取得運送地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再申請流向證明文件 | 肆、五 |
| 終止使用 | 具填埋功能之土資場興辦事業計畫應含再利用計畫,完成使用檢查核可後終止使用 | 終止時先覆蓋50公分以上土壤植生綠化,再依再利用計畫申請遊憩、停車場等使用,須變更用地者循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程序 | 肆、一、(八) |
資料來源: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內政部 113 年 5 月 15 日修正)肆、收容處理場所設置與管理方針 glrs.moi.gov.tw law.moj.gov.tw
土資場設置許可與營運許可要件(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 項目 | 規定 | 條號 |
|---|---|---|
| 設置地點 | 具填埋功能者基地應位於低窪地或山谷,面積不得少於1公頃、容量不得少於1萬立方公尺;不具填埋功能者面積不得少於1公頃;出入口道路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具加工功能者不得小於8公尺 | 第26條 |
| 不得設置 | 重要水庫集水區或河川行水區域;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取水體水平距離400公尺內;國家公園、保安林或水鳥保護區;軍事禁限建地區(不違反限制者除外);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劃編應保護、管制或禁止設置者 | 第27條 |
| 應設設施 | 入口標示牌、圍牆或隔離設施與綠帶或植栽圍籬、出入口清洗設施與沈澱池、防飛散及導水排水設施、遠端監控資訊及記錄設備 | 第28條 |
| 場內建物 | 為營運管理得興建建築物;辦公用建築物建築面積不得逾120平方公尺、高度不得逾7公尺 | 第29條 |
| 處理方式 | 填埋、轉運、拌合加工、篩選分類、營建混合物資源回收(後四者應設處理設備);兼收營建混合物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辦理並由環保局管理 | 第30條、第31條 |
| 審查方式 | 初審: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就設置可行性會勘審查;複審:函請相關機關表示意見或會勘審查;得設審查小組 | 第32條 |
| 初審應備文件 | 申請書、申請人證明文件、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清冊、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非自有土地附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設置及處理計畫書圖概要,一式10份 | 第33條 |
| 複審應備文件 | 初審通過後6個月內提出:土資場地計畫書圖(地形圖、剖面圖、配置設計、處理設備、現況照片)、面積與最大暫囤量及容量計算書、月處理量計算書、污染防治措施、分區分段分期計畫、交通運輸計畫、再利用計畫概述、營運管理計畫、財務計畫、軍事禁限建會勘紀錄、環評與水保核准函,一式10份 | 第34條 |
| 設置許可效期 | 審查通過核發設置許可,有效期限1年;涉土地使用變更編定者得申請延長2年,以一次為限;期限內未依核准圖說興建完成者失其效力 | 第35條 |
| 營運許可 | 興建完成後檢附設置許可、核准圖說、使用執照、現況照片、負責人與管理人員資料、土地權利證明申請營運許可,並依核准最大暫囤量計算繳交營運保證金;勘驗合格准予營運後登錄建檔管制 | 第36條、第37條 |
| 營運期限與展期 | 營運期限不得超過5年;容量未飽和或具轉運、加工、篩選功能且設備堪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展期,每次不得超過5年 | 第38條 |
資料來源: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至第38條 outlaw.kcg.gov.tw
各縣市土資場設置依據與受理窗口
| 縣市 | 自治法規或作業要點 | 受理窗口或申辦入口 | 備註 |
|---|---|---|---|
| 新北市 | 新北市政府線上申辦「土資場申設」項目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臨櫃申請,線上申辦頁提供申請表與書表下載 | 應備:區位說明摘要表、申請人清冊、土地清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表、設置計畫書;公告處理期限54天(新北市政府線上申辦) |
| 桃園市 |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 | 桃園市政府(依自治條例所定主管機關) | 設置審查另有作業要點 |
| 臺中市 |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 臺中市政府(依自治條例所定主管機關) | 法規名稱用「賸餘」 |
| 臺南市 | 臺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專區 | 自治條例名稱即含土資場設置管理 |
| 高雄市 |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自治條例第2條) | 設置地點、初審複審文件、設置許可與營運許可效期見上表 |
| 彰化縣 | 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 彰化縣政府(依自治條例所定主管機關) | — |
| 新竹市 | 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條例 | 新竹市政府(依自治條例所定主管機關) | — |
資料來源:service.ntpc.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法規條文: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全文(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法規條文: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法規條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第 15 條土資場應先辦分區變更同意、第 47 條再利用計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8 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環評門檻)(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水土保持法 全文(第 12 條山坡地堆積土石應先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申辦入口:新北市政府線上申辦 土資場申設(應備文件、申請表下載與處理期限)(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法規條文: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設置地點、應備文件、設置與營運許可效期)(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法規條文: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桃園市政府)
- 法規條文: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桃園市政府)
- 法規條文: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政府)
- 法規條文:臺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南市政府)
- 官方說明: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專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法規條文: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彰化縣政府)
- 法規條文:新竹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條例(新竹市政府)
- 查詢系統: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選址前查水庫集水區、水質水量保護區等區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政府端依各直轄市、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法規計收設置許可、營運許可相關規費,啟用前得收取的管理費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肆、五、(七))與依核准最大暫囤量計算的營運保證金(如高雄市自治條例第37條);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交通運輸計畫等技師簽證與審查費依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各該規費標準另計;本所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確認區位與用地程序可行後書面報價,三者分列。
審查端觀點
- 土資場審查有雙重視角:工務端看收容能力與工程品質,環保端看防災與污染防制——兩端要求必須在同一套設計裡同時滿足。
- 審查端最在意流向可追溯:進出場管理制度的設計,在設置審查階段就會被檢視,不是開場營運後才補的功課。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沒查分區編定與敏感受體就簽地——土地根本不能設場,訂金與前期規劃全數沉沒
- 低估水保與環評互為前提的排程——單線送件互等空轉,開場日一延再延、資金成本失控
- 只拿設置核准不建營運制度——收容帳目對不上流向申報,惹上流向調查百口莫辯
- 進出場紀錄靠人工零散登載——帳實差異說不清,查核缺失逐年累積成展延障礙
- 展延臨到期才處理歷年缺失——補正來不及,許可空窗被迫停收,客戶合約全面斷鏈
常見痛點
- 每一車工程土方都在找去處,外運成本把利潤整個吃掉
- 手上有塊地想設場,問了一圈沒人敢說到底能不能過
- 申請要跑的局處太多,公司裡沒有人能把整件事統起來
- 場子每天在收方,帳目和現場有落差,聽到稽查就心虛
- 場快到期了才發現,這幾年的查核紀錄會回來討債
交付項目
- 選址檢核報告(能設/不能設/附條件)
- 設置核准與相關許可文件
- 營運管理制度與表單
- 年度義務行事曆
建議準備文件
- 土地謄本、地籍圖與使用分區資料
- 預定收容規模與土方來源構想
- 聯外道路與運輸動線現況
- 既有許可與查核紀錄(既有場)
法規依據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各縣市土石方自治法規
-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
- 《環境影響評估法》(達門檻之開發行為)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用地相容與變更)
- 空污、水污、廢清等環保法規(營運期義務)
細項業務全覽
- 土資場設置許可
- 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申請
- 收容處理計畫書
- 土資場擴充變更
- 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申報
- 土資場水保計畫
- 土資場環保設施
- 暫置場合法化
- 土方銀行媒合
- 土資場展延
- 再生粒料產品化
- 土資場結束計畫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土資場申請代辦
- 新北土資場申請代辦
- 桃園土資場申請代辦
- 新竹土資場申請代辦
- 苗栗土資場申請代辦
- 台中土資場申請代辦
- 彰化土資場申請代辦
- 南投土資場申請代辦
- 雲林土資場申請代辦
- 嘉義土資場申請代辦
- 台南土資場申請代辦
- 高雄土資場申請代辦
- 屏東土資場申請代辦
- 宜蘭土資場申請代辦
- 基隆土資場申請代辦
- 花蓮土資場申請代辦
- 台東土資場申請代辦
- 澎湖金馬土資場申請代辦
常見問題
我的地在山坡地,還有機會設土資場嗎?
有機會,但《水土保持法》的坡度與水保條件會是主戰場,整地與防災設施的投入也隨之墊高,各縣市自治法規另有區位限制。提供地號,本所先做分區編定、坡度、聯外道路、敏感受體的書面總檢核——能不能設、附什麼條件,一份報告講清楚。
從申請到開門收方,通常要抓多長時間?
以年為單位規劃才務實:選址檢核與文件撰擬、跨局處審查、場地整備與查驗三個階段接續推進,觸及環評者更長。最大變數是土地條件的乾淨度,與互為前提文件的排程品質——交錯推進和單線苦等,走出來的時程是兩回事。
委託費能不能先給個數字參考?
給不出來才是負責任的答案——設置案的工作量取決於區位敏感度、是否觸及環評、要不要辦用地變更,先射出去的概數只會誤導投資判斷。本所在看過地號與收容構想後,分階段以書面說明費用結構與付款節點;政府規費依公告另計。
營造公司想自設收容場消化自家土方,划得來嗎?
常見而且合理——自用型收容把逐年外運的成本轉成自有資產,工程調度也更穩。關鍵在申請策略:只收自家土方或兼收外部,收容範圍、規模與審查強度都不同,營運定位要先想清楚。本所依工程量體與土地條件評估路徑,再決定進場方式。
場子被要求說明土方流向,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對三本帳:核准內容、進出場紀錄與流向申報、現場實際堆置量,找出差異來源,同步保全過磅單、影像與憑證,在期限內提出有憑有據的說明,並把制度缺口一併補上。多數情形能把爭點收斂——實際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越早整理越有利。
地在外縣市,可以先幫我看能不能設嗎?
可以,書面先行:中央的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全國一致,差異在各縣市自治法規與審查慣例,本所先查證當地規定再出檢核報告,您不必為了初判先跑一趟。後續現勘與會勘,由本所與各地配合團隊安排到場。
土資場申請的土地要先符合哪些條件才設得成?
要先過四關:使用分區與編定的相容性、水土保持坡度、聯外道路等級,以及與聚落、學校、水源等敏感受體的距離,任一關不過就不能設,文件寫得再好也救不回來。
依據是中央的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與各縣市土石方自治法規,用地相容性另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約束,山坡地還要看《水土保持法》的坡度與水保條件。簽約或付訂金前,先把地號、地籍圖與收容構想交給偉騰做書面總檢核,出具能設、不能設或附條件的選址檢核報告,再決定要不要進場。
申請土資場設置要準備哪些文件和圖說?
起手先備土地謄本、地籍圖與使用分區資料、預定收容規模與土方來源構想、聯外道路與運輸動線現況;既有場再加既有許可與歷次查核紀錄。
進入土資場申請的正式階段後,核心文件是收容處理計畫書,並依《水土保持法》提水土保持計畫、達門檻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環評,加上交通動線審查與營運期環保設施配套;這些文件互為前提,圖說版本必須一致。
偉騰負責文件撰擬與跨局處交錯送審,用一張總時程表控管送件順序,補正到核定為止。
土資場申請要送哪些局處,工務和環保各審什麼?
土資場申請不是單一窗口就能結案,都計地政、水保、環保、交通等局處會各自審查自己主管的部分,各縣市再依土石方自治法規形成不同的審查慣例。
審查端有雙重視角:工務端看收容能力與工程品質,環保端看防災與污染防制,兩端要求必須在同一套設計裡同時滿足,而進出場管理制度在設置審查階段就會被檢視,不是開場後才補的功課。本所統籌跨局處送審,把互為前提的文件排進同一張總時程表交錯推進,避免單線送件互等空轉。
土資場申請核准後,展延要提前多久準備,到期沒展延會怎樣?
沒有固定的提前月數可以套用,但絕不能臨到期才動:展延審查時,機關會回頭核對歷年查核缺失與帳實差異,缺失沒銷案就補不完。許可一旦出現空窗,場就得停收,客戶合約與金流跟著斷鏈,這是展延最實際的代價。做法是把年度義務做成行事曆、逐季自檢、缺失即時銷案,展延就只是例行公事;既有場可以把許可文件與歷次查核紀錄交給偉騰先做體檢總判讀,再排展延送件與補正時程。
工地土方先堆在自己的地上,不辦土資場申請行不行?
不行。營建剩餘土石方必須進入合法的收容處理場所並辦理流向申報,這是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與各縣市土石方自治法規的基本要求;自己的地要收方或暫置,就得先完成設置申請,也就是暫置場合法化。
沒有合法去處的土方,流向調查上門時,核准內容、進出場紀錄與現場堆置量三本帳對不起來,說不清楚就是風險。偉騰可先就地號做選址總檢核,判斷是走設置申請,還是改用土方銀行媒合合法去處。
農地可以申請土資場嗎?
農牧用地不能直接以容許使用設置土資場。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5條第2項,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屬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開發,應先就開發計畫的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再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檢具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肆、一、(七)也規定涉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於核准後辦理分區或使用地變更。
位於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者,申請面積達5公頃或堆積土石方10萬立方公尺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標準第28條);山坡地另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偉騰在書面初判時先核對分區、編定與環境敏感區,再判斷走分區變更或改選丁種建築用地等既有相容用地。
土資場設置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全國性條件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申請設置基地面積原則不得少於1公頃(都會、離島、公共工程土方交換、窪地填高等情形例外);不得位於重要水庫集水區、河川行水區、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取水體一定範圍及其他依法禁止設置區位;場內應有標示牌、圍牆或隔離綠帶、出入口清洗設施與沈澱池、防飛散與導排水設施、可辨識車牌的遠端監控紀錄設備與地磅(肆、一、二、三)。
各縣市自治條例再加碼,例如高雄市規定具填埋功能者須位於低窪地或山谷、容量不少於1萬立方公尺,出入口道路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具加工功能者8公尺(第26條),並排除國家公園、保安林、水鳥保護區與軍事禁限建地區(第27條)。
土地端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5條先辦分區變更同意。
請問土資場的收費是多少?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沒有訂定土資場收容處理費的統一費率,送土工程付給土資場的收容費屬經營者與工程間的契約價格,各場依土質、數量與距離自行報價。
政府端的法定費用是另一回事:縣市政府依自治法規於啟用前得收取管理費用(處理方案肆、五、(七));設置許可與營運許可依各縣市規費標準計收;高雄市另要求依核准最大暫囤量計算繳交營運保證金(自治條例第36條、第37條);水土保持計畫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費依水土保持法與環境影響評估法另計。
偉騰承辦設置申請時只代收代付規費並逐項列示憑證,收容費的市場行情不在服務費之內。
土方工程的流程是什麼?
以民間建築工程為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參、一規定:承造人向縣市政府申報建築施工計畫書時應含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工地實際出土前,將擬送往的收容處理場所名稱地址報縣市政府備查,據以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清運業者核對土方內容與流向證明後運往指定場所,將證明副聯回報承造人送縣市政府查核,據以請領清運完成證明,作為申請使用執照的應備文件;出土期間每月底前依流向證明製作月報表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種類、數量與去處;清運機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經審驗通過始得清運。
高雄市自治條例第19條至第22條並要求處理計畫經核定、載運前5日內傳送備查表、地下室底版勘驗時申報流向,數量誤差達10%以上須變更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