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整治代辦:土壤污染・污染場址・地下水污染
定義:土壤污染整治是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的土地,依法完成調查、整治與解除列管的程序。
土地被列管或疑似污染,先釐清責任與整治路徑。
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親自把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的責任釐清、控制 / 整治計畫、列管解除,以及土地交易前的污染查核。在買賣、開發或被列管時,把污染這個變數先看清楚。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土壤污染整治與管理,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土壤污染整治與管理:
-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
- 土壤污染控制計畫
- 整治計畫撰擬送審
- 污染場址解除列管
- 土壤地下水監測
- 污染範圍調查
- 健康風險評估
- 污染行為人責任釐清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 土壤
-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 污染場址(控制 / 整治)公告與列管相關規定
- 污染土地關係人
- 潛在責任人認定規定
- 土地交易
- 開發相關土地使用管制
- 應備文件
- 土地謄本
- 地籍與使用現況資料
- 土地歷史使用情形(如曾為工廠、加油站)
- 既有污染檢測或列管公告(如有)
- 交易
- 開發構想說明(如為交易前查核)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沒查污染潛勢就簽約過戶;以為污染是前手造成就置身事外;土地被列管後放著不動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土地的市價查得到,埋在土裡的整治責任卻不會寫在謄本上。
本所處理土壤案件的分流是:
- 已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的,先釐清列管範圍、責任歸屬與使用限制,再規劃整治與解除列管路徑;
- 要買賣或開發的,做交易前污染潛勢查核;
- 疑似污染尚未列管的,評估自主性調查與因應布局。
最需要打掉的誤解是「污染不是我造成的,就與我無關」。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對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與土地關係人分層課責——即使污染非您所為,土地關係人仍可能被要求配合調查、分擔相應責任與費用;限制與風險跟著土地走,不會留在前手身上。
買地前不查污染潛勢,等於把別人埋下的帳單一起買進來。
本所把土壤案件畫成「責任」與「路徑」兩張圖:先用土地謄本、歷史使用與列管資料釐清您的身分與土地的列管狀態,再規劃控制或整治計畫方向、解除列管條件,並統籌與整治專業機構的分工。創辦人是前臺東縣環保局長,深知主管機關列管與解除的審查邏輯——場址憑什麼證據進的列管,就要循同樣嚴謹的證據走出來。
LINE 諮詢
把土壤污染整治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身分定了,責任才算得出來: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土地關係人的責任與費用負擔各不相同,這是土壤案件的第一個判定。用土地登記沿革、租賃與營運紀錄把身分釐清,後續的整治義務、求償對象與談判籌碼才有依據。
- 列管狀態決定土地能做什麼: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後,土地的使用、移轉與開發都受限制;須完成整治、污染符合管制標準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才能解除列管。任何交易或開發計畫,都要先對列管狀態,再排時程。
- 查核做在簽約前才有用:加油站、舊工廠與特定製程用地屬高污染潛勢。交易前的污染潛勢查核——歷史使用調查、列管與檢測資料比對、必要時的檢測建議——花的是小成本,擋的是接手整治責任的大洞;過戶之後才查,選擇權已經沒了。
- 解除列管,機關看證據鏈:主管機關審查解除列管,看的是一條完整證據鏈:調查布點是否涵蓋污染範圍、整治後檢測數據是否穩定符合管制標準、歷次申報文件是否前後一致。缺一環就補件重來——整治做得好,還要證明得了。
- 行政布局與工程並重:整治工程由專業機構執行,但計畫送審、與機關往來、期程與承諾管理是另一個戰場。本所統籌行政布局、把關文件品質,與整治機構分工協作——工程歸工程、程序歸程序,兩條線都有人顧。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環境部為中央主管機關;場址採樣調查、公告列管與解除列管審查,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辦理。 |
|---|---|
| 法規依據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9、12、13、14、22、26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
| 誰要辦 | 土地被公告為污染控制或整治場址的所有人;購買或開發疑似污染用地者;加油站、舊工廠等高污染潛勢用地的土地關係人。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控制或整治計畫送審、解除列管申請與自主性調查申報,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層級於書面初判時確認。 |
| 審查期限 | 控制計畫6個月內提出(第13條)、調查評估計畫3個月(第14條)、整治計畫6個月(第22條);評估調查資料受理後7日內確認(辦法第11條)。 |
| 有效期與展延 | 控制計畫與調查評估計畫期限得展延一次(第13、14條);整治計畫展延於屆滿前30至60日申請(第22條);低於管制標準核准後解除列管。 |
| 應備文件 | 土地謄本、地籍與使用現況資料;土地歷史使用情形(曾否作工廠、加油站);既有污染檢測或列管公告;交易或開發構想說明。 |
| 規費依據 |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與規費收費標準計收;依現行規定,於書面初判時確認。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場址列管與解除查環境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評估調查資料格式與附表見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辦法頁;參考手冊區有調查與整治技術手冊。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調查布點未涵蓋污染範圍;整治後檢測數據未穩定符合管制標準;歷次申報文件前後不一致,證據鏈缺一環即補件重來。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交易或開發前先做污染潛勢查核並比對列管資料;列管後先定行政路徑再發包整治工程;解除列管後土地才回到可交易狀態。 |
| 偉騰承辦範圍 | 責任身分與列管狀態書面初判;控制或整治計畫方向規劃與送審文件把關;解除列管路徑評估;交易前查核意見;與整治機構分工統籌。 |
辦理流程與時程
- 責任與列管釐清
- 控制整治計畫規劃
- 列管解除路徑
- 交易前污染查核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22條、第26條 | 公告事業土地移轉與設立、變更、歇業前應檢具評估調查資料;濃度達管制標準公告控制場址,嚴重者公告整治場址;控制計畫 6 個月、調查評估計畫 3 個月、整治計畫 6 個月;低於標準核准後解除列管。 |
|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 第3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 | 由評估調查人員規劃、許可檢測機構檢測;採樣日起 6 個月內申報;受理後 7 日內確認;符合規定於審查完成後 7 日內核發同意函;取得同意函後 6 個月內完成變更或歇業登記。 |
污染場址生命週期:從查證到解除列管
| 階段 | 法定內容 | 期限 | 法源 |
|---|---|---|---|
| 查證 | 主管機關對有污染之虞場址進行查證,並依相關環保法規管制污染源、調查污染情形 | 依個案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1 項 |
| 公告控制場址 | 污染來源明確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管制標準者,由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為控制場址,囑託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報中央備查 | 公告後即列管 | 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3 項 |
| 公告整治場址 | 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者,報中央審核後由中央公告為整治場址;縣市於公告後 7 日內列冊 | 公告後 7 日內列冊 | 同法第 12 條第 3 項 |
| 污染控制計畫 | 控制場址由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於 6 個月內完成調查並擬訂污染控制計畫送核定實施;提出期限得展延一次 | 6 個月 | 同法第 13 條 |
| 調查及評估計畫 | 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於通知後 3 個月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執行期限得展延一次 | 3 個月 | 同法第 14 條 |
| 污染整治計畫 | 依調查評估結果於通知後 6 個月內提出整治計畫送核定;展延應於期限屆滿前 30 日至 60 日內向縣市申請,再次展延向中央申請 | 6 個月 | 同法第 22 條 |
| 解除列管 | 污染物濃度低於管制標準時報請核准,主管機關公告解除控制或整治場址列管、解除或變更管制區、塗銷土地登記註記 | 核准後公告 | 同法第 26 條 |
資料來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第 22 條、第 26 條 law.moj.gov.tw sgw.moenv.gov.tw
公告事業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義務時點
| 時點 | 義務 | 法源 |
|---|---|---|
| 土地移轉 | 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未提供者於土地公告為場址時負同等責任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8 條 |
| 設立許可、登記或申請營業執照 | 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審查 | 同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變更經營者 | 同上 | 同條第 2 款 |
| 變更產業類別 | 同上;變更前後均屬公告事業者除外 | 同條第 3 款 |
| 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 同上 | 同條第 4 款 |
| 歇業、繳銷許可或執照、終止營業、關廠或無繼續生產 | 同上 | 同條第 5 款 |
| 申報程序 | 由評估調查人員規劃、許可之檢測機構檢測並經技師簽證;採樣日起 6 個月內一式四份報請備查或審查;受理後 7 日內確認資料;符合者審查完成後 7 日內核發同意函;取得同意函 6 個月內完成變更或歇業登記 |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9 條至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 |
資料來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8 條、第 9 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土壤污染檢測怎麼做(評估調查辦法重點)
| 項目 | 規定 | 法源 |
|---|---|---|
| 規劃方法 | 依場址環境評估法(附件一)或網格法(附件二)規劃採樣 |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 |
| 採樣點數 | 不得低於辦法第 5 條表列數量 | 同辦法第 5 條 |
| 檢測項目 | 依附表檢測污染物項目,事業具二個以上行業別者合併適用 | 同辦法第 6 條 |
| 評估範圍 | 以事業用地全部範圍規劃,僅變更部分用地者依規定縮小 | 同辦法第 7 條 |
| 執行人員 | 評估調查人員親自執行現勘、訪談與監督採樣;檢測委託環境部許可之檢測機構 | 同辦法第 8 條、第 9 條 |
| 比對標準 | 檢測結果比對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達標準者依整治法第 12 條進入場址程序 |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 |
資料來源: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至第 9 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查詢系統:環境部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場址列管查詢)(環境部)
- 官方說明:環境部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參考手冊區(調查、整治技術手冊下載)(環境部)
- 法規條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11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申請書表: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含附件、附表下載)(環境部)
- 法規條文: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官方說明: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土壤評估調查檢測資料審查作業(PDF)(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收費標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法定程序面,公告事業評估調查資料審查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另依收費辦法對公告物質製造者與輸入者徵收;檢測、調查與整治工程由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評估調查人員與整治機構依實際點位、項目與工法計價;本所責任身分初判、計畫送審統籌與解除列管路徑規劃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場址階段報價。
審查端觀點
- 土壤污染管理的核心是「釐清責任、完成整治、解除列管」。實務上最大的風險,是土地關係人不知情地承接了污染責任。
- 先釐清責任歸屬與列管狀態,再規劃整治與解除路徑;交易、開發前的污染查核,是避免承接他人責任最有效的一步。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沒查污染潛勢就簽約過戶——接手後才發現列管,使用限制與整治責任一併上身
- 以為污染是前手造成就置身事外——土地關係人身分照樣被課予相應責任與費用
- 土地被列管後放著不動——凍在使用限制裡,價值與開發機會一年年流失
- 急著發包整治工程卻沒先定行政路徑——施作與核定計畫脫節,做完工程仍解除不了列管
- 加油站、舊廠這類高潛勢用地用一般行情議價——污染變數沒寫進價金與合約,日後求償無據
常見痛點
- 地被公告列管那天起,租客走了、貸款卡了,我卻連責任在誰都不清楚。
- 看中一塊以前是工廠的地,價格很誘人,但我不敢賭土裡有什麼。
- 前手留下的污染算到我頭上,光是聽到整治費用我就睡不著。
- 整治做了好幾年,每次送件都被要求補件,解除列管遙遙無期。
- 祖產要分割繼承,其中一筆疑似被鄰廠污染,家族沒人敢動它。
交付項目
- 責任歸屬與列管狀態判讀報告
- 控制 / 整治方向與列管解除路徑建議
- 交易前污染潛勢查核意見
- 相關行政程序與時程說明
建議準備文件
- 土地謄本、地籍與使用現況資料
- 土地歷史使用情形(如曾為工廠、加油站)
- 既有污染檢測或列管公告(如有)
- 交易、開發構想說明(如為交易前查核)
法規依據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 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 污染場址(控制 / 整治)公告與列管相關規定
- 污染土地關係人、潛在責任人認定規定
- 土地交易、開發相關土地使用管制
細項業務全覽
-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
- 土壤污染控制計畫
- 整治計畫撰擬送審
- 污染場址解除列管
- 土壤地下水監測
- 污染範圍調查
- 健康風險評估
- 污染行為人責任釐清
- 土地移轉污染評估
- 底泥檢測評估
- 整治目標協商
- 自主性調查申報
官方參考資料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新北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桃園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新竹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苗栗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台中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彰化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南投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雲林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嘉義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台南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高雄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屏東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宜蘭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基隆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花蓮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台東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 澎湖金馬土壤污染整治代辦
常見問題
我只是繼承了那塊地,污染責任也會算到我頭上嗎?
不必然由您負全責,但也無法完全置身事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區分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與土地關係人,責任內容各不相同;因繼承取得土地,通常落在土地關係人的討論範圍,可能被要求配合調查或分擔相應義務。請提供謄本與土地歷史使用資料,本所先判定身分與最壞情境。
解除列管通常要熬幾年?
本所不用平均年數回答這題——污染物種類、範圍深度與整治工法讓個案差距極大。可以確定的是程序結構:調查確認範圍、計畫核定、整治施作、驗證檢測、審查解除,一站不能跳。能壓縮的是行政段:文件一次到位、布點與數據經得起檢視,避免補件重來,就是最實際的加速方式。
委託你們處理土壤案件,收費結構是怎麼樣?
土壤案件的服務範圍從責任釐清、交易前查核到整治行政統籌,跨度很大,收費依實際範圍於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這類案件公開單一價格沒有參考意義,反而造成誤導。檢測與整治工程費由專業機構報價,本所協助把關規格與必要性,避免過度施作。
買地前的污染查核,實際上會做哪些事?
核心是三層:土地歷史使用調查(曾否作加油站、工廠或特定製程用地)、主管機關列管與檢測資料比對、現況訪查與潛勢判定;高潛勢者再建議檢測布點。產出是一份查核意見,直接對接您的價金談判與合約條款——把污染變數寫進交易條件,查核才算完成。
被列管的土地,可以先賣掉止血嗎?
控制場址與整治場址的土地移轉受有限制,而且列管事實與責任結構不會因為換了所有人就消失——想靠出售擺脫整治責任,法律上行不通,還可能衍生新的爭議。務實的路是釐清責任、評估整治與解除路徑,讓土地回到可交易狀態;與買方協商責任分擔的,務必寫進合約條款。
環保局來廠裡採土壤樣本,是不是快被列管了?
採樣是調查程序的一環,檢測結果超過管制標準才會走向公告列管,而這個階段正是因應空間最大的時候。建議同步做三件事:保全自有檢測與營運紀錄、釐清可能的污染來源與責任介面、預先評估若被列管的營運調度。等公告出來才反應,選項會少很多——本所可以從這個階段就介入。
土壤污染整治的主管機關是誰,土地有沒有被列管去哪查?
中央主管機關是環境部,地方由各縣市環境保護局執行調查、採樣與列管作業;法源是《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其施行細則,污染場址的公告、列管與解除都依此辦理。列管狀態可以到環境部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查土水場址資訊,用地號比對是否已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查到有列管或屬高污染潛勢用地,把謄本與歷史使用資料交給偉騰,先出責任歸屬與列管狀態判讀報告,再決定整治或查核路徑。
土地被公告為污染場址後放著不管,會有什麼後果?
後果是土地被凍在使用限制裡,價值與開發機會一年年流失。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後,土地的使用、移轉與開發都受限制,租客與貸款也會跟著卡住;即使污染不是您造成的,土地關係人仍可能被要求配合調查、分擔相應責任與費用,限制與風險跟著土地走。
放著不動不會自動解除列管,只會拖長整治與解除的時程。偉騰先釐清責任歸屬與列管狀態,再規劃土壤污染整治與解除列管的路徑。
污染場址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解除列管,為什麼常被要求補件?
條件是完成整治、污染符合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審查邏輯,機關看的是一條完整證據鏈:調查布點是否涵蓋污染範圍、整治後檢測數據是否穩定符合管制標準、歷次申報文件是否前後一致,缺一環就補件重來,這就是補件最常見的原因。
本所統籌土壤污染整治案件的行政布局,把關文件品質與數據一致性,與整治專業機構分工協作,補正到審查通過解除列管為止。
第一次諮詢土壤污染整治案件,要準備哪些資料?
四樣資料就能開始:土地謄本、地籍與使用現況資料;土地歷史使用情形,特別是曾否作加油站、工廠或特定製程用地;既有污染檢測報告或列管公告;以及您的交易或開發構想說明。
這些資料對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兩個判定:您是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還是土地關係人,土地是否已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備齊後傳 LINE,本所先出責任歸屬與列管狀態判讀報告;手上有列管公告或限期公文的急件優先排程,先回覆期限與止損動作。
整治工程已經發包給專業機構,還需要另外統籌行政程序嗎?
需要,而且最好在發包前就定好行政路徑。
土壤污染整治的工程由專業機構執行,但控制或整治計畫送審、與主管機關往來、期程與承諾管理是另一個戰場;常見錯誤是急著施作卻沒先確認核定計畫的方向,施作與核定內容脫節,做完工程仍解除不了列管。
工程歸工程、程序歸程序,兩條線都要有人顧。本所負責行政布局與文件把關,與整治機構分工協作,並協助把關檢測與整治規格的必要性,避免過度施作。
污染場址判定的流程是什麼?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分三步。第一步查證:主管機關對有污染之虞的場址進行查證並調查污染情形。第二步公告控制場址:污染來源明確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管制標準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為「控制場址」,囑託地政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報中央備查。
第三步公告整治場址: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者,報請中央審核後由中央公告為「整治場址」,縣市於公告後 7 日內列冊。之後控制場址走第 13 條污染控制計畫(6 個月),整治場址走第 14 條調查評估計畫(3 個月)與第 22 條整治計畫(6 個月),低於標準後依第 26 條解除列管。
如何檢測土壤污染?
法定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有固定作法。
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須由向環境部完成登記的評估調查人員親自規劃、現勘、訪談並監督採樣(第 8 條),採樣規劃依場址環境評估法或網格法(第 4 條),採樣點數不得低於第 5 條表列數量,檢測項目依附表(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第 6 條),檢驗由環境部許可的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第 9 條),結果比對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公告事業於土地移轉、設立、變更經營者、變更用地或歇業前提出者,須經技師簽證並於採樣日起 6 個月內申報(第 10 條、第 11 條)。買地前的自主查核也建議依同一套方法,才能與環保局的查證結果對話。
土壤污染檢測費用是多少?
分兩筆看,本頁不列金額。
第一筆是檢測與調查費:由環境部許可的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與登記的評估調查人員依採樣點數、檢測項目與深度報價,點位數量受評估調查辦法第 5 條的最低採樣點數與第 6 條附表檢測項目左右,行業別越多、面積越大費用越高。
第二筆是法定程序費:公告事業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報請審查評估調查資料本身無另定審查規費條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則是對公告物質製造者與輸入者按物質量徵收(第 28 條、整治費收費辦法),與場址檢測無關。
整治工程費依控制或整治計畫核定內容由整治機構報價。偉騰的責任身分初判與行政統籌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報價。
請問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要如何登記?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 2 條把「評估調查人員」定義為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登記前須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資格(環境工程、土木、地質等相關科系或工作經驗)報名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證照訓練,測驗及格後取得合格證書,再向環境部辦理登記。
取得登記的人員才能依評估調查辦法第 8 條規劃並監督採樣、簽署評估調查資料,主管機關依第 11 條會確認資料是否經評估調查人員執行規劃。開班資訊見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環保訓練管理系統。
土壤污染有哪些例子?
從法定管制項目與場址類型看,常見例子有:電鍍、金屬表面處理與五金加工造成的重金屬(鉻、鎳、銅、鋅等)土壤污染;加油站、儲油槽與機械維修造成的總石油碳氫化合物與苯、甲苯等揮發性有機物污染;乾洗、電子與清洗製程的含氯有機溶劑地下水污染;農地因灌溉渠道混入工廠廢水造成的鎘、鉛等重金屬累積;廢棄物非法棄置場的複合污染。
這些污染物的管制值訂在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濃度達標準即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公告為控制場址。環境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可查各縣市列管場址與污染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