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許可代辦:砂石場申請・土石採取展延・礦業用地
定義:土石採取許可是採取陸上、河川或海域土石者,向縣市政府送技師簽證的採取計畫書圖,經會勘並報經濟部審核後核發的許可證。
土石採取許可,從區位到核准一條線辦通。
土石採取是審查密度最高的行政程序之一:土石採取許可、水土保持計畫、環評門檻、環保許可與運輸管理,每一關都可能讓案子停在原地。偉騰承辦過砂石場整合合規案件,熟悉主管機關的審查重點,從新申請、展延到違規救濟全程統籌。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土石採取與礦業用地申請,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土石採取與礦業用地申請:
- 土石採取許可申請
- 土石採取區展延
- 採取計畫書撰擬
- 土石採取變更計畫
- 陸上土石採取
- 河川疏濬承攬投標
- 土石採取環評
- 採取場水保計畫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土石採取法》及其施行細則
- 《礦業法》與礦業用地相關規定
-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
- 《環境影響評估法》(達門檻之開發行為)
- 空污
- 水污
- 廢清等環保法規(營運期義務)
- 應備文件
- 土地謄本
- 地籍圖與位置圖
- 採取計畫構想(種類、數量、期程)
- 既有許可證與歷次查核紀錄(如有)
- 裁罰或處分公文(如有)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未查區位禁限就購地簽約;展延臨到期才啟動;只顧採取許可,水保與營運期環保義務放空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土石採取案的成敗,多數在送件前就已決定。
本所把服務切成三段:
- 申請前做區位可行性總檢核,河川區、保安林、水質水量保護區、環境敏感區逐項比對;
- 申請期整合採取計畫、水保與環評交錯推進;
- 營運期做合規體檢與展延布局,每一段都有明確交付物。
別把土石採取許可想成單一證照——它是採取計畫、水土保持計畫、達門檻者的環境影響評估,加上營運期空污、水污、廢清義務的總和,任何一環缺漏都足以讓主管機關駁回或廢止。更嚴峻的現實是稽查密度:衛星圖資對照現場丈量,越界與超深採取一量便知,裁罰動輒百萬起跳並涉刑責。
偉騰的底氣來自兩件事:東部大型砂石場合規整合的承辦實績,以及創辦人謝清泉身為前臺東縣環保局長、親自主持過稽查業務的資歷。機關看什麼、量什麼、罰什麼,我們從審查桌的另一端就熟悉——如今用同一套標準,替業者把每一關預先辦扎實。
LINE 諮詢
把土石採取許可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先驗區位,再談投資:河川區、保安林、水質水量保護區與環境敏感區各有禁限規定,基地踩線就是不可採,沒有申請技巧可以補救。購地或簽約前完成區位總檢核,是土石案唯一正確的起點。
- 許可水保環評互為前提:土石採取許可、水土保持計畫與達門檻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互相咬合,單線推進必然互等空轉。本所把三線時程交錯佈局、圖說版本統一控管,避免一份文件改動、三個機關重審。
- 展延提前一年起跑:展延不是換照,主管機關會回頭對帳:採取計畫寫下的整復進度、歷次查核缺失的改善情形,一筆一筆檢視。至少提前一年啟動盤點與補件,才不會出現許可空窗被迫停工。
- 量的合理性是必考題:審查會議對「量」最敏感:申請量體與區域供需、運輸路線承載的合理性,是委員必問的題目。把量的邏輯講通、把運輸與回饋方案寫實,比堆疊形容詞有效得多。
- 營運合規牽動展延命脈:拿到許可只是開場:空污防制、水污措施、廢棄物管理與土石流向申報貫穿整個營運期,查核不過直接衝擊展延。本所提供年度合規體檢,把缺失在機關上門前先修完。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土石採取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採取許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礦業用地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核定;水保、環評另有主管機關。 |
|---|---|
| 法規依據 | 《土石採取法》及其施行細則、《礦業法》(礦業用地)、《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達門檻開發行為)及空污、水污、廢清等環保法規。 |
| 誰要辦 | 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或展延的砂石業者;須辦礦業用地核定的礦業權者;遭稽查、裁罰或廢止處分的採取場;整地土方外運販售多數落入採取行為。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土石採取許可向採取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送件;礦業用地核定向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水保計畫與環評分別向各該主管機關送審。 |
| 審查期限 | 書件記載不完備者限30日內補正(土石採取法第13條);經濟部公告申請案應自受理日起3個月內准駁,得展延3個月(臺中市水利局流程表引述)。 |
| 有效期與展延 | 陸上、濱海及海域許可最長10年,期滿得展限;河川及水域最長3年不得展延;展限應於期滿6個月前申請(期限1年以內者2個月前)。 |
| 應備文件 | 土地謄本、地籍圖與位置圖、採取計畫構想(種類、數量、期程)、既有許可證與歷次查核紀錄、裁罰或處分公文;展延案註明許可到期日。 |
| 規費依據 | 依《土石採取法》、《礦業法》與規費收費標準計收;水保計畫與環評審查規費依《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另計,均與服務費分列。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採取計畫書圖與申請書以書面向縣市政府送件;少量自用申請書為免申辦辦法附表一,向公所申請同意;臺中市水利局提供申請流程表。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基地落在河川區、保安林、水質水量保護區等禁限區位、申請量體與區域供需及運輸承載不合理、圖說量體與環保文件對不上、整復與查核缺失未補正。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前置:區位可行性總檢核、採取計畫、水土保持計畫與達門檻的環境影響評估;後續:空污、水污、廢清許可與土石流向申報,碎解洗選設備另涉工廠登記。 |
| 偉騰承辦範圍 | 區位總檢核、採取計畫與水保環評統籌、許可申請展延變更的備件送件補正、營運期合規體檢、裁罰停工的陳述意見與訴願;有東部砂石場合規整合實績。 |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土石採取法 | 第2條、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第48條 | 土石採取應取得許可,少量自用等9種情形除外;向縣市送技師簽證計畫書圖,會勘後報經濟部審核發證;陸上最長10年、河川3年。 |
|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 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 | 少量自用以人工採取2立方公尺為限並向公所申請同意;整地就地取材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範圍為限;專土專用由經濟部核定公告。 |
|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 第5條 | 採取計畫書圖之簽證技師含土木、水利、大地、礦業安全、水土保持、應用地質、測量技師,僅得就其執業範圍簽證。 |
| 水土保持法 | 第12條 | 山坡地或森林區內採取土石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定;未核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 |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第10條 | 土石採取位於國家公園等敏感區位,或山坡地面積2公頃、河床長度500公尺、土石方40萬立方公尺以上等規模者應實施環評。 |
要不要申請土石採取許可:三分流判斷表
| 情形 | 要不要辦許可 | 應辦程序與受理機關 | 法源 |
|---|---|---|---|
| 採取陸上、河川及水域、濱海及海域土石供販售或工程使用 | 要,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再取得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後開工 | 向採取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送申請書及區域圖、規費繳納收據、技師簽證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土地所有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文件;會同水利、漁業、水保、交通、環保、土地使用管理機關會勘,報經濟部審核後核發許可證 | 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0條、第14條、第18條 |
| 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 | 免許可,但須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同意 | 以人工採取、總量2立方公尺為限,徒手撿拾30公斤以下免申請;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因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非營利目的以10立方公尺為限,新(修)建傳統石板屋等以30立方公尺為限;私有地附土地所有人同意,公有地經管理機關核准,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與水土保持法令 | 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免申辦辦法第2條 |
| 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 | 免許可 | 實施地點及面積範圍以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有土石外運者亦同 | 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免申辦辦法第3條 |
| 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 | 免許可 | 以經核定礦業用地內且由礦業主管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土石採取主管機關者為限 | 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免申辦辦法第4條 |
| 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政府重要工程專土專用、磚瓦窯業自用、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採取、部落自主防災 | 免許可 | 搶修工程主辦機關取得公有地管理機關或私有地所有人同意,完竣後1個月內通報縣市;重要工程專土專用由工程主辦機關檢具評估資料申請經濟部核定並公告區域與採取期間 | 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至第9款;免申辦辦法第5條、第6條 |
| 河川、水庫疏濬或河道整治之土石 | 不受土石採取法限制 | 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辦理;民間以申購方式取得疏濬土石,供應量與聯絡窗口見經濟部水利署網站;屬政府核定疏濬計畫者,環評依認定標準第14條第2款辦理 | 土石採取法第8條第2項;環評認定標準第10條第2項 |
|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 | 非土石採取法範疇 | 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定送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或工程回填;土資場設置向縣市工務機關申辦(例:新北市政府線上申辦土資場申設) | 新北市政府線上申辦 土資場申設;偉騰土資場申請服務頁 /services/soil-bank-permit/ |
資料來源: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8條、第10條、第14條、第18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土資場申設 service.ntpc.gov.tw
土石採取許可六步流程與法定期限
| 步驟 | 內容 | 法定期限或門檻 | 法源 |
|---|---|---|---|
| 一、區位與門檻檢核 | 確認採取區面積上限、採取深度、是否位於山坡地或森林區、是否達環評規模;山坡地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定 | 申請面積:河川及水域20公頃以下,濱海及海域、陸上100公頃以下;深度依中央公告採取深度標準;環評門檻:山坡地等一般保護區面積2公頃、河床長度500公尺或土石方40萬立方公尺以上,非敏感區面積5公頃、河床1,000公尺或40萬立方公尺以上 | 土石採取法第7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環評認定標準第10條 |
| 二、採取計畫書圖與送件 | 申請書及申請區域圖、規費繳納收據、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採取計畫、水土保持及環境維護措施、整復維護措施、運輸計畫、公共設施維護計畫、計畫圖、實測平面圖、位置交通圖)、土地同意或公有地管理機關文件;計畫書圖由採礦工程技師或土木、水利、大地、礦業安全、水保、應用地質、測量技師簽證 | 書件不齊全者不受理 | 土石採取法第10條、第11條;施行細則第5條 |
| 三、書面審查與補正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各項書件圖說,記載不完備者附理由通知補正 | 補正期限30日,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經濟部公告申請案應自受理日起3個月內准駁,因審查需要得展延3個月並通知申請人(臺中市水利局流程表引述) | 土石採取法第13條;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土石採取申請流程表 |
| 四、會勘與核發許可證 | 會同水利、漁業、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管理等機關實地勘查,無違反法令者報經濟部審核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公有土地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辦理;登載土石採取區登記簿並報中央備查、繪製聯絡圖公開閱覽 | 許可期限:陸上、濱海及海域最長10年,期滿得申請展限;河川及水域最長3年,期滿不得展延 | 土石採取法第14條、第15條、第6條 |
| 五、登記證與開工 | 領得許可證後備具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技術主管、登記申請書、界樁及牌示等書件,向縣市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後開工 | 領證次日起6個月內申請登記證,有正當理由得延期2次;取得登記證滿6個月未開工或停工6個月以上,得廢止許可 | 土石採取法第18條、第19條、第24條 |
| 六、營運、變更、展限與整復 | 依核定計畫採取並辦理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整復及防災;計畫變更、減區或更正報縣市核准;展限案準用申請程序;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者依計畫整復後繳銷許可證與登記證 | 展限應於期滿6個月前申請,許可期限1年以內者於期滿2個月前;核發許可證時依許可採取量收取環境維護費 | 土石採取法第20條至第22條、第16條、第17條、第26條、第48條 |
資料來源:土石採取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22條、第26條、第48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www.wrs.taichung.gov.tw
土石採取許可被廢止的九種法定事由(土石採取法第 24 條)
| 事由 | 說明 |
|---|---|
| 造成環境、生態明顯影響 | 經查屬實,並經通知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無效 |
| 未申請登記證 | 未依第18條第1項於領得許可證次日起6個月內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 |
| 未開工或停工 | 取得登記證滿6個月以上未開工,或開工後自行停工6個月以上;有正當理由報經核准者除外 |
| 未自行經營或越界 | 未自行經營土石採取,或超越土石採取區採取 |
| 未按計畫作業 | 土石採取場作業未按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實施,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無法改善 |
| 不遵行停工通知 |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34條通知部分或全部停工而不遵行 |
| 未繳公有土地租金 | 未依規定繳納公有土地租金或使用費 |
| 未辦整復繳銷 | 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未依第26條辦理整復並繳銷證照 |
| 未繳環境維護費 | 未依第48條繳納環境維護費,經通知於1個月內補繳而未依限繳納 |
資料來源:土石採取法第24條 law.moj.gov.tw)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官方說明: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土石採取申請流程表(申請書件、補正與准駁期限、會勘、許可證與登記證流程,PDF)(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 申辦入口: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土石採取中央主管機關業務單位)(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 法規條文:土石採取法 全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全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申請書表: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附表一 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申請書)(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收費標準: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經濟部)
- 法規條文: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0 條(土石採取環評門檻)(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山坡地採取土石應先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查詢系統:經濟部水利署 中央管河川水庫疏濬供應土石量資訊(經濟部水利署)
- 官方說明:經濟部水利署 河川疏濬或盜採土石聯絡窗口(經濟部水利署)
- 申辦入口:新北市政府線上申辦 土資場申設(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法定規費依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申請、展限、減區或更正、勘查、許可證、登記證、負責人或技術主管變更)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繳納,核發許可證時另依許可採取量收取環境維護費(土石採取法第48條),公有土地並依管理機關規定計收租金或使用費(第9條);採礦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採取計畫書圖、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等第三方費用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區位敏感度與程序數書面報價,三者分列。
審查端觀點
- 土石採取是多階段疊加審查:區位、計畫、水保、環評各自把關,而且後面的階段會回頭對帳——採取計畫寫下的整復進度,展延時一筆一筆檢視。
- 審查端對「量」最敏感:申請量體與區域供需、運輸路線承載的合理性,是審查會議的必考題。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未查區位禁限就購地簽約——基地落在河川區或保安林,連申請資格都沒有,前期投入全數作廢
- 展延臨到期才啟動——整復進度與查核缺失來不及補正,許可空窗被迫停工,營運與合約全面斷鏈
- 只顧採取許可,水保與營運期環保義務放空——空污水污廢清缺漏遭連續裁罰,展延審查再被翻舊帳
- 以「整地」名義外運土方販售——落入採取行為遭查獲,面臨高額罰鍰、限期整復甚至刑責
- 越界或超深採取心存僥倖——衛星圖資比對加現場丈量一量便知,廢止許可與刑事責任接踵而至
常見痛點
- 展延期限逼近,歷年查核缺失一攤開,不知道補不補得完
- 收到停工處分,機具與人事成本天天在燒,撐不了幾個月
- 想申請新採取區,問了幾家顧問,講法全都不一樣
- 公司沒人搞得懂水保、環評、環保三套程序,全壓在我身上
- 被檢舉越界採取,測量結果未出,先怕罰單跟停工令一起來
交付項目
- 區位檢核與可行性報告
- 土石採取許可證或展延核准
- 水保、環評、環保核准文件
- 合規體檢報告與改善時程表
建議準備文件
- 土地謄本、地籍圖與位置圖
- 採取計畫構想(種類、數量、期程)
- 既有許可證與歷次查核紀錄(如有)
- 裁罰或處分公文(如有)
法規依據
- 《土石採取法》及其施行細則
- 《礦業法》與礦業用地相關規定
-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
- 《環境影響評估法》(達門檻之開發行為)
- 空污、水污、廢清等環保法規(營運期義務)
細項業務全覽
- 土石採取許可申請
- 土石採取區展延
- 採取計畫書撰擬
- 土石採取變更計畫
- 陸上土石採取
- 河川疏濬承攬投標
- 土石採取環評
- 採取場水保計畫
- 土石流向申報
- 採取權移轉
- 礦業用地核定
- 土石採取結束整復
- 縣市土石採取在地申辦
- 礦業權展限與諮商評估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新北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桃園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新竹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苗栗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台中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彰化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南投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雲林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嘉義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台南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高雄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屏東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宜蘭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基隆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花蓮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台東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 澎湖金馬土石採取許可代辦
常見問題
我只是整地把多餘土方運出去賣,這樣也算土石採取嗎?
多數情形算。土方外運販售通常就落入採取行為,是實務最常見的違規態樣;法定例外(如政府機關公共工程就地取材)範圍很窄,且仍有程序要件。動工前先把工程性質、土方數量與流向釐清再決定怎麼走——事前確認的成本,遠低於事後的罰鍰與整復。
委託你們辦土石採取許可,收費怎麼算?
本所不在網站公開費用,也不給區間——工作量取決於區位敏感度、是否觸及環評、新申請或展延、有無裁罰待救濟,差異大到任何概數都會誤導決策。了解基地與計畫構想後,我們以書面逐項說明費用結構與付款節點;規費依機關公告另計。
新申請一個採取區,時間上該有什麼心理準備?
以年為單位。從區位檢核、採取計畫與水保撰擬到各機關審查,一般要跨年度推進;觸及環評者更長。正因如此,時程管理本身就是服務的一部分:本所開案即出全案時程表,把互為前提的程序交錯排程,省下的等待往往以月計。
被查到越界採取,現在該做什麼?
三件事同時做:立即停止越界行為、保全測量與現場證據、在陳述意見期限內提出答辯,並同步提出整復計畫讓機關看到改善誠意。行政與刑事風險要分軌處理,本所可統籌行政程序與辯護資源;實際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越早介入選項越多。
砂石場的環保文件可以跟採取許可一起辦嗎?
可以,而且建議併辦。採取許可管「能不能挖」,空污、水污、廢清文件管「營運怎麼做」,碎解洗選設備還可能涉及工廠登記——拆給不同單位辦,圖說與量體對不上是常見退件原因。本所的砂石場環保合規整合服務與許可程序併同推進,一個窗口控管版本。
礦業用地的程序跟土石採取一樣嗎?
不一樣。礦業權者使用土地須依《礦業法》辦理礦業用地核定,與《土石採取法》的採取許可是兩套體系,但水保、環評與營運期環保義務的邏輯相通。本所兩類都承接,先確認您的權源是礦業權還是採取許可,程序路線才定得準。
哪些區位的土地不能申請土石採取許可?
河川區、保安林、水質水量保護區與環境敏感區各有禁止或限制規定,基地踩線就是不可採,沒有任何申請技巧可以補救。依據是《土石採取法》及其施行細則,加上《水土保持法》的水保條件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環評門檻,區位一過不了,後面的採取計畫寫得再好也沒有用。購地或簽約前把地號、地籍圖與位置圖交給偉騰做區位可行性總檢核,先拿到能採、不能採或附條件的可行性報告,再決定投資。
土石採取展延要提前多久開始準備,機關會審什麼?
至少提前一年啟動。
展延不是換照,主管機關會回頭對帳:採取計畫寫下的整復進度有沒有做到、歷次查核缺失的改善情形,一筆一筆檢視;營運期的空污防制、水污措施、廢棄物管理與土石流向申報,查核不過會直接衝擊展延。
臨到期才啟動,整復進度與缺失來不及補正,許可空窗就是被迫停工、合約斷鏈。本所提供年度合規體檢與展延布局,把缺失在機關上門前先修完,並依土石採取許可的到期日回推盤點與送件時程。
申請土石採取許可要準備哪些文件和計畫書?
起手三樣:基地的土地謄本、地籍圖與位置圖;採取計畫構想,包含土石種類、數量與期程;既有許可證與歷次查核紀錄,有裁罰或處分公文也一併附上。
正式送件的核心是依《土石採取法》撰擬的採取計畫書,搭配《水土保持法》的水土保持計畫,達門檻者還要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辦環評,三份文件互為前提,圖說版本必須統一,否則一份改動、三個機關重審。
偉騰把三線時程交錯佈局、統一控管圖說版本,從撰擬、送件到補正核定一路承接。
土石採取許可審查會議最常問什麼,常見退件原因是什麼?
審查端對「量」最敏感:申請量體與區域供需、運輸路線承載的合理性,是審查會議委員的必考題。
把量的邏輯講通、把運輸與回饋方案寫實,比堆疊形容詞有效得多;常見退件原因則是採取計畫、水土保持計畫與環評文件的圖說與量體對不上,或區位、計畫、水保、環評的多階段審查中,後面的階段回頭對帳時發現前後不一致。
本所在送件前先把量的合理性與圖說版本逐項對齊,審查意見出來後接手補正到核定。
沒有土石採取許可就開挖,或越界超深採取會怎樣?
後果是罰鍰、限期整復,情節重大還會涉及刑事責任,持照場的越界或超深採取更會導致許可被廢止。依《土石採取法》,未經許可的採取行為本身就是違規,而稽查密度遠比想像高:衛星圖資對照現場丈量,越界與超深一量便知,心存僥倖沒有空間。
收到稽查或處分通知,先立即停止行為、保全測量與現場證據,在陳述意見期限內提出說明並附整復計畫;偉騰統籌行政程序的救濟與整復布局,實際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
土石採取業是什麼行業?
土石採取法第4條給了定義:土石指礦業法第3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及石等天然資源,分為陸上土石、河川及水域土石、濱海及海域土石;土石採取區是經主管機關許可採取土石之區域;土石採取場是土石採掘、儲存及附屬於場內搬運、碎解、洗選作業之場所;土石採取人則是取得許可者,並應設置土石採取場負責人與技術主管(第18條)。
行業定位上,土石採取業就是以取得許可採取上述土石並碎解洗選供應為業,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第2條,業務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辦理),許可證由採取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第14條)。
它與礦業(礦業法)、河川疏濬(水利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分屬不同法制,偉騰在初判時會先分流。
土石採取法第3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3條第1項規定土石採取應依本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但九種情形例外:一、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二、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三、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四、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五、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程所需;六、磚、瓦或窯業開採土石自用;七、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採取土石;八、新(修)建原住民傳統石板屋或地下屋等形式之住宅、教會、機關、學校、聚會所或公共設施所需;九、原住民族部落實施部落自主災害防救與環境維護所需。
第2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各款採取地點、面積、數量、期間之管理辦法,涉及原住民者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也就是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採取土石可以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嗎?
可以免許可,但不是免程序。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依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2項訂定,第2條規定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以人工採取、總量2立方公尺為限(徒手撿拾30公斤以下免申請),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因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以10立方公尺為限,新(修)建傳統石板屋等公共設施以30立方公尺為限,且應填具附表一申請書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同意,私有地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公有地經管理機關核准,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與水土保持法令。
第3條規定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與面積為限,有外運者亦同;第5條搶修工程完竣後1個月內通報;第6條政府重要工程專土專用須經經濟部核定公告。整地後把多餘土方運出販售,不在免申辦範圍。
請問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購作業規定為何?
疏濬土石不走土石採取許可。
土石採取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水利主管機關為配合河川、水庫疏濬或河道整治,依水利法辦理土石採取者,不受土石採取法限制;環評認定標準第10條第2項也規定屬政府核定疏濬計畫之採取土石,依第14條第2款辦理。
因此疏濬土石由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河川分署依疏濬計畫辦理,業者是以申購方式取得土石,「採售分離」即水利署對疏濬工程與土石供應分別辦理的制度用語,申購資格、程序與保證金以水利署公告之作業規定為準。
水利署網站公開「中央管河川水庫疏濬供應土石量資訊」與「河川疏濬或盜採土石聯絡窗口」。偉騰另有河川疏濬標售服務頁(/services/river-dredging-aggregate-agent/)說明申購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