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申請代辦:光電容許使用・漁電共生・綠能設施申請
定義:太陽光電申請是案場先取得土地端容許或變更同意,再經台電併網審查、同意備案與設備登記的許可程序。
農地種電、屋頂光電,把每一張同意函辦到位。
太陽光電案場要過的關卡遠比想像多:農業設施容許、電業籌設、併聯審查、使用地變更或容許使用,一關沒過整案停擺。偉騰以審查端視角統籌農業、地政、能源與建管程序,從屋頂型到地面型、從申請到掛表,一條龍代辦。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太陽光電與綠能設施申請,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太陽光電與綠能設施申請:
- 農業設施附屬綠能容許
- 農地種電申請
- 漁電共生專區申請
- 電業籌設許可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
- 台電併聯審查
- 躉購費率申請
- 屋頂型光電免請照確認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其子法
- 《電業法》與電業登記相關規則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各縣市農地設置綠能設施之作業規範與公告
- 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或地號清冊)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編定資料
- 規劃設置容量與配置構想(如有)
- 既有農業經營現況照片與說明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先簽租約付訂金才查區位;把農業設施容許當純形式跑;只推電業端、土地線放著不動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光電案的生死,多半在土地端就先決定。
可行性要拆成三層分流:
- 區位過不過——編定、分區與環境敏感區、禁限設公告;
- 形式選哪種——農業設施附屬綠能、漁電共生或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電接不接得上——電業籌設或免辦認定、台電併聯與饋線容量。
「工程商會處理好一切」是這個產業最貴的誤會:系統商強在設備與施工,土地行政卻常無人統籌,簽約付訂後才發現基地位於禁止或限制區位,前期投入直接歸零。審查口徑也逐年滾動,各縣市對附屬綠能、漁電共生的認定寬嚴不一——拿去年的過件經驗套今天的案子,是最常見的翻車原因。
偉騰從土地端切入:先查編定、農業經營狀況與周邊管制,判斷能不能設、用哪種形式設,再把容許、變更、電業三條線排成一張總時程表統籌送件。創辦人謝清泉是前臺東縣環保局長,加上本所 30 年土地程序資歷,案場最怕的農地認定與環保端,我們從審查桌的另一側看得最清楚。
LINE 諮詢
把太陽光電申請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簽約不等於能設:禁止與限制區位、環境敏感區查詢要在付訂之前完成,不是之後。土地體檢是光電投資最便宜的保險——編定、分區、農用狀態任何一項不過,後面的設計與資金全是沉沒成本。
- 附屬綠能不等於免審農業:農業設施附屬光電的前提是農業經營為真:審查會把設施規模、作物需求與產銷紀錄交叉比對,任何一角對不上就退件。設施計畫與經營計畫要一起寫、互相支撐,不能各寫各的。
- 沒有饋線,案場免談:台電併聯審查與饋線容量決定電送不送得出去。土地、容許都辦妥卻卡在併聯點與線路成本,是地面型案場的典型悲劇——開發初期就要查饋線容量,把電網條件放進投資判斷。
- 舊口徑不等於今日標準:農地光電的區位限制與審查基準近年多次調整,各縣市作業要點寬嚴不一。送件前先向主管機關確認當下口徑與最新公告,再決定方案與送件時點,比套用他案經驗可靠得多。
- 屋頂型也不是零程序:自家廠房屋頂仍涉及結構安全、達規模的建管程序、電業登記或免辦認定與台電併聯;建物若有違建或未登記問題,要先處理合法性,否則掛表前功盡棄。本所先體檢建物,再排程序。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農地容許屬農業部與各縣市政府農業處或農業局;電業籌設許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屬經濟部能源署;併聯審查由台灣電力公司辦理。 |
|---|---|
| 法規依據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電業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各縣市農地綠能作業規範與公告。 |
| 誰要辦 | 想在自有農地或廠房屋頂設置光電的地主與企業、需要土地行政程序支援的光電系統商,以及容許或變更卡關的案場業者;屋頂型也非零程序。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容許使用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處或農業局送件;電業籌設與同意備案由經濟部能源署主管;併聯審查與饋線容量向台灣電力公司辦理。 |
| 審查期限 | 辦法未定審查日數;設備登記文件不符者限30日內補正(辦法第13條);機關未公告處理期間者為2個月,得延長一次(行政程序法第51條)。 |
| 有效期與展延 | 備案後太陽光電2個月內須與公用售電業簽約否則失效;第三型自簽約起1年內完成併網並設備登記,展延每次不逾6個月、限2次(辦法第11、12條)。 |
| 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或地號清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編定資料、規劃設置容量與配置構想;持續農業經營者附現況照片,系統商開發案附初步配置圖。 |
| 規費依據 |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電業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與規費收費標準;規費依主管機關公告計收,與本所服務費分列。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同意備案、設備登記與變更展延可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線上申請系統送件;申請表與範例在能源署申請設置頁下載;農地身分先查農業部盤查圖台。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農業經營不真實(設施規模、作物需求與產銷紀錄對不上)、基地落在禁止或限制區位、容許與變更未同步、未查饋線容量、沿用舊口徑套用今日案件。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前置:區位檢核(編定、分區、環境敏感區、禁限設公告)、環社檢核;後續:電業籌設或免辦認定、併聯審查、雜項執照、電業執照與躉購費率申請。 |
| 偉騰承辦範圍 | 從土地可行性書面初判,到容許或變更編定備件送件、電業籌設與併聯行政程序、雜項執照統籌、補正回覆與核准文件取得;違規案代擬陳述意見與訴願。 |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第3條、第4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 分第一至三型;達2,000瓩由中央認定;太陽光電備案後2個月內與台電簽約,第三型簽約後1年內完成併網並設備登記。 |
| 電業法 | 第2條、第68條 | 自用發電設備為供自用所設之主要發電設備;2,000瓩以上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未滿者向縣市申請許可轉備查。 |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第3條、第9條、第12條之1 | 定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電能除直供、轉供、自用外由公用售電業依公告費率躉購;新建達一定規模建物應設光電。 |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第3條、第4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2條 | 綠能設施為農業設施;屋頂型附屬須農業經營實績,地面型限結合農業經營或不利耕作等區位;容許後6個月內申請備案。 |
| 農業發展條例 | 第3條、第10條 | 定義農業用地與耕地;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完整並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
|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 第3條、第5條、第7條 | 屋頂型4.5公尺以下、地面型4.5公尺以下(核准者9公尺)免雜項執照;設置前檢附同意備案與技師簽證送建管備查。 |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第6條 | 非都市土地應依編定之容許使用項目與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各使用地容許項目及附帶條件見附表一。 |
太陽光電案型×土地端程序對照表
| 案型 | 土地端需要的許可與條件 | 審查機關 | 法源 | 偉騰承辦重點 |
|---|---|---|---|---|
| 建物屋頂型(住宅、廠房、農業設施屋頂) | 建物使用說明文件或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文件;屋頂設置高度4.5公尺以下者免雜項執照,但設置前須檢附同意備案文件與技師簽證送建管備查 | 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備案)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第7條 | 建物合法性檔案整備、免雜照備查與同意備案送件 |
| 農業設施附屬綠能(屋頂型) | 先有合法農業設施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經營計畫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結合情形,並經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 | 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第4條 | 農業經營實績證明、經營計畫撰擬、容許後6個月內申請同意備案(第32條) |
| 結合農業經營之地面型(含漁電共生) | 限中央或縣市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的專案計畫範圍,或能源署會同農業部公告的漁電共生區位;結合漁業經營者須通過產銷履歷或設置監控設備 | 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計畫由農業部審查核准 | 同辦法第29條、第29-1條 | 區位與專案計畫核對、經營計畫與履歷或監控配套 |
| 免結合農業經營之地面型 | 限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盜濫採土石坑洞國有農地;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70% | 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污染場址須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 同辦法第30條 | 公告區位核對、遮蔽率與植被覆蓋管理計畫 |
| 農業用地變更編定作光電使用 | 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再辦變更編定;未達2公頃者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審查,另涉農業部生態檢視指引 | 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與地政主管機關(變更編定) | 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 | 可行性書面初判、變更同意與編定程序統籌 |
| 水面型與複合式場域(埤塘、圳路、滯洪池等) | 第三型設於土地或水面者應檢附與住宅區、商業區及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邊界保持一定距離之證明;埤塘、圳路、停車場、水庫及滯洪池等複合式利用場域免附 | 能源主管機關;場域管理機關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 | 場域使用同意與距離證明文件 |
資料來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第16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三種型別與認定程序
| 型別 | 定義 | 認定機關 | 同意備案後的關鍵期限 | 設備登記方式 |
|---|---|---|---|---|
| 第一型 | 發電業依電業法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裝置容量達2,000瓩者由經濟部(委任能源署)認定,未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 太陽光電應自同意備案日起2個月內與公用售電業簽約,逾期備案失效 | 取得同意備案後依電業法申請發電業執照,以執照視同設備登記文件 |
| 第二型 | 依電業法設置之自用發電設備(利用再生能源) | 同上 | 同上 | 申請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以登記證視同設備登記文件 |
| 第三型 | 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之自用發電設備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簽約後1年內(自用且無躉售者自備案日起1年內)完成設置及併網並申請設備登記;展延每次不逾6個月、以2次為限,漁電共生案不受次數限制 | 檢附完工照片、竣工試驗報告、使用執照或免雜照備查函、併網通知函等申請設備登記;達100瓩須電機技師設計監造,達500瓩須任用主任技術員 |
資料來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太陽光電申請七步流程(土地端到設備登記)
| 步驟 | 內容 | 主管機關或窗口 | 法源與官方入口 |
|---|---|---|---|
| 1. 案型分流與區位檢核 | 判斷屋頂型或地面型、土地是否為農業用地、是否位於不利耕作區、污染場址、漁電共生區位或環境敏感地區 | 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農業部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查詢圖台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條、第27條;https://map.moa.gov.tw/farmland/ |
| 2. 土地端許可 | 附屬綠能或地面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或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變更編定 | 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地政主管機關 | 同辦法第28條至第30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 |
| 3. 台電併網審查 | 向輸配電業取得併網審查意見書(同意備案應備文件) | 台灣電力公司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5目 |
| 4. 同意備案 | 填具同意備案申請表,檢附身分證明、土地或建物使用說明、電費單據、場址照片、併網審查意見書、地政機關意見書等 | 未達2,000瓩向直轄市、縣(市)政府,達2,000瓩向經濟部能源署;可用線上申請系統 | 同辦法第4條、第7條、第9條;https://public.revo.org.tw/ |
| 5. 簽約與建管程序 | 太陽光電自備案日起2個月內與公用售電業簽約;免雜項執照者設置前送建管備查,其餘申請雜項執照 | 台灣電力公司;主管建築機關 | 同辦法第11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7條 |
| 6. 施工與併網 | 第三型自簽約起1年內完成設置及併網,必要時屆期前2個月申請展延 | 台灣電力公司 | 同辦法第12條 |
| 7. 設備登記與運轉義務 | 申請設備登記;第三型太陽光電至少每2年檢驗維護並留存紀錄;依通知繳納模組回收費用 |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濟部能源署 | 同辦法第13條、第15條、第20條;https://ea01.moeaea.gov.tw/d0503/02/Apply |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署申請設置頁「認定六大流程:併網審查(台電)→同意備案→簽約(台電)→施工→併網(台電)→設備登記」 ea01.moeaea.gov.tw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申請書表:經濟部能源署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設置(認定六大流程、同意備案、設備登記、變更展延、申請表與範例下載)(經濟部能源署)
- 申辦入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線上申請系統(同意備案、設備登記線上送件)(經濟部能源署)
- 法規條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第 3、4、7、11、12、13 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全文(屋頂型、地面型高度門檻與備查文件)(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全文(第 27 條至第 30 條綠能設施、第 32 條期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全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官方說明:農業部 農業綠能發展資訊網(農業部)
- 查詢系統:農業部 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查詢圖台(查農地分類與區位)(農業部)
- 官方說明:農業部 審查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涉及生態檢視指引(草案)專區(農業部)
- 查詢系統:農糧署 農地租賃系統(農業部農糧署)
- 收費標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 常見問答(應繳費用項目)(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官方說明:臺南市政府 台南陽光電城(地面型案場查核與申請資訊)(臺南市政府)
- 官方說明:再生能源資訊網(經濟部能源署委辦)(經濟部能源署)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政府規費依各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標準計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雜項執照或備查、變更編定等),模組回收費用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0條由經濟部每年公告金額並於設備登記前繳納;台電併網審查與線路設置費依台電營業規章計收,技師簽證、環境與社會檢核等第三方費用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確認案型與土地路徑後書面報價,三者分列。
審查端觀點
- 光電容許審查的核心疑問只有一個:農業經營是不是真的?審查者會把設施規模、作物需求、產銷紀錄三者交叉比對,任何一角對不上就是退件。
- 區位法規逐年滾動,送件前要以「當下」的公告與地方口徑為準;沿用一年前的過件經驗,是光電案最常見的翻車原因。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先簽租約付訂金才查區位——基地落在禁止或限制區位,訂金與前期規劃全數沉沒
- 把農業設施容許當純形式跑——設施與農業經營計畫兜不攏,審查直接駁回
- 只推電業端、土地線放著不動——容許與變更沒同步,掛表日遙遙無期
- 沒查饋線容量與併聯點就投入開發——後期線路成本失控,投報模型整個翻掉
- 被檢舉違規設置後仍繼續施工——陳述意見期限錯過,面臨恢復原狀與裁罰雙重壓力
常見痛點
- 地放著沒收益,想種電卻不知道這塊地行不行
- 廠商說會包辦到好,問到土地程序就開始含糊
- 容許申請被退件,設備訂金已經付了,進退兩難
- 各縣市說法不一樣,同一種案子別人過我不過
- 被檢舉違規使用農地,不知道會不會被要求拆除
交付項目
- 土地可行性判讀報告(可設/不可設/附條件)
- 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核准文件
- 電業與建管程序核准文件
- 全案程序時程表與往來公文紀錄
建議準備文件
- 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或地號清冊)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編定資料
- 規劃設置容量與配置構想(如有)
- 既有農業經營現況照片與說明
法規依據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其子法
- 《電業法》與電業登記相關規則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各縣市農地設置綠能設施之作業規範與公告
細項業務全覽
- 農業設施附屬綠能容許
- 農地種電申請
- 漁電共生專區申請
- 電業籌設許可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
- 台電併聯審查
- 躉購費率申請
- 屋頂型光電免請照確認
- 地面型光電區位檢核
- 光電環社檢核
- 饋線容量查詢
- 電業執照申請
- 農業用地綠能容許路徑判讀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新北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桃園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新竹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苗栗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台中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彰化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南投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雲林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嘉義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台南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高雄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屏東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宜蘭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基隆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花蓮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台東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 澎湖金馬太陽光電申請代辦
常見問題
我這塊農地到底能不能種電?
分三層判讀:一看編定與分區,農牧、養殖用地規則不同;二看是否落在中央公告的禁止、限制區位或環境敏感區;三看形式——農業設施附屬綠能、漁電共生專區或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提供地號,本所先做書面初判,再告訴您可行的形式與程序。
附屬綠能和變更編定,我該選哪一條路?
看土地條件、容量目標與投資模型三件事。附屬綠能維持農地屬性、程序較輕,但受農業經營真實性審查;變更編定改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程序重、門檻高,設置彈性大。這是委任前最關鍵的決策,我們會把兩條路的要件與風險並列給您比較。
從送件到掛表,大概要等多久?
沒有負責任的固定答案:附屬綠能案以容許審查與併聯進度為主軸,變更編定案以年為單位計,觸及環社檢核或雜項執照者更長。委任時我們把容許、變更、電業三條線排成總時程表,標出關鍵路徑,逐月回報進度。
可以先報個價嗎?我想抓投資預算。
光電案的服務費由土地條件、採用形式與程序條數決定,兩塊相鄰的地都可能差一截,公開制式價格反而讓您抓錯預算。本所在初判後依實際程序範圍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規費依主管機關公告計收,與服務費分列。
已經被檢舉違規設置,還有救嗎?
看違規態樣:土地條件本可申請容許或變更者,通常能爭取補辦;落在不可設置區位者,要評估縮減、遷移或拆除並處理裁罰。關鍵在期限——陳述意見依《行政程序法》有指定期間,期限內接手選項最多,請立即提供公文與現況照片。
我們是系統商,土地程序能整包委託嗎?
可以,這是本所常見的合作模式:系統商顧工程與電業端,偉騰承接土地判讀、容許、變更與地方機關溝通,雙方進度掛進同一張時程表。開發前的多筆地號批次快篩(區位、編定、敏感區)也能承接,先把不能做的地剔除。
農業設施附屬綠能的光電容許使用審查,最看重什麼?
只有一個核心疑問:農業經營是不是真的。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送件的附屬綠能案,審查者會把設施規模、作物需求與產銷紀錄三者交叉比對,任何一角對不上就退件;各縣市另有農地設置綠能設施的作業規範與公告,寬嚴不一,舊口徑套不到今天的案子。
設施計畫與農業經營計畫必須一起寫、互相支撐,不能各寫各的。偉騰先查編定與農業經營狀況判斷能不能走附屬綠能,再撰擬經營計畫與附屬設施計畫,送件後補正到核准。
太陽光電申請第一次諮詢,要準備哪些土地資料?
四樣就能開始判讀: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或地號清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編定資料、規劃設置容量與配置構想,以及持續農業經營者的現況照片與說明;系統商開發案再附初步配置圖。
這些資料對應可行性的三層分流:編定、分區與環境敏感區、禁止或限制區位過不過,要走農業設施附屬綠能、漁電共生還是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及電接不接得上。本所先出可設、不可設或附條件的土地可行性判讀報告,再談後續送件。
太陽光電申請要跑哪些機關,農業、地政、能源各管什麼?
地面型案場通常同時跑三條線,屋頂型也有電業與建管兩條。
農業端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審附屬綠能的容許使用;地政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能源端依《電業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辦電業籌設許可或免辦認定,再由台電做併聯審查與饋線容量確認;達規模者另有雜項執照等建管程序。
三條線互為前提,偉騰把容許、變更、電業排成一張總時程表統籌送件,逐月回報進度。
自家廠房屋頂裝太陽光電,也要辦申請程序嗎?
要,屋頂型不是零程序。
依《電業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仍要辦電業登記或免辦認定與台電併聯,達規模的還有建管程序,結構安全也要確認;最常卡關的是建物本身,若有違建或未登記問題,要先處理合法性,否則掛表前功盡棄。
廠房屋頂的太陽光電申請,本所先體檢建物的合法性與結構條件,再排電業與建管程序,從免辦認定或籌設、併聯到掛表一路承接。
地面型光電沒先查饋線容量,會有什麼風險?
風險是土地與容許都辦妥了,電卻送不出去。
台電併聯審查與饋線容量決定案場能不能把電送上電網,土地、容許都到位卻卡在併聯點與線路成本,是地面型案場的典型悲劇;沒查饋線容量與併聯點就投入開發,後期線路成本失控,投報模型整個翻掉。
正確順序是在開發初期就查饋線容量,把電網條件放進投資判斷,再決定要不要做太陽光電申請。偉騰的土地可行性體檢會把區位、編定與電接不接得上一起看,先把不能做的地剔除。
太陽能自發自用需要申請嗎?
要。
依電業法第2條,為供自用而設置的主要發電設備是自用發電設備;第68條規定裝置容量2,000瓩以上應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許可,未滿2,000瓩則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轉送備查。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把未達2,000瓩的自用再生能源設備列為第三型,設置前依第4條、第7條申請同意備案,完成併網後依第13條申請設備登記;第11條規定自用且無躉售電能者得免與公用售電業簽約,但仍須符合電業法與條例規定。
屋頂型另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7條,設置前檢附同意備案文件與技師簽證送建管備查。偉騰負責土地、建物端文件與各機關送件。
農地可以申請種電嗎?
可以,但只有三條合法路徑。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7條,綠能設施須結合農業經營、減緩嚴重地層下陷或避免受污染農地生產特定農產物,才能設置於農業用地。
第一條路是農業設施附屬屋頂型綠能,須有農業經營實績並經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第28條);第二條路是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限專案計畫範圍或公告的漁電共生區位(第29條);第三條路是免結合農業經營的地面型,限不利農業經營的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污染場址與盜濫採坑洞國有農地,設施面積不得超過農地面積70%(第30條)。
三條路都走不通時,只能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再辦變更編定。偉騰先做區位與路徑初判。
農地可以出租種電嗎?
土地可以出租,但地主要先確認三件事。
一是路徑:農業用地出租後仍是農業用地,光電只能走附屬綠能、結合農業經營地面型或公告區位免結合的地面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8條至第30條),否則須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
二是期程:同意備案後太陽光電應於2個月內與公用售電業簽約,第三型自簽約起1年內完成併網並設備登記,展延以2次為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第12條),租約年限與使用同意文件要能涵蓋這些期程。
三是責任:取得容許的農業設施不得作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未依計畫使用得廢止許可並通知能源主管機關(同辦法第33條)。租金屬私契約,偉騰不評估收益,只做土地可行性與程序初判。
如何申請台電太陽能光電?
台電不核發光電許可,負責的是併網審查、購售電簽約與併網。依經濟部能源署公布的認定六大流程:併網審查(台電)→同意備案(能源主管機關)→簽約(台電)→施工→併網(台電)→設備登記(能源主管機關)。
第三型設備申請同意備案時,應檢附輸配電業核發的併網審查意見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5目);取得同意備案後,太陽光電應於2個月內與公用售電業辦理簽約,逾期備案失效(第11條);完工併網後,以購售電合約與完成併網通知函作為設備登記文件之一(第13條第1項第8款)。
地面型案場在送台電前,土地端的容許使用或變更同意必須先到位。
一般農地可以變更嗎?
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農業用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完整為前提,並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同條例第3條把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的農牧用地定義為耕地。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提到,場址未達2公頃且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才能變更使用;農業部另設有審查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涉及生態檢視指引(草案)專區。
因此變更不是不可能,而是要先通過農業主管機關的同意審查,再由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編定。偉騰以書面初判先確認土地身分與同意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