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許可異動展延・操作許可證展延・許可證異動
定義: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是操作許可證屆滿前,在法定窗口內申請延長效期的程序。
許可證拿到手之後,五年效期就開始倒數。
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親自把關。操作許可證效期 5 年:異動多數須於事前申請、展延只有屆滿前 3 至 6 個月的申請窗口、負責人改變限 60 日內換發——錯過任一時點,輕則補辦重跑,重則屆滿日起不得操作。本所替有證工廠代管許可證全生命週期,時限未到先預警。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固定源許可異動變更展延統包,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固定源許可異動變更展延統包:
- 操作許可證展延
- 展延檢測統籌
- 異動申請申報
- 操作條件備查
- 變更門檻試算
- 設置變更許可重辦
- 負責人換發申請
- 許可證遺失補發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空氣污染防制法》(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與展延之母法)
-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變更判定、異動、展延、換發補發程序)
- 《工廠管理輔導法》(工廠登記事項與許可證載內容之銜接)
- 《訴願法》(逾期受罰後之行政救濟程序)
- 應備文件
- 現有設置
- 操作許可證影本
- 歷次異動與核定紀錄
- 製程
- 設備與原物料現況
- 最近一次檢測報告(如有)
- 公司變更登記資料(換發用)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把展延當一般公文、拖過屆滿前 3 個月的窗口底線才送;設備擴增自認規模不大、用異動送件;歷次小異動從未加總計算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有證工廠的許可證管理,是一條由時限串起來的線:效期 5 年、展延限屆滿前 3 至 6 個月申請、負責人或名稱改變限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換發、製程異動原則上要在異動前提出。本服務把這些時點整理成一本到期行事曆,由專人盯線,每個窗口開啟前主動通知、備妥文件。
最傷的誤判是把「變更」當「異動」辦。設備更換或製程改變若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或任一污染物年排放量增加達 20% 且 5 公噸以上,即落入變更門檻,必須重新申請設置(變更)許可;歷次異動的增量還會累計,達門檻即應改辦變更。判定錯誤,退件是小事,被認定未依許可內容操作才是大事。
偉騰的作法是先做全廠證照健檢:逐張核對證載內容與現場設備、原物料的落差,標記每張證的效期、異動紀錄與累計增量,再往前推算展延檢測與送件時程。創辦人為前臺東縣環保局長,熟悉審查端如何比對申請書與歷次核定內容,文件在送件前就先按機關的核對邏輯自查一遍。
LINE 諮詢
把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展延窗口只有 3 至 6 個月:展延必須在許可證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提出,太早機關不收,太晚就進入高風險區:窗口外才申請,期滿尚未核准者自屆滿日起不得操作;完全沒申請,許可證直接失效、整本重辦。只有依限申請而審查尚未完成者,才能依原證內容繼續操作。
- 展延不一定給滿 5 年:每次展延核准 3 年以上 5 年以下,但前一許可期間有經確認的重大違規、固定污染源操作未滿 5 年,或位於總量管制區者,得縮短至 3 年以下。展延時原則上不得變更許可證內容,想調整操作條件要另走異動或變更程序,兩案分開排時程。
- 異動與變更是兩條程序:未達變更門檻的調整走異動:多數應於異動前申請;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增設防制設施者,得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申請;不涉排放量的操作條件報請備查。增加污染物種類或年排放量增達 20% 且 5 公噸以上,即應重辦設置(變更)許可。
- 審查端先對歷次核定內容:承辦收到展延或異動案,第一步是調出歷次核定內容,比對申請書、1 年內最近一次檢測報告與現場所見是否一致;展延案依規定應現場勘查,實質審查 35 日、必要時延長 15 日。證載與現場對不起來,案件就從展延審查變成違規調查。
- 換負責人不只換一張證:負責人、公司名稱等基本資料改變,應於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申請換發補發,依原許可證期限核定、效期不重算;原證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得併同展延一次送。這類異動常牽動工廠登記與水污、廢清等證照,漏改一本,日後稽查就對不上。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中央為環境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的異動、變更、展延、換發補發與稽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 |
|---|---|
| 法規依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0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4、27、29、31、45條;水污展延依水污法第15條 |
| 誰要辦 | 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效期進入倒數的工廠;要換設備、改製程、換原物料的有證場所;換負責人、改公司名或許可證遺失的業者。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向許可證核發機關,即工廠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展延案依規定應現場勘查,並比對歷次核定內容。 |
| 審查期限 | 形式審查7日、繳費後實質審查35日(必要時延15日);展延文件補正總日數不逾30日;換補發14日內審查製證(管理辦法第31、45、29條)。 |
| 有效期與展延 | 效期5年;屆滿前3至6個月申請展延,展延3至5年;依限申請而機關未准駁者得依原證續操作;未申請者屆滿失效(空污法第30條)。 |
| 應備文件 | 現有設置、操作許可證影本、歷次異動與核定紀錄、製程、設備與原物料現況、1 年內最近一次檢測報告(展延用)、公司變更登記資料(換發用)。 |
| 規費依據 | 展延、變更、異動審查費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換發補發證書費依第5條;金額以官方收費標準頁為準。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申請書格式見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管理辦法頁附件;許可證內容與效期查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平台;縣市環保局公告送件系統。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錯過屆滿前 3 至 6 個月窗口;達變更門檻卻以異動送件;歷次異動增量未加總;證載內容與現場設備不符;1 年內檢測報告缺件。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增加污染物種類,或任一污染物年排放量增加達 20% 且 5 公噸以上,須重辦設置(變更)許可;負責人或名稱改變限 60 日內申請換發。 |
| 偉騰承辦範圍 | 全廠證照健檢與到期行事曆代管;異動、變更判定與送件、展延與檢測時程統籌、換發補發、停工復工申報,退補件應對到核定後證載校對。 |
辦理流程與時程
- 全廠證照健檢
- 到期行事曆建立
- 異動變更判定
- 檢測與文件備齊
- 送件與審查追蹤
- 核定後證載校對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第24條、第30條 | 許可證效期 5 年,屆滿前 3 至 6 個月申請展延,展延效期 3 至 5 年;未於期限內申請者屆滿日起停止操作或許可證失效。 |
|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4條、第20條、第27條、第29條、第31條、第33條、第34條、第45條 | 第 4 條定義變更門檻;第 27 條異動事前辦理或 30 日內申請;第 29 條換補發 60 日;第 31 條、第 45 條審查與補正期限。 |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14條、第15條 | 排放許可證效期 5 年,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不超過 5 年。 |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 第21條、第22條、第31條 | 排放許可證 9 類事項於事實發生翌日起 30 日內事後變更、其餘事前送審;有繞流排放等情形者展延效期不超過 3 年。 |
固定污染源許可證:變更、異動、展延、換補發怎麼分
| 類型 | 適用情形 | 辦理時點 | 法源 |
|---|---|---|---|
| 變更(重辦設置或操作許可) | 設備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改變,致增加污染物種類;或任一污染物年排放量推估較許可增加達 20% 且 5 公噸以上;或氮氧化物增 5 公噸、硫氧化物 10 公噸、揮發性有機物 5 公噸、粒狀物 10 公噸以上 | 設置或變更前取得設置許可證,變更完成後取得操作許可證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管理辦法第 4 條 |
| 異動(未達變更門檻) | 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不符 | 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程序重新申請(推估未增加排放量者得不重新檢測) | 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異動(降低污染類) | 改用低污染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污染之設施、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 | 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 | 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操作條件異動備查 | 未涉原許可製程與設施正常運作功能、防制效率及排放量改變之操作條件異動 | 報請審核機關備查,取代原許可證操作條件 | 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 |
| 展延 | 許可證效期 5 年屆滿仍須繼續使用 | 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申請;核准展延效期 3 年以上 5 年以下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0 條第 1 項 |
| 換發、補發 | 許可證毀損、滅失,或負責人、名稱、地址等基本資料改變 | 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申請;逾期經通知者於通知翌日起 10 日內辦理 | 管理辦法第 29 條 |
資料來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30 條 law.moj.gov.tw 4 條、第 27 條、第 29 條 law.moj.gov.tw
展延窗口與逾期後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0 條)
| 情形 | 法律效果 | 法源 |
|---|---|---|
| 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申請展延 | 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展延效期 3 年以上 5 年以下;效期內違規情節重大經處分確定、設置操作未達 5 年、位於總量管制區者,每次展延得縮減至未滿 3 年 | 第 30 條第 1 項 |
| 依限申請但機關屆滿前未完成准駁 | 因機關審查致無法於屆滿前完成者,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得依原許可證內容繼續操作 | 第 30 條第 3 項 |
| 展延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 | 審核機關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駁回申請 | 第 30 條第 2 項 |
| 未於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申請,屆滿日尚未准駁 | 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停止設置、變更、操作或使用 | 第 30 條第 2 項 |
| 屆滿前完全未申請展延 | 許可證自屆滿日起失其效力;需繼續操作者應重新申請設置、操作或使用許可證 | 第 30 條第 2 項 |
資料來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0 條 law.moj.gov.tw
展延、異動、換發的法定審查時程
| 程序 | 法定期限 | 法源 |
|---|---|---|
| 形式審查與繳費 | 收到申請後 7 日內完成完整性審查,通知 7 日內繳審查費 | 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實質審查 | 繳費翌日起 35 日內;必要時延長 15 日,第一類固定污染源得延長 30 日 | 管理辦法第 31 條 |
| 展延文件補正 | 總補正次數 3 次為限;展延文件之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30 日,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 管理辦法第 45 條 |
| 換發、補發審查 | 受理後 14 日內完成審查及證書製作,通知 14 日內繳證書費領證 | 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 4 項 |
| 證書製作 | 審查符合規定後 14 日內完成證書製作並通知繳費領證 | 管理辦法第 34 條 |
| 異動涉重新檢測 | 接到檢測通知後 60 日內完成檢測;檢測報告 15 日內審查完成(得延長 10 日) | 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33 條 |
資料來源: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29 條、第 31 條、第 33 條、第 34 條、第 45 條 law.moj.gov.tw
空污與水污許可展延窗口對照(同一工廠常同時到期)
| 許可 | 效期 | 展延申請窗口 | 法源 |
|---|---|---|---|
|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 | 5 年 | 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展延效期 3 至 5 年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0 條 |
| 水污染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 5 年 | 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內(即到期前 6 個月至前 1 個月);每次不超過 5 年,有繞流排放或處理設施功能不足者不超過 3 年 | 水污染防治法第 15 條;審查管理辦法第 31 條 |
| 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 | 依原證 | 9 類事項事實發生翌日起 30 日內事後變更;其餘事前送審核准 | 審查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 |
資料來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0 條 law.moj.gov.tw 15 條 law.moj.gov.tw 21 條、第 22 條、第 31 條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申請書表: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含展延、變更、異動申請書格式)(環境部)
- 法規條文: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環境部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環境部)
- 查詢系統:環境部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平台(許可證內容與效期查詢)(環境部)
- 收費標準:環境部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環境部)
- 收費標準: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官方說明:環境部 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 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推動(環境部)
- 官方說明: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申請、變更及異動流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業務宣導專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許可申請審查作業標準作業流程圖(PDF)(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被指定公告的固定污染源應申請哪些許可證、多久時間內應辦理(問答)(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固定污染源許可管制計畫(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固定污染源管理(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之變更及展延應如何申請辦理(問答)(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申請書表: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排放許可證展延申請書格式)(環境部)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法定規費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繳納展延、變更、異動審查費(第 2 條附表)與換發補發證書費(第 5 條);展延所需排放檢測與試車由環境檢測機構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全廠證照健檢與代管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許可證張數與到期分布報價。
審查端觀點
- 審查端處理展延案的順序很固定:先確認申請是否落在屆滿前 3 至 6 個月的法定窗口,再核對 1 年內最近一次檢測報告與許可證載內容,接著安排現場勘查,比對設備、防制設施與操作條件是否與歷次核定一致。實質審查以 35 日為原則、必要時延長 15 日;任何一處對不上,輕則通知補正,重則由展延審查轉入違規查處。
- 對異動與變更的分流,機關看的是增量數據而不是業者的主觀認知:申請書上的年排放量計算、歷次異動的累計增量,都會回頭與核定資料比對;增加污染物種類或增量達門檻者,異動案會被要求改依變更程序重辦。平時把每一次調整的計算底稿留好、送件前先自己對過一輪帳,是讓案件走得快的最有效方法。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把展延當一般公文、拖過屆滿前 3 個月的窗口底線才送——已在法定窗口外,期滿未經核准即自屆滿日起不得操作
- 設備擴增自認規模不大、用異動送件——經判定達變更門檻遭退件,補辦期間被認定未依許可內容操作
- 歷次小異動從未加總計算——累計增量達門檻仍以異動辦理,遭要求改辦變更、全案重審
- 換負責人只改公司登記、忘了許可證——逾 60 日未申請換發,稽查比對即露餡,連帶清查其他證照
- 展延前才想到要排檢測——1 年內最近一次檢測報告生不出來,文件不齊遭退補件,窗口日日流失
常見痛點
- 許可證什麼時候到期,全公司只有離職的前廠務知道
- 想換設備擴產能,有人說送異動、有人說要重辦變更,問三個人三種答案
- 公司剛改組換負責人,才聽說許可證換發也有申請期限
- 展延要附檢測報告,但檢測公司排程滿檔,眼看窗口要過
- 上次展延被縮短年限,不知道這次還會不會再被扣
交付項目
- 許可證健檢與缺口報告
- 全廠證照到期行事曆
- 異動/變更/展延申請文件
- 換發補發申請文件
- 審查意見答覆與補正文件
建議準備文件
- 現有設置、操作許可證影本
- 歷次異動與核定紀錄
- 製程、設備與原物料現況
- 最近一次檢測報告(如有)
- 公司變更登記資料(換發用)
法規依據
- 《空氣污染防制法》(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與展延之母法)
-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變更判定、異動、展延、換發補發程序)
- 《工廠管理輔導法》(工廠登記事項與許可證載內容之銜接)
- 《訴願法》(逾期受罰後之行政救濟程序)
細項業務全覽
- 操作許可證展延
- 展延檢測統籌
- 異動申請申報
- 操作條件備查
- 變更門檻試算
- 設置變更許可重辦
- 負責人換發申請
- 許可證遺失補發
- 停工復工申報
- 到期行事曆代管
- 審查補正應對
- 證載內容校對
官方參考資料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新北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桃園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新竹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苗栗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台中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彰化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南投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雲林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嘉義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台南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高雄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屏東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宜蘭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基隆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花蓮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台東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 澎湖金馬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代辦
常見問題
我的廠已經有操作許可證了,還需要什麼服務?
有證之後的功課有四類:效期內的異動與變更判定、屆滿前 3 至 6 個月的展延、基本資料改變的 60 日內換發、停工復工申報。多數工廠不是不願辦,是沒有人盯時限。本所先健檢全廠證照,列出未來會遇到的每個時點,代管行事曆並在窗口開啟前備妥文件。
換設備到底要辦異動還是變更?
看增量與種類。
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任一污染物年排放量增加達 20% 且 5 公噸以上,即屬變更;氮氧化物 5 公噸、硫氧化物 10 公噸、揮發性有機物 5 公噸、粒狀污染物 10 公噸是另一組絕對量門檻,達到任一都要重新申請設置(變更)許可。
因增設防制設施而達門檻者,得依異動程序辦理。本所會先替您試算增量,判定確定再送件。
展延前多久該開始準備?
文件面最早動:展延應檢具 1 年內最近一次檢測報告,檢測要預約排程,等窗口開了才找檢測公司常來不及。程序面,展延案形式審查 7 日、實質審查 35 日(必要時延長 15 日)並應現場勘查。實務上建議把檢測、內部核對與送件往前鋪排,讓案件在窗口前段就進入審查,而不是壓在屆滿前 3 個月的底線。
許可證過期了還在操作,會發生什麼事?
屆滿前完全未申請展延者,許可證失效,必須重新申請;繼續操作即屬未取得許可而操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2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工商廠、場加重為 1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並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完成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令停工。
愈早停止操作、啟動重辦,空間愈大,實際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
許可證代管這類服務的收費方式是什麼?
費用於了解廠況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原因很直接:每廠的證照張數、製程複雜度、異動頻率與是否臨近展延窗口差異極大,未看過證載內容就報的數字沒有意義;向機關繳納的法定規費另依公告計收。證照健檢與初步判讀屬免費書面初判範圍,看完再談委任。
我還沒拿到許可證,也可以找你們嗎?
可以,但走的是另一條服務線。首次申請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由本所固定污染源許可申請服務處理;本頁服務針對已經有證的場所,處理效期內的異動、變更、展延與換發。兩者銜接得上——首辦完成後直接轉入代管,第一個 5 年效期的每個時點,從發證日就排進行事曆。
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一定能拿到5年效期嗎?
不一定。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每次展延核准3年以上5年以下;若前一許可期間有經確認的重大違規、固定污染源操作未滿5年,或位於總量管制區,機關得縮短至3年以下。
展延時原則上不得同時變更許可證內容,想調整操作條件要另走異動或變更程序。偉騰在送件前先盤點前一效期的違規與異動紀錄,把可能被縮短年限的因素先處理,再把展延與異動兩案的時程分開排好。
操作許可證展延送件後要審多久、會不會現勘?
會現勘,而且審查有法定天數。展延案形式審查7日、實質審查35日,必要時得延長15日,機關依規定應到現場勘查,比對設備、防制設施與操作條件是否與歷次核定一致。
只要在屆滿前3至6個月的窗口內依限申請,審查未完成前可依原證內容繼續操作;窗口外才送件,期滿未核准就自屆滿日起不得操作。我們把檢測、內部核對與送件往前鋪排,讓案件在窗口前段就進入審查,並全程追蹤審查進度與補正。
操作許可證展延要附哪些文件,檢測報告要多新?
主件是許可證與檢測報告:現有設置、操作許可證影本、歷次異動與核定紀錄、製程設備與原物料現況,以及1年內最近一次的檢測報告;換發案另附公司變更登記資料。檢測報告必須落在1年內,檢測公司排程常滿檔,等窗口開了才預約通常來不及,文件不齊會直接遭退補件。偉騰先做全廠證載健檢,往前推算檢測與送件時程,把應備文件在窗口開啟前備妥,送件後負責補正與進度追蹤。
公司換負責人,操作許可證要在多久內換發?
要在事實發生後60日內申請換發。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負責人、公司名稱等基本資料改變,應於60日內申請換發補發,新證依原許可證期限核定、效期不重算;若原證已進入屆滿前3至6個月,可與操作許可證展延併同一次送件。
這類異動常連動工廠登記、水污與廢清等證照,漏改一本日後稽查就對不上。我們在公司變更登記的同時啟動全廠證照清查,把該換發的證一次排進時程。
許可證異動要事前申請,還是事後申報即可?
原則上要在異動前提出申請,只有少數情形可事後補辦。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未達變更門檻的調整多數應於異動前申請;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增設防制設施者,得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申請;不涉及排放量的操作條件則報請備查。
另要注意歷次異動的增量會累計,達到增加污染物種類或年排放量增加20%且5公噸以上的門檻,就必須改辦設置(變更)許可。偉騰先替您判定程序類型與申請時點,再備妥文件送件。
如何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展延審查?
掌握三個時間點。第一,窗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0 條規定應於許可證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向縣市環保局提出,太早不受理、太晚有後果。
第二,文件:依管理辦法檢具展延申請書、最近的排放檢測報告與操作紀錄,並核對證載內容與現場設備是否一致,達第 4 條變更門檻者要先辦變更不能用展延帶過;展延文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 30 日(第 45 條)。
第三,審查:形式審查 7 日、繳費後實質審查 35 日(第 31 條),依限申請而機關來不及准駁者,屆滿後至完成審查前得依原證繼續操作(第 30 條第 3 項)。
請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的管理辦法是什麼?
全名是「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授權訂定,規範設置、操作與燃料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審查、核發、變更、異動、展延與換補發。
實務上最常用的條文:第 4 條「變更」的定義(增加污染物種類、年排放量推估增加達 20% 且 5 公噸以上等);第 27 條未達變更門檻的異動如何辦;第 29 條基本資料改變 60 日內換發;第 31 條形式審查 7 日、實質審查 35 日;第 45 條補正 3 次為限;第 20 條試車不超過 100 日。
條文與申請書格式可在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下載。
固定污染源有哪些?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所稱應申請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的固定污染源,以環境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為準,目前累計第一批至第八批,依製程類別與規模列管,常見如鍋爐、熔煉爐、表面塗裝、印刷、電鍍、半導體與光電製程、廢棄物焚化等。
判斷方式是把工廠每一個製程與設備規模逐一對照公告批次的名稱與門檻,被列管者才需許可,未列管者仍受排放標準拘束。新北市環保局問答頁整理了被公告後應申請哪些許可證與辦理時限,偉騰的證照健檢也從這張對照表開始。
固定污染源要如何申報?
取得操作許可證後有兩條固定的申報線。
一是空氣污染防制費: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3 條,固定污染源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每季依排放種類、排放量與操作紀錄按公告費率自行計算,於每年 4 月、7 月、10 月及次年 1 月底前先繳納再以網路申報。
二是許可證附款要求的定期檢測與排放量申報,頻率依許可證記載與中央公告辦理,並保存操作紀錄供查核。申報數字要能與許可證載內容、檢測報告及原物料燃料進耗存互相勾稽,不一致會連動許可證的變更或異動審查。
什麼是排放許可證?
「排放許可證」是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的名詞:列管事業將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前,應向縣市環保局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依登記事項運作。
它與空污的「操作許可證」是兩套制度,但效期都是 5 年,同一工廠常在相近時間到期:排放許可證依第 15 條應於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不超過 5 年;操作許可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0 條於屆滿前 3 至 6 個月申請。
偉騰的全廠證照行事曆會把兩張證的窗口並列管理,避免漏掉其中一張。
如何查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
到環境部「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公開平台」,依縣市與公私場所名稱或管制編號查詢,可看到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的證號、許可內容與有效期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3 項也要求縣市環保局在核發許可證前,把申請資料登載於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及表示意見。
查詢時把證載的製程、設備與污染源編號和現場逐一核對,這是判斷該辦異動還是變更的第一步;證載效期則決定展延窗口何時開啟。偉騰在證照健檢時會把平台資料與紙本許可證、歷次異動核定函三方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