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要過海關,先把兩端的文件鏈接好
事業廢棄物輸出或輸入不是報關就能走,一般廢棄物由所在地環保局核發許可,有害廢棄物還要核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同意。偉騰開發興業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帶隊,把接受國文件、認定代碼、退運保證與事後申報整成一條可審的文件鏈,全台各縣市受理。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事業廢棄物的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都要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還要先經環境部同意;只有經環境部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的品項才免辦許可。實務上這是一條「地方受理、中央同意、地方核發」的雙層程序,任何一端的書件缺漏都會讓案件退回原點。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把申請人資格、書件、審查期間與事後義務寫得很細:有害廢棄物輸出限產源事業或甲級清除機構,輸入限甲級處理機構或持再利用許可者;輸出要附接受國主管機關同意文件、處理機構許可與契約、檢測報告、退運收回保證、復運進口計畫與財務保證,還要有申請者五年內親赴接受國處理廠的實地勘查報告。
偉騰的做法是先判軌道再組文件鏈:確認廢棄物在輸出入境階段的有害屬性與申請人身分,逐項對照第4條、第5條、第11條、第12條的書件清單備齊,外國文件依第28條完成公證與駐外館處驗證,送件前依核發機關清單自核,把補正壓在零次;取得許可後接手提貨申報、網路申報與接受國處理完成的結案通知。
服務重點
- 先分有害還是一般:同一種廢棄物在不同清理階段可能屬性不同,例如含金屬印刷電路板廢料在貯存清除階段屬一般、到處理與輸出入境階段轉為有害。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定性後,才知道要走環保局直接核發的一般軌,還是要核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同意的有害軌,兩軌的申請人資格與書件完全不同。
- 接受國資格是硬門檻: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2項,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輸出對象限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依國際公約與我國簽有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的國家及環境部公告的國家或地區,且接受國處理機構要有能力妥善處理。合約簽了但國家不在名單上,許可一定下不來。
- 審查端看的是退路:核發機關最在意出事時廢棄物回得來嗎:退運收回保證書、復運進口計畫、復運進口處理與運輸費用的財務保證或責任保險證明是必附文件。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7條,合法輸出遭接受國拒絕時,原輸出者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申請復運進口,期限不得超過九十日,這條退路在送件時就要寫清楚。
- 首次申請有數量上限:依同辦法第13條,一案只能對應一個接受國與一家處理機構,首次申請的許可輸出數量以三百公噸為上限,例外須經環境部同意並符合專船載運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或輸出至雙邊協定國家的條件;再次申請要附首次輸出妥善處理的書面報告。出口合約的分期要配合這個節奏。
- 許可到手才開始一半:輸入者依第8條應於提貨三日前向貯存或處理設施所在地環保局申報,輸出者與接受國處理機構依第16條都要網路申報收受與處理情形,處理完畢後通知環保局並副知環境部。名稱、地址與負責人變更依第7條、第15條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其餘記載事項變更要重新申請。
常見痛點
- 國外處理廠說可以收,我們的報關行卻說要先拿環保許可,不知道找誰辦
- 第一次送件被環保局用書件缺漏達二分之一以上直接駁回,不知道缺的是什麼
- 接受國的同意文件是外文掃描檔,機關說要公證驗證,流程完全沒概念
- 合約已經簽了一年的量,才知道首次申請有數量上限
- 貨櫃在國外被拒收,客戶催、船公司催,不知道七日內該做什麼
交付項目
- 軌道判定與申請人資格判定書
- 雙層審查書件清單與自核紀錄
- 外國文件公證驗證與中文譯本整套
- 許可申請文件全冊
- 事後申報與再次申請時程表
建議準備文件
- 廢棄物名稱、代碼、來源與性質說明
- 接受國或輸出國主管機關同意或不管制證明
- 對方處理機構登記證明、許可與同意處理契約
- 申請者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
- 既有檢測報告與運送規劃資料
法規依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許可與有害廢棄物輸出對象限制)
-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申請人資格、書件、審查期間、許可期限、事後申報與退運)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不同清理階段的有害屬性判定)
- 環境部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免辦許可的品項與條件)
- 環境部公告「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不得輸入的品項)
細項業務全覽
- 有害廢棄物輸出許可
- 一般廢棄物輸出許可
- 廢棄物輸入許可
- 過境轉口同意申請
- 接受國文件公證驗證
- 實地勘查報告整備
- 退運復運進口計畫
- 財務保證與責任保險協調
- 提貨申報與網路申報
- 首次輸出妥善處理報告
- 許可變更登記
- 研究用樣品專案輸出入
全台在地辦理
常見問題
廢棄物出口許可要多久才會核下來?
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6條,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的審查期間各為二十個工作日,必要時各得延長十五個工作日,補正與向外國查證期間不計入。有害廢棄物案件是環保局受理後核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同意再核發,兩層期間要分開算,加上外國文件公證驗證的前置作業,整體時程以月計,交期要據此回推。
哪些廢棄物出口可以不用許可?
經環境部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的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但書免辦輸出入許可,例如符合公告條件的廢紙、廢鋼、廢單一金屬、廢木材、特定型態的熱塑型廢塑膠等,但每一項都有材質、來源、含量或輸入者資格的條件;不符合條件就回到一般許可程序,列於禁止輸入公告者則不得輸入。
我是再利用廠,想從國外進口料源,要準備什麼?
先確認品項是否屬產業用料需求公告,不屬者依辦法第5條由處理機構或持再利用許可的機構向所在地環保局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入許可,附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許可與工廠登記、輸出國認可檢驗機構三年內主要成分分析報告,以及來源性質說明、運送路線、應變措施、退運計畫與財務保證等文件,每案廢棄物種類以十項為上限。
沒有許可就出口會怎樣?
未經許可輸出遭接受國拒絕時,依辦法第18條除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罰外,原輸出者仍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申請復運進口並於九十日內完成;遭海關查獲者依第18條之1要提出清運計畫經環保局同意後退關出倉。依第6條與第14條,五年內因違法輸入或輸出被查獲達一定次數者,主管機關不得再核發許可,等於斷了這條路。
代辦輸出入許可的費用怎麼算?
了解廢棄物種類、有害或一般軌道、接受國與批次規劃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因為有害軌要處理接受國文件公證、實地勘查報告與財務保證,一般軌的文件量少很多,兩者投入差距大,統一牌價對您反而失真;法定審查費依中央收費標準另計,我們會在初判時把整體項目列給您。
跟日本之間的有害廢棄物輸出入有什麼不同?
我國與日本依巴塞爾公約簽有雙邊協定,依辦法第35條雙方廢棄物輸出入應優先依協定辦理,協定未規範者才依本辦法。實務上輸入時由日本方將越境轉移通知單經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轉交資源循環署,再由環保局通知輸入者啟動申請;輸出時反向辦理並取得書面答覆後才進入審查。時程與文件路徑都與其他國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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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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