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許可代辦:水措計畫・排放許可證・水污許可
定義:水污染防治許可是事業排放廢水前向環保局取得的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排放廢水之前,先把許可證辦到位。
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親自把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以及水污裁罰的陳述意見與救濟。30 年審查端視角,幫您一次把放流水的合法基礎建立起來。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 排放許可申請
- 簡易排放許可
- 貯留許可申請
- 稀釋水申請
- 放流水檢測申報
- 納管下水道申請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放流水標準》與各業別專屬放流水標準
- 《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處輕重之審酌)
- 事業分類及定義
- 列管事業認定相關公告
- 應備文件
- 工廠登記或營業相關資料
- 製程說明
- 用水來源
- 廢水產生點與排放去向說明
- 既有處理設施照片與設備清單(如有)
- 近期放流水檢測報告或稽查
- 裁處公文(如有)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裝了處理設備就開排;納管、放流搞混送錯許可類型;收到採樣不合格通知先停工觀望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放流水的合法基礎由三種文件組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排放廢(污)水前原則上須先辦妥對應文件。該辦哪一種,取決於三個變數:事業類別是否列管、廢水量規模、廢水是納管進污水下水道還是放流入承受水體。分流判對,文件才不會辦錯。
危險的直覺是「裝了處理設備就等於合法」。設備與許可是兩回事:沒有許可文件,處理得再乾淨仍屬未經許可排放;有許可但水質超標,一樣挨罰。更常見的風險是順序倒置——被稽查了才回頭補件,此時裁罰程序與補正程序同時進行,陳述意見的法定期限一天天倒數,錯過就失去答辯機會。
偉騰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親自把關水污案件——這正是他主管過的業務。我們先盤點製程廢水從哪裡來、往哪裡去,判定納管或放流、該辦排放許可證還是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再把設備改善與許可申請排進同一條時程線。已收到公文者,救濟與合規雙線並進,答辯與改善互為支撐。
LINE 諮詢
把水污染許可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去向不明,一切免談:納管進污水下水道與放流入承受水體,適用標準與許可文件完全不同。第一步是把每一股廢水的產生點與排放去向盤點清楚——去向判錯,後面的計畫書、檢測項目、許可類型全部作廢重來。
- 許可類型看規模與類別: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的分野在事業分類與廢水量條件:符合一定條件的較小規模事業走簡易路徑,文件較精簡;列管程度高者走完整排放許可。判錯類型送錯件,退回重辦是最常見的時間損失。
- 環保局看的是三者一致:審查端的核心檢核是「排放去向、處理能力、許可文件」三者一致:計畫書寫的處理單元與現場設備對不上、核定水量與實際排放落差過大,都會觸發補正甚至現場查核。送件前把書、圖、現場三方核對一輪,是最省時間的投資。
- 答辯要打採樣代表性:稽查採樣若落在清洗、檢修等非典型作業日,放流水質會偏離常態。這類事實連同佐證(作業日誌、維修紀錄)在陳述意見階段提出,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的裁量審酌,實務上有機會爭取從輕;沉默則等於放棄。
- 拿到許可只是起點:許可核發後接續的是定期檢測申報、水污費申報、處理設施功能維持,製程或排放變更時還要辦許可異動或展延。漏掉任何一項申報都可能單獨構成裁罰事由——把這些週期義務排進行事曆,才算真正合規。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為環境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由事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發。 |
|---|---|
| 法規依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至第15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放流水標準》。 |
| 誰要辦 | 食品、畜牧、製造等會產生作業廢水的事業,收到水污染稽查通知或採樣不合格的工廠,以及申請工廠登記或特定工廠登記時被要求補水污文件者。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向事業所在地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送件;依事業分類與廢水量分流,符合條件的較小規模事業走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列管程度高者辦排放許可證。 |
| 審查期限 | 程序審查10日+實體審查20日(涉試車、勘察50日;風險評估90日);補正總日數不逾42日,不計入審查期間(審查管理辦法第42條、附表八)。 |
| 有效期與展延 | 排放許可證與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效期5年;期滿6個月前起算5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不逾5年,有繞流排放者不逾3年(水污法第15條、辦法第31條)。 |
| 應備文件 | 工廠登記或營業資料與製程說明、用水來源、廢水產生點與排放去向說明、既有處理設施照片與設備清單、近期放流水檢測報告或稽查裁處公文。 |
| 規費依據 | 審查費與證書費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水污染防治費依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申報繳納,金額以官方頁為準。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申請書格式見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審查管理辦法頁附件;許可現況查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臺中市e櫃檯、雲林環保局等提供表單下載。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納管與放流搞混送錯許可類型、計畫書處理單元與現場設備不符、核定水量與實際排放落差過大、水措計畫抄範本與製程脫節、缺功能測試或檢測數據。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前置:排放去向與適用標準判定、納管者先辦下水道納管申請、工廠登記的環保會辦;後續:功能測試、定期檢測申報、水污費申報與許可異動展延。 |
| 偉騰承辦範圍 | 從排放去向與許可類型書面初判、水措計畫與許可文件撰擬、備件送件、補正回覆,到許可取得與檢測申報建置;採樣不合格另代擬陳述意見與訴願。 |
辦理流程與時程
- 排放去向與適用標準初判
- 水措計畫 / 許可文件撰擬送審
- 改善設備規劃與檢測申報
- 裁罰救濟與許可異動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13條、第14條、第14條之1、第15條 | 事業設立或變更前先送水措計畫核准;排放地面水體須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效期 5 年,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內展延。 |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 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31條、第42條、第46條、第57條、第62條 | 9 類事項事後 30 日內變更、其餘事前送審;效期 5 年;審查期間依附表八、補正總日數 42 日;115 年 3 月 24 日修正條文自 1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 |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73條、第81條 | 取得許可後依採行之水措方式定期申報:設處理設施者申報製程水量與處理紀錄,排放地面水體者申報放流水檢測結果。 |
水措計畫、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對照表
| 文件 | 誰要辦與申請時點 | 效期與展延 | 法源 |
|---|---|---|---|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措計畫)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檢具計畫及文件送直轄市、縣(市)環保局審查核准 | 納管且無排放地面水體者之核准文件效期 5 年;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內申請展延 | 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審查管理辦法第 31 條 |
| 排放許可證 |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排放前取得並依登記事項運作;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前申請核准 | 5 年;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不超過 5 年;有繞流排放或處理設施功能不足情形者展延不超過 3 年 | 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5 條;審查管理辦法第 31 條 |
| 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適用對象之較小規模事業,排放前取得 | 同排放許可證 | 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5 條 |
| 污染物揭露與風險評估 | 指定公告事業申請或變更上述文件時,應揭露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濃度與排放量;含放流水標準以外污染物且有危害之虞者提出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 | 依審查結論辦理 | 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之 1 |
資料來源: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至第 15 條 law.moj.gov.tw 31 條 law.moj.gov.tw
水污許可法定審查期間(審查管理辦法附表八)
| 申請類型 | 程序審查 | 實體審查 | 說明 |
|---|---|---|---|
| 新申請(水措計畫、許可證或文件) | 自收件翌日起 10 日 | 完成程序審查翌日起 20 日;涉及試車、現場勘察或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者 50 日;特定對象涉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者 90 日 | 必要時得延長實體審查 30 日(風險評估報告 90 日) |
| 事前變更 | 自收件翌日起 10 日 | 20 日;涉現場勘察或專家協助 50 日;涉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 90 日 | 變更前送審,經核准始得變更(第 22 條) |
| 事後變更 | 自收件翌日起 7 日 | 完成程序審查翌日起 20 日 | 第 21 條所列 9 類事項於事實發生翌日起 30 日內辦理 |
| 展延 | 自收件翌日起 7 日;設處理設施且排放地面水體、經認定有功能不足之虞者 10 日 | 14 日;涉現場勘察或有功能不足之虞者 20 日 | 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內申請(水污法第 15 條) |
| 補正 | 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 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42 日,經核發機關同意得延長 30 日 | 第 42 條;到期日計算不含週六、週日與國定假日 |
資料來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42 條及附表八 law.moj.gov.tw PDF:law.moj.gov.tw)
水污許可變更、展延、復工與再申請限制
| 事項 | 規定 | 法源 |
|---|---|---|
| 事後變更(30 日) | 基本資料、計測設施與計量方式、非指定事業增加或變更用水來源與主要製程設施且未增加水量、餘裕量內之委託者、處理設施單元汰舊換新等事項,於事實發生翌日起 30 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 | 審查管理辦法第 21 條 |
| 事前變更 | 第 21 條以外之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前送審核准;涉處理設施、操作參數或每日最大處理量者應進行功能測試(法定情形免測) | 審查管理辦法第 22 條 |
| 展延 | 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內申請,每次不超過 5 年;效期內有繞流排放或處理設施功能不足者,展延效期不超過 3 年 | 水污染防治法第 15 條;審查管理辦法第 31 條 |
| 停工後復工 | 經處停工(業)或自報停工而須繼續營運者,領有排放許可證(文件)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辦理復工;未領有者應重新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 | 審查管理辦法第 20 條 |
| 廢止後再申請限制 | 最近 3 年內二次以上停工(業)處分或二次以上情節重大,經廢止水措計畫或許可者,自廢止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再申請 | 審查管理辦法第 46 條 |
| 違規資訊公開 | 申請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水污法經處分者,申請、變更或展延所檢具與補正文件應公開於資訊網路 | 審查管理辦法第 57 條(115 年 3 月 24 日修正,自發布日施行) |
| 修正條文施行 | 115 年 3 月 24 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 57 條外自 1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 | 審查管理辦法第 62 條 |
資料來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0 條至第 22 條、第 31 條、第 46 條、第 57 條、第 62 條 law.moj.gov.tw 15 條 law.moj.gov.tw
水污許可相關法定費用出處(不列金額)
| 費用 | 法源 | 官方連結 |
|---|---|---|
| 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展延審查費與證書費 | 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11 |
| 水污染防治費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依排放之廢污水量與污染物申報繳納)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53 |
| 放流水檢測費 | 委託環境檢測機構依實際項目計價,非法定規費 | https://water.moenv.gov.tw/ |
資料來源: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oaout.moenv.gov.tw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申請書表: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含附表、申請書格式下載)(環境部)
- 法規條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附表八審查期間)(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環境部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列管事業公告)(環境部)
- 法規條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查詢系統:環境部 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許可、申報、復工計畫資料查詢(環境部)
- 官方說明:環境部 水質保護網(環境部)
- 官方說明:環境部 水質保護網 畜牧廢水專區(環境部)
- 收費標準:環境部 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環境部)
- 收費標準: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收費標準: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申請書表:臺中市政府服務 e 櫃檯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相關資料(表單下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申請書表: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便民服務 申辦服務(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表)(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水污染防治措施 申請資格自我判定(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官方說明: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水污染防治許可 應備文件及說明(PDF)(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 申請書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PDF)(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官方說明:宜蘭縣環境保護局 工廠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流程圖(宜蘭縣環境保護局)
- 官方說明: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之變更及展延應如何申請辦理(問答)(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查詢系統: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文件代辦業者名冊(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法定規費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審查費、證書費)繳給縣市環保局,取得許可後另依《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申報水污染防治費;放流水檢測、功能測試與風險評估報告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許可類型與是否涉處理設施改善報價。
審查端觀點
- 水污染管理的核心,是讓「排放去向、處理能力、許可文件」三者一致。審查端最常看到的問題,是事業有處理設備卻沒有許可,或許可文件與實際製程脫節。
- 以審查端視角先把排放去向、廢水量與適用標準確認清楚,再決定許可類型與改善順序,能大幅減少退件與二次補正。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裝了處理設備就開排——未取得許可文件仍屬未經許可排放,稽查一到直接開罰
- 納管、放流搞混送錯許可類型——退件重辦,連帶卡住工廠登記與特登的核發時程
- 收到採樣不合格通知先停工觀望——陳述意見期限過了,從輕與答辯的空間直接歸零
- 水措計畫抄範本、與實際製程脫節——審查比對現場後要求大幅補正,時程翻倍
- 取得許可後不做檢測申報——漏報被查獲,補正、裁罰與異動展延三件事一起爆發
常見痛點
- 工廠運轉多年,從沒人告訴我排水也要許可,現在被要求限期補文件。
- 採樣不合格的公文放在桌上,不知道先回文、先改善,還是先找救濟。
- 特登審查卡在水污文件,補件期限快到,問到的說法一個比一個模糊。
- 處理設備是十年前裝的,水質時好時壞,每次稽查都像抽籤。
交付項目
- 排放去向與許可類型判讀報告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 / 許可申請文件
- 改善時程與設備規格建議
- (如有裁罰)陳述意見書與救濟文件
建議準備文件
- 工廠登記或營業相關資料、製程說明
- 用水來源、廢水產生點與排放去向說明
- 既有處理設施照片與設備清單(如有)
- 近期放流水檢測報告或稽查、裁處公文(如有)
法規依據
-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放流水標準》與各業別專屬放流水標準
- 《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處輕重之審酌)
- 事業分類及定義、列管事業認定相關公告
細項業務全覽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 排放許可申請
- 簡易排放許可
- 貯留許可申請
- 稀釋水申請
- 放流水檢測申報
- 納管下水道申請
- 廢水處理設施功能測試
- 水措計畫變更展延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 水污費申報
- 貯留與稀釋許可
- 廢水代處理業委託
官方參考資料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水污染許可代辦
- 新北水污染許可代辦
- 桃園水污染許可代辦
- 新竹水污染許可代辦
- 苗栗水污染許可代辦
- 台中水污染許可代辦
- 彰化水污染許可代辦
- 南投水污染許可代辦
- 雲林水污染許可代辦
- 嘉義水污染許可代辦
- 台南水污染許可代辦
- 高雄水污染許可代辦
- 屏東水污染許可代辦
- 宜蘭水污染許可代辦
- 基隆水污染許可代辦
- 花蓮水污染許可代辦
- 台東水污染許可代辦
- 澎湖金馬水污染許可代辦
常見問題
我們是小型食品廠,廢水量不大,這樣也在列管範圍嗎?
是否列管看事業分類與廢水量條件,不是憑感覺的「量不大」。食品加工的洗滌、蒸煮廢水常帶高濃度有機物,落入列管的機會不低;符合一定條件的較小規模事業,可走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這條較精簡的路。請提供製程與用水資料,本所先做書面初判,告訴您列管與否、該辦哪一種。
廢水接了污水下水道,是不是就不用辦許可了?
不是。納管與放流適用的標準和文件不同,但納管不等於免辦——仍須依事業條件辦理相應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與許可程序,並符合下水道可接受排入的水質條件。納管戶最常見的誤區就是以為接管即免責,結果在稽查時才發現文件開天窗。
被抽驗超標已經收到裁處書,現在補辦許可有用嗎?
兩條線要分開打:裁處書的救濟走陳述意見與訴願——訴願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期限錯過不可逆;合規線則補辦水措計畫與許可。補辦不能抵銷已發生的違規,但改善承諾與具體時程在裁量審酌上有實際幫助。本所雙線並進,先保期限,再談改善。
從委託到拿到排放許可,中間會經過哪些階段?
四個階段:排放去向與適用標準初判、水措計畫或許可文件撰擬、送審與補正往返、核發後的功能測試與檢測申報建置。整體時間隨事業複雜度與是否需增設處理設備而變動——需要工程改善者,時程主要花在設備而非文件。本所開案時給分階段時程表,關鍵路徑先行。
你們的服務費怎麼估?會不會比同業貴?
費用於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水污案件的量體差距極大——單純簡易許可,與「補許可+設備改善+裁罰救濟」三線並行的案件,投入完全不同,公開報價無從反映。本所書面初判先告知承接範圍與方式,您拿到全貌再比較,才比得準。
畜牧場的沖洗廢水也要納入這套許可嗎?
要。畜牧業本屬會產生作業廢水的事業類型,且適用專屬的放流水標準,稽查密度不低。
重點在處理設施量能與飼養規模是否相當——審查端會比對用水量、廢水量與設施設計值。本所先核對您的規模、既有設施與排放去向,再排定該辦的文件與改善順序。
許可辦下來以後,每年還有什麼固定功課?
至少三件:定期檢測申報放流水質、水污費申報繳納、維持處理設施正常運作並留存操作紀錄;製程、水量或排放有變更時,另辦許可異動或展延。這些週期義務漏一項都可能單獨成為裁罰事由。本所提供年度提醒與代辦,把功課變成例行公事而不是突發危機。
已經裝了廢水處理設備,還沒有排放許可證會怎樣?
仍屬未經許可排放,稽查一到就會開罰。
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排放廢(污)水前原則上須先辦妥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中對應的一種;設備與許可是兩回事,沒有許可文件,處理得再乾淨仍是未經許可排放,有許可但水質超標,一樣挨罰。
被稽查後才補件,裁罰程序與補正程序會同時進行,陳述意見期限也在倒數。本所先盤點廢水來源與去向、判定許可類型,再把設備現況寫進水措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到核發。
排放許可證和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差在哪,該辦哪一種?
差在事業分類與廢水量條件,不是自己挑。
依《水污染防治法》,放流水的合法基礎由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三種文件組成:符合一定條件的較小規模事業走簡易路徑,文件較精簡;列管程度高者走完整排放許可;而廢水是納管進污水下水道還是放流入承受水體,適用標準與文件也完全不同。
判錯類型送錯件,退回重辦是最常見的時間損失。本所先依事業類別、廢水量與排放去向做書面初判,確定該辦哪一種後再撰擬送件。
申請水污染許可要準備哪些文件、圖說和現場資料?
四類資料先到位:工廠登記或營業資料與製程說明、用水來源與廢水產生點及排放去向說明、既有處理設施照片與設備清單、近期放流水檢測報告或稽查裁處公文(如有)。
審查端的核心檢核是「排放去向、處理能力、許可文件」三者一致,計畫書寫的處理單元與現場設備對不上、核定水量與實際排放落差過大,都會觸發補正甚至現場查核,所以送件前要把書、圖、現場三方核對一輪。
把資料加 LINE 傳來,本所先做排放去向與許可類型判讀,再撰擬水措計畫或許可文件送審。
水措計畫送環保局審查,最常被要求補正的原因是什麼?
最常見的是計畫書與現場脫節。
環保局審水措計畫看的是「排放去向、處理能力、許可文件」三者一致:抄範本寫出來的處理單元與現場設備對不上、核定水量與實際排放落差過大,會被要求大幅補正甚至現場查核,時程翻倍;納管與放流搞混而送錯許可類型,則直接退件重辦,連帶卡住工廠登記與特登的核發時程。
本所以審查端視角先確認排放去向、廢水量與適用標準,再決定許可類型與改善順序,讓計畫書、圖說與現場一致後送件,補正也由本所擬答到核定。
稽查採樣剛好碰到清洗日,放流水超標可以怎麼答辯?
可以,重點在採樣代表性。
稽查採樣若落在清洗、檢修等非典型作業日,放流水質會偏離常態,這類事實要連同作業日誌、維修紀錄等佐證,在陳述意見階段提出;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的裁處輕重審酌,實務上有機會爭取從輕,沉默則等於放棄,錯過陳述意見期限就失去答辯機會。
本所由前臺東縣環保局長把關答辯內容,同時檢視您的水措計畫或排放許可證是否需要補辦或異動,救濟與合規雙線並進,答辯與改善互為支撐。
如何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列管的事業,應於設立或變更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事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環保局審查核准;核准後才施工設置處理設施,要排放於地面水體者再依第 14 條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審查依審查管理辦法附表八:程序審查自收件翌日起 10 日,實體審查 20 日(涉試車、現場勘察或專家協助者 50 日),補正總日數不超過 42 日(第 42 條)。臺中市 e 櫃檯與科學園區管理局頁面有申請表與應備文件。
排放污水需要申請排放許可證嗎?
只要是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且將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河川、排水路、海洋等),依第 14 條就必須先向直轄市、縣(市)環保局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後才能排放;登記事項變更也要在變更前申請核准。
若廢水是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而未排放地面水體,則辦的是水措計畫核准(第 13 條),不是排放許可證。哪一種事業被列管,看環境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的行業別與規模。偉騰書面初判會先確認排放去向與列管別。
污水許可證可以展延多久?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5 條,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效期 5 年,期滿仍要使用者應在「期滿 6 個月前起算的 5 個月期間內」(即到期前 6 個月至前 1 個月之間)向直轄市、縣(市)環保局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5 年。
審查管理辦法第 31 條另規定,效期內曾違反第 18 條之 1 繞流排放,或處理設施功能與設備不足、未維持正常操作者,展延效期不得超過 3 年。展延審查依附表八:程序審查 7 日、實體審查 14 日(涉現場勘察或功能不足之虞者 20 日)。逾期未申請等於重新送全套文件。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換發的期限和換發方式為何?
分兩種。
事後變更:審查管理辦法第 21 條列的 9 類事項(基本資料、計測設施與計量方式、非指定事業增加或變更用水來源與主要製程且未增加水量、餘裕量內委託者、處理設施單元同規格汰舊換新等),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變更,審查為程序 7 日加實體 20 日。
事前變更:第 21 條以外的登記事項,依第 22 條應於變更前送審、經核准後始得變更,涉及處理設施、操作參數或每日最大處理量者還要做功能測試,審查為程序 10 日加實體 20 日(涉勘察 50 日)。新北市環保局問答頁有變更與展延說明。
請問申請污水排放許可證需要多少費用?
費用分三筆。
第一筆法定規費:水措計畫、排放許可證(文件)的申請、變更、展延審查費與證書費,依環境部「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繳給受理的縣市環保局,金額以官方收費標準頁為準,本頁不列數字。
第二筆是取得許可後依「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按排放量申報繳納的水污染防治費,與放流水檢測委託環境檢測機構的費用。第三筆是代辦服務費,依事業類別、是否需新設或改善處理設施、有無風險評估報告而不同,偉騰於免費書面初判後報價。
如何查詢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環境部「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提供許可、申報與復工計畫資料查詢,可用事業名稱、管制編號或縣市條件查到水措計畫核准、排放許可證(文件)的登記內容與效期,也能看到定期申報紀錄。
查不到時先確認事業主體名稱與管制編號是否正確,或是否只取得水措計畫核准而尚未核發排放許可證。依審查管理辦法第 57 條(115 年 3 月 24 日修正),申請日前一年內有違規處分的事業,其申請與補正文件也會公開於資訊網路。偉騰在書面初判時會一併核對許可現況與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