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登記代辦:水權溫泉申請・溫泉開發許可・鑿井許可
定義:水權登記是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履勘與公告後取得水權狀的程序,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用水要有權,溫泉要有照。
抽地下水灌溉、取地面水營運、開發溫泉泡湯——每一種用水行為背後都有法定程序:水權登記、鑿井許可、溫泉開發許可與溫泉標章。偉騰統籌水利與觀光主管機關程序,讓農場、飯店、溫泉業者的用水從源頭就合法。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水權登記與溫泉開發申請,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水權登記與溫泉開發申請:
- 水權登記申請
- 水權狀換發
- 水權展延登記
- 鑿井許可申請
- 地下水權登記
- 溫泉水權申請
- 溫泉開發許可
- 溫泉標章申請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水利法》及水權登記相關規則
- 《地下水管制辦法》與鑿井相關規定
- 《溫泉法》及其施行細則
-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 《發展觀光條例》(溫泉區觀光營業之銜接)
- 應備文件
- 土地謄本與取水位置資料
- 用水用途
- 水量與設施說明
- 既有水權狀
- 井籍資料(如有)
- 查獲或裁罰公文(如有)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長年抽地下水,水權登記與鑿井程序從未辦理;誤以為私有土地下的水歸自己;溫泉旅宿只辦營業登記,水權與溫泉標章空白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水權案件的第一步不是填表,是給水驗明正身:地面水、地下水還是溫泉水?灌溉、養殖還是觀光營業?本所依《水利法》與《溫泉法》把用水態樣分流——一般水權登記、鑿井工程許可,或溫泉水權、開發許可、標章三件套——第一次判讀就定位,程序不走錯線。
最普遍的誤解是「地是我的,地下的水就是我的」。水屬公共資源,土地所有權不含水權;長年抽水未辦登記,平時無事,一旦擴大營運要用水證明或遭檢舉查獲,就得面對停止取水、封井與罰鍰。反過來說,登記在案的水權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乾旱調度與開發競合時就是底氣。
偉騰把用水當成權利工程經營:先盤點水源、用途、水量與土地條件,判斷走水權登記、臨時用水或溫泉程序,再統籌鑿井、取水設施與年度申報義務,權利期限建檔管理。東部是全台溫泉與農業用水重鎮,本所案件型態最熟,創辦人前臺東縣環保局長的資歷更打通水權與環保介面,外縣市同樣承接。
LINE 諮詢
把水權登記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先問水從哪來、做什麼用:地面水、地下水、溫泉水對應的登記與許可程序完全不同,灌溉、養殖、觀光營業的審查重點也各異。把「取什麼水、做什麼用」定義清楚,是全案第一顆扣子——扣錯,後面的申請文件全部重做。
- 水權是會過期的資產:水權登記有法定年限,期滿未展延即失效,重新申請要重新面對總量管制與水源競合,比展延難得多。本所建檔管理年限與年度申報,展延提前啟動,權利不留空窗。
- 溫泉三照缺一就是破口:溫泉水權管權利、開發許可管取供工程、溫泉標章管營業場所——三層對應三個審查介面。只辦其中一兩項的業者,稽查或換照時就會被翻出缺口,屆時還得回頭補齊前置文件。
- 水文條件才是真門檻:審查的底層邏輯是總量管制:同一水源的既有權利、河川流量與地下水位,決定新申請還有多少空間——文件再漂亮,水文不允許就是不允許。送件前先評估水源餘裕與管制區位,勝率才有依據。
- 違規取水要邊救邊辦:被查獲違規取水,可能面臨罰鍰、停止取水與封井;但位置與用途符合登記要件者,多數情形可在處理裁罰的同時申請水權,把違規狀態轉成合法權利。兩線並行,時效掌握是關鍵。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水權登記、鑿井許可與溫泉開發許可屬經濟部水利署主管的水利體系;溫泉標章與溫泉營業屬交通部觀光署的觀光體系;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
|---|---|
| 法規依據 | 《水利法》與水權登記規定、《地下水管制辦法》、《溫泉法》及其施行細則、《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溫泉區觀光營業另銜接《發展觀光條例》。 |
| 誰要辦 | 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的農場與事業、開發溫泉或經營湯屋泡湯設施的業者,以及水權到期須展延或被查獲違規取水者;土地所有權不含水權,用水即須登記。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地下水權與縣市水源向水源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水利單位申請,跨縣市水源與中央管河川案件由經濟部水利署受理;溫泉標章向所在地觀光單位申請。 |
| 審查期限 | 收件後15日內通知補正;審查履勘完畢10日內駁回或公告,公告至少15日並受理異議(水利法第34條、第36條;施行細則第25條)。 |
| 有效期與展延 | 水權年限依用途多為3至5年,水力5至20年,溫泉水權2至3年;屆滿前3個月起60日內申請展限(施行細則第29條、第36條)。 |
| 應備文件 | 土地謄本與取水位置資料、用水用途、水量與設施說明、既有水權狀或井籤資料;曾收查獲或裁罰公文者一併附上並註明送達日期。 |
| 規費依據 | 登記費、水權狀費與履勘費依經濟部「水權登記收費標準」按案計收,農業用水得免收;溫泉取供事業另依溫泉法第11條繳納溫泉取用費。 |
| 線上系統或表單 | 水利署水權資訊網提供地面水、地下水水權登記申請書(docx、odt、pdf)、申請作業指引與水權公告查詢;本所代填並附委任書送件。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水源總量管制與地下水位不允許新增水量、泉源權屬或管線通過土地的同意文件缺席、鑿井未經許可致井籤殘缺、取水態樣與用途定義錯誤導致文件全部重做。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前置:地下水管制區位查核、土地使用同意、鑿井工程許可;後續:年度用水申報、水權展延與移轉、溫泉標章換發,溫泉旅宿另接旅館或民宿登記。 |
| 偉騰承辦範圍 | 從用水態樣初判、水源餘裕評估,到水權登記、鑿井許可、溫泉水權、開發許可與溫泉標章的備件、送件、補正與取得文件;違規取水的陳述意見一併處理。 |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水利法 | 第15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40條、第42條、第46條 | 水權之取得、移轉、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審查履勘後公告至少15日,無異議即發水權狀;年限屆滿前應申請展限。 |
| 水利法施行細則 | 第25條、第29條、第36條 | 收件15日內通知補正;水權年限依用途多為3至5年、水力5至20年、溫泉2至3年;屆滿前3個月起60日內申請展限。 |
| 地下水管制辦法 | 第2條、第5條、第13條、第17條 | 管制區分兩級由中央公告;區內鑿井引水限於法定情形;既有未經核准水井依納管規定申報後得補辦鑿井許可與水權。 |
| 溫泉法 | 第3條、第4條、第5條、第11條、第17條、第18條 | 溫泉水權依水利法登記並附用地同意;開發須向縣市申請開發許可;觀光用途須檢驗合格並取得溫泉標章始得營業。 |
|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 第2條、第5條、第9條、第11條 | 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與開發及使用計畫書申請;受理後3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許可後2年內完成開發,得展延2次。 |
|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 第7條、第10條 | 向縣市政府申請標識牌須附登記證明、水權狀或供水證明、溫泉檢驗證明;有效期間3年,屆滿2個月前申請換發。 |
地面水、地下水、溫泉水權對照表(受理機關、書表、審查重點、年限與展限)
| 項目 | 地面水水權 | 地下水水權 | 溫泉水權 |
|---|---|---|---|
| 受理機關 | 水源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者向經濟部水利署(水利法第28條) | 同左;管制區內另受地下水管制辦法限制 | 同左;溫泉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溫泉法第2條) |
| 申請書表 | 水利署水權資訊網「地面水水權登記申請書」(A3/A4,docx、odt、pdf) | 水利署水權資訊網「地下水水權登記申請書」(A3/A4,docx、odt、pdf) | 依引用水源使用地面水或地下水申請書;另附溫泉引水地點用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溫泉法第4條) |
| 前置程序 | 引水、蓄水等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水利法第46條) | 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須先核准(第46條);地下水開發應先檢具工程計畫申請水權,完工供水後再取得水權(第29條);管制區內鑿井限於地下水管制辦法第5條情形 | 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溫泉開發許可,計畫書須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溫泉法第5條) |
| 審查重點 | 用水量以事業所必需者為限(第17條);申請書記載用水標的、引用水源、引水與退水地點、引用水量、用水時間(第30條);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者加具承諾書(第32條) | 同左,另記載水井深度(第30條);主管機關依水文資料訂定井距(第43條);管制區內變更不得改引水地點、不得逾原水井深度與總引用水量(地下水管制辦法第13條) | 同左,另審查是否影響周邊溫泉湧出量、溫度、成分與溫泉區總量管制(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10條) |
| 水權年限 | 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工業、其他用途3至5年;水力用水5至20年(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 | 同左 | 2至3年(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 |
| 展限 | 期限屆滿前3個月起60日內申請展限登記;期限內申請者於准駁前得依原水權狀引取用水(施行細則第36條) | 同左 | 同左 |
| 免登記情形 | 家用及牲畜飲料、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利用水資源、人力獸力或簡易方法引水(水利法第42條) | 同左;105年修法前私有土地內出水量每分鐘100公升以下之水井,主管機關應訂計畫令限期辦理登記(第42條第3項) | 家用每戶每日取用量2立方公尺以下(第42條第1項第3款) |
資料來源:水利法第17條、第28條至第32條、第42條、第43條、第46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wr.wra.gov.tw
水權登記五步流程與法定期限
| 步驟 | 內容 | 法定期限 | 法源 |
|---|---|---|---|
| 1. 申請 | 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書、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或水權狀、其他書據圖式;代理人應附委任書 | 申請先後以主管機關實際收件年月日時為準,掛號郵寄以交郵郵戳為準 | 水利法第29條;施行細則第27條 |
| 2. 補正 | 申請書填註不明、證明文件不完備、未附委任書或程式不合者,主管機關通知補正 | 收受申請書起15日內通知補正 | 施行細則第25條 |
| 3. 審查與履勘 | 主管機關審查並派員履勘,得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到場;顯有爭執者俟爭執終了後辦理 | 審查完畢10日內駁回(附理由)或公告 | 水利法第33條、第34條;施行細則第31條 |
| 4. 公告與異議 | 揭示於水權所在顯著地方及主管機關公告處,載明登記人、年限、用水標的、引用水量等事項 | 公告揭示不得少於15日;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之日起15日內附理由及證據提出異議 | 水利法第34條至第36條 |
| 5. 登記與發狀 | 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縣市發狀應報中央驗印備案 | 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展限應於屆滿前3個月起60日內申請 | 水利法第37條、第40條;施行細則第36條 |
資料來源:水利法第29條、第33條至第37條、第40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溫泉四證對照:水權狀、開發許可、經營許可、溫泉標章
| 文件 | 主管機關 | 申請要件 | 期限與效期 | 法源 |
|---|---|---|---|---|
| 溫泉水權狀 | 水權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跨縣市水源為經濟部水利署) | 依水利法申請登記,並取得溫泉引水地點用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出租或同意使用 | 水權年限2至3年,屆滿前3個月起60日內展限 | 溫泉法第3條、第4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36條 |
| 溫泉開發許可 | 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土地同意使用證明(私有地應公證、期限不少於2年)+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或使用現況報告書,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未達一定規模者得用簡易申請書 | 受理後3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補正於收件後20日內一次通知;許可後2年內完成開發,展延2次、每次不逾6個月 | 溫泉法第5條;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2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 |
|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並完成開發後申請;於溫泉區內應符合溫泉區管理計畫 | 依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訂定之辦法 | 溫泉法第17條 |
| 溫泉標章標識牌 | 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 | 事業設立或登記證明、溫泉水權狀或取供事業供水證明、3個月內經認可機構檢驗合格之溫泉檢驗證明書、2個月內衛生單位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委託申請附委託書 | 有效期間3年,屆滿2個月前申請換發;毀損或名稱變更15日內換發 | 溫泉法第18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第10條、第11條 |
資料來源:溫泉法第3條至第5條、第17條、第18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申請書表:經濟部水利署 水權資訊網 申請書表(水權登記申請作業指引、地面水與地下水水權登記申請書 docx/odt/pdf)(經濟部水利署)
- 官方說明:水權登記申請作業指引(PDF)(經濟部水利署)
- 申請書表:地下水水權登記申請書 A4(PDF)(經濟部水利署)
- 申請書表:地面水水權登記申請書 A4(PDF)(經濟部水利署)
- 查詢系統:水權資訊網 水權公告查詢(審查通過案件之公告與異議期)(經濟部水利署)
- 法規條文:水利法 全文(第 15 條至第 44 條水權登記章)(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補正、第 29 條水權年限、第 36 條展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地下水管制辦法(管制區內鑿井引水之法定情形與既有水井納管)(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溫泉法(溫泉水權、開發許可、經營許可與溫泉標章)(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溫泉開發許可辦法(計畫書內容、審查期限、開發期限與展延)(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申請文件、有效期間與換發)(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收費標準: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登記費、水權狀費、履勘費之規費依據)(經濟部)
- 申辦入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用水窗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法定規費依經濟部「水權登記收費標準」按每一案件收取登記費、水權狀費與履勘費(農業用水得免收,撤回或駁回時發還但已履勘者不退),溫泉取供事業另依溫泉法第11條繳納溫泉取用費;鑿井工程、量水設備、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等第三方費用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確認水源餘裕與程序路徑後書面報價,三者分列。
審查端觀點
- 水權審查的底層邏輯是總量管制:同一水源的既有權利、河川流量與地下水位,決定新申請還有多少空間——文件寫得再好,水文條件不允許就是不允許。
- 溫泉案件的審查會追溯權利源頭:泉源權屬、既有取供結構、管線通過土地的同意文件,一環缺席全案停擺。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長年抽地下水,水權登記與鑿井程序從未辦理——擴大營運需要用水證明時開天窗,還可能先吃違規查處
- 誤以為私有土地下的水歸自己——遭檢舉違規取水,面臨罰鍰、停止取水甚至封井
- 溫泉旅宿只辦營業登記,水權與溫泉標章空白——稽查或換照時被限期補辦,營業中斷的風險自己扛
- 水權到期忘了展延——多年權利一夕歸零,重新申請落入總量管制與競合排隊,未必拿得回原有水量
- 鑿井交給包商「順便處理」——工程許可與井籍文件殘缺,日後移轉、展延與合法化全部卡關
常見痛點
- 要申請其他許可才發現,用水證明這一關從來沒人幫我辦過
- 祖輩留下的井一直在用,聽說要登記,怕一查反而被罰
- 溫泉區的老飯店要頂讓,翻箱倒櫃找不齊水權文件
- 接到停止取水公文,灌溉季在即,整片作物等不起
- 想加開湯屋,卻搞不清楚標章、水權、開發許可差在哪
交付項目
- 用水合法化路徑報告
- 水權狀或水權登記核准文件
- 溫泉開發許可與溫泉標章
- 權利期限管理表與申報紀錄
建議準備文件
- 土地謄本與取水位置資料
- 用水用途、水量與設施說明
- 既有水權狀、井籍資料(如有)
- 查獲或裁罰公文(如有)
法規依據
- 《水利法》及水權登記相關規則
- 《地下水管制辦法》與鑿井相關規定
- 《溫泉法》及其施行細則
-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 《發展觀光條例》(溫泉區觀光營業之銜接)
細項業務全覽
- 水權登記申請
- 水權狀換發
- 水權展延登記
- 鑿井許可申請
- 地下水權登記
- 溫泉水權申請
- 溫泉開發許可
- 溫泉標章申請
- 臨時用水登記
- 水權移轉登記
- 取水口變更
- 水權消滅登記
- 水利建造物核准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水權登記代辦
- 新北水權登記代辦
- 桃園水權登記代辦
- 新竹水權登記代辦
- 苗栗水權登記代辦
- 台中水權登記代辦
- 彰化水權登記代辦
- 南投水權登記代辦
- 雲林水權登記代辦
- 嘉義水權登記代辦
- 台南水權登記代辦
- 高雄水權登記代辦
- 屏東水權登記代辦
- 宜蘭水權登記代辦
- 基隆水權登記代辦
- 花蓮水權登記代辦
- 台東水權登記代辦
- 澎湖金馬水權登記代辦
常見問題
我的農場在地下水管制區內,這種條件還申請得到嗎?
管制區內鑿井與取水從嚴審查,但不等於全面禁止——能不能辦取決於管制分區、水源餘裕與用途態樣,部分情形可評估地面水、既有井合法化或臨時用水等替代路線。請提供地號與用途說明,本所先查管制區位與水文條件,把可行與不可行講清楚,您帶著判讀結果決定下一步。
水權跟溫泉標章的代辦費用能先報個價嗎?
無法先報,這是原則:水權案的工作量取決於水源類別、是否需鑿井程序、有無現勘測量與違規待處理,溫泉案還要看三層文件缺哪幾層——不了解案情就給的數字,不是誤導就是灌水。本所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規費依公告計收、單據透明。
辦一張水權狀前後要多久?
一般數月可完成;是否需現勘測量、水源競合情形與機關案件量都會影響節奏,溫泉開發許可因涉工程與多機關會審,期程更長。本所把可平行的程序同時推進,開案時給您各階段的預估區間與查核點,進度隨時可對帳。
溫泉民宿跟別人買溫泉水,也要辦這些文件嗎?
向溫泉取供事業買水的營業場所,至少要取得溫泉標章才能以溫泉名義營業;供水端的水權與開發許可由取供事業持有,但買水契約與供水合法性會被一併檢視。本所可先體檢您的供水鏈與既有文件,缺哪一層補哪一層,不必整套重辦。
被查獲違規抽水後才來補辦,會不會更難?
難度較高,但實務上多數案件仍有轉正空間:關鍵在把握公文期限提出陳述意見,同時檢視位置與用途是否符合登記要件、能否邊處理裁罰邊申請水權。拖延是最不利的選擇——違規狀態每多一天,處理空間就少一分。實際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
你們對外縣市的水文與規定熟嗎?
水利與溫泉的中央法規全國一致,各溫泉區另有地方管理計畫與自治規定。本所承辦東部溫泉與農業用水案件的方法可直接移轉:先調圖資判讀管制區位、再查當地管理計畫與審查慣例,需要現勘或會勘時到場。文件先行的模式,讓距離不是品質變數。
地是我的,抽自己土地的地下水也要辦水權登記嗎?
要。水是公共資源,土地所有權並不包含水權,取用地下水仍須依《水利法》辦理水權登記,鑿井另受《地下水管制辦法》規範,須先取得鑿井許可。
長年抽水未登記,一旦擴大營運要提出用水證明或遭檢舉查獲,就會面臨罰鍰、停止取水甚至封井;登記在案的水權則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乾旱調度與開發競合時才有底氣。偉騰先以地號、用途與水量做書面初判,判斷走水權登記、臨時用水登記或既有井合法化,再代為送件、補正到核定。
申請水權登記或鑿井許可要準備哪些文件?
基本文件包括土地謄本與取水位置資料、用水用途、水量與取水設施說明、既有水權狀或井籍資料(如有),曾被查處者另附查獲或裁罰公文。水權登記依《水利法》審查,鑿井工程另依《地下水管制辦法》,審查先看「取什麼水、做什麼用」:地面水、地下水、溫泉水對應的登記與許可程序不同,用途一旦定義錯,後面的申請文件會整套重做。偉騰先做用水態樣盤點與程序書面初判,確定路線後代為整理文件、送件與補正到核定。
水權登記到期沒展延,原本的水量還拿得回來嗎?
不一定。水權登記依《水利法》有法定年限,期滿未辦展延權利即失效,之後只能重新申請,而不是延續原有權利。水權審查的底層邏輯是總量管制:重新申請要重新面對同一水源的既有權利、河川流量與地下水位等水文條件,並與其他申請人競合排隊,未必核給原有水量,難度遠高於展延。
偉騰為委託人建檔管理權利期限與年度用水申報,展延提前啟動;若已逾期,先做書面初判評估可行水量,再送件、補正到核定。
文件都齊了,水權或溫泉開發許可為什麼還會被駁回?
多半是水文條件與權利源頭的問題,不是文件格式。
水權審查的底層邏輯是總量管制:同一水源的既有權利、河川流量與地下水位決定新申請還有多少空間,水文不允許就是不允許;溫泉開發許可依《溫泉法》審查,會追溯權利源頭,泉源權屬、既有取供結構、管線通過土地的同意文件缺一環,全案就停擺;鑿井交給包商順便處理而井籍文件殘缺,也是常見卡關點。
偉騰送件前先評估水源餘裕與管制區位並補齊權利文件,書面初判後再送件、補正到核定。
溫泉水權、溫泉開發許可與溫泉標章有什麼差別?
三者管的層次不同:溫泉水權管權利,溫泉開發許可管取供工程,溫泉標章管營業場所,缺一項就是破口。
依《水利法》與《溫泉法》分流,水權登記確認取用溫泉水的權利,開發許可審查取水與供水設施;溫泉標章則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核發,銜接《發展觀光條例》下的溫泉區觀光營業,是以溫泉名義營業的前提。
只辦其中一兩項,稽查或換照時會被翻出缺口,還得回頭補前置文件。偉騰先體檢既有文件缺哪一層,書面初判後依序補辦,送件、補正到核定。
水權可以買賣嗎?
水權是依法對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權利(水利法第15條),可以移轉,但不是私下轉手就生效: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水利法登記不生效力(第27條)。
移轉登記要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書、證明登記原因的文件與原水權狀(第29條),主管機關仍會審查履勘、公告至少15日並受理異議後才換發水權狀(第33條至第37條),且用水量以受讓人事業所必需者為限(第17條)。
地下水管制區內的水權變更不得變更引水地點,也不得超過原水權狀記載的水井深度與總引用水量(地下水管制辦法第13條);溫泉為國家天然資源,不因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溫泉法第4條)。偉騰於書面初判時會先核對水權狀現況與可移轉性。
請問水權的年限是多久?
水權年限依用水標的而定,載於申請書、公告與水權狀(水利法第30條、第35條、第38條),具體年限由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水運及其他用途為3年至5年;水力用水為5年至20年且不得逾電業執照有效期間;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辦理登記的工業用水為5年至20年;引用水源為溫泉水者屬溫泉水權,年限2年至3年;臨時用水執照每次不得逾2年(家用及公共給水不逾3年)。
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水利法第40條),有延長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起60日內申請展限登記,期限內申請者於准駁前仍得依原水權狀引水(施行細則第36條);逾期未展限而繼續用水,依水利法裁處。
地下水權登記申請書要怎麼填寫?
申請書格式請到經濟部水利署水權資訊網下載「地下水水權登記申請書」(A3 或 A4,docx、odt、pdf)並對照「水權登記申請作業指引」。
依水利法第30條,申請書應記載申請人資料、申請水權年限、水權來源、登記原因、用水標的、引用水源、用水範圍、使用方法、引水地點、退水地點、引用水量、水井深度、用水時間等事項;用水量以事業所必需者為限(第17條)。
由代理人申請者應附委任書(第29條),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者加具第三人承諾書(第32條)。填註不明或文件不完備,主管機關會在收件後15日內通知補正(施行細則第25條)。位於地下水管制區者,還要先確認符合地下水管制辦法第5條所列得鑿井引水的情形,未經核准的既有水井則依第17條納管規定申報後補辦。
申請水權需要多少費用?
費用分三塊,不能只看一個數字。
第一塊是法定規費:依經濟部「水權登記收費標準」,每一案件分別收取登記費、水權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與履勘費,履勘費依受理機關層級不同;申請用水標的為農業用水的案件,主管機關得免收;撤回或被駁回時已繳費用發還,但已履勘的履勘費不退(該標準第3條、第6條至第8條)。
第二塊是第三方費用:地下水案的鑿井工程、量水設備(水利法第39條)、溫泉案的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須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溫泉法第5條),溫泉取供事業另依溫泉法第11條繳納溫泉取用費。
第三塊是本所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確認水源餘裕與程序路徑後書面報價,規費憑證逐項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