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水權登記代辦:水權溫泉申請・溫泉開發許可・鑿井許可

定義:水權登記是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履勘與公告後取得水權狀的程序,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用水要有權,溫泉要有照。

抽地下水灌溉、取地面水營運、開發溫泉泡湯——每一種用水行為背後都有法定程序:水權登記、鑿井許可、溫泉開發許可與溫泉標章。偉騰統籌水利與觀光主管機關程序,讓農場、飯店、溫泉業者的用水從源頭就合法。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水權登記與溫泉開發申請,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服務項目
水權登記與溫泉開發申請:
  • 水權登記申請
  • 水權狀換發
  • 水權展延登記
  • 鑿井許可申請
  • 地下水權登記
  • 溫泉水權申請
  • 溫泉開發許可
  • 溫泉標章申請
承辦公司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服務範圍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法規依據
  • 《水利法》及水權登記相關規則
  • 《地下水管制辦法》與鑿井相關規定
  • 《溫泉法》及其施行細則
  •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 《發展觀光條例》(溫泉區觀光營業之銜接)
應備文件
  • 土地謄本與取水位置資料
  • 用水用途
  • 水量與設施說明
  • 既有水權狀
  • 井籍資料(如有)
  • 查獲或裁罰公文(如有)
常見退件與誤判
長年抽地下水,水權登記與鑿井程序從未辦理;誤以為私有土地下的水歸自己;溫泉旅宿只辦營業登記,水權與溫泉標章空白
諮詢方式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水權案件的第一步不是填表,是給水驗明正身:地面水、地下水還是溫泉水?灌溉、養殖還是觀光營業?本所依《水利法》與《溫泉法》把用水態樣分流——一般水權登記、鑿井工程許可,或溫泉水權、開發許可、標章三件套——第一次判讀就定位,程序不走錯線。

最普遍的誤解是「地是我的,地下的水就是我的」。水屬公共資源,土地所有權不含水權;長年抽水未辦登記,平時無事,一旦擴大營運要用水證明或遭檢舉查獲,就得面對停止取水、封井與罰鍰。反過來說,登記在案的水權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乾旱調度與開發競合時就是底氣。

偉騰把用水當成權利工程經營:先盤點水源、用途、水量與土地條件,判斷走水權登記、臨時用水或溫泉程序,再統籌鑿井、取水設施與年度申報義務,權利期限建檔管理。東部是全台溫泉與農業用水重鎮,本所案件型態最熟,創辦人前臺東縣環保局長的資歷更打通水權與環保介面,外縣市同樣承接。

LINE 諮詢

把水權登記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多久回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下一步
  1. 免費書面初判
  2. 約時間細談
  3.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先問水從哪來、做什麼用:地面水、地下水、溫泉水對應的登記與許可程序完全不同,灌溉、養殖、觀光營業的審查重點也各異。把「取什麼水、做什麼用」定義清楚,是全案第一顆扣子——扣錯,後面的申請文件全部重做。
  • 水權是會過期的資產:水權登記有法定年限,期滿未展延即失效,重新申請要重新面對總量管制與水源競合,比展延難得多。本所建檔管理年限與年度申報,展延提前啟動,權利不留空窗。
  • 溫泉三照缺一就是破口:溫泉水權管權利、開發許可管取供工程、溫泉標章管營業場所——三層對應三個審查介面。只辦其中一兩項的業者,稽查或換照時就會被翻出缺口,屆時還得回頭補齊前置文件。
  • 水文條件才是真門檻:審查的底層邏輯是總量管制:同一水源的既有權利、河川流量與地下水位,決定新申請還有多少空間——文件再漂亮,水文不允許就是不允許。送件前先評估水源餘裕與管制區位,勝率才有依據。
  • 違規取水要邊救邊辦:被查獲違規取水,可能面臨罰鍰、停止取水與封井;但位置與用途符合登記要件者,多數情形可在處理裁罰的同時申請水權,把違規狀態轉成合法權利。兩線並行,時效掌握是關鍵。

速查表

主管機關水權登記、鑿井許可與溫泉開發許可屬經濟部水利署主管的水利體系;溫泉標章與溫泉營業屬交通部觀光署的觀光體系;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法規依據《水利法》與水權登記規定、《地下水管制辦法》、《溫泉法》及其施行細則、《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溫泉區觀光營業另銜接《發展觀光條例》。
誰要辦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的農場與事業、開發溫泉或經營湯屋泡湯設施的業者,以及水權到期須展延或被查獲違規取水者;土地所有權不含水權,用水即須登記。
受理窗口與層級地下水權與縣市水源向水源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水利單位申請,跨縣市水源與中央管河川案件由經濟部水利署受理;溫泉標章向所在地觀光單位申請。
審查期限收件後15日內通知補正;審查履勘完畢10日內駁回或公告,公告至少15日並受理異議(水利法第34條、第36條;施行細則第25條)。
有效期與展延水權年限依用途多為3至5年,水力5至20年,溫泉水權2至3年;屆滿前3個月起60日內申請展限(施行細則第29條、第36條)。
應備文件土地謄本與取水位置資料、用水用途、水量與設施說明、既有水權狀或井籤資料;曾收查獲或裁罰公文者一併附上並註明送達日期。
規費依據登記費、水權狀費與履勘費依經濟部「水權登記收費標準」按案計收,農業用水得免收;溫泉取供事業另依溫泉法第11條繳納溫泉取用費。
線上系統或表單水利署水權資訊網提供地面水、地下水水權登記申請書(docx、odt、pdf)、申請作業指引與水權公告查詢;本所代填並附委任書送件。
最常見退件原因水源總量管制與地下水位不允許新增水量、泉源權屬或管線通過土地的同意文件缺席、鑿井未經許可致井籤殘缺、取水態樣與用途定義錯誤導致文件全部重做。
前置與後續許可前置:地下水管制區位查核、土地使用同意、鑿井工程許可;後續:年度用水申報、水權展延與移轉、溫泉標章換發,溫泉旅宿另接旅館或民宿登記。
偉騰承辦範圍從用水態樣初判、水源餘裕評估,到水權登記、鑿井許可、溫泉水權、開發許可與溫泉標章的備件、送件、補正與取得文件;違規取水的陳述意見一併處理。

法規依據(條號)

法規條號重點
水利法第15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40條、第42條、第46條水權之取得、移轉、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審查履勘後公告至少15日,無異議即發水權狀;年限屆滿前應申請展限。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9條、第36條收件15日內通知補正;水權年限依用途多為3至5年、水力5至20年、溫泉2至3年;屆滿前3個月起60日內申請展限。
地下水管制辦法第2條、第5條、第13條、第17條管制區分兩級由中央公告;區內鑿井引水限於法定情形;既有未經核准水井依納管規定申報後得補辦鑿井許可與水權。
溫泉法第3條、第4條、第5條、第11條、第17條、第18條溫泉水權依水利法登記並附用地同意;開發須向縣市申請開發許可;觀光用途須檢驗合格並取得溫泉標章始得營業。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2條、第5條、第9條、第11條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與開發及使用計畫書申請;受理後3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許可後2年內完成開發,得展延2次。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第10條向縣市政府申請標識牌須附登記證明、水權狀或供水證明、溫泉檢驗證明;有效期間3年,屆滿2個月前申請換發。

地面水、地下水、溫泉水權對照表(受理機關、書表、審查重點、年限與展限)

項目地面水水權地下水水權溫泉水權
受理機關水源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者向經濟部水利署(水利法第28條)同左;管制區內另受地下水管制辦法限制同左;溫泉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溫泉法第2條)
申請書表水利署水權資訊網「地面水水權登記申請書」(A3/A4,docx、odt、pdf)水利署水權資訊網「地下水水權登記申請書」(A3/A4,docx、odt、pdf)依引用水源使用地面水或地下水申請書;另附溫泉引水地點用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溫泉法第4條)
前置程序引水、蓄水等水利建造物之建造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水利法第46條)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須先核准(第46條);地下水開發應先檢具工程計畫申請水權,完工供水後再取得水權(第29條);管制區內鑿井限於地下水管制辦法第5條情形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溫泉開發許可,計畫書須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溫泉法第5條)
審查重點用水量以事業所必需者為限(第17條);申請書記載用水標的、引用水源、引水與退水地點、引用水量、用水時間(第30條);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者加具承諾書(第32條)同左,另記載水井深度(第30條);主管機關依水文資料訂定井距(第43條);管制區內變更不得改引水地點、不得逾原水井深度與總引用水量(地下水管制辦法第13條)同左,另審查是否影響周邊溫泉湧出量、溫度、成分與溫泉區總量管制(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10條)
水權年限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工業、其他用途3至5年;水力用水5至20年(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同左2至3年(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
展限期限屆滿前3個月起60日內申請展限登記;期限內申請者於准駁前得依原水權狀引取用水(施行細則第36條)同左同左
免登記情形家用及牲畜飲料、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利用水資源、人力獸力或簡易方法引水(水利法第42條)同左;105年修法前私有土地內出水量每分鐘100公升以下之水井,主管機關應訂計畫令限期辦理登記(第42條第3項)家用每戶每日取用量2立方公尺以下(第42條第1項第3款)

資料來源:水利法第17條、第28條至第32條、第42條、第43條、第46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wr.wra.gov.tw

水權登記五步流程與法定期限

步驟內容法定期限法源
1. 申請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書、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或水權狀、其他書據圖式;代理人應附委任書申請先後以主管機關實際收件年月日時為準,掛號郵寄以交郵郵戳為準水利法第29條;施行細則第27條
2. 補正申請書填註不明、證明文件不完備、未附委任書或程式不合者,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收受申請書起15日內通知補正施行細則第25條
3. 審查與履勘主管機關審查並派員履勘,得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到場;顯有爭執者俟爭執終了後辦理審查完畢10日內駁回(附理由)或公告水利法第33條、第34條;施行細則第31條
4. 公告與異議揭示於水權所在顯著地方及主管機關公告處,載明登記人、年限、用水標的、引用水量等事項公告揭示不得少於15日;利害關係人得於公告之日起15日內附理由及證據提出異議水利法第34條至第36條
5. 登記與發狀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縣市發狀應報中央驗印備案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展限應於屆滿前3個月起60日內申請水利法第37條、第40條;施行細則第36條

資料來源:水利法第29條、第33條至第37條、第40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溫泉四證對照:水權狀、開發許可、經營許可、溫泉標章

文件主管機關申請要件期限與效期法源
溫泉水權狀水權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跨縣市水源為經濟部水利署)依水利法申請登記,並取得溫泉引水地點用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出租或同意使用水權年限2至3年,屆滿前3個月起60日內展限溫泉法第3條、第4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36條
溫泉開發許可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土地同意使用證明(私有地應公證、期限不少於2年)+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或使用現況報告書,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未達一定規模者得用簡易申請書受理後3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補正於收件後20日內一次通知;許可後2年內完成開發,展延2次、每次不逾6個月溫泉法第5條;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2條、第4條、第9條、第11條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並完成開發後申請;於溫泉區內應符合溫泉區管理計畫依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訂定之辦法溫泉法第17條
溫泉標章標識牌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事業設立或登記證明、溫泉水權狀或取供事業供水證明、3個月內經認可機構檢驗合格之溫泉檢驗證明書、2個月內衛生單位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委託申請附委託書有效期間3年,屆滿2個月前申請換發;毀損或名稱變更15日內換發溫泉法第18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第10條、第11條

資料來源:溫泉法第3條至第5條、第17條、第18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法定規費依經濟部「水權登記收費標準」按每一案件收取登記費、水權狀費與履勘費(農業用水得免收,撤回或駁回時發還但已履勘者不退),溫泉取供事業另依溫泉法第11條繳納溫泉取用費;鑿井工程、量水設備、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等第三方費用依實際項目計價;本所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確認水源餘裕與程序路徑後書面報價,三者分列。

審查端觀點

  • 水權審查的底層邏輯是總量管制:同一水源的既有權利、河川流量與地下水位,決定新申請還有多少空間——文件寫得再好,水文條件不允許就是不允許。
  • 溫泉案件的審查會追溯權利源頭:泉源權屬、既有取供結構、管線通過土地的同意文件,一環缺席全案停擺。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長年抽地下水,水權登記與鑿井程序從未辦理——擴大營運需要用水證明時開天窗,還可能先吃違規查處
  • 誤以為私有土地下的水歸自己——遭檢舉違規取水,面臨罰鍰、停止取水甚至封井
  • 溫泉旅宿只辦營業登記,水權與溫泉標章空白——稽查或換照時被限期補辦,營業中斷的風險自己扛
  • 水權到期忘了展延——多年權利一夕歸零,重新申請落入總量管制與競合排隊,未必拿得回原有水量
  • 鑿井交給包商「順便處理」——工程許可與井籍文件殘缺,日後移轉、展延與合法化全部卡關

常見痛點

  • 要申請其他許可才發現,用水證明這一關從來沒人幫我辦過
  • 祖輩留下的井一直在用,聽說要登記,怕一查反而被罰
  • 溫泉區的老飯店要頂讓,翻箱倒櫃找不齊水權文件
  • 接到停止取水公文,灌溉季在即,整片作物等不起
  • 想加開湯屋,卻搞不清楚標章、水權、開發許可差在哪

交付項目

  • 用水合法化路徑報告
  • 水權狀或水權登記核准文件
  • 溫泉開發許可與溫泉標章
  • 權利期限管理表與申報紀錄

建議準備文件

  • 土地謄本與取水位置資料
  • 用水用途、水量與設施說明
  • 既有水權狀、井籍資料(如有)
  • 查獲或裁罰公文(如有)

法規依據

  • 《水利法》及水權登記相關規則
  • 《地下水管制辦法》與鑿井相關規定
  • 《溫泉法》及其施行細則
  •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 《發展觀光條例》(溫泉區觀光營業之銜接)

細項業務全覽

  • 水權登記申請
  • 水權狀換發
  • 水權展延登記
  • 鑿井許可申請
  • 地下水權登記
  • 溫泉水權申請
  • 溫泉開發許可
  • 溫泉標章申請
  • 臨時用水登記
  • 水權移轉登記
  • 取水口變更
  • 水權消滅登記
  • 水利建造物核准

全台在地辦理

常見問題

我的農場在地下水管制區內,這種條件還申請得到嗎?

管制區內鑿井與取水從嚴審查,但不等於全面禁止——能不能辦取決於管制分區、水源餘裕與用途態樣,部分情形可評估地面水、既有井合法化或臨時用水等替代路線。請提供地號與用途說明,本所先查管制區位與水文條件,把可行與不可行講清楚,您帶著判讀結果決定下一步。

水權跟溫泉標章的代辦費用能先報個價嗎?

無法先報,這是原則:水權案的工作量取決於水源類別、是否需鑿井程序、有無現勘測量與違規待處理,溫泉案還要看三層文件缺哪幾層——不了解案情就給的數字,不是誤導就是灌水。本所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規費依公告計收、單據透明。

辦一張水權狀前後要多久?

一般數月可完成;是否需現勘測量、水源競合情形與機關案件量都會影響節奏,溫泉開發許可因涉工程與多機關會審,期程更長。本所把可平行的程序同時推進,開案時給您各階段的預估區間與查核點,進度隨時可對帳。

溫泉民宿跟別人買溫泉水,也要辦這些文件嗎?

向溫泉取供事業買水的營業場所,至少要取得溫泉標章才能以溫泉名義營業;供水端的水權與開發許可由取供事業持有,但買水契約與供水合法性會被一併檢視。本所可先體檢您的供水鏈與既有文件,缺哪一層補哪一層,不必整套重辦。

被查獲違規抽水後才來補辦,會不會更難?

難度較高,但實務上多數案件仍有轉正空間:關鍵在把握公文期限提出陳述意見,同時檢視位置與用途是否符合登記要件、能否邊處理裁罰邊申請水權。拖延是最不利的選擇——違規狀態每多一天,處理空間就少一分。實際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

你們對外縣市的水文與規定熟嗎?

水利與溫泉的中央法規全國一致,各溫泉區另有地方管理計畫與自治規定。本所承辦東部溫泉與農業用水案件的方法可直接移轉:先調圖資判讀管制區位、再查當地管理計畫與審查慣例,需要現勘或會勘時到場。文件先行的模式,讓距離不是品質變數。

地是我的,抽自己土地的地下水也要辦水權登記嗎?

要。水是公共資源,土地所有權並不包含水權,取用地下水仍須依《水利法》辦理水權登記,鑿井另受《地下水管制辦法》規範,須先取得鑿井許可。

長年抽水未登記,一旦擴大營運要提出用水證明或遭檢舉查獲,就會面臨罰鍰、停止取水甚至封井;登記在案的水權則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乾旱調度與開發競合時才有底氣。偉騰先以地號、用途與水量做書面初判,判斷走水權登記、臨時用水登記或既有井合法化,再代為送件、補正到核定。

申請水權登記或鑿井許可要準備哪些文件?

基本文件包括土地謄本與取水位置資料、用水用途、水量與取水設施說明、既有水權狀或井籍資料(如有),曾被查處者另附查獲或裁罰公文。水權登記依《水利法》審查,鑿井工程另依《地下水管制辦法》,審查先看「取什麼水、做什麼用」:地面水、地下水、溫泉水對應的登記與許可程序不同,用途一旦定義錯,後面的申請文件會整套重做。偉騰先做用水態樣盤點與程序書面初判,確定路線後代為整理文件、送件與補正到核定。

水權登記到期沒展延,原本的水量還拿得回來嗎?

不一定。水權登記依《水利法》有法定年限,期滿未辦展延權利即失效,之後只能重新申請,而不是延續原有權利。水權審查的底層邏輯是總量管制:重新申請要重新面對同一水源的既有權利、河川流量與地下水位等水文條件,並與其他申請人競合排隊,未必核給原有水量,難度遠高於展延。

偉騰為委託人建檔管理權利期限與年度用水申報,展延提前啟動;若已逾期,先做書面初判評估可行水量,再送件、補正到核定。

文件都齊了,水權或溫泉開發許可為什麼還會被駁回?

多半是水文條件與權利源頭的問題,不是文件格式。

水權審查的底層邏輯是總量管制:同一水源的既有權利、河川流量與地下水位決定新申請還有多少空間,水文不允許就是不允許;溫泉開發許可依《溫泉法》審查,會追溯權利源頭,泉源權屬、既有取供結構、管線通過土地的同意文件缺一環,全案就停擺;鑿井交給包商順便處理而井籍文件殘缺,也是常見卡關點。

偉騰送件前先評估水源餘裕與管制區位並補齊權利文件,書面初判後再送件、補正到核定。

溫泉水權、溫泉開發許可與溫泉標章有什麼差別?

三者管的層次不同:溫泉水權管權利,溫泉開發許可管取供工程,溫泉標章管營業場所,缺一項就是破口。

依《水利法》與《溫泉法》分流,水權登記確認取用溫泉水的權利,開發許可審查取水與供水設施;溫泉標章則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核發,銜接《發展觀光條例》下的溫泉區觀光營業,是以溫泉名義營業的前提。

只辦其中一兩項,稽查或換照時會被翻出缺口,還得回頭補前置文件。偉騰先體檢既有文件缺哪一層,書面初判後依序補辦,送件、補正到核定。

水權可以買賣嗎?

水權是依法對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權利(水利法第15條),可以移轉,但不是私下轉手就生效: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水利法登記不生效力(第27條)。

移轉登記要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書、證明登記原因的文件與原水權狀(第29條),主管機關仍會審查履勘、公告至少15日並受理異議後才換發水權狀(第33條至第37條),且用水量以受讓人事業所必需者為限(第17條)。

地下水管制區內的水權變更不得變更引水地點,也不得超過原水權狀記載的水井深度與總引用水量(地下水管制辦法第13條);溫泉為國家天然資源,不因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溫泉法第4條)。偉騰於書面初判時會先核對水權狀現況與可移轉性。

請問水權的年限是多久?

水權年限依用水標的而定,載於申請書、公告與水權狀(水利法第30條、第35條、第38條),具體年限由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水運及其他用途為3年至5年;水力用水為5年至20年且不得逾電業執照有效期間;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辦理登記的工業用水為5年至20年;引用水源為溫泉水者屬溫泉水權,年限2年至3年;臨時用水執照每次不得逾2年(家用及公共給水不逾3年)。

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水利法第40條),有延長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起60日內申請展限登記,期限內申請者於准駁前仍得依原水權狀引水(施行細則第36條);逾期未展限而繼續用水,依水利法裁處。

地下水權登記申請書要怎麼填寫?

申請書格式請到經濟部水利署水權資訊網下載「地下水水權登記申請書」(A3 或 A4,docx、odt、pdf)並對照「水權登記申請作業指引」。

依水利法第30條,申請書應記載申請人資料、申請水權年限、水權來源、登記原因、用水標的、引用水源、用水範圍、使用方法、引水地點、退水地點、引用水量、水井深度、用水時間等事項;用水量以事業所必需者為限(第17條)。

由代理人申請者應附委任書(第29條),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者加具第三人承諾書(第32條)。填註不明或文件不完備,主管機關會在收件後15日內通知補正(施行細則第25條)。位於地下水管制區者,還要先確認符合地下水管制辦法第5條所列得鑿井引水的情形,未經核准的既有水井則依第17條納管規定申報後補辦。

申請水權需要多少費用?

費用分三塊,不能只看一個數字。

第一塊是法定規費:依經濟部「水權登記收費標準」,每一案件分別收取登記費、水權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與履勘費,履勘費依受理機關層級不同;申請用水標的為農業用水的案件,主管機關得免收;撤回或被駁回時已繳費用發還,但已履勘的履勘費不退(該標準第3條、第6條至第8條)。

第二塊是第三方費用:地下水案的鑿井工程、量水設備(水利法第39條)、溫泉案的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須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溫泉法第5條),溫泉取供事業另依溫泉法第11條繳納溫泉取用費。

第三塊是本所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確認水源餘裕與程序路徑後書面報價,規費憑證逐項列示。

聯絡偉騰開發興業

統一編號:90801410|LINE:加 LINE「偉騰開發」傳資料(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謝清泉 總經理主持)|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全台 22 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服務總覽|案例解析|法規知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