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要過戶、要繼承、要贈與,稅先想好再送件
農地移轉、繼承或贈與能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能否自遺產總額全數扣除,關鍵在稅務要件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是否在正確時點備齊。偉騰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逐筆比對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與農業發展條例要件,從證明書到申報書一次到位,並替您管理五年列管期。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會因登記完成而自動發生。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與第39條之3,權利人與義務人須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未註明者只能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申請,逾期不得再申請。本服務把這個時點、證明書效期與稽徵機關審查邏輯排進同一張時程表。
繼承與贈與是另一套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作農業使用的農地由繼承人承受,其價值全數自遺產總額扣除;第20條第1項第5款: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不計入贈與總額。代價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須繼續作農業使用,被查獲未農用且未依限恢復即追繳應納稅賦。我們把這五年當成服務期。
地價稅與房屋稅是每年持有成本。《土地稅法》第22條讓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與符合條件的都市土地課徵田賦,田賦自民國76年第二期起停徵,實際效果是不繳地價稅;《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讓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等免徵房屋稅,但須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兩線一併盤點。
服務重點
- 不課徵不等於免徵:《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用語是「不課徵」,效果是遞延:不課徵取得的農地日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時,以民國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我們在諮詢時就把遞延效果與原地價回溯講清楚,避免把不課徵誤當成一筆勾銷。
- 審查端先看證明書效期:稽徵機關收件時先核對兩件事:土地現值申報書有沒有註明農業用地字樣,以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是否仍在六個月有效期限內。證明書逾期失其效力,等於沒附。我們從證明書核發日倒推申報排程,不讓效期在談價過程中悄悄走完。
- 五年列管是雙機關連動:繼承或受贈農地的優惠綁著五年列管:《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依限恢復者,追繳應納稅賦。列管由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建檔並會同稅捐機關定期檢查,農業端一張查獲通知就會連到稅捐端。
- 田賦與地價稅是同一件事:《土地稅法》第22條符合要件者「課徵田賦」,而田賦依第27條之1自民國76年第二期起停徵,核准課徵田賦等於不繳地價稅。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須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且實際農用;地上有車庫、水泥鋪面或營業使用,就會改課地價稅。
- 農舍不免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免徵的是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等直接作農業使用的房屋,以及專供農民自用之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堆肥舍。供居住的農舍是課稅範圍,符合自住要件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常見痛點
- 代書說農地過戶可以不用繳土增稅,但沒人告訴我要先拿什麼證明、什麼時候交。
- 父親留下的農地已經申報遺產稅,國稅局來函要我補農業使用證明,不知道還來不來得及。
- 受贈農地滿三年,弟弟想在上面蓋倉庫放車,我擔心之前免的贈與稅會被追回來。
- 溫室蓋好了每年還在繳房屋稅,農地也被改課地價稅,不知道哪裡出了問題。
- 農地上有一小塊土地公廟和一條鄰居走的路,怕勘查時被認定不是農業使用。
交付項目
- 農地三稅要件比對表
- 申報時點與效期排程表
- 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文件包
- 稅務申報書件與檢附清冊
- 五年列管風險管理手冊
建議準備文件
-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 地籍圖謄本與現況照片
-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照
-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法規依據
-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39條之3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與申請時點;第22條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要件)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農業用地範圍、第58條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第59條核准後註記列管)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遺產中農業用地之扣除、第20條第1項第5款贈與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均附五年追繳規定)
-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38條免徵遺產稅贈與稅與五年列管、第38條之1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特別規定、第39條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至第6條認定基準與不得認定情形、第7條申請文件、第10條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第14條有效期限六個月)
-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農業用房屋免徵房屋稅、第3項每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
細項業務全覽
- 不課徵土增稅申請
- 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
- 繼承農地遺產稅扣除
- 贈與農地不計入總額
- 農用證明申請代辦
- 農用證明效期控管
- 田賦改課申請
- 農業用房屋免房屋稅
- 已變更農地特別申請
- 五年列管回訪
- 追繳風險預警
- 稽徵機關補正回應
全台在地辦理
常見問題
我把農地賣給非農民,還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可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的要件是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不問承受人是否具農民身分。真正的門檻在土地本身: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現場不能有柏油、水泥、砂石、廢棄物等不得認定情形。承受人若是公司,僅限耕地移轉給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且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從申請農業使用證明到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大概要多久?
沒有法定核發天數,時程取決於三段:縣市政府或委辦公所受理後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勘查合格核發證明書;接著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一併提出不課徵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後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資料送農業主管機關。實務上最常卡的不是機關作業,而是勘查前現場沒整理好,一次不過就得重新申請。我們會在送件前先到現場預檢。
受贈農地五年內如果被查到沒作農業使用,會怎樣?
會追繳原本不計入贈與總額而未繳的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或恢復後再犯,應追繳應納稅賦。只有受贈人死亡、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追繳。收到限期恢復通知時,在期限內恢復農用是保住優惠的最後機會;我們的五年回訪就是要在通知到達前先發現問題。
繼承農地時沒主張扣除,遺產稅已經繳了,還能補救嗎?
要分情況看。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繼承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仍應先計入遺產總額,再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張扣除,不能因為是農地就不申報。已核定的案件能否補行主張,須依核定狀況與期限個別評估,實際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我們先幫您確認證明書能否取得,再視情形向稽徵機關陳述意見或提起訴願。
委託偉騰統籌農地稅務優惠申請,費用怎麼算?
費用在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原因是每案的工作量差距很大:土地筆數、是否分別共有、都市或非都市土地、地上有無農業設施或農舍,以及是否需要五年列管期的持續回訪,都會改變投入的人力與到現場的次數。第一次諮詢我們會先給書面初判,說明適用哪幾項優惠與需要的文件,再談委託範圍。
農地上有一小間土地公廟和鄰居通行的道路,農業使用證明還發得下來嗎?
多數情形可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允許六種部分面積情形,包括10平方公尺以下的土地公廟、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的道路、編定公告前已存在且檢具證明的墳墓或合法房屋。但同辦法第5條的柏油、水泥、砂石、廢棄物、阻斷排灌水屬整筆不得認定,不能只扣掉那一塊。勘查以一次為限,送件前我們會逐項核對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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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臺東全縣 16 鄉鎮及全台各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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