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農用證明代辦:農用證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農用證明申請

定義: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是農地移轉或繼承申請稅賦優惠時,由縣市政府或公所核發的證明。

會勘只有一次,農用證明送件前先把現況整備好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必備文件,效期只有六個月,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偉騰由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領軍,先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第5條逐筆預審現況,再安排受理窗口與會勘動線,把一次過關的準備做足。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代辦(農用證明),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服務項目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代辦(農用證明):
  • 農用證明預審
  • 認定基準對號
  • 排除事由現場檢查
  • 設施容許與建照核對
  • 都市農業區分區證明
  • 共有分管文件整備
  • 委辦公所窗口安排
  • 會勘指界陪同
承辦公司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服務範圍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法規依據
  •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38條免徵遺產稅與贈與稅、第39條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農業用地範圍、第4條認定基準、第5條排除事由、第6條可扣除情形、第7條申請文件、第9條審查小組、第10條實地勘查一次為限、第12條補正駁回、第14條六個月效期、第15條委辦公所)
  •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申請核發證明書之行政規費按土地筆數或共有單位數計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申請時收取)
  •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與再移轉課徵、第39條之3申請時點與期限)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8條申請不課徵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文件、第59條稽徵機關核准後一個月內送農業主管機關列管)
應備文件
  • 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與地籍圖謄本
  • 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築執照
  • 都市土地另附使用分區證明
  • 共有分管契約書圖或切結書
常見退件與誤判
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只拿容許使用同意書、沒申請建築執照;現場一角鋪水泥、堆砂石或廢棄物,以為扣掉那塊就好;會勘當天沒人到場指界,界址說不清
諮詢方式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的用途只有兩類: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申請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及依第38條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稅捐稽徵機關以這張證明書為憑,證明書拿不到,稅務優惠就無從主張。證明書效期六個月,逾期失效,申請時點要和稅務申報時程一起排。

核發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少縣市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5條把受理權限委任或委辦給鄉(鎮、市、區)公所,窗口因縣市而異。受理後由農業、地政、建設(工務)、環境保護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現場只要有第5條列舉的水泥、砂石、廢棄物、阻斷排灌水或設施超建,整筆土地就不能認定。

偉騰的工作從送件前就開始:調閱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比對使用分區與編定、核對農業設施的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築執照、清點現場有無與農業經營無關的物件,逐筆寫成預審表,先補好再送。會勘當天陪同指界與說明,界址不清就先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接到限期補正或駁回通知,由我們接手補件、重送或協助陳述意見與訴願。

LINE 諮詢

把農用證明的資料傳過來,先免費書面初判。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多久回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下一步
  1. 免費書面初判
  2. 約時間細談
  3.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第4條三種認定路徑,先對號:《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把「作農業使用」分成三條路:土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有農業設施者附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築執照,免建照者只附同意書;有農舍者附農舍建築執照。送件前先逐筆對號、備齊文件。
  • 第5條四款排除,一款整筆不認定:審查端先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排除事由:設施或農舍超建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阻斷排灌水、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的障礙物、砂石、廢棄物、鋪柏油或水泥,任一成立就整筆不得認定,不是扣掉那塊面積照發。可扣除的只有第6條列舉的六款。
  • 會勘一次為限,指界要先準備:《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0條規定受理後應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勘查時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及說明。界址無法確定,機關只告知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會勘前確認界樁、備妥地籍圖與分管書圖,是一次過關的分水嶺。
  • 六個月效期要對準稅務時點:證明書效期六個月。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未註明者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遺產稅、贈與稅在申報時檢附證明書主張扣除。申請日要從簽約、繼承或贈與日倒推排程,過期重辦重勘。
  • 補正與駁回,重送前先修根因:可補正者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敘明理由駁回。實務上駁回多因現場物件與設施文件,重送前先修根因。對駁回不服可陳述意見或提起訴願,實際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

速查表

主管機關核發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少縣市依認定辦法第15條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受理;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法規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至第39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至第15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遺產及贈與稅法》。
誰要辦農地買賣雙方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繼承或受贈農地要主張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家屬,以及地上有設施、農舍或屬共有分管的所有權人。
受理窗口與層級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辦公所送件,窗口因縣市而異;受理後由農業、地政、建設(工務)、環保單位組成審查小組會審。
審查期限辦法未定審查日數;受理後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到場指界,可補正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即駁回。
有效期與展延證明書有效期限6個月,逾期失其效力,無展延規定,須重新申請並重新勘查。
應備文件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與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築執照;都市土地另附分區證明,共有者附分管契約書圖或切結書。
規費依據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按土地筆數或共有單位數計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申請時收取。
線上系統或表單申請書向縣市政府或委辦公所送件;桃園市可經桃園網路e指通線上申辦,彰化縣政府等提供申請書表下載。
最常見退件原因現場鋪水泥、柏油或堆砂石、廢棄物,阻斷排灌水,設施超建或未依核定用途,任一成立整筆不認定;設施缺建照、會勘無人指界、共有漏附分管文件。
前置與後續許可前置: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先補齊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築執照,界址不清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後續:憑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課徵或免稅。
偉騰承辦範圍從謄本調閱與分區編定核對、第4條與第5條逐筆預審、現況整備、窗口安排與送件,到會勘陪同指界、限期補正回覆,取得證明書正本並銜接稅務時程。

辦理流程與時程

  1. 謄本調閱與分區編定核對
  2. 認定基準逐筆預審
  3. 現況整備與文件補齊
  4. 受理窗口送件與繳納規費
  5. 到場指界與一次會勘
  6. 領證與稅務時程銜接
農用證明代辦辦理流程圖:謄本調閱與分區編定核對、認定基準逐筆預審、現況整備與文件補齊、受理窗口送件與繳納規費、到場指界與一次會勘、領證與稅務時程銜接
農用證明代辦辦理流程圖(共 6 個階段)

法規依據(條號)

法規條號重點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界定農業用地範圍與申請事由;認定基準與不得認定情形;申請文件;審查小組會審、實地勘查一次並通知到場指界;可補正者限期補正;證明書效期6個月;縣市政府得委辦公所。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第38條之1、第39條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稽徵機關辦理;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符合條件者亦得適用。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59條申請不課徵應檢附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核發得委辦公所;稽徵機關核准後註記列管並於1個月內送農業主管機關。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39條之3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註明並提出申請。

農用證明四步流程:受理、勘查、核發、使用期限

步驟誰辦法定重點法源
1. 送件農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依法公告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填申請書並附1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都市土地另附使用分區證明認定辦法第7條、第15條
2. 審查與現勘農業、地政、建設(工務)、環保等單位組成之審查小組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界址不清者請地政機關鑑界;可補正者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駁回認定辦法第9條、第10條、第12條
3. 核發或否准受理機關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設施與農舍有合法文件者認定為農用;設施超過核准面積、阻斷排灌水、堆置砂石廢棄物或鋪柏油水泥者不得認定認定辦法第4條、第5條
4. 持證明辦稅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或國稅局(遺產稅、贈與稅)證明書效期6個月,逾期失效須重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註明並檢附;稽徵機關核准後列管認定辦法第14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施行細則第58條、第59條

資料來源: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 law.moj.gov.tw

農用證明現勘不通過的常見原因與依據

現場情形認定結果法源改善方向
農業設施或農舍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認定辦法第5條第1款拆除超建部分或回復核定用途後再申請
以多筆農地合併申請農舍後,部分農地已移轉致農舍基地不符原要件不得認定認定辦法第5條第2款先釐清農舍套繪與基地關係
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之情事不得認定認定辦法第5條第3款恢復排灌水路暢通
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不得認定認定辦法第5條第4款清除並回復可耕作狀態
編定公告前既存墳墓、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下之土地公廟、無償供公眾使用之道路、編定前合法房屋部分面積不影響農用者仍得認定認定辦法第6條備妥證明文件於送件時說明
依規定休耕、休養、停養或因不可抗力未使用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認定辦法第4條第1款檢附休耕申報等文件

資料來源: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法定規費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按土地筆數或共有單位計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申請時收取;謄本、地籍圖與必要之鑑界由地政機關依規費標準計收;本所代辦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依筆數與現況複雜度報價。

審查端觀點

  • 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9條,審查是分工制:農業單位認定現場是否作農業用途;地政單位審分區、編定與登記謄本;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單位審分區管制;建設(工務)單位認定農舍、建物是否合法;環境保護單位認定是否遭污染不適農用。任一單位出具不利書面意見,案件就停在那一關。送件前要用這五個視角自我檢查,不是只看田裡有沒有作物。
  • 會勘時審查端的順序是先找排除事由、再看認定路徑。到場先掃認定辦法第5條四款:水泥、柏油鋪面,砂石、廢棄物或與農業經營無關的障礙物,排灌水有沒有被阻斷,設施或農舍面積與用途是否和核准一致;任一成立就寫進勘查紀錄表,整筆不認定。過了這一關才回到第4條看實際使用與文件。勘查以一次為限,機關不會給第二次現場機會,「先清乾淨再送件」是正確的順序。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只拿容許使用同意書、沒申請建築執照——不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的文件要件,證明書發不下來。
  • 現場一角鋪水泥、堆砂石或廢棄物,以為扣掉那塊就好——第5條是整筆不得認定,不是按面積扣除;能扣除的只有第6條列舉的六款。
  • 會勘當天沒人到場指界,界址說不清——勘查以一次為限,機關只會告知自行申請鑑界,案件卡住或被駁回後得重新申請。
  • 證明書先拿到再慢慢談買賣或申報——效期六個月一過即失效,稅務申報時已無有效證明書,重辦一次、重勘一次。
  • 共有農地有一位共有人違規,其他人以為只能一起被拒——第6條第6款允許未違規共有人就應有部分申請,但要附分管契約書圖、切結書或多數決分管證明,漏附就整案駁回。

常見痛點

  • 代書說要先去公所拿農用證明才能辦不課徵土增稅,我連要去公所還是縣政府都不確定。
  • 爸爸留下的田有一角鋪了水泥停農機,申報遺產稅前怕會勘直接被打回票。
  • 田裡的溫室當年只辦容許沒辦建照,現在要賣地,不知道這張證明還過不過得了。
  • 三兄弟共有的地,有一個人在上面堆廢料,我的那一份還能不能申請免稅。
  • 上次會勘界址講不清被退件,聽說只能勘一次,不知道現在該怎麼重來。

交付項目

  • 逐筆農地認定預審表
  • 現況整備與會勘準備清單
  • 申請書件套與窗口送件紀錄
  • 會勘紀錄與界址指認備忘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正本
  • 效期六個月稅務銜接時程表

建議準備文件

  • 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與地籍圖謄本
  • 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築執照
  • 都市土地另附使用分區證明
  • 共有分管契約書圖或切結書

法規依據

  •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38條免徵遺產稅與贈與稅、第39條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農業用地範圍、第4條認定基準、第5條排除事由、第6條可扣除情形、第7條申請文件、第9條審查小組、第10條實地勘查一次為限、第12條補正駁回、第14條六個月效期、第15條委辦公所)
  •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申請核發證明書之行政規費按土地筆數或共有單位數計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申請時收取)
  •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與再移轉課徵、第39條之3申請時點與期限)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8條申請不課徵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文件、第59條稽徵機關核准後一個月內送農業主管機關列管)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遺產農地扣除、第20條第1項第5款贈與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五年列管與追繳)

細項業務全覽

  • 農用證明預審
  • 認定基準對號
  • 排除事由現場檢查
  • 設施容許與建照核對
  • 都市農業區分區證明
  • 共有分管文件整備
  • 委辦公所窗口安排
  • 會勘指界陪同
  • 鑑界申請協調
  • 限期補正回覆
  • 駁回重送與訴願
  • 六個月效期排程
  • 綠能設施農業用地農用認定

官方參考資料

全台在地辦理

常見問題

我的地是都市計畫農業區,不是耕地,也能申請農用證明嗎?

可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把農業用地範圍列了五款,第四款就是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不限非都市土地的耕地。

差別在申請文件:都市土地依第7條第2項要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國家公園範圍內的土地則要另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符合第2條第5款的證明文件。

沒有先拿到農用證明就去申報,會怎樣?

稅務優惠會直接落空。《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稽徵機關不會自行認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要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提出,未註明者最遲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就不得再申請。

從送件到拿到證明書要多久?

法規沒有訂核發期限,實務上時間取決於三件事:受理窗口是縣市政府還是委辦公所、審查小組排定會勘的速度,以及有沒有被要求補正。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0條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會勘前把現場與文件整備好,能省下最多時間;一旦進入限期補正或駁回重送,時程就會拉長。急件請先加 LINE「偉騰開發」,我們會先確認稅務申報的最後期限再倒推送件日。

代辦費用怎麼算?網站上有沒有價目表?

沒有。每一案的筆數、共有型態、地上設施狀況與窗口所在縣市都不同,需要的預審、整備與陪同工作量差很多,所以代辦費用在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

向政府繳的行政規費是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按土地筆數或共有單位數計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申請時收取,與代辦費是兩筆不同的錢,我們會在說明費用前先把規費算清楚。

田裡有溫室和農機具倉庫,會影響證明書核發嗎?

看文件齊不齊。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第2款要求有農業設施的土地附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免建照者只附同意書;設施沒有容許、超過核准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落入第5條第1款即整筆不得認定。

免建照門檻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為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一層樓。文件補不齊的,先評估補辦容許再定送件時點。

會勘被打回票或收到駁回,還能怎麼處理?

先分清是限期補正還是駁回。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可補正者機關會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才會敘明理由駁回。

駁回後要重新申請,且第10條的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所以重送前先把現場障礙物、排灌水或設施文件的根因處理完。對處分不服可陳述意見或提起訴願,實際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

農用證明要到鄉鎮公所還是縣市政府申請?

要看縣市,兩種都有可能。

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核發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但不少縣市依同辦法第15條把受理權限委任或委辦給鄉(鎮、市、區)公所,所以窗口因縣市而異;受理後由農業、地政、建設(工務)、環境保護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

送件前先確認正確窗口,才不會在稅務申報期限逼近時耽誤送件。我們會先查清該筆土地所在縣市的受理窗口,備齊書件後安排送件與會勘動線。

農用證明申請要準備哪些文件,都市土地要多附什麼?

文件不多,但每一份都要對得上現況。

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4條與第7條,要附一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謄本、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有農業設施的附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築執照,免建照者只附同意書;都市土地另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共有農地就應有部分申請時,還要附分管契約書圖、切結書或多數決分管證明。

行政規費按土地筆數或共有單位數計收,由申請人自付。我們會逐筆核對文件與現況後再送件。

田裡一角鋪了水泥,農用證明會整筆不認定嗎?

會,鋪水泥屬整筆不得認定的排除事由。

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鋪柏油或水泥、堆置砂石、廢棄物或與農業經營無關的障礙物、阻斷排灌水、設施或農舍超建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任一款成立就整筆不得認定,不是扣掉那塊面積照發;可以扣除的只有第6條列舉的六款情形,且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

所以正確順序是先清除鋪面再送件;我們會在送件前到現場逐筆檢查排除事由,確認清乾淨才安排會勘。

共有農地有人堆廢棄物,我的應有部分還能申請農用證明嗎?

可以,未違規的共有人能就自己的應有部分申請。

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6款,共有農地有一位共有人違規,其他未違規共有人得就應有部分申請認定,但必須檢附分管契約書圖、切結書或多數決分管證明,漏附就整案駁回;會勘同樣以一次為限,界址不清時機關只會告知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我們會先整備分管文件、確認界樁與分管書圖一致,必要時先協調鑑界,再陪同會勘指界。

農用證明效期六個月過了,是不是要重新申請重新會勘?

是,過期就得重辦一次、重勘一次。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4條,證明書有效期限六個月,逾期即失效;重新申請後,第10條的實地勘查同樣以一次為限。

效期要對準稅務時點: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要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遺產稅與贈與稅則在申報時檢附證明書主張扣除,所以申請日應從簽約、繼承或贈與日往回倒推。

我們會排出六個月效期的稅務銜接時程表,避免證明書在申報前失效。

農地農用證明怎麼申請,流程有哪幾步?

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不少縣市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5條委辦鄉鎮公所受理。

流程分四步:備齊第7條文件(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與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明、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與建築執照,都市土地另附使用分區證明);送件並繳納規費;由農業、地政、建設、環境保護單位組成的審查小組實地勘查一次,申請人到場指界;審查通過核發證明書,效期六個月。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與現場照片,先做書面初判再送件。

農用證明的用途是什麼,哪些情況用得到?

用途只有稅務兩類。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作農業使用的農地移轉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第38條,繼承或受贈農地可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第39條規定這些申請都要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稽徵機關不會替您認定土地是否農用。

買賣、繼承、贈與農地想主張稅務優惠都用得到這張證明,效期六個月,要從簽約、繼承或贈與日倒推申請時點。加 LINE「偉騰開發」說明要辦的稅目,先做書面初判與時程排定。

繼承農地申報遺產稅,需要農用證明嗎?

要主張農地扣除就需要。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可自遺產總額扣除,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要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申報時一併提出;辦繼承登記本身不是這張證明的用途。

扣除後有五年列管與追繳規定,繼承人要繼續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效期六個月,申請日要對準遺產稅申報期限。加 LINE「偉騰開發」傳謄本與現況照片,先做書面初判。

贈與農地給子女,需要農用證明嗎?

要,而且常常兩個稅目都用到。

贈與是移轉,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與《土地稅法》第39條之2須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要主張贈與稅優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符合該款身分的受贈人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樣依第38條、第39條檢具證明書。

受贈後有五年列管,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會被追繳。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與贈與對象,先做書面初判。

同一張農用證明可以重複使用嗎?

不能當萬用文件重複使用。證明書對應特定土地與申請當時的現況,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4條效期六個月,逾期即失效。

每一件稅務申報都要檢附證明書,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8條檢附後,稽徵機關核准依第59條在一個月內送農業主管機關列管;同一筆土地要同時辦不同稅目,或多位受贈人各自申報,需要幾份正本,依現行規定於書面初判時逐項確認,送件時一次申請齊全。

加 LINE「偉騰開發」傳資料,先做書面初判。

申請農用證明前,田裡的雜草要不要先處理?

建議先除草整地,但雜草不是駁回事由。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列舉的排除事由是設施超建、阻斷排灌水、堆置障礙物、砂石、廢棄物、鋪柏油或水泥,雜草不在其中,但第4條要求土地實際作農業使用,第9條由農業單位認定是否作農業用途,看不出耕作事實就可能被出具不利意見。

第10條實地勘查以一次為限,會勘前把田整理到看得出耕作。是否屬依法休耕等情形,依現行規定於書面初判時逐項確認。加 LINE「偉騰開發」傳照片,先做書面初判。

農業使用證明的用途是什麼?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是稅務優惠的鑰匙。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與認定辦法第3條,它用於兩類申請:一是農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二是繼承或贈與農地時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與田賦(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與第20條)。

申報時要一併檢附,稽徵機關核准後會註記列管。它不是使用許可,也不能取代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建築執照;效期只有6個月,過期就要重新申請並重新勘查。偉騰會依您的過戶或申報時程回推送件日。

農地繼承需要農用證明嗎?

要主張農地免遺產稅就需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承受者,其價值自遺產總額扣除;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再加上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10年。

申請時依第39條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稽徵機關辦理,所以要先向農地所在縣市政府或委辦公所申請證明、通過一次實地勘查。承受後5年內若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依限恢復,會被追繳稅賦。繼承案的時間壓力來自遺產稅申報期限,偉騰會先確認現況能否通過勘查再排時程。

有農舍可以申請農用證明嗎?

可以,但要拿得出農舍的建築執照。

認定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農地上興建有農舍者,檢附農舍建築執照即可認定為作農業使用;第5條則列出兩種例外:農舍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以及以多筆農地合併申請農舍後部分農地已移轉、致農舍坐落農地不符原申請要件。

實務上最常卡關的是農舍旁的加蓋、水泥鋪面與非農業使用的附屬空間。偉騰在書面初判時會比對使用執照與現況圖,先處理會被認定違規的部分再送件。

聯絡偉騰開發興業

統一編號:90801410|LINE:加 LINE「偉騰開發」傳資料(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謝清泉 總經理主持)|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創辦人謝清泉為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前臺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前臺東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畢業,具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證照。服務全台 22 縣市——任何業務直接聯絡偉騰,全台各地均有配合團隊,可安排專人親臨現場指導。

服務總覽|案例解析|法規知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