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界址糾紛代辦:土地爭議・界址・鑑界申請・土地爭議處理
定義:土地界址糾紛處理是以鑑界複丈確認界線,再經協調、調處與協議登記解決的地政程序。
界址、越界、共有與產權糾紛,先用地政程序把它解開。
土地界址、鄰地越界、共有物分割與產權糾紛,多數能在地政程序內解決:鑑界複丈與再鑑界確認界線,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處理爭議,協議分割與《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多數決處理共有土地。本所以地政士專業整合測量事證、代理調處與協商,並辦到登記完竣;不承辦訴訟事件。
重點速覽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統一編號 90801410)承辦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的土地不動產爭議處理與界址糾紛(鑑界・調處・協議),全台各縣市均可受理,先以文件與現況照片做免費書面初判,帶著初判結果約時間細談。
- 服務項目
- 土地不動產爭議處理與界址糾紛(鑑界・調處・協議):
- 界址糾紛處理
- 鑑界複丈申請
- 再鑑界申請
- 越界建築協調
- 袋地通行協議
-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
- 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
- 占用土地協商
- 承辦公司
- 偉騰開發興業有限公司(偉騰、偉騰開發;前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謝清泉主持)
- 服務範圍
- 全台 22 縣市(含離島),各縣市均有配合團隊就近現勘與送件
- 法規依據
- 《民法》(物權、越界建築、共有與分割)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複丈、鑑界、再鑑界)
-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 第 34 條之 2(多數決、不動產糾紛調處)
- 《土地登記規則》(分割、更正與移轉登記)
- 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謄本
- 地籍圖與使用分區證明
- 界址
- 越界或占用的現況照片
- 與糾紛有關的往來
- 協議或文件
- 共有人或相關當事人概況
- 常見退件與誤判
- 憑老照片與長輩記憶主張界線;未鑑界就先拆圍籬、砍越界枝幹;共有土地沒查持分結構就簽買賣契約
- 諮詢方式
- 加 LINE「偉騰開發」傳地號、公文或現況照片,先做免費書面初判,初判後再約時間細談。
界址與產權糾紛的解法有固定順序:
- 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鑑界),取得客觀界線;
- 不服鑑界結果可申請再鑑界;
- 再依結果分流——界線確認、價購或補償走協調,協調不成,向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順序顛倒的人,多半在沒有依據的爭吵裡耗掉大把時間。
「地是我的,先圍起來再說」是這類糾紛最危險的直覺。界線未經鑑界確認就動工、圍籬或拆除對方地上物,可能反過來構成侵權,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共有土地沒確認分割可行性就簽約下訂,款項付了才發現過不了戶。土地的事,證據永遠要走在動作前面。
本所以地政士專業負責鑑界申請、測量事證、謄本與地籍分析,主導協調並代理調處,協議或調處成立後一路辦到分割、更正與移轉登記。創辦人為前臺東縣環保局長,長年在機關裡核文件、走程序,深知界址戰打的是測量成果與登記資料。誠實框定:本所不承辦訴訟事件,地政程序走完仍需司法途徑時,會明確告知您已到本所業務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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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什麼
- 地號或地籍謄本手機拍照即可
- 現場照片或位置圖看得出現況就好
- 公文、裁處書或既有文件若有
- 多久回
- 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依序回覆;LINE 全天可傳資料
- 下一步
- 免費書面初判
- 約時間細談
- 委任代辦
先傳資料做初判,需要時再約時間細談
服務重點
- 沒鑑界就沒有話語權:界址爭議的唯一客觀基準,是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的成果;現場的圍籬、田埂、老樹通通不算數。先申請鑑界,協調與調處才有依據,對方也才有坐上談判桌的理由。
- 先數人頭持分再談分割:談不攏不一定無路可走——《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給了多數決出口:人數過半且持分過半,或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此時人數不計),就能處分共有土地。第一步是調謄本把這兩個數字數清楚,門檻夠不夠,決定你是主導方還是談判桌上的多數方。
- 越界拖得越久越難解:鄰地越界建築涉及《民法》相鄰關係與異議時點;建物存在越久、甚至轉手他人,權利關係越糾結。發現疑似越界,第一步是鑑界固定證據,不是先發存證信函開戰。
- 調處是被低估的一道門:《土地法》第 34 條之 2 要求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界址、越界、共有、產權移轉爭議都可申請調處;調處成立即可據以辦理登記。本所代理申請、出席並整備測量與地籍事證,把爭議留在地政程序內解決。
- 談成了還要改登記:界址確定、調處成立或分割協議簽妥不是終點,地籍更正、分割與移轉登記辦完,權利才真正落袋、土地才能處分。本所地政士一路辦到登記完竣,不讓成果停在協議書上。
速查表
| 主管機關 | 地政業務由內政部地政司主管;鑑界複丈由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糾紛調處由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設置的調處委員會辦理。 |
|---|---|
| 法規依據 | 《民法》(物權、共有與分割)、《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鑑界、再鑑界)、《土地法》第 34 條之 1、第 34 條之 2、《土地登記規則》。 |
| 誰要辦 | 界址、越界或占用有爭議的所有權人;共有土地想分割或處分者,人數過半且持分過半或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得依第 34 條之 1 多數決。 |
| 受理窗口與層級 | 鑑界由土地所有權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不以鄰地同意為前提;調處向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成立即可據以登記。 |
| 審查期限 | 複丈申請不符者於接到通知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複丈當日不到場視為放棄且複丈費不退;調處申請補正亦為十五日。 |
| 有效期與展延 | 對鑑界結果有異議得申請再鑑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再鑑界仍有異議者,登記機關不受理第三次鑑界申請。 |
| 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與使用分區證明,界址、越界或占用的現況照片,與糾紛有關的往來、協議或存證信函,共有案另附共有人概況。 |
| 規費依據 | 複丈費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按宗計收,無需實地測量者半數計收;調處費用依調處辦法;登記費依土地法第76條。 |
| 最常見退件原因 | 憑老照片與長輩記憶主張界線而無測量依據、未鑑界就先拆圍籬或砍越界枝幹、共有土地未查持分結構就簽約、協議或調處成立後未辦地籍更正與移轉登記。 |
| 前置與後續許可 | 先鑑界取得客觀界線,不服申請再鑑界,協調不成向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成立後辦協議登記;後續法律爭訟程序不在本所承辦範圍。 |
| 偉騰承辦範圍 | 調謄本與地籍分析、鑑界與再鑑界申請及到場陪同、測量事證整理、協調方案與調處申請代理、協議分割與多數決程序、辦至地籍更正、分割與移轉登記完竣。 |
法規依據(條號)
| 法規 | 條號 | 重點 |
|---|---|---|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 第204條、第205條、第207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21條、第221條之1 | 鑑界屬土地複丈,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建造行為得由起造人會同申請;應附申請書、權利證明、身分證明;排定日期通知關係人,申請人不到場視為放棄且複丈費不退,關係人不到場得逕行複丈;對鑑界結果有異議得繳費申請再鑑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再有異議者登記機關不受理第三次鑑界。 |
| 土地法 | 第34條之2、第46條之2 |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處理不動產糾紛;重測時所有權人應依限設立界標到場指界,逾期得依鄰地界址、現使用人指界、舊地籍圖、地方習慣順序逕行施測。 |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 第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 | 共有物分割爭議、重測界址爭議等案件由調處委員會調處;當事人一造即得申請;程序為收件、計收費用、審查、開會、作成結果;補正十五日;到場先試行協議,成立即為調處結果並作成書面;不成立或一造二次不到場者由委員會裁處。 |
| 民法 | 第796條、第796條之1 | 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越界建築,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但得請求支付償金,並得請求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土地及畸零地;故意越界者不適用。 |
|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 第2條、第6條 | 土地複丈費依附表一計收;登記機關得依已核定測量成果辦理、無需實地測量之複丈,按規定數額半數計收。 |
鑑界四步:申請、繳費、到場、領成果
| 步驟 | 做什麼 | 要注意 | 法源 |
|---|---|---|---|
| 一、申請複丈(鑑界) |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或以電子簽章網路申請;因建造行為鑑界得由起造人會同所有權人申請 | 不以鄰地所有人同意為前提;得委託代理人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6款、第205條 |
| 二、備文件並繳複丈費 | 土地複丈申請書、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複丈費依收費標準按宗計收 | 文件不符者十五日內補正,未繳費亦屬補正事項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7條、第212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2條 |
| 三、排定日期到場指界 | 登記機關填發定期通知書給申請人並通知關係人(鄰地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申請人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視為放棄且複丈費不退;關係人不到場得逕行複丈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 |
| 四、埋設界標、簽認成果 | 複丈人員測定界址點後協助埋設界標,於土地複丈圖註明界標與界址號數;申請人及到場關係人當場認定並簽章 | 不簽章者由複丈人員載明事由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
資料來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05條、第207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21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界址爭議三階路徑:鑑界→再鑑界→調處→協議登記
| 階段 | 誰辦、怎麼辦 | 結果 | 法源 |
|---|---|---|---|
| 鑑界 | 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派員實地測定界址並埋設界標 | 取得土地複丈成果圖,作為客觀界線依據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第1款 |
| 再鑑界 | 申請人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再填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並繳複丈費申請,原登記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結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 由上級機關測定;申請人對再鑑界仍有異議者,登記機關不受理第三次鑑界申請,其後由當事人另循法定程序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
| 關係人的鑑界 | 關係人對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並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時,程序與異議處理準用上述規定 | 同上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3項 |
| 不動產糾紛調處 | 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當事人一造即可;到場先試行協議,成立者作成書面調處結果 | 調處成立即可據以辦理登記;不成立或一造二次不到場者由委員會裁處 | 土地法第34條之2;調處辦法第13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 |
| 協議與登記 | 依協議或調處結果辦理地籍更正、分割或所有權移轉登記 | 登記完成後界址確定;後續法律爭訟程序不在本所承辦範圍 | 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22款 |
資料來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3條、第17條至第19條 law.moj.gov.tw law.moj.gov.tw
不動產糾紛調處怎麼申請
| 項目 | 規定 | 法源 |
|---|---|---|
| 受理事項 | 共有物分割爭議、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等土地法所定不動產糾紛案件 | 調處辦法第2條 |
| 誰可以申請 | 當事人一造即得申請;部分案件得由登記機關或縣市政府主動移送 | 調處辦法第13條 |
| 程序 | 收件→計收調處費用→審查→召開調處會議→作成調處結果→函送調處紀錄表 | 調處辦法第14條 |
| 補正與駁回 | 申請書格式不合或文件不齊者通知十五日內補正;非屬受理事項或不屬管轄者駁回 | 調處辦法第15條、第16條 |
| 開會 | 書面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將文件繕本送達對造及權利關係人;當事人應攜身分證明 | 調處辦法第17條 |
| 協議成立 | 先由當事人試行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作成書面紀錄當場朗讀後簽章 | 調處辦法第18條 |
| 協議不成 | 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二次通知不到場者,委員會就資料與陳述意見裁處,作成調處結果 | 調處辦法第19條 |
資料來源: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2條、第13條至第19條 law.moj.gov.tw
官方書表、申辦入口與法規
- 法規條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第204條至第221條土地複丈、鑑界與再鑑界)(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收費標準: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全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土地法 全文(第34條之2不動產糾紛調處、第46條之2重測界址)(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條文: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全文(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申請書表:內政部地政司 表單下載(土地複丈申請書、調處申請書)(內政部地政司)
- 申請書表:內政部地政司 數位櫃臺 下載專區(內政部地政司)
- 申辦入口:新竹縣地政處(新竹縣政府地政處)
- 申辦入口:新竹市政府地政處(新竹市政府地政處)
費用怎麼組成
費用分三塊:土地複丈費(鑑界、再鑑界)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按宗計收,無需實地測量者半數計收;不動產糾紛調處費用依調處辦法計收;協議或調處成立後之地籍更正、分割或移轉登記依土地法第76條繳納登記費。本所謄本與地籍分析、鑑界申請與到場陪同、調處申請代理與登記之服務費於免費書面初判後以書面報價。
審查端觀點
- 界址與產權糾紛,客觀的測量與地籍事證是核心;鑑界、調處與協議是法定的地政程序,多數爭議可在此階段解決。
- 由地政專業整合鑑界、代理調處並辦到登記完竣,能把橫跨測量與登記的爭議完整處理,避免事證不足導致主張落空。
常見錯誤與退件原因
- 憑老照片與長輩記憶主張界線——沒有測量依據,協調破局也說服不了調處委員,爭議原地打轉
- 未鑑界就先拆圍籬、砍越界枝幹——反遭對方指控毀損或侵權,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
- 共有土地沒查持分結構就簽買賣契約——同意門檻湊不齊、無法過戶,訂金與時間兩頭空
- 發現越界只發存證信函,不辦鑑界——證據沒固定,時點攻防一年比一年不利
- 協議或調處成立後未辦地籍更正與移轉登記——帳面上談成了,土地照樣不能處分,下次交易再卡一次
常見痛點
- 鄰居的房子疑似蓋過界很多年,每次提起都吵架,始終沒有一個答案
- 祖產共有人一大群、散在各地,土地想賣想分都動不了
- 買方看上這塊地,但界址不清,對方說釐清才願意簽約
- 自家土地被人占用堆料、種作物,講也講不聽,不知道有什麼程序可以走
交付項目
- 土地複丈(鑑界)與越界範圍事證
- 協調方案(界線確認/價購/分割)
- 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與代理
- 界址確定或分割後地政登記
建議準備文件
-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與使用分區證明
- 界址、越界或占用的現況照片
- 與糾紛有關的往來、協議或文件
- 共有人或相關當事人概況
法規依據
- 《民法》(物權、越界建築、共有與分割)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複丈、鑑界、再鑑界)
-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第 34 條之 2(多數決、不動產糾紛調處)
- 《土地登記規則》(分割、更正與移轉登記)
細項業務全覽
- 界址糾紛處理
- 鑑界複丈申請
- 再鑑界申請
- 越界建築協調
- 袋地通行協議
-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
- 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
- 占用土地協商
- 相鄰關係協調
- 共有物協議分割
- 多數決處分程序
- 地籍更正與分割登記
官方參考資料
全台在地辦理
- 台北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新北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桃園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新竹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苗栗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台中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彰化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南投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雲林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嘉義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台南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高雄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屏東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宜蘭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基隆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花蓮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台東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 澎湖金馬土地界址糾紛代辦
常見問題
土地被親戚占用幾十年,這種老問題還能處理嗎?
能,但先分類:對方是無權占用、有借用默契,還是可能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權利效果完全不同。第一步仍是調謄本加鑑界,把占用範圍與權利狀態固定下來,再決定談補償、收回或申請調處。年代越久的案子,證據整理越要走在開戰之前。
鑑界怎麼申請?鄰居不同意會不會辦不成?
鑑界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即可,不以鄰地同意為前提;複丈時地政機關會通知鄰地關係人到場,對成果不服另有再鑑界程序。本所代辦申請、到場陪同並整理成果,把第一塊基石做扎實。
共有人有的失聯、有的過世沒辦繼承,還能分割嗎?
仍有路可走。《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多數決、協議分割各有適用條件;共有人過世未辦繼承的,通常先處理繼承登記或由其繼承人參與協議。本所先調謄本盤點全體共有人與持分,再設計走得通的分割路徑;地政程序走不通的部分,會明確告知您已到本所業務邊界。
界址糾紛從發現到解決,一般要多久?
定性地說:鑑界以週、月為單位;協調看雙方意願,以月計;調處委員會依各縣市排程開會,同樣以月計。所以本所的策略始終是把鑑界、協調與調處做滿,把爭議留在地政程序內解決,避免您耗在更長的程序裡。
這類案件的費用怎麼估?
了解案情後個別說明,不公開於網站。土地案件的成本取決於筆數、共有人人數、是否需再鑑界與調處,同樣叫「界址糾紛」,工作量可能天差地遠;先看謄本與現況照片,本所才能給您負責任的階段規劃與費用說明。
對方已經先申請鑑界並通知我到場,我該怎麼準備?
務必到場。鑑界當天地政人員會依地籍圖與圖根點釘界標,到場才能當場表示意見、確認界標位置並留存紀錄;不服結果可在期限內申請再鑑界。本所陪同到場、事前整理歷史地籍資料與現況照片,讓您在現場有依據可主張。
土地界址糾紛的處理順序是先鑑界還是先談?
先鑑界,再談。
界址爭議的唯一客觀基準是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的成果,圍籬、田埂與老樹都不算;不服鑑界結果可申請再鑑界,再依結果分流:界線確認、價購或補償走協調,協調不成向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調處成立即可據以辦理登記。
本所先讀謄本與地籍圖做書面初判,再代辦鑑界申請、主導協調並代理調處,一路辦到地籍更正或分割登記。
土地糾紛找誰處理才對,地政士能幫到哪一步?
土地爭議處理有三個窗口。
界址、越界先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鑑界)取得客觀界線;界址、越界、共有與產權移轉爭議,依《土地法》第34條之2向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設置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共有土地處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處理。
本所以地政士專業整合測量事證、代理調處與協商,辦到登記完竣;地政程序走完仍需其他途徑時,會明確告知您已到本所業務邊界。
鑑界當天鄰地關係人不到場,鑑界還能進行嗎?
可以。
鑑界申請由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即可,不以鄰地同意為前提;地政事務所會通知鄰地關係人到場,關係人未到場,地政人員仍依地籍圖與圖根點施測釘界標,到場的人才能當場表示意見、確認界標位置並留存紀錄,不服結果可在期限內申請再鑑界。
本所陪同到場,事前整理歷史地籍資料與現況照片,讓您在現場有依據可主張;對方缺席時,也把成果與紀錄整理成後續協調與調處的事證。
諮詢界址調處前,要先準備哪些資料給地政士?
四樣資料先到,路徑才判得準: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與使用分區證明;界址、越界或占用位置的現況照片;與對方往來的存證信函、協議或其他文件;共有案另附共有人概況。有了謄本與地籍圖,才能判斷該走鑑界、再鑑界、協調還是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調處,也才算得出筆數與共有人結構。請加 LINE 傳資料,本所先讀地籍資料再給書面初判;已收到鑑界通知或調處開會通知的急件,當日安排評估。
土地鑑界一筆的規費怎麼算,由誰負擔?
鑑界申請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的土地複丈申請,不分縣市都是同一套程序;複丈規費由地政事務所依公告標準計收,屬政府規費,由申請人自付,依申請的筆數與面積變動,再鑑界另計,網站不列金額。
本所的服務費另計,依筆數、共有人人數、是否需再鑑界與代理調處而不同;加 LINE 傳謄本與現況照片後,書面初判連同費用結構一併說明。
界址調處怎麼申請,調處成立後要怎麼辦登記?
向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設置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請即可,《土地法》第34條之2要求各地政機關設置該委員會,界址、越界、共有與產權移轉爭議都能申請;委員會依各縣市排程開會,以月計。
調處成立即可據以辦理登記:界址確定走地籍更正登記,分割協議走分割登記,權利移轉走移轉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向地政事務所送件。本所代理申請、整備測量與地籍事證並出席調處,成立後一路辦到登記完竣。
什麼是土地界址爭議?
指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對地籍圖上界線落在地面何處有不同認知,常見於圍牆、擋土牆或房屋是否越界、重測後面積增減等情形。
地政程序上的處理順序是:先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05條申請鑑界取得客觀界線,對結果有異議依第221條申請再鑑界,仍有爭議再依土地法第34條之2向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調處成立即可據以登記。
民法第796條另規定非故意越界建築且鄰地知情未即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得請求償金或購買越界土地。
新竹縣土地鑑界費用是多少?
全國一致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一按宗數與面積計收,新竹縣各地政事務所也依此標準;登記機關得依已核定測量成果辦理而無需實地測量者,依第6條按規定數額半數計收。
申請人於複丈當日不到場或未依規定埋設界標,視為放棄且已繳複丈費不予退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再鑑界須再繳複丈費(第221條)。偉騰書面初判會依地號宗數列出應繳項目與連結。
土地買賣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先分清是產權問題還是契約問題。
產權面:調最新登記謄本核對所有權人、他項權利與限制登記,界線疑義申請鑑界;契約面:民法第348條規定出賣人負交付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之義務,第354條、第359條就物之瑕疵規定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屬共有物分割或界址爭議者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2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成立後辦理登記。偉騰承辦產權核對、契約審視與調處代理,其後途徑由當事人另循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