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社是什麼?
依《合作社法》由七人以上社員設立的互助共營法人,從事農作、水產、畜牧等產業的生產、運銷、供給業務,其業務受農業部指導監督。
關鍵事實
- 法源與性質:依《合作社法》設立,《合作社法》第2條明定合作社為法人;該法全文沒有「農業」二字,農業合作社的定義在《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第3條
- 雙主管機關:組織登記歸內政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業務由農業部及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指導監督(《合作社法》第2條之1、《合作社法》第54條之2)
- 設立門檻:社員七人以上(《合作社法》第8條);社員須有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者經輔助人書面同意(《合作社法》第11條),舊文「年滿二十歲」已不適用
- 登記期限:創立會後一個月內檢具會議紀錄、章程、社員名冊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合作社法》第9條);主管機關十五日內決定准否(《合作社法》第10條);登記事項或章程變更也要一個月內辦理
- 可經營業務:農業合作社經營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業務(《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第3條);信用、保險業務不得與其他業務併同經營(《合作社法》第3條)
- 稅賦與考核:《合作社法》第7條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經合作社主管機關考核評定丙等以下,農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改善,重大缺失未及時改善須提出限期改善計畫(《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第6條)
白話解釋
農業合作社是農民自己出資、共同經營的法人組織:依《合作社法》第1條,合作社以平等互助為基礎,用共同經營謀社員經濟利益,社員人數與股金都可以變動。它有兩條管理線——組織登記、章程與理監事選舉歸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農作、水產、畜牧、休閒農業的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業務,則由農業部與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指導監督。它和產銷班最大的差別在於是法人,能以合作社名義對外簽約、申請補助,並依《合作社法》第7條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情境最常遇到農業合作社:一群農民想把產銷班升級成能簽約、承接補助計畫的法人,卻分不清該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合作社登記,還是向農業主管機關登記;合作社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補助時,被要求提供登記證明、章程與社員名冊;或理事、監事改選、章程修改後,才發現一個月內要辦變更登記,否則不能以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
常見情境與對策
- 產銷班運作多年,想成立農業合作社承接契作與補助計畫——先確認七人以上有行為能力的社員,召開創立會通過章程、選出理事與監事,一個月內檢具創立會紀錄、章程與社員名冊,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成立登記;章程的業務種類要落在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才符合農業合作社的定義。
- 章程想同時經營運銷、供給,也想替社員辦信用業務——《合作社法》第3條明定信用、保險業務不得與其他業務併同經營;農業合作社守住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五類就好,資金需求另循其他管道。
- 合作社被合作社主管機關考核評定為丙等以下——依《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第6條,農業主管機關會就業務執行部分輔導改善;重大缺失沒及時改善,就要提出限期改善計畫並被督促執行。趁輔導期把帳務、社員大會紀錄與業務紀錄補齊,缺失越早補正,後續申請輔導獎勵越順。
- 理事、監事改選或章程修改後忘了辦變更登記——《合作社法》第9條要求登記事項變更、章程修改決議後一個月內書面向主管機關辦變更登記;未登記前不得以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新任理事對外簽約、申請補助都可能被質疑代表權。
程序怎麼走
- 確認定位與業務:決定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或休閒農業的哪一塊,業務落在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並與既有產銷班、農會的功能分工清楚。
- 籌組發起人與章程:召集七人以上有行為能力的社員,依《合作社法》第9條之1擬定章程十六項應記載事項——名稱、責任、社址、組織區域、業務種類、社股金額與繳納退還方式等。
- 召開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與監事並組織社務會,留存創立會會議紀錄與社員名冊。
- 成立登記:創立會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及社員名冊,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應於十五日內決定准否。
- 接上農業主管機關:登記完成後,業務即受農業部與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指導監督;主動與農業處(局)建立聯繫,備妥登記證明與章程,供日後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補助使用。
- 維持登記與考核:理事、監事或章程有變更,一個月內辦變更登記;配合合作社主管機關考核,評定丙等以下要即時改善,避免走到限期改善計畫。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以為只有一個主管機關:登記、章程、理監事歸內政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業務的輔導歸農業部與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兩邊都要顧。其次是引用舊條文:現行《合作社法》第11條社員資格為「有行為能力」,不再是舊文「年滿二十歲」;主管機關依《合作社法》第2條之1,常見寫成《合作社法》第3條是民國104年修正前的舊條號。
常見錯誤
- 以為農業合作社向農業處登記就好——組織登記要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農業主管機關只負責業務指導與輔導,跑錯窗口整套文件重來。
- 拿舊資料寫章程,把社員資格訂成「年滿二十歲」——現行《合作社法》第11條以「有行為能力」為準,章程與法不符會被要求修正。
- 章程業務只寫消費或公用,卻想以農業合作社身分申請農業輔導——《農業合作社輔導獎勵辦法》第3條定義的農業合作社,是經營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業務的合作社。
- 改選理事、監事後只在內部公告,沒在一個月內辦變更登記——未登記前不得以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新任理事對外代表的效力會被質疑。
行動前自查清單
- 社員七人以上,每人具有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者附輔助人書面同意)
- 章程載明名稱、責任、社址、組織區域、業務種類、社股金額等十六項應記載事項,業務落在生產、運銷、供給、利用、勞動
- 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社員名冊備齊,創立會後一個月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送件登記
- 登記事項或章程有變更,一個月內完成變更登記並留存核准文件
- 帳務、社員大會紀錄與業務執行紀錄齊備,能應付合作社主管機關考核與農業主管機關輔導
- 稅務上已確認《合作社法》第7條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的適用方式;信用、保險業務未寫進章程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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