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是什麼?
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農業部公告救助地區及品項後,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的自然人向公所申請、按公頃或頭數定額發給的救助金。
關鍵事實
- 法源與類型:《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第2項授權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救助分現金救助、補助與低利貸款三類,本詞條談的是現金救助。
- 救助對象: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的自然人;依法應辦登記或核准而未辦、土地、水源或設施使用不合法者,不給現金救助與補助。
- 面積門檻:農產業每筆土地申請面積不足 0.01 公頃、林業不足 0.1 公頃者不予救助;相毗鄰土地得合併計算。
- 啟動與時限:縣市政府於災害發生後 7 日內報請農業部公告救助地區及品項;災情無法於 7 日內顯現者 3 個月內提報,依作物特性得於 6 個月內提報。
- 損失率門檻:申報項目損失率未達 20% 不予救助;但以農業部公告的災損天氣參數辦理,或畜牧以頭數、隻數計算者不受此限。
- 定額舉例:附表二每公頃額度:稻米 2 萬 5 千元、香蕉與鳳梨 8 萬元、柑橘類與番荔枝 9 萬 5 千元、青蔥與食用番茄 14 萬元;適用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發生的災害。
白話解釋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不是保險理賠,而是政府在颱風、豪雨、寒流、旱災、地震等災害後,對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的自然人發放的定額救助金。金額不逐案核算實際損失,而是依附表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按品項每公頃或每頭(隻)定額計算。流程是縣市政府先提報、農業部公告救助地區及品項,農民再向公所申請;公所勘查或抽查、縣市政府抽查、農業部審核後,救助款由公所或設有信用部的農漁會發放。同一短期作同產季、長期作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颱風或豪雨過後,農會或公所廣播開始受理災害救助,你得在公告後短暫的受理期限內把申請表送進公所;租地耕作卻拿不出租約或耕作證明、農地上的溫網室沒辦容許使用、某筆土地面積不到門檻,這些狀況都會在勘查或審核時卡住。另一種常見時點是同一片果園連年受災,想確認今年還能不能再領、能不能申請額外救助。
常見情境與對策
- 颱風過後菜園全毀,農會通知開始受理救助申請——先確認農業部已公告你所在的縣市與該作物品項為救助地區及項目,再於受理期限內向公所填具申請表;備妥能證明實際種植的客觀文件,災損符合公告天氣參數者可免勘查,沒有文件則列入抽樣勘查。
- 租來的農地受災,地主說救助是他的、你不能申請——救助對象是實際從事生產的自然人,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備妥租約或耕作證明並確認土地與設施使用合法,就能以自己名義申請。但地上設施該辦容許使用或登記卻沒辦,會被整筆排除。
- 同一片柑橘園去年颱風領過救助,今年防汛期又被豪雨打掉——一年一收長期作若前一年度或當年度同產季已核予救助有案,且當年度防汛期間因颱風或豪雨嚴重受損經農業部公告,可依附表四領額外現金救助,不受同曆年一次的限制;此額外救助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
- 收到公所通知,說勘查與申報不符,要你返還已領救助款——先調申請表、勘查紀錄與現場照片核對;確有申報錯誤就依限返還,避免拖成下次不予救助。若認為勘查認定有誤,處分前提出陳述意見,處分後於 30 日內提起訴願。
程序怎麼走
- 確認公告:災後留意農業部是否已公告你所在縣市與該作物、畜禽品項為救助地區及項目;縣市政府須於災害發生後 7 日內提報,遲發性災損得於 3 個月內、依作物特性 6 個月內提報。
- 期限內申請:於公告後的受理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公所填具申請表;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經管的出租造林地,則於公告翌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工作站申請。經公告為連續天然災害者,前已申請的可免重複提出。
- 備妥證明:準備能證明實際種植或養殖的客觀文件、土地使用權證明與合法使用佐證。災損符合公告天氣參數者,有客觀證明得免勘查,沒有則由公所抽樣勘查 20% 以上;其餘案件由公所到場勘查。
- 層報與抽查:公所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縣市政府;縣市政府於收受翌日起 7 日內完成抽查(以二次為限),再將統計表與抽查紀錄報農業部,農業部於收受翌日起 7 日內審核。
- 領款與留存:救助款由農業部逕撥縣市政府或公所,經公所或設有信用部的農漁會發放。申請表、勘查紀錄與撥款紀錄要留存,日後申請長期作額外救助時須證明「核予救助有案」。
- 併辦低利貸款:需要復耕資金時,同一災害已依限申請現金救助者視同申請受災證明書,公所應於 60 個工作日內核發;向設有信用部的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申貸,資金須於核准後 6 個月內動用。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申報與現場對不上。誤導勘查人員到別的地點,或申報地點沒有實際農用、受災項目與申報不符,當次不救助、已撥的錢限期返還,下一次災害也不予救助;以災損天氣參數方式辦理者,其後三次都不救助。另一道門檻是損失率:未達 20% 原則上不救助,只有以災損天氣參數辦理或畜牧按頭數、隻數計算者例外。
常見錯誤
- 等自己把損失算清楚才去申請,錯過公告後的受理期限,公所不再受理。
- 由地主出面申請、實際耕作的承租人卻沒申請;救助對象是實際從事生產的自然人,不是所有權人。
- 農地上的設施沒辦容許使用、或事業依法該登記卻沒登記就去申請,被以「使用土地、設施不符法令」排除在現金救助與補助之外。
- 為了多領而帶勘查人員看別塊受災地,被認定誤導勘查,當次不救助、已領款限期返還,下次災害也不予救助。
行動前自查清單
- 農業部已公告本縣市與申報品項為救助地區及項目,受理期限已登記在行事曆
- 申請人是實際從事生產的自然人;土地、水源與設施使用合法,應辦的登記或容許使用已辦妥
- 每筆申請土地面積達門檻(農產業 0.01 公頃、林業 0.1 公頃),相毗鄰土地已合併計算
- 實際種植或養殖的客觀證明文件與土地使用權證明備齊,申報地點、受災項目與現場一致
- 同一短期作同產季、長期作同曆年未重複申請;長期作連年受災者已確認附表四額外救助資格
- 需要低利貸款者已確認受災證明書核發時程,並規劃在核准後 6 個月內動用資金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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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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