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管輔導金與營運管理金(雙金)是什麼?
同一套計費公式的兩筆年費:納管期繳納管輔導金、特登期繳營運管理金,每件每年最高 10 萬元,欠繳限 30 日補繳否則失身分。
關鍵事實
- 輔導金法源:《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
- 管理金法源:《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7
- 起算金額:300平方公尺內每年2萬元
- 級距與上限:每增100平方公尺加5千元,上限10萬元
- 欠繳後果:限30日補繳,逾期駁回或廢止
- 優惠調整:115年5月18日修正新增,報經濟部核定
白話解釋
雙金是未登記工廠合法化路上的兩筆年費,共用一條公式:300 平方公尺以內每年 2 萬元,每增 100 平方公尺加計 5 千元,每件每年最高 10 萬元。納管輔導金繳到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營運管理金自登記日起繳到取得土地建物合法使用證明為止。最常跟它搞混的是登記費:那是《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7條授權的規費,每件 5 千元、一次繳清;雙金不是規費也不是稅,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7專款用於未登記工廠輔導與周邊公共設施,優先投入廢(污)水與空氣污染改善。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第一次看到這個詞,多半是納管核准函附的繳款通知;第二次是每年 3 月前縣市政府寄來的催繳單;第三次是特登審查通過那天,櫃檯告知要先繳當年度營運管理金與登記費才完成登記。接手他人納管廠的買方、替特登廠鑑價的銀行,也都會翻你的歷年繳費紀錄,因為斷繳等於身分斷裂。
常見情境與對策
- 納管核准後第二年,會計問這筆錢是不是規費、能不能沿用規費的帳務方式——雙金不是規費也不是稅,帳務歸類請洽記帳人員;對業主更重要的是留存縣市政府開立的每一張繳款憑證,特登審查與日後用地計畫審查都會調閱歷年繳納紀錄。
- 3 月 19 日過了才想起當年度納管輔導金沒繳——立即向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補繳並確認是否已收到限期 30 日補繳通知;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5條,逾期未補繳者納管申請駁回、已核定的改善計畫廢止,不能等下一年併繳。
- 改善計畫剛核定就碰上重大天然災害,廠區停工——115 年 5 月 18 日修正後,縣市政府得就重大經濟變故、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情事,提出一定期間內的納管輔導金或營運管理金優惠調整方案,陳報經濟部核定後實施;向縣市政府詢問是否已提報,並注意只適用 115 年 3 月 20 日起計收的款項。
- 特登審查通過,櫃檯通知同時繳營運管理金與登記費——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6條,繳齊當年度營運管理金與登記費即完成登記;若有應退還的納管輔導金,得申請抵充營運管理金,帶著歷年繳費憑證一併核對。
程序怎麼走
- 納管核准起算:申請人接獲縣市政府納管核准後,按廠房面積級距計算納管輔導金(未滿 100 平方公尺以 100 平方公尺計),每年 3 月 19 日前向縣市政府繳交當年度款項。
- 改善期間年年續繳:直到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逐年繳納;改善計畫遭撤銷或廢止時,已繳的納管輔導金不退還。
- 特登當日換軌:特登審查通過後,向縣市政府繳交當年度營運管理金與登記費,應退還的納管輔導金得申請抵充,繳畢即完成登記。
- 營運管理金年度:以每年 3 月 20 日至次年 3 月 19 日為一年度,不滿一年按比例計算,由特登業者逐年繳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
- 合法化收尾:完成用地變更編定並取得合法使用證明後,向縣市政府確認營運管理金義務終止,全部繳費憑證與核定函一併歸檔。
先看清楚
雙金的殺傷力不在金額而在時點:任何一年沒在期限內繳,主管機關只給 30 日補繳,逾期在納管階段是駁回申請或廢止改善計畫,在特登階段是廢止登記,先前投入的改善工程全部落空。另一個常見誤解是把雙金當可退還的押金:改善計畫被撤銷或廢止時,已繳的納管輔導金不退。
常見錯誤
- 把繳款通知當一般帳單交給會計,錯過 3 月 19 日才想起——限期 30 日內仍未補繳,納管資格與改善計畫一起消失。
- 廠房悄悄增建卻仍按原級距繳——審查端會拿航照圖與改善計畫面積比對計費面積,少繳被追補,增建本身在特登階段更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9禁止增加廠房面積的規定。
- 以為拿到特登就不用再繳——營運管理金要繳到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未繳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7廢止登記。
- 聽到 115 年新增優惠調整方案就自行少繳——方案要由縣市政府提出並經經濟部核定才生效,且只適用 115 年 3 月 20 日起計收的款項,自行折減就是欠繳。
行動前自查清單
- 今年度納管輔導金或營運管理金已在 3 月 19 日前繳清,繳款憑證影本存入案卷
- 計費用的廠房面積與改善計畫或特登登記面積一致,級距沒有算錯
- 已向縣市政府確認有無經經濟部核定的優惠調整方案,以及本廠款項是否屬 115 年 3 月 20 日起計收
- 特登當年已就應退還的納管輔導金提出抵充營運管理金的申請
- 營運管理金的終止條件(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已排進用地計畫時程表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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