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登移工資格認定是什麼?
先向產業發展署拿資格認定函、再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特登工廠聘移工的兩段式門檻;認定函效期 90 天,全國配額 6,000 名。
關鍵事實
- 依據: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
- 程序:先產業發展署認定,再勞動部招募許可
- 資格前提:持有特登且從事附表五特定製程
- 配額:6,000 名,113 年 3 月首度開放
- 認定函效期:90 天,115 年 1 月 23 日修正縮短
- 諮詢窗口:移工辦公室 0800-035-056
白話解釋
想替特定工廠引進移工,第一道門在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而不是勞動部:業者依「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證明持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或第28條之6取得的特定工廠登記,且從事勞動部審查標準附表五特定製程(俗稱 3K 製程)或其關聯行業,取得資格認定函後再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它最常被誤認為「移工名額核准」,其實它只是資格門票,人數仍依勞動部核配比率核算;一般工廠登記業者不適用本要點。同一廠場只能申請一次,認定後不得變更。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拿到特登證明文件後想補人力,勞動部窗口回一句「特登工廠要先有產業發展署的認定函」,這個詞就冒出來了。另一種場景是同業轉傳名額開放消息,你得在短時間內備齊機器設備清單、生產流程圖與平面圖,同時盤點宿舍是否廠住分離、二年內有無死亡職災或非法聘僱紀錄,因為名額逾量時這三項決定排序。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剛取得特登,登記的主要產品是一般低污染加工,想申請移工——先對照勞動部審查標準附表五:申請製程必須屬特定製程(異常溫度、粉塵、有毒氣體、有機溶劑、化學處理、非自動化等)或其關聯行業,且與特登證明文件上的產業類別、主要產品一致;產業發展署審查時逐項比對登記內容,對不上的案件直接退件。
- 認定函效期已過一半,人力仲介還沒送勞動部——115 年 1 月 23 日修正後認定函效期只有 90 天,逾期失效且名額回收重配;立即要求仲介提交勞動部招募許可申請,或撥 0800-035-056 向特定工廠移工辦公室確認可行的補救步驟。
- 名額逾量,同一地區多家特登廠同時申請——優先條件三項是移工居住廠住分離、申請日前二年內無死亡職災、申請日前二年無非法聘僱移工紀錄;缺任何一項排序就往後,宿舍若還在廠房內,先完成廠住分離再送件。
- 上一波沒排到名額——產業發展署會不定期回收未使用名額再開放;把申請案件表、機器設備清單與機器設備證明、特登證明文件影本、生產流程圖與平面圖、簡介與主要產品說明先備齊,開放公告當天即送。
程序怎麼走
- 資格自查:業者比對特登證明文件與勞動部審查標準附表五,確認製程屬特定製程或關聯行業,並清查廠住分離、職災與非法聘僱紀錄。
- 送件產業發展署:檢附申請案件表、機器設備清單與證明、特登證明文件影本、生產流程圖與平面圖、簡介與主要產品說明,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申請資格認定。
- 取得認定函:產業發展署核發資格認定函,效期 90 天;同一廠場僅此一次申請,認定後不得申請變更。
- 勞動部招募許可:憑認定函於效期內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可聘人數依勞動部核配比率核算。
- 名額回收與再開:逾期未向勞動部申請者名額回收,產業發展署不定期再開放;持續留意公告並更新申請文件。
先看清楚
認定函 90 天效期是這套制度最硬的一條線:拿到函卻沒在期限內向勞動部送件,名額被回收重配,而同一廠場又不能重新申請或變更認定內容。優先條件看的是「申請日前二年」的紀錄,一件死亡職災或一筆非法聘僱就把排序拉到隊尾。認定函不等於名額,實際可聘人數仍依勞動部核配比率計算。
常見錯誤
- 把認定函當成移工核准,先租宿舍再慢慢找仲介——90 天內沒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失效、名額回收。
- 申請製程與特登證明文件上的主要產品對不上,想靠補件說明過關——產業發展署比對登記內容,不一致即退件。
- 宿舍還設在廠房夾層就送件——名額逾量時廠住分離是優先條件,排序落後只能等下一波回收名額。
- 同一廠場想分批申請拉高人數——要點規定一次提出、認定後不得申請變更,事後補案沒有依據。
行動前自查清單
- 特登證明文件上的產業類別與主要產品,能對應到擬申請的附表五特定製程或關聯行業
- 機器設備清單、機器設備證明、生產流程圖與平面圖已更新到現場實況
- 移工居住已廠住分離,申請日前二年內無死亡職災、無非法聘僱移工紀錄
- 認定函核發日已登錄,90 天效期到期日與勞動部送件日已排入行事曆
- 已撥 0800-035-056 向特定工廠移工辦公室確認本波名額開放狀態與應備文件版本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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