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機構甲乙丙級與處理機構許可是什麼?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受託清除或處理廢棄物前必須取得的許可證,清除機構分甲、乙、丙三級,處理機構分甲、乙兩級。
關鍵事實
- 法源:《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環境部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
- 級別:《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清除機構分甲、乙、丙三級,處理機構分甲、乙兩級;丙級清除機構每月清除量限900公噸以下,依第8條申請丙級者免附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證明
- 審查期限:同辦法第5條:核發機關受理後60日內審查完畢作成准駁,必要時延長以60日為限,補正期間不計入;第16條之4審查合格後14日內製作證書並通知繳費領證
- 效期與展延:同辦法第14條:同意設置文件與許可證期限不得超過5年,首次核發處理許可證不得超過3年;展延應於屆滿前6個月至8個月內申請,未申請者許可證自到期日失效
- 契約與紀錄:同辦法第20條受託前須與委託人簽訂契約並保存3年;第21條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紀錄保存5年、有害事業廢棄物紀錄保存7年
- 審查規費: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甲級清除許可證核發(設貯存場或轉運站)審查費一萬八千二百元,處理許可證核發甲級五萬七千元、乙級三萬八千元,證書費每件一千元
白話解釋
清除與處理是兩種業務:清除機構把廢棄物運到委託者指定的處理場(廠)或境外,處理機構則實際進行中間處理、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兩者都要先向所在地環保局取得許可證才能受託營業,處理機構還多一段前置:先取得同意設置文件、建廠後依核准的試運轉計畫測試(期限不逾100日,得展延兩次、總計不逾190日),再申請處理許可證。級別對事業主的意義在於能收什麼、收多少:丙級清除機構每月清除量以900公噸為限,甲、乙級須附實收資本額證明與更多技術員配置;許可證上會載明可清除或處理的廢棄物種類、代碼與數量,超出範圍就是無效委託。依同辦法第18條,清除、處理機構除報經核發機關同意外應自行清除、處理,且應以核發機關核准的車輛清運;每月實際量與許可量上限有百分之十的容許差值。第23條要求在設備、機具、設施或處理場(廠)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事業主在現場就能核對。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事業要委託清運或處理廢棄物時要查對方許可證的級別、種類、代碼、數量與有效期;想投入清除處理業者要決定級別、備妥車輛與技術員;既有業者面臨展延、變更負責人或地址、增加車輛或處理設備時,也都回到這部辦法。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工廠想把廢棄物交給報價便宜的小型清運業者——先核對其清除許可證是否有效、廢棄物種類與代碼是否涵蓋、每月許可量是否足夠,並確認來收的車輛屬核發機關核准車輛;依同辦法第20條簽訂載明種類、數量、頻率、最終處置地點與應變措施的契約,契約保存3年
- 運輸公司想申請丙級清除機構許可——丙級每月清除量限900公噸以下、免附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證明,但仍須備妥第8條所列申請表、登記證明、技術員合格證書與勞保資料、清除設備清冊與購置證明、出車與貯存作業說明及自律切結;核發機關受理後60日內審查
- 處理許可證明年到期,負責人以為到期前一個月再送就好——依第14條展延應於屆滿前6個月至8個月內申請,準時申請者屆滿日未准駁仍可依原許可繼續辦理;晚於窗口申請者若屆滿日未獲准駁,須自屆滿日起停止收受及處理已進廠廢棄物,未申請者許可證自到期日失效
程序怎麼走
- 決定業務與級別:先分清要做清除還是處理、預估每月量與廢棄物種類,據此選擇甲、乙或丙級,並確認技術員與車輛設備配置
- 備件送審:清除許可證向機構所在地環保局申請、處理相關文件向處理場(廠)所在地申請;依第16條之3先繪製全廠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涉其他環保許可者同時提出
- 審查與領證:核發機關60日內審查、必要時延長60日,補正意見原則一次提供;審查合格後14日內製作證書並通知繳費領證,處理機構須先完成試運轉
- 營運與展延:契約、營運紀錄與網路申報依第20條、第21條辦理,標示機構名稱與許可證字號;屆滿前6個月至8個月內申請展延,名稱、地址、負責人異動於30日內辦理變更
先看清楚
展延窗口是「屆滿前6個月至8個月內」,不是到期前6個月內隨時可送;錯過窗口的後果從「可依原許可繼續辦理」變成「屆滿日起停止收受」。另依第27條被撤銷或廢止許可者,5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名稱及同一統一編號再申請,負責人5年內不得再擔任清除、處理機構負責人。
常見錯誤
- 只看有沒有許可證,不看種類代碼與數量——許可證載明可受託的廢棄物種類、代碼與數量,超出範圍等於未經許可清除處理
- 讓非核准車輛來收——依第18條第4項應以核發機關核准之車輛清除,車輛調度不及須經核發機關同意才能借用其他機構核准車輛
- 到期前才想到展延——依第14條應於屆滿前6個月至8個月內申請,逾窗口者屆滿日未准駁即須停止收受
- 口頭委託不簽約——依第20條受託前須簽訂契約並保存3年,契約缺漏是稽查常見缺失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委託前已查核對方許可證有效期、級別、廢棄物種類代碼與許可數量
- 來收的車輛屬核發機關核准車輛,車身標示機構名稱、電話與許可證字號
- 委託契約載明種類、數量、頻率、最終處置地點與應變措施,並保存3年
- 許可證到期日已列入行事曆,屆滿前6個月至8個月內送展延
- 名稱、地址、負責人異動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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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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