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差異分析與環境現況差異分析是什麼?
環評通過後變更內容或逾三年才動工時分別要提的兩種報告,決定是走備查、對照表、差異分析還是重新環評。
關鍵事實
- 法源:《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應否重新辦理環評依施行細則認定
- 變更三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七款情形僅須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第37條原則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對環境影響輕微等五種情形得改附變更內容對照表,兩者都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 對照表門檻:同細則第37條:既有設備改變製程、汰舊換新或更換低污染設備,而產能不變或產能提升未達百分之十且污染總量未增加者,得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
- 重新環評:同細則第38條: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土地使用變更涉及保護區或綠帶緩衝區、降低環保設施處理等級或效率、對環境有加重影響之虞等情形,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評;前兩款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除外
-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取得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者,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審查完成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 審查結論失效:同法第16條之2: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的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許可文件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
白話解釋
兩個名稱相近的報告針對的問題不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處理的是「內容變了」:製程、規模、配置、環保對策與原通過的說明書或評估書不一樣,就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分流,最輕的七種情形只要備查,影響輕微的五種情形可用變更內容對照表,其餘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擴增百分之十以上或碰到保護區等情形則要就變更部分重新環評。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處理的是「時間過了」:通過環評並取得開發許可後超過三年才要動工,周邊環境可能已改變,依第16條之1要先把現況重新調查、檢討對策並送審通過才能開工。依細則第37條之1,差異分析報告要包含本次及歷次變更與原通過內容的比較、變更內容無第38條各款情形的具體說明、變更後對環境影響的差異分析與環保對策的檢討修正;對照表則載開發行為現況與變更後對環境影響的說明。開發行為完成並取得營運許可後若再擴增或擴建,依第38條第3項仍要依第5條實施環評。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工廠換設備或調整製程、園區重新配置、道路或管線改線、環境監測計畫要修、環保設施位置或功能要動,以及取得開發許可後延宕多年才動工,都會回到這組判斷;審查結論若附有承諾事項,變更也常牽動承諾內容。
常見情境與對策
- 既有工廠汰舊換新,產能提升約百分之八、污染總量不增加——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7條產能提升未達百分之十且污染總量未增加的情形,得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仍不是備查,要等核准才能施作
- 擴建計畫使產能增加百分之十五——依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產能擴增百分之十以上原則上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評,除非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若已取得營運許可後擴建,依第38條第3項仍應依本法第5條實施環評
- 四年前通過環評並取得開發許可,資金到位現在才要動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審查完成前不得開工;若開發許可已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依第16條之2原審查結論失效,須重新走程序
程序怎麼走
- 比對原通過內容:把擬變更事項逐項對照原說明書或評估書與審查結論,先排除第36條第2項的備查情形
- 判定軌道:檢視是否落入第38條應重新環評各款;否則依第37條判斷能否用變更內容對照表,不能者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 編製文件:依第37條之1的應記載事項撰寫,差異分析報告須有歷次變更比較與無第38條情形的具體說明;逾三年未動工者另依第16條之1編製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 送審與等待核准:先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再轉送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前依原核准內容執行;審查結論公布後依承諾事項執行並納入追蹤
先看清楚
「對照表比較簡單」不等於「只要備查」:變更內容對照表與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都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再由主管機關核准,只有第36條第2項的七種情形才是備查。另外百分之十是關鍵門檻,產能提升未達百分之十且污染總量未增加可走對照表,擴增百分之十以上原則上重新環評。
常見錯誤
- 先動工再補件——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未經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變更前仍應按原核准內容執行
- 把對照表當備查——依施行細則第37條對照表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主管機關核准
- 只算單次變更幅度——差異分析報告依第37條之1要比較本次及歷次變更與原通過內容,累積擴增達百分之十以上仍觸及第38條
- 取得許可多年未動工直接開工——依第16條之1逾三年應先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並完成審查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逐項比對原說明書或評估書與審查結論,確認變更事項與累積幅度
- 已判定屬備查、變更內容對照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重新環評
- 文件依第37條之1應記載事項編製,含無第38條情形的具體說明
- 送件順序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核准,核准前未施作
- 取得開發許可後逾三年未動工者已準備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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