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勞保、健保、勞退)是什麼?
以雇主或事業為單位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員工勞保、健保、勞退的主體;公司行號僱用第一人起就該成立。
關鍵事實
- 法源:《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業保險法》
- 勞保門檻:僱用 5 人以上強制成立;未滿 5 人得自願加保
- 無人數門檻:健保、就業保險、勞退提繳僱用第 1 人即適用
- 三個申報時點:勞保到職當日;健保 3 日內;勞退 7 日內
- 負責人自己:健保以自家事業為投保單位;勞保自願加保須與員工同一單位
- 未加保罰則:勞保 4 倍、就保 10 倍、健保 2 倍至 4 倍應繳保費
白話解釋
投保單位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認定的雇主端申報主體,員工加退保、投保薪資與保費全掛在它底下。最容易跟商業登記、公司登記與稅籍登記搞混:那是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與財政部各區國稅局那條線,登記完成不會自動生出投保單位,勞健保要另外申請成立。第二個混淆是門檻與時點:《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的「僱用五人以上」只決定勞保是否強制,健保、就業保險與勞退提繳僱用第一人就要辦;申報期限也不同,勞保到職當日、健保三日內、勞退七日內。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四種處境最常撞上這個詞:剛拿到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會計問「投保單位成立了沒」;聘進第一位員工,才發現健保與就業保險僱用一人就要辦;僱到第五人,勞保從自願變強制;收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查對通知或追繳保費與罰鍰處分,才知道漏了哪一保。
常見情境與對策
- 新公司登記剛核准,還沒有員工,只有負責人一人——健保部分,負責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以自家公司為投保單位,三日內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投保;勞保部分,《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只允許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與受僱員工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沒有員工就沒有只保自己的空間,等聘到第一位員工再一併成立。
- 小型行號僱了 3 名員工,老闆聽說「未滿五人不用保勞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的五人門檻只決定勞保是否強制;就業保險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勞退提繳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與第14條都沒有人數門檻,3 名員工到職就要成立投保單位申報。勞保可依第8條自願加保,但一經加保非依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 員工星期一到職,人資想等月底薪資表出來再一起加保——不行。《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要求到職當日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遲報者保險效力自申報翌日起算,空窗期間發生職災由投保單位依第72條賠償;健保三日內、勞退七日內同樣要在當週辦完,實務上用勞健保及勞退合一表單一次送勞保局代收轉送。
- 收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對通知,要調閱薪資與人事資料——查對是《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項的法定權限,拒不出示依第72條第4項處新臺幣六千元至一萬八千元罰鍰。先把每位員工的到職日、加保日、投保薪資與實發薪資逐人比對,找出遲報或以多報少的缺口,主動補正比被查出後再解釋有利。
程序怎麼走
- 分清四條線的位置:負責人先確認: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走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那條線,稅籍登記走財政部各區國稅局,勞健保與勞退另成一條線,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登記核准不等於投保單位成立。
- 算人數定強制或自願:負責人盤點受僱員工人數(含外籍員工):達 5 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為強制投保單位,全部員工都要加保;未滿 5 人依第8條得自願加保;健保、就業保險與勞退提繳不論人數一律辦。
- 第一位員工到職當日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或人資備妥登記證明文件與員工到職資料,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成立投保單位並同時為員工加保;健保部分實務上以勞健保及勞退合一表單由勞保局代收轉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逐人在三個期限內申報:人資按到職名單分三條期限跑:勞保到職當日(《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健保三日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勞退七日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申報的投保薪資與月提繳工資要對得上實發薪資,日後調薪同步申報調整。
- 負責人自己的加保:負責人健保以自家事業為投保單位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勞保如要參加,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與員工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勞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提繳。
- 按月繳費與名冊留存:投保單位每月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的通知如期繳納保費與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六的退休金,雇主負擔部分不得轉由員工承擔;到職、離職、調薪資料整理成名冊留存,供保險人查對。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一句話是「未滿五人不用保」。它只對勞保成立,卻常被拿來連帶不辦就業保險、健保與勞退,而這三項僱用第一人就是義務:就保未加保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處應負擔保費十倍罰鍰,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處二倍至四倍,勞退未申報提繳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處二萬元至十萬元並按月處罰。
常見錯誤
- 把公司登記或稅籍登記核准當成勞健保也辦好了——投保單位從未成立,罰鍰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按未加保期間應負擔的保費計算,每多一天就多累積一天。
- 員工到職後拖到月底才一起加保——勞保效力自申報翌日起算,空窗期發生職災由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賠償勞工損失,另按應負擔保費處四倍罰鍰。
- 為省保費把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按短報保費處四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給付,員工因此受的損失還要由投保單位賠償。
- 把雇主應負擔的保費從員工薪資扣回——《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按應負擔保費處二倍罰鍰,保費還要退還員工。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後,已另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成立投保單位,不是只完成登記與稅籍
- 受僱員工人數(含外籍員工)已盤點,達 5 人即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列為強制投保單位並全員加保
- 每位員工的勞保到職當日、健保三日內、勞退七日內三個申報期限都留有送件紀錄
- 負責人自己的健保已以自家事業為投保單位;勞保如加保係與員工同一投保單位
- 投保薪資與勞退月提繳工資級距對得上實發薪資,調薪後已同步申報
- 雇主應負擔的保費與不低於工資 6% 的退休金未轉由員工負擔,到職離職名冊備妥供查對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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