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法)是什麼?
以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成立的私法人:設立許可與監督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與清算歸法院,依《財團法人法》運作。
關鍵事實
- 法源:《財團法人法》全文76條,108年2月1日施行;未規定者適用民法
- 三要件:公益目的+捐助財產+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
- 設立門檻:由各主管機關公告;全國性內政、教育、衛生財團法人皆新臺幣3,000萬元,現金比率各異
- 關鍵期限:受理後60日內准駁(得延30日);許可後15日內聲請法院登記;領證後15日內送備查
- 董事會:民間捐助者董事5至25人且為單數,每屆任期不逾4年,原則無給職
- 未登記後果:以財團法人名義募款或辦業務,行為人罰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白話解釋
財團法人是「一筆財產的法人化」:捐助人捐出財產、訂捐助章程,由董事會依章程目的運用,沒有會員或股東。最容易搞混的是社團法人(社會團體)與公司:社會團體是「人的集合」,靠會員大會運作,向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申請立案;公司以營利為目的,走公司登記。財團法人必須以公益為目的,設立分兩段: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再向法院登記;成立後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與財務報表都要送主管機關備查並主動公開,監督密度比社會團體高得多。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人最常撞上這個詞:想把一筆錢或不動產長期投入公益,被告知「成立基金會要先許可再登記」的企業主或家族;接手老基金會董事職務,收到主管機關限期補件或糾正函的新任董事長;以及申請補助時被要求出示法院登記證書與最近年度備查文件的團隊。共同點是:許可文件、法院登記證書、年度備查紀錄缺一樣,對外的財團法人身分就不完整。
常見情境與對策
- 企業主想捐一筆錢成立全國性教育基金會,問第一關在哪——先對照教育部公告: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新臺幣3,000萬元、現金總額比率百分之九十;再依《財團法人法》第10條備齊申請書、捐助章程、捐助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董事名冊與願任同意書、捐助人財產移轉承諾書、工作計畫等文件向教育部送件,核准後15日內向法院聲請登記。
- 家族基金會董事大多是兄弟姊妹與配偶,主管機關來函要求說明董事組成——《財團法人法》第41條: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董事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五分之一以上須具設立目的相關專長或工作經驗,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先做親屬關係表與專長對照表,改選外部具專長董事;董事選任依第45條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再向法院辦變更登記。
- 許可文件剛到,董事長想先以基金會名義辦募款晚會,法院登記之後再說——不能。《財團法人法》第13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集財物、辦理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者處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募得財物應返還捐贈人。正確順序是收受許可文件後15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領到登記證書後15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後才對外活動。
- 新任董事長接手老基金會,發現前幾年都沒送工作報告與財務報表——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送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送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備查後1個月內主動公開;未送備查處財團法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先召開董事會補通過歷年報表、補送備查並公開,同步確認會計制度是否已報主管機關備查。
程序怎麼走
- 定性與查門檻:捐助人先判斷全國性或地方性——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據此找出主要業務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對照其依《財團法人法》第9條公告的最低捐助財產總額與現金總額比率。
- 訂捐助章程、組董事會:捐助人依第8條寫齊八項應記載事項(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捐助財產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業務項目;董事與監察人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董事會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等);民間捐助者董事5至25人且為單數,親屬比例、專長比例先算好。
- 送設立許可申請:向主管機關提出第10條所列十項文件:申請書、捐助章程、捐助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董事(監察人)名冊與身分證明及簽名或印鑑清冊、願任同意書、財團法人印信、捐助人財產移轉承諾書、工作計畫等。審查端先看三件事:捐助財產是否達公告門檻與現金比率、章程賸餘財產歸屬條款、董事親屬與專長比例;能補正者限期補正,不補正逕行駁回;主管機關60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不逾30日。
- 法院登記與送備查:收受許可文件後15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15日內,將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日後登記事項變更亦同,未登記或未變更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財產移轉與開帳:捐助人依承諾書將全部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未移轉是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財產以法人名義保管運用;建立會計制度(權責發生制、曆年制)報主管機關備查。稅籍(財政部各區國稅局)與聘僱人員的勞健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是另外兩條線,許可與登記不會自動帶出來。
- 年度循環:每年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送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送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設監察人者附監察報告書)到主管機關備查,備查後1個月內依第26條三種方式之一主動公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先看清楚
最大的雷是「許可到手就當成立」。許可只是第一段,財團法人要到法院登記完成才存在;登記前用名義募款或辦業務,罰的是行為人本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募得財物還得返還。第二個雷是舊資料:「許可後30日內辦法院登記」與各部會舊「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都已隨《財團法人法》施行失效,現行期限是15日,門檻看各部會現行公告。
常見錯誤
- 把捐助財產留在捐助人或董事個人帳戶「代管」——《財團法人法》第19條要求以法人名義保管運用,違者處行為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資金借給董事、監察人、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罰寄託或借貸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
- 捐助章程寫「解散時賸餘財產歸捐助人或其公司」——這是第11條明定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的事由,賸餘財產不得歸屬自然人或營利法人、團體。
- 獎助捐贈集中給少數特定關係對象——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的獎助捐贈原則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違者處行為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也違反普遍性與公平性原則。
- 基金會長期閒置不辦業務——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2年,主管機關得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廢止許可;董事會每半年至少要開一次會,缺會議紀錄在檢查時一翻就露餡。
行動前自查清單
- 捐助章程八項應記載事項齊備,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條款不指向自然人或營利法人、團體
- 捐助財產總額與現金比率對照的是主管機關現行公告,不是已廢止的舊準則;捐助人財產移轉承諾書已簽妥
- 董事5至25人且為單數,三親等內親屬董事不逾三分之一、具相關專長者達五分之一以上,監察人與董事間無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 收受許可文件後15日內向法院聲請登記,登記證書影本於領證後15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兩個日期已入卷
- 會計制度已報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已排入行事曆,備查後1個月內公開
- 名稱已冠「財團法人」,地方性另冠所屬地方自治團體名稱,未與他財團法人相同、無易誤認與政府機關有關的文字
法源出處
- 《財團法人法》
-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
-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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