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人民團體法)是什麼?
依《人民團體法》第39條,以推展文化、學術、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等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並經主管機關許可立案的人民團體。
關鍵事實
- 法源:《人民團體法》第39條定義;同法第4條列為三類人民團體之一
- 發起門檻:《人民團體法》第8條:發起人三十人以上、須成年且無四種消極資格
- 主管機關:地方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發起人分布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得向內政部申請全國性
- 籌備期限:《人民團體法》第55條:許可後六個月內成立,得延長以三個月為限
- 立案期限:《人民團體法》第10條: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核准立案
- 未立案後果:《人民團體法》第60條:經通知限期解散屆期不解散,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釋
社會團體是《人民團體法》第4條三類人民團體之一,以推展文化、學術、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等公益為目的,協會、學會、促進會多屬此類。它最容易跟財團法人基金會搞混:社會團體是「人的集合」,靠會員大會與理監事運作;基金會是「財產的集合」,靠捐助章程與董事會運作,沒有會員。也別跟受特別法限制的職業團體混為一談,社會團體採自由結社,同一區域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團體。另外,核准立案不等於法人,要有法人格得再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最常見的處境有三種:一群志同道合的人想成立協會、學會或促進會,才知道要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不是先刻章掛牌;想申請政府補助或開立捐款收據,被要求提供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接手一個多年沒開會、沒報決算的老協會,收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的公文。想籌組全國性團體時,也會被問到發起人是否分布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常見情境與對策
- 三十幾位家長想成立在地的教育關懷協會,不知道從哪一步開始——先確認發起人三十人以上、均成年且無《人民團體法》第8條四種消極資格,備妥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附設籍或工作地證明影本),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許可後六個月內開完成立大會,再於三十日內報請核准立案。
- 協會拿到立案證書,申請補助時卻被機關問「有沒有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只證明合法團體資格;需要法人格時,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完成後三十日內把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往後兩份證書都要備著。
- 接手老協會,發現理監事多年沒改選、決算沒報——先調出章程、最近一次選任職員簡歷冊與歷年會議紀錄,比對《人民團體法》第20條任期上限四年與第34條每年預算、決算提大會通過並報核備的義務,補開會員大會完成改選與追認,異動後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備,搶在限期改善前補正。
- 想用的名稱跟另一個團體撞名,主管機關通知變更名稱——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十一點,同名以先收文者優先取得名稱;改名時一併檢查不得與已許可團體同名、不得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營利團體有關、不得含歧視性或仇恨性文字,避免二度補正。
程序怎麼走
- 發起與申請許可:發起人(三十人以上、成年、無消極資格)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發起人分布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得向內政部(由合作及人民團體司承辦)申請籌組全國性團體。主管機關自收受申請書次日起二個月內決定,須會商者得延長二個月。
- 組籌備會:取得許可後召開發起人會議,互推至少三人且為奇數的籌備委員組成籌備會,並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籌備會會議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 召開成立大會:許可後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得報准延長,以三個月為限),通過章程、選出理事、監事,再由理事互選理事長;成立大會同樣應通知主管機關。
- 報請核准立案: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領取立案證書;圖記自行製用,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
- 法人登記(選擇性):需要法人格者,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完成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 年度會務: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十五日前通知會員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一次;每年編造預算、決算提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異動三十日內報核備。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雷的是「先做再說」:刻章掛牌、對外募款,許可與立案都沒辦。依《人民團體法》第60條,未經許可成立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首謀者另有刑事責任規定。已立案團體違反法令或章程,先是警告、撤銷決議、停止業務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可能被撤免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甚至解散。
常見錯誤
- 把「核准立案」當成「法人登記」——沒有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就以法人名義簽約、開戶,申請補助或辦不動產登記時才發現缺一張登記證書。
- 拿到許可就放著,超過六個月沒開成立大會又沒報准延長——許可被廢止,發起人名冊、章程草案全部重來。
- 理監事會與會員大會只在紙上開——理事長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主管機關應解除其職務;預算、決算沒提大會通過、沒報核備,成為限期改善的把柄。
- 章程、理監事或負責人異動後沒有在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備——對外文件與機關登載不一致,辦事時被要求先補正。
行動前自查清單
- 發起人三十人以上、均已成年,並已在發起人名冊親自簽名或蓋章具結無《人民團體法》第8條四種消極資格
- 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三件備齊,章程草案涵蓋《人民團體法》第12條十三項應載事項
- 團體名稱已確認不與已許可團體相同,亦無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營利團體有關的字樣
- 許可後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的時程已排定,需延長者已報准(以三個月為限)
- 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報請核准立案的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已備妥
- 會員大會每年一次、理事會與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一次、預算決算報核備的年度行事曆已建立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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