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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

工廠核准登記後發給的登記事項證明,俗稱工廠登記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9條由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關鍵事實

  • 法源:《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9條
  • 申請人:負責人;利害關係人須陳明理由
  • 抄錄費:每廠次新臺幣1千元
  • 證明書費:中文300元、英文600元
  • 受理機關: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 事項不符:先辦變更登記再申請證明

白話解釋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是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核准登記後,就登記事項出具的證明;現行制度不再核發登記證,改以證明書與抄錄本呈現,業界仍習慣叫它工廠登記證。

它最容易與三樣東西搞混:

  1. 一是公司或商業登記,那證明事業主體存在,不證明廠房能合法製造加工;
  2. 二是稅籍登記,那管營業稅,不管工廠;
  3. 三是公示資料查詢的網頁畫面,那只能參考,銀行與標案機關認的是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書或抄錄本。

證明書所載七項登記事項,須與工廠現況一致才有用。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多數業主第一次被要求提出這份文件,是在銀行核貸、通路或大廠供應商稽核、投標政府採購案,或替特定工廠向產業發展署申請移工資格認定的時候。另一種情境是買廠、租廠或接手經營,對方口頭說「有工廠登記」,你需要一份主管機關出具的抄錄本核對廠名、廠址、負責人與產業類別是否與現場一致。

常見情境與對策

  • 銀行承辦通知,貸款對保前要補「工廠登記證影本」,公司只找到多年前的舊證。——由工廠負責人向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記事項證明書,中文每廠次規費新臺幣300元;送件前先核對舊證上的負責人、廠址、產業類別是否已變動,變動者先辦變更登記再申請,否則銀行拿到的證明與公司登記對不上。
  • 準備承租一間廠房,房東說前手有工廠登記可以直接沿用。——前手的證明文件證明的是前手事業,不是你的;請房東提供前手的抄錄本核對廠址與用途,承租後仍應以自己的事業主體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申請登記,租約中同時約定房東配合提供使用執照與土地建物同意文件。
  • 投標公家案件,招標文件要求提出英文版工廠登記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英文證明書,每廠次規費新臺幣600元;審查端會逐字比對證明書上的廠名、產業類別與投標文件裡的公司名稱、營業項目,任何不一致都可能被列為文件瑕疵,送件前自行對照一遍。
  • 洽談收購一家工廠,想確認賣方口頭描述的登記內容屬實。——買方屬利害關係人,可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9條陳明理由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抄錄費每廠次新臺幣1千元;若主管機關認理由不足,改請賣方以負責人名義申請後交付,再比對七項登記事項與現場設備、電力容量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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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怎麼走

  1. 核對現況:負責人先對照登記事項七項(廠名廠址、負責人姓名與住居所、產業類別、主要產品、生產設備之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其他公告事項)與工廠現況,有落差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辦變更登記。
  2. 備妥文件:填寫抄錄或證明申請書,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另附陳明理由書與買賣契約、租約等佐證。
  3. 送件繳費:向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送件,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繳抄錄費每廠次新臺幣1千元,或證明書費中文300元、英文600元;多數縣市可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線上申辦。
  4. 領件核對:領到證明書或抄錄本後逐項核對記載內容;需多份時中文證明書第二份起每份100元,一次申請較省時。

先看清楚

證明書只證明登記事項,不證明工廠現況合法: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2條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不辦處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銀行或標案端一旦發現廠址、負責人對不上,文件會被退回重補,時程全部往後推。

常見錯誤

  • 拿多年前的舊工廠登記證影本送銀行或標案,負責人早已換人,被認定文件不符而退件,還順帶暴露未辦變更登記的欠帳。
  • 把公示資料查詢網頁截圖當證明文件交給通路稽核,對方不受理;正式證明只有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書或抄錄本。
  • 以第三人身分申請抄錄卻沒附陳明理由,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9條被要求補正,時程延後。
  • 產業類別與主要產品早已擴增仍直接申請證明,證明書照舊登記事項印出,與投標標的或稽核項目對不上。

行動前自查清單

  • 我申請的是主管機關核發的登記事項證明書或抄錄本,不是網頁截圖或舊證影本。
  • 證明書上的廠名、廠址、負責人、產業類別、主要產品,與工廠現況及公司登記一致。
  • 對方要的是中文還是英文證明書、需要幾份,規費已依收費標準備妥。
  •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時,陳明理由書與佐證文件已附上。
  • 登記事項與現況有落差者,已先送變更登記再申請證明。

常見問題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是什麼?

工廠核准登記後發給的登記事項證明,俗稱工廠登記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9條由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是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核准登記後,就登記事項出具的證明;現行制度不再核發登記證,改以證明書與抄錄本呈現,業界仍習慣叫它工廠登記證。

它最容易與三樣東西搞混:一是公司或商業登記,那證明事業主體存在,不證明廠房能合法製造加工;二是稅籍登記,那管營業稅,不管工廠;三是公示資料查詢的網頁畫面,那只能參考,銀行與標案機關認的是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書或抄錄本。

證明書所載七項登記事項,須與工廠現況一致才有用。

什麼時候會遇到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遇到了該怎麼辦?

多數業主第一次被要求提出這份文件,是在銀行核貸、通路或大廠供應商稽核、投標政府採購案,或替特定工廠向產業發展署申請移工資格認定的時候。另一種情境是買廠、租廠或接手經營,對方口頭說「有工廠登記」,你需要一份主管機關出具的抄錄本核對廠名、廠址、負責人與產業類別是否與現場一致。

提醒:證明書只證明登記事項,不證明工廠現況合法: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2條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不辦處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銀行或標案端一旦發現廠址、負責人對不上,文件會被退回重補,時程全部往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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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出處

對應的偉騰服務

相關名詞

  • 工廠登記(一般工廠登記):從事製造加工達廠房 150 平方公尺或電力熱能合計 75 千瓦門檻者,開工前應向縣市政府辦妥的法定生產身分。
  • 工廠變更登記:登記證上的負責人、主要產品、廠房面積、電力容量任一欄異動,即應向縣市政府經發單位申辦的更新程序。
  • 工廠公示資料查詢: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建置的線上查詢系統,輸入廠名或登記編號即可看到工廠登記狀態,但查詢畫面不是《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9條的正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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