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開發行為)是什麼?
應環評且增加溫室氣體排放的新設或變更開發行為,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每年抵換增量一成、連續十年的義務。
關鍵事實
- 法源:《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第1項: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抵換確有困難者得向環境部申請,經核可後改繳納代金
- 適用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2條:應實施環評且涉及增加排放量的四類開發行為:工廠設立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園區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或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天然氣或每部機組2.5萬瓩以下除外)、高樓建築開發;通過環評後變更須重新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亦適用
- 比率與年限:同辦法第4條:抵換比率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執行十年;每年超過百分之十者執行期程得少於十年,至應抵換總量全數抵換完成
- 抵換來源:同辦法第5條: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抵換專案額度、99年9月10日以後先期專案額度,以及開發範圍外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車、高效率空調與照明、電動農機、高效率增氧設備等依附錄計算的減量效益
- 時點與申報:同辦法第6條:於環評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申請,營運日指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日或使用執照發給日;第8條每年12月31日前提報當年度執行報告;第13條主管機關90日內審查,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30日
- 罰則:《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未依第24條第1項抵換溫室氣體增量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或申報,屆期未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
白話解釋
增量抵換是環評的配套義務,不是碳權交易,也不是碳費。開發案在環評階段推估營運後每年新增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依開發範圍內原(物)料、燃料、外購電力或蒸汽用量,以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或其他經環境部認可的方法計算增量;通過環評後、營運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增量抵換計畫,載明排放源、增量推估、抵換比率、期程與來源,之後每年用減量額度或核發的減量效益抵掉增量的一成,連續十年。來源有兩類:一是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或先期專案取得的額度;二是在開發範圍外執行辦法附錄所列措施取得的減量效益,例如替民眾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車、更換高效率空調與照明、漁船集魚燈換發光二極體、電動農機與高效率增氧設備,依第11條要先送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執行完成後60日內送成果報告,核發後存入減量效益帳戶。抵換確有困難者可申請改繳代金,代金進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主管機關分工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中央環評案由環境部、地方環評案由縣市政府受理。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新設工廠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科學園區或產業園區興建擴建、火力或汽電共生機組新增、高樓建築開發,以及既有環評案變更須重新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抵換義務就會跟著環評審查結論出現;辦法施行前已通過環評的案件,後續變更達規模者同樣適用。
常見情境與對策
- 產業園區擴建案剛通過環評,準備招商——園區興建或擴建屬《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2條的開發行為,應於營運日前檢附第7條文件與增量抵換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十年;自營運日起每年12月31日前提報執行報告
- 新設工廠推估年排放量約1.8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未達第2條第1款工廠設立年排放量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門檻,不適用增量抵換;但環評承諾事項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公告排放源的盤查登錄仍要另行檢視
- 已通過環評的工廠變更製程,須重新環評且排放增量約百分之十二——依第2條第2項變更達重新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屬事業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須就增量辦理抵換;未依規定抵換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程序怎麼走
- 判定適用:確認開發行為是否屬辦法第2條四類且應實施環評並增加排放量,變更案檢視是否須重新環評且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
- 推估增量與規劃來源:以排放係數法或質量平衡法推估每年增量,規劃減量額度與開發範圍外減量效益的組合,需要減量效益者先送取得計畫
- 營運前送件:環評通過後、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或使用執照發給前,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環評書件溫室氣體內容與增量抵換計畫申請;主管機關90日內審查
- 逐年執行與提報:自營運日起依核定計畫抵換,每年12月31日前提報執行報告並附帳戶核撥佐證;計畫需修正時先經核准再執行
先看清楚
未依規定抵換的罰鍰是《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的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並按次處罰,不是常見誤寫的20萬元至200萬元;後者是第47條明知不實而盤查登錄與第48條規避檢查的額度。另外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門檻只適用工廠設立一款,園區、電廠與高樓建築沒有噸數門檻。
常見錯誤
- 把增量抵換當成買碳權——抵換是法定義務,減量額度只是來源之一,開發範圍外的汰換措施同樣可取得減量效益
- 以為所有開發行為都看2.5萬公噸門檻——只有工廠設立一款有噸數門檻,園區興建擴建、火力或汽電共生機組、高樓建築沒有
- 營運後才送抵換計畫——依辦法第6條應於營運日前申請,營運日以首張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生效日或使用執照發給日認定
- 只做一年就停——依第4條每年百分之十連續執行十年,提前完成才能縮短期程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確認開發行為屬辦法第2條四類之一且應實施環評並增加排放量
- 增量推估方法與數據已與環評書件溫室氣體章節一致
- 抵換來源組合已規劃,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已在環評通過後先送審
- 增量抵換計畫於營運日前送件,並記下90日審查與30日補正上限
- 每年12月31日前提報執行報告的分工與帳戶佐證已安排
法源出處
對應的偉騰服務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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