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量抵換(增量抵換、削減量差額)是什麼?
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以經認可的實際削減量差額抵掉新增排放量——高屏總量管制區達規模者依法必辦,環評案另依環境部處理原則計算。
關鍵事實
- 法源:《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環評案依環境部處理原則
- 適用對象:高屏總量管制區(高雄市、屏東縣)達一定規模的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環境部審查的環評開發行為
- 抵換比例:總量管制區:同一法人 1 比 1、不同法人 1.2 比 1;環評案:二級防制區 1:1、三級防制區 1:1.2
- 完成時點:最遲於操作許可證核發前完成;環評案合作協議須在環評審查階段提交
- 額度效期:認可差額有效期限 3 年,屆滿前 3 至 6 個月申請展延;環評抵換額度取得日起 10 年內用完
- 免抵換情形:三級防制區非環評新增固定源:只須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容許增量模式模擬,無法定抵換比例
白話解釋
排放量抵換是用別處已實際削減的排放量,抵掉自己新增的排放量,區域總量不因你進場而上升。它最常跟「削減義務」搞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要三級防制區既存源削減、新增源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這是本分,做到了不會生出可用差額;能保留、抵換、交易的差額,是防制措施前後實際排放量差值再扣掉法規義務削減量的剩餘。第二個坑是比例套錯:高屏總量管制區看法人同異、環評案看防制區等級,各有各的數字;三級防制區非環評新增源則無法定比例。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人常撞上這個詞。一是要在高雄市或屏東縣新設或擴產的廠,環保局在設置許可審查時問「抵換來源在哪」;二是走環境部環評的開發單位,審查委員要求先交抵換合作協議與取得計畫;三是關廠、換燃料或加裝防制設備的既存廠,發現手上的削減量可以認可保留、賣給別人。抵換是許可證能不能核下來的前提,不是事後補件。
常見情境與對策
- 南部廠區要在高屏總量管制區增設一條產線,環保局要求先交抵換來源——先分列新增的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再盤點同一法人手上有無已認可差額(1 比 1);不足部分向同一總量管制區的不同法人取得(1.2 比 1),最遲在操作許可證核發前完成抵換。
- 開發案走環境部環評,委員會要求施工與營運期的增量都要抵換——依處理原則以二級防制區 1:1、三級防制區 1:1.2 算出需求量,來源先找同一縣市、再同一空品區;合作協議在環評審查階段就要提出,執行前另向環境部提「空氣污染物抵換量取得計畫」備查。
- 廠內鍋爐改燒低污染燃料後排放量大減,想把削減量變成資產——在操作許可證完成變更或異動後 18 個月內,向環保局申請認可實際削減量差額;扣除法規義務削減量後,低污染燃料措施可核發差額的 95%,效期 3 年,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申請展延。
- 既存廠打算關廠,同業來問差額能不能賣——關廠、拆除或停用設施屬第三目措施,須在許可證完成異動或廢止後 60 日內申請認可;核發比率至多 5%,附使用計畫者至多 80%——先確認拿得到多少,再談交易。
程序怎麼走
- 確認適用規則:事業先判定基地在高屏總量管制區、走環境部環評,或兩者皆非;三者分別對應交易辦法、環評處理原則,或只需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加容許增量模式模擬,比例與程序各不相同。
- 算出抵換需求量:以技師簽證的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推估新增排放量,依適用比例換算應取得的差額;環評案來源在同一空品區加 0.1 倍、上風處相鄰縣市加 0.2 倍。
- 取得差額來源:自家已認可差額直接保留使用;不足者向同一總量管制區、相同污染物種類的持有者交易,環評案則依處理原則採合作方式並於審查階段提交合作協議。
- 送件辦理抵換:於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一併向環保局辦理抵換,最遲在操作許可證核發前完成;環評案執行前向環境部提出「空氣污染物抵換量取得計畫」備查。
- 登載與效期管理:認可、保留、抵換、交易等異動登載於環境部指定的削減量差額管理平臺;差額效期 3 年,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申請展延,環評額度自取得日起 10 年內用完。
先看清楚
最痛的雷是把「削減」當「差額」:法規本就要求的削減量要先扣掉,剩下才是能抵換的差額,實務上往往比預期少,設置許可就卡關。其次是比例與時點——向不同法人取得差額要 1.2 比 1,環評案在三級防制區要 1:1.2,抵換最遲於操作許可證核發前完成;差額效期 3 年,展延要在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內提出,逾期比率打折。
常見錯誤
- 把三套比例互套——拿高屏總量管制區同一法人 1 比 1 的算法去套環評案,審查時被要求重算,抵換來源得重找。
- 以為法規強制削減的部分也能拿去抵換或賣——實際削減量差額要先扣除法規義務削減量,申請認可時才發現可核發量遠小於帳面。
- 許可證變更或異動完成後拖過 18 個月才申請認可,錯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5條期限,削減成果變不了額度。
- 差額屆滿前沒在 3 至 6 個月內申請展延,屆滿後才補件,核發比率打折;排放量申報不實或未切實採行防制措施,證明還會被撤銷。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判定本案屬高屏總量管制區抵換、環境部環評增量抵換,或僅需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與容許增量模式模擬
- 新增排放量已依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分列,需求量已依適用比例換算
- 抵換來源的差額來自同一總量管制區、相同污染物種類,或符合環評處理原則的地點順序
- 自家削減量的認可申請已在許可證變更、異動後 18 個月內(關廠類 60 日內)提出
- 抵換辦理排在操作許可證核發前;環評案合作協議已在審查階段提交,取得計畫已報環境部備查
- 差額 3 年效期與展延窗口(屆滿前 3 至 6 個月)已入行事曆;環評額度 10 年內用完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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