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未登記工廠(即報即拆)是什麼?
105年5月20日以後出現的未登記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應即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沒有納管輔導的空間。
關鍵事實
- 分界日:105年5月20日(2016年)
- 法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
- 法律效果:應即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 檢舉:民眾得檢舉,檢舉人身分保密
- 復供條件:主管機關出具原因消滅證明
- 既有證據:105年5月19日以前航照圖為主
白話解釋
這個詞的核心是一條日期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以105年5月20日為界:之後才出現的未登記工廠是「新增」,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俗稱即報即拆;之前就存在的是「既有」,依污染程度與納管狀態分三類處置,才有輔導與特定工廠登記的空間。它常跟「未登記工廠」整個概念混用,差別是既有者曾有納管這條路,新增者沒有。判斷新增或既有看證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以105年5月19日以前拍攝的航照圖為主,水電證明、房屋稅單補建物事實,電費單、營所稅申報書補製造事實。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接到主管機關的到場勘查通知,公文引的是《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鄰居檢舉後承辦要求提出105年5月19日以前的建物存在證據;買下一座號稱「早就在了」的鐵皮廠房卻拿不出任何年份文件;或納管中的廠房被指其中一棟是後來增建。這些處境的關鍵都不是產業別,而是一份能定年份的文件。
常見情境與對策
- 被檢舉後,承辦通知到場勘查並要求證明工廠在105年5月20日前就存在——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的證據順位準備:先調105年5月19日以前的航照圖,再補當年度的水電證明或房屋稅單證明建物事實,並以電費單、營所稅申報書或工業團體會員資料證明製造事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8條配合調查,不得規避。
- 想買一座賣方口稱「老早就有」的廠房,沒有任何登記——簽約前自行調閱歷年航照圖比對建物輪廓與面積,向稅捐機關查房屋稅課稅起始資料;納管與改善計畫窗口分別已於111年3月19日與112年3月19日截止,沒有納管案的既有低污染工廠同樣面臨斷水電拆除,議約前先弄清這一點。
- 納管中的工廠被檢舉其中一棟廠房是後來增建——逐棟對照航照圖:105年5月20日以後才出現在影像上的建物屬新增,該部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應拆除,而且會牽動改善計畫載明的面積;主動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2條申請改善計畫變更減少面積,比被查到再處理有利。
- 已被斷水斷電,想申請復供——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5條,非俟主管機關出具停止供電、供水原因消滅證明,不得恢復供應;新增未登記工廠的原因消滅通常意指停止製造加工並完成拆除,復供不是台電或自來水事業能單獨決定的。
程序怎麼走
- 定位日期線:業主先確認廠房各棟的興建時間點,以105年5月20日為界逐棟標記,分成既有與新增兩張清單。
- 調閱航照圖:取得105年5月19日以前拍攝的航照圖與後續年份影像,向政府航測單位申購或請主管機關調閱,疊圖比對建物輪廓與地籍圖地號。
- 補強佐證:建物事實補水電證明、房屋稅單;製造事實補台電電費單、營所稅申報書或工業團體會員資料,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擇一即可,但航照圖仍應檢附。
- 配合勘查並書面陳述: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8條派員到場時全程配合,當場遞交證據清冊並要求載入紀錄,事後以書面補充陳述。
- 面對處分的選項:被認定新增者,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得提訴願,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得提行政訴訟;實際結果依事實與證據而定,新增部分多數情形仍以拆除收場。
先看清楚
審查端的頭一個動作是疊航照圖,不是聽解釋:逐年影像上屋頂輪廓何時出現、面積有無變大、地號是否對得上,任何一棟在105年5月20日以後才現身,該棟就是新增。檢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2身分保密,業者無從得知來源,只能備齊證據。斷水斷電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5條須主管機關出具原因消滅證明才能復供。
常見錯誤
- 只拿得出口頭證詞與沒有日期的照片,航照圖上105年5月20日後才出現的屋頂,讓整棟被認定新增。
- 為了增加產能在既有廠房旁加蓋一棟,增建部分成為新增未登記工廠,連帶讓納管中的改善計畫面積對不上。
- 被斷電後另行接電繼續生產,除了《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0條的罰鍰,還讓復供的原因消滅證明更難取得。
- 買廠房時相信「老早就有」卻沒查航照圖,接手後才知道是新增,拆除責任落在買方。
行動前自查清單
- 每一棟廠房都能對到105年5月19日以前的航照圖,並知道哪些是之後增建
- 建物事實與製造事實各備有至少一份可定年份的文件,不只靠口頭
- 既有未登記工廠是否曾納管、改善計畫是否核定,狀態已查清
- 接獲勘查通知後,配合調查的證據清冊與書面陳述已備妥
- 若已被斷水斷電,清楚復供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的原因消滅證明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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