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與回收清除處理費是什麼?
製造、輸入或販賣環境部公告應回收物品或容器的業者,須向資源循環署登記、按期申報營業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關鍵事實
- 法源:《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經環境部公告的應回收廢棄物,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的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或其原料的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範圍由環境部公告;115年7月15日修正增列販賣業者
- 登記與繳費:同法第16條第1項:責任業者應向環境部辦理登記;製造業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販賣業按當期銷售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15日內依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 登記時限:《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之日起2個月內,按責任物項目向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申請登記;第4條負責人或設立證明等事項變更於變更後6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 申報週期:同辦法第6條:每單月30日前申報前2個月的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費,營業量為零仍須申報;第9條前6期累計應繳費額未達10萬元者得申請改為每年1月30日前申報繳費1次
- 罰則:《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未登記、未申報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命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第2項以不正當方式短報漏報者按費率2倍計算並追繳最近5年內應繳費額
- 免繳門檻:依環境部公告,年度應繳費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得免除登記、申報、繳費;同辦法第7條經核定查定量的業者,年度應繳費額1,200元以下免徵
白話解釋
責任業者不是回收商,也不是處理廠,而是把公告物品或容器推進市場的那一端:飲料與食品容器、電子電器、輪胎、鉛蓄電池、農藥與環境用藥容器等品項的製造業者、輸入業者、原料業者,修法後連販賣業者也納入。責任的履行方式是繳費: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按營業量、進口量或銷售量乘以環境部核定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用依第17條進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再依第18條補貼經稽核認證的回收業與處理業,形成「前端付費、後端補貼」的循環;第19條另要求在物品或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登記與申報都在「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線上辦理,容器類的營業量依身分計算: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以容器購入量加容器生產量計,空容器製造業者與容器輸入業者以容器銷售量計,受託製造業者以受託製造量計;輸入業者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時要同時申報容器材質。責任物非於國內棄置或使用後不成為廢棄物者,依第16條第3項與辦法第11條、第13條得扣減或申請退費,申報表、繳費證明與扣抵文件依辦法第16條保存5年。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新品牌要上市飲料、食品、清潔劑或保養品,進口商引進電器、電池、輪胎,工廠自製包裝容器或代工裝填,以及環境部公告新品項(如115年修法納入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時,都要先問一句:我是不是責任業者、誰負繳費義務。稽查會從海關進口資料與營業稅資料比對申報量。
常見情境與對策
- 新創飲料品牌委託代工廠裝瓶販售——裝填販售的容器商品製造業者是繳費主體,以容器購入量加容器生產量計算營業量;受託製造業者與空容器製造業者也要依《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登記申報,但免附繳費證明;品牌方應於首次製造之日起2個月內登記,每單月30日前申報繳費
- 進口商引進電子電器,部分轉出口到東南亞——輸入業者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計費並同時申報材質規格;轉出口未於國內棄置的部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3項與辦法第11條檢附證明文件扣減進口量或申請退費,扣抵彙總表與證明保存5年
- 工廠賣了兩年公告容器商品卻沒登記——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未登記、未申報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主管機關得依辦法第15條以原物料、上下游與稅捐資料推估營業量並擇最高量核算;先完成登記與補申報,再就推估結果提出帳冊佐證
程序怎麼走
- 判定責任物與身分:比對環境部公告的物品、包裝、容器及原料項目,確認自己是製造、輸入、販賣或原料業者,以及該身分是否負繳費義務
- 登記:首次製造或輸入之日起2個月內,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按責任物項目登記,檢附登記表、負責人身分證明與設立證明
- 按期申報繳費:每單月30日前申報前2個月營業量或進口量並依核定費率繳費,營業量為零仍申報;累計6期未達10萬元者可申請年繳
- 保存與變更:申報表、繳費證明與扣抵文件保存5年;負責人或設立事項變更於60日內辦理,停止製造輸入時申請廢止登記,恢復時重新登記
先看清楚
責任業者的罰則在《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不是常被誤引的第52條;逾期繳費的法律效果是每逾1日加徵0.5%滯納金與利息,性質不是罰鍰,短報漏報才是按費率2倍核算並追繳5年。另請注意條號:115年7月15日修法後,管理辦法的授權依據已由第16條移到第16條之1第4項。
常見錯誤
- 以為只有製造商要繳費——輸入業按進口量、販賣業按銷售量都是責任業者,修法後販賣業者一併納入
- 營業量為零就不申報——依辦法第6條零營業量仍須於每單月30日前申報,未申報即違反第51條
- 把回收商或處理廠當成責任業者——責任業者是把公告物品推進市場的業者,回收業與處理業另依第18條登記
- 轉出口或未在國內棄置的量照全額繳——依第16條第3項與辦法第11條、第13條可扣減或退費,但要留存證明文件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比對環境部公告確認責任物項目與自身身分,並釐清誰負繳費義務
- 已於首次製造或輸入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線上登記
- 每單月30日前的申報與繳費已排入行事曆,零營業量也申報
- 扣抵、退費的證明文件與申報繳費紀錄保存5年
- 負責人或設立事項變更於60日內辦理,停產時申請廢止登記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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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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