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土污法第8條、第9條)是什麼?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第9條,公告事業用地在移轉、設立、變更或歇業前,須完成土壤採樣檢測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或審查。
關鍵事實
- 法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移轉備查、第9條異動審查
- 適用對象:環境部公告事業兩批九項次;工廠門檻為廠房及空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 誰來做:登記評估調查人員規劃、環境部許可檢測機構檢測、技師簽證
- 申報期限:自採樣日起六個月內一式四份報請備查或審查
- 審查費:含檢測資料新臺幣五千元;經同意免採樣僅評估調查資料三千元
- 漏辦後果: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限期補正,屆期按次處罰
白話解釋
它是預防性的土壤體檢,不是污染後的場址調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管土地移轉:讓與人須把資料提供受讓人,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第9條管事業設立、變更經營者、變更產業類別或用地範圍、歇業關廠等五種異動,須在行為前送審查並取得審查同意函。備查與審查最常被搞混:前者以形式確認為主,不符者重新提出;後者實質審查,不符即駁回。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變更經營者僅指經營主體異動,換負責人或股東不算。
你什麼時候會遇到它
三種人最常撞上它:買賣工廠土地的雙方,在簽約或過戶前才被提醒讓與人要先備查;電鍍、印刷電路板、加油站等公告事業要辦設立、換經營者、擴廠或歇業,辦登記前被要求先附審查同意函;還有承接老廠房的新經營者,翻出前手從未申報的紀錄。時間點都卡在「行為前」,臨時才做,採樣與審查排程往往趕不上交易或登記期限。
常見情境與對策
- 電鍍廠老闆要把土地連廠房一起賣掉,買方問土壤資料在哪——賣方就是讓與人,要委託登記評估調查人員規劃、環境部許可檢測機構採樣檢測,自採樣日起六個月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把資料交給買方;備查文件要編進交易文件,過戶前完成。
- 公司股東換人,會計師問要不要送第9條審查——先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變更經營者僅指經營事業的主體發生異動,負責人、代表人或股東變更不算,不觸發第9條;若是把整個事業讓與他人經營,才要在行為前送審查。
- 老廠準備關廠,有人建議先辦歇業登記再補資料——順序反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要求歇業、關廠前先檢具資料送審查;取得審查同意函後,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16條在六個月內完成歇業登記,逾期要重新提送。
- 用地一部分是二樓廠房,另一塊是不相連的空地,不知道怎麼佈點——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5條,不連續用地各自要達最少採樣點數;全部位於二樓以上或下方全為地下室的部分,檢附證明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可免採樣,但評估調查資料仍要送。
程序怎麼走
- 確認身分與時點:事業或讓與人比對民國100年1月3日修正的公告事業附表(兩批九項次;工廠類看廠房、其他附屬設施所在之土地及空地面積是否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判定本次屬第8條土地移轉或第9條五種異動之一。
- 委託評估調查人員規劃:委託向環境部完成登記的評估調查人員,做背景與歷史資料蒐集、審閱、現勘、訪談與綜合評估,依場址環境評估法或網格法規劃採樣位置、深度、檢測項目與數量;範圍是事業用地全部,僅變更用地範圍者針對擴增或縮減部分。
- 採樣檢測與技師簽證:委託環境部許可的檢測機構採樣檢測,並由該機構向環境部申報採樣行程;評估調查人員親自現勘、訪談、監督採樣,簽名並附照片;檢測項目依附表按主要製程逐一檢測,二個以上主要製程要全測;最後由環境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 六個月內申報:自採樣日起六個月內,備妥封面申請表與檢核表、基本資料、事業運作情形、評估調查與檢測結果、評估調查人員及檢測機構資料、技師簽證等一式四份,以書面或網路傳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第8條案件備查,第9條案件審查。讓與人非屬事業者免附事業運作情形。
- 形式確認與繳費:機關七日內形式確認四件事:檢測機構有無許可、技師有無簽證、規劃是否由評估調查人員執行、是否在期限內提出。第8條不符者讓與人重新提出;第9條案件確認符合後,事業於通知起十五日內繳審查費(含檢測資料新臺幣五千元、僅評估調查資料新臺幣三千元),未繳即駁回。
- 補正、同意函與後續登記:審查不合規定者限期補正,同一理由補正兩次仍未核可即駁回,重新申請要重新繳費;符合者於審查完成後七日內核發審查同意函。事業取得同意函後六個月內完成變更或歇業登記,逾期重新提送。
先看清楚
最容易踩的雷是先過戶、先登記,資料再補。讓與人未備查即移轉,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1項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土地日後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時,讓與人要與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就主管機關支出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資料造假另有刑責,公告事業代表人提供虛偽資料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常見錯誤
- 把備查當可有可無,先過戶再補件: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11條,屆期不補正而完成土地移轉者,直接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1項處罰,日後場址責任也跟著讓與人。
- 只採廠房下方,漏掉空地或不相連的另一塊用地:《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7條要求以事業用地全部範圍規劃,第5條要求不連續用地各自達最少採樣點數,漏掉就是重新提出或駁回。
- 採樣完拖著不送,超過自採樣日起六個月:形式確認第一關就過不了,等於重新採樣、重新排程,交易或登記時程全部往後推。
- 股東一換就急著送審,或事業整體讓與他人卻沒送:《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把變更經營者限定在經營主體異動,判斷錯方向,一邊白繳審查費,一邊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1項罰鍰。
行動前自查清單
- 已比對民國100年1月3日修正的公告事業附表,確認本事業屬兩批九項次之一,且廠房及空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 本次屬第8條土地移轉或第9條五種異動之一已判定;變更經營者已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確認是經營主體異動
- 評估調查人員已向環境部完成登記,規劃涵蓋事業用地全部範圍,採樣點數符合《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第5條面積級距
- 檢測項目已對照附表按主要製程逐一列入,免測項目備有製程與原物料組成證明並經同意
- 採樣日已記錄,自採樣日起六個月內申報的期限已入行事曆,一式四份含技師簽證
- 第9條案件已排定取得審查同意函後六個月內完成變更或歇業登記的時程
法源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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